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45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山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山松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8 年2 月2 日下午1 時41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保泰路瑞興市場內,趁該市場內攤商黃碧蓮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其置於攤位上之皮包乙只(內有新臺幣7 千元、金融卡1 張及其它私人用品)後,騎乘其所竊得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逃逸(竊取機車部分,另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可知檢察官追加起訴,必須於本案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否則其程序即屬於法不合。
三、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黃山松前被訴搶奪、竊盜案件,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667 號案件審理中,而追加起訴被告之前揭犯行,於108 年8 月19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惟上開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667 號案件已於108年7 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8 月8 日宣判,有本院判決書及審理筆錄各1 份在卷可查。從而,檢察官未及於本案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