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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5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葉逸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45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山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山松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8 年2 月2 日下午1 時41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保泰路瑞興市場內,趁該市場內攤商黃碧蓮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其置於攤位上之皮包乙只(內有新臺幣7 千元、金融卡1 張及其它私人用品)後,騎乘其所竊得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逃逸(竊取機車部分,另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可知檢察官追加起訴,必須於本案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否則其程序即屬於法不合。

三、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黃山松前被訴搶奪、竊盜案件,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667 號案件審理中,而追加起訴被告之前揭犯行,於108 年8 月19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惟上開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667 號案件已於108年7 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8 月8 日宣判,有本院判決書及審理筆錄各1 份在卷可查。從而,檢察官未及於本案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逸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5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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