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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2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洪碩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12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仁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偵字9661號),暨追加起訴(108年偵字104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旨,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仁華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仁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民國108年5月1日凌晨1時許,騎乘其所有之MSR-5105號機車,前往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南路菜市場內,竊取張簡秀春放置在攤位上如附表所示價值新臺幣(下同)1800元之蔬菜一批,得手後騎乘機車離去。嗣因張簡秀春於同上午日6時10分許前往上址擺攤做生意時,發現蔬菜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查獲黃仁華,並扣得如附表所示蔬菜一批(已發還張簡秀春)。

㈡、108年5月1日凌晨0時06分許,騎乘其所有之MSR-5105號機車,前往高雄市○○區○○○路0號阿財水果行,竊取王美惠放置在店門口、以帆布掩蓋之芒果一箱(價值3000元),得手後騎乘機車離去。嗣因王美惠於同日上午6時45分許前往上址開店做生意時,發現芒果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查獲黃仁華,並扣得失竊芒果一箱(已發還王美惠)。

二、案經王美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卷內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限制,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坦認不諱,核與張簡秀春、王美惠證述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物品認領單、監視錄影畫面光碟及翻拍照片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施行,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刑法第320條規定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共2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本被告2前竊盜犯行,雖有監視錄影畫面可佐,但衡諸夜深光線不足且監視器鏡頭較遠,致畫面模糊或僅拍到載安全帽之嫌犯背面(警一卷6頁、警二卷11頁),而無行竊者之形貌可供比對。但警持監視錄影畫面詢問時,被告均坦承犯行,並同意警查扣行竊之蔬果(詳扣押筆錄),又車主未必就是實際騎車之人。為此。認本件2次竊盜犯行,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62條規定,減輕其刑。

五、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竊得之物已發還被害人。兼衡其家庭、經濟均不佳(涉個人隱私,詳卷),暨參酌被告之教育程度(僅稍徵識字)、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鑑定日期108年1月24日),健康狀況不佳(詳偵卷41頁高醫診斷證明書,警卷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為此辯護人所稱被告肚子餓而行竊等語尚堪採信,暨被害人張簡秀春於警訊稱:「(你是否提出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我不對竊嫌提出告訴及請求賠償」、被害人王美惠於警訊稱:「(你是否對竊嫌提出告訴及賠償?)不用了」、被害人王美惠於警訊稱:等語,與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
│編號│蔬菜種類│數量  │
├──┼────┼───┤
│ 1  │蒜頭    │1袋   │
├──┼────┼───┤
│ 2  │薑絲    │1袋   │
├──┼────┼───┤
│ 3  │青花菜  │2袋   │
├──┼────┼───┤
│ 4  │洋菇    │3盒   │
├──┼────┼───┤
│ 5  │野蓮    │1袋   │
├──┼────┼───┤
│ 6  │小辣椒  │1袋   │
├──┼────┼───┤
│ 7  │大辣椒  │1袋   │
├──┼────┼───┤
│ 8  │鹹菜    │1袋   │
├──┼────┼───┤
│ 9  │川耳    │1袋   │
├──┼────┼───┤
│10  │美白菇  │1袋   │
├──┼────┼───┤
│11  │筊白筍  │4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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