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5號原 告 李立偉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被 告 李順憲 泰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霈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