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翔陽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耀文 被 告 石忠義 劉金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218號、108年度偵字第6637號、第6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翔陽鋼品有限公司、劉金龍、石忠義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三人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