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8號原 告 王霞 林昕嬡 原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沛穎 被 告 馮天助 德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宗益 被 告 德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旺成 被 告 德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被 告 德昇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進三 被 告 德成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宗哲 被 告 趙明玲 蔡秀芳 何碧純 陳素梅 許仁正 賴富源 邱佳重 林瑞蓮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