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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莊珮君洪毓良王令冠

原告
王霞
原告
林昕嬡
原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沛穎
被告
馮天助
被告
德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宗益
被告
德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旺成
被告
德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被告
德昇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進三
被告
德成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宗哲
被告
趙明玲

      蔡秀芳

      何碧純

      陳素梅

      許仁正

      賴富源

      邱佳重

      林瑞蓮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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