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7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75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振得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1527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
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文
未○○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共壹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未○○與姚文和、姚文政、陳伯菖、李慶斌、謝振旺(上5人涉嫌恐嚇取財部分,業經法院判刑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訊工具,自民國95年7月初某日起至95年10月23日止,僱用中國大陸女子在奇摩網站聊天室,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進行網路視訊交談,並套取被害人之電話、住家或公司名稱、地址等基本資料後,再誘使被害人進行網路性愛,趁機側錄被害人之裸體及自慰畫面(妨害秘密部分均未據告訴)後,再自中國大陸地區以電子郵件或快遞郵件之方式傳送予姚文政,姚文政即將之複製成光碟或列印後,親自或交由陳伯菖、李慶斌寄送予上開被害人或以電話恐嚇之方式,脅迫上開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如被害人未依指示匯款,則由姚文政、陳伯菖、謝振旺共同至被害人住處或上班地點之方式,騷擾脅迫其依指示匯款,致使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匯款進入渠等指示之帳戶,或尚未依指示匯款而未遂,其後再由謝振旺或姚文政前往金融機構提領款項(詳細犯罪時間、被害人姓名、行為態樣及所得財物,均如附表一所示)。其間,李慶斌並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存摺及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供予姚文政轉交姚文和、未○○,供渠等聯絡如附表一編號1、13所示之被害人午○○、丙○○及指示被害人午○○匯款帳戶之用;另謝振旺亦於95年10月間,在嘉義縣○區○○街00巷00弄00號林界仁(涉嫌恐嚇取財部分,業經法院判刑確定)之住處,以新臺幣(下同)8千元代價向林界仁收購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存摺後,交給未○○、姚文和,供渠等向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被害人丙○○恐嚇取財收取款項之帳戶使用。嗣警據報後,經對姚文政住處執行搜索,並拘提陳伯菖、李慶斌到案,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下同)、新莊、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同),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改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下同)檢察長核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偵十五卷第9-13頁,偵十六卷第3頁,本院院一卷第113頁),核與證人姚文政、陳伯菖、李慶斌、謝振旺、林界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偵四卷第4-9頁、第17-22頁、第40-47頁、第150-153頁、第176- 182頁、第202-206頁、第216-220頁,偵七卷第6-12頁,偵八卷第25 -32頁、第37-39頁、第60-66頁、第91-97頁,偵九卷第348-350頁,偵十三卷第4-7頁、第38-39頁,院七卷第57-66頁),復有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5、10、12至14、16、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附表一編號6至9、11、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6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但僅為貨幣單位之調整,內容並無實質變動,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被告與姚文和、姚文政、陳伯菖、李慶斌、謝振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9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係以一個恐嚇取財行為,同時對卯○○、丑○○2人為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法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以後,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故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9、11、15所示之犯行部分,已著手於恐嚇取財之犯行,但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努力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反以惡劣方式恐嚇被害人以獲取金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入監前以開大貨車維生、月收入約三萬多元(本院院一卷第135頁),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表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易科罰金之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甚明。經查,被告犯罪時間雖在減刑條例第2條所定96年4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惟被告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該署乃於96年5月31日發布通緝,迄106年8月2日為警緝獲,始於106年8月31日撤銷通緝等情,有通緝書、撤銷通緝書(稿)在卷可參(偵十二卷第13頁、偵十四卷第1、2頁)。依前揭說明,被告於減刑條例施行(即96年7月16日)前經通緝,而其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自不得適用減刑條例予以減刑。
㈣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5、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犯罪所得抽成比例應該比共犯謝振旺多,但多不了多少等語(本院院一卷第157頁),而謝政旺在前案供稱其抽成比例為百分之五等語(院七卷第58、61頁),因被告不確定具體抽成比例,則至少應等同於謝振旺之比例,故應以百分之五計算其犯罪所得,其中編號1為5,000元(100,000元×5%=5,000元);編號2、13因被害人僅有匯款1元,其5%價值低微,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編號3為500元(10,000元×5%=500元);編號4為9,000元(180,000元×5%=9,000元);編號5為4,500元(90,000元×5%=4,500元);編號10為2,500元(50,000元×5%=2,500元);編號12為8,650元(173,000元×5%=8,650元);編號14為500元(10,000元×5%=500元);編號16為1,000元(20,000元×5%=1,000元);編號17為2,900元(58,000元×5%=2,900元),合計為34,55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行為態樣 │被害人│ ├──┼────┼─────────────────┼───┤ │1 │95年7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午○○│ │ │初某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網站隨意│(提告│ │ │ │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午○○於95年│) │ │ │ │6月初與自稱「莊雅琳」帳號「grhgdsg│ │ │ │ │22」及「rtyuiu2002」之女網友進行視│ │ │ │ │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午○○地│ │ │ │ │址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份未據告│ │ │ │ │訴),嗣後午○○即接到一自稱「李慶│ │ │ │ │斌」之男子以「0000000000」電話號碼│ │ │ │ │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款10萬元,蔡│ │ │ │ │清森因心生畏懼,而陸續轉帳4萬5千元│ │ │ │ │及5萬5千元至其所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銀行(下稱中信商銀)正義分行「7505│ │ │ │ │00000000」號「李慶斌」帳戶內。 │ │ ├──┼────┼─────────────────┼───┤ │2 │95年7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己○○│ │ │24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網站即時│ │ │ │ │通聊天室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 │ │ │ │,嗣己○○於95年7月19日在基隆市住 │ │ │ │ │處與一自稱「陳敏欣」使用「elle0988│ │ │ │ │8」帳號之女網友聊天後進行視訊網愛 │ │ │ │ │,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己○○公司地址│ │ │ │ │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份未據告訴│ │ │ │ │),嗣後己○○即接到一自稱「吳仕仲│ │ │ │ │」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其匯款3 │ │ │ │ │萬元,並接獲由任職品安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警衛葉金龍轉交、由姚文政指示李│ │ │ │ │慶斌駕駛263-NX號計程車送至基隆市○○ ○ ○ ○ ○○○○區○○○路0○0號己○○公司之│ │ │ │ │上開視訊網愛裸體照片1張,己○○因 │ │ │ │ │而心生畏懼,遂於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 │ │ │匯款1元至指定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下稱臺企銀)竹北分行「000000000000│ │ │ │ │56」號戶名「吳仕仲」之帳戶內,嗣經│ │ │ │ │警循線查獲李慶斌等人。 │ │ ├──┼────┼─────────────────┼───┤ │3 │95年7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壬○○│ │ │24日至同│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SKYPE網站隨 │ │ │ │年月29日│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壬○○於95│ │ │ │ │年6月中旬,將一暱稱「田心靈」之女 │ │ │ │ │網友MSN帳號「[email protected]│ │ │ │ │」、「[email protected]」加 │ │ │ │ │入聯絡人名單後,於同年月20日至24日│ │ │ │ │間,該女網友主動要求與壬○○進行視│ │ │ │ │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壬○○地│ │ │ │ │址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 │ │ │ │訴),嗣後壬○○即收到上開視訊網愛│ │ │ │ │時的裸照,並接到一自稱「慶哥」男子│ │ │ │ │來電,以言語恐嚇且要求匯款20萬元,│ │ │ │ │後又改為匯款6萬元,並要求壬○○於 │ │ │ │ │匯款後聯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壬○○因心生畏懼,而轉帳1萬元至 │ │ │ │ │其所指定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改為兆│ │ │ │ │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中國商銀)三重│ │ │ │ │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曹宏 │ │ │ │ │明復於同年7月24日接到「慶哥」來電 │ │ │ │ │,接續以言語恐嚇匯款不足部分,同年│ │ │ │ │月29日姚文政、陳柏菖、謝振旺並接續│ │ │ │ │至壬○○工作室找壬○○,「慶哥」亦│ │ │ │ │接續來電以言語恐嚇匯款不足部分。 │ │ ├──┼────┼─────────────────┼───┤ │4 │95年7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辛○○│ │ │24日至同│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PCHOME交友網│ │ │ │年8月3日│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苗│ │ │ │ │偉倫於95年6月中旬,將一暱稱「西瓜 │ │ │ │ │」之女網友MSN帳號「son_3585」加入 │ │ │ │ │聯絡人名單後,於同年月22日,該女網│ │ │ │ │友主動要求與辛○○進行視訊網愛,其│ │ │ │ │過程遭側錄並連同辛○○地址傳送予姚│ │ │ │ │文政(妨害秘密部份未據告訴),嗣後│ │ │ │ │辛○○即收到由姚文政寄送至臺北市○○ ○ ○ ○ ○○區○○路0段000號7樓辛○○公司之 │ │ │ │ │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並接到一自稱│ │ │ │ │「李志清」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且接│ │ │ │ │續要求匯款10萬元2次,辛○○因心生 │ │ │ │ │畏懼,而陸續轉帳3萬元及7萬元至其所│ │ │ │ │指定華僑銀行(現改為花旗銀行,下同│ │ │ │ │)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 │ │ │ │名「吳仕仲」之帳戶內,又轉帳8萬元 │ │ │ │ │至其指定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 │ │ │ │ │6255」號戶名「張順財」之帳戶內。同│ │ │ │ │年8月1日上午9時55分及9月4日下午1時│ │ │ │ │13分許,陳柏菖復駕駛268-CD號計程車│ │ │ │ │搭載姚文政、謝振旺至辛○○位於臺北│ │ │ │ │市內湖區之公司要找辛○○,此經苗偉│ │ │ │ │倫公司監視器錄下畫面。同年8月3日復│ │ │ │ │接到上開自稱「李志清」男子接續來電│ │ │ │ │以言語恐嚇,同年8月3日姚文政接續寄│ │ │ │ │送一封恐嚇匯款之郵件予辛○○,於該│ │ │ │ │郵件上採得指紋1枚,與姚文政右拇指 │ │ │ │ │指紋相符而查獲。 │ │ ├──┼────┼─────────────────┼───┤ │5 │95年8月9│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子○○│ │ │日至95年│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網站隨意│(提告│ │ │10月24日│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子○○於95年│) │ │ │ │7月26日與自稱「王若惜」帳號「KJKBV│ │ │ │ │[email protected]」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 │ │ │ │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子○○公司地│ │ │ │ │址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 │ │ │ │訴),嗣後子○○即於臺北市北投區光│ │ │ │ │明路223號6樓公司收到由姚文政送來之│ │ │ │ │上開裸照,並接到一自稱「李先生」男│ │ │ │ │子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款30萬元,│ │ │ │ │後又改為匯款15萬元,子○○因心生畏│ │ │ │ │懼,而轉帳9萬元至其所指定之遠東國 │ │ │ │ │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商銀)新莊富國│ │ │ │ │分行「00000000000000」號「洪立庭」│ │ │ │ │之帳戶內。其後於95年10月24日,姚文│ │ │ │ │政依姚文和指示搭載謝振旺至臺北縣淡│ │ │ │ │水鎮(現改制為新北市淡水區,下同)│ │ │ │ │下圭柔山56之9號子○○住處後方停車 │ │ │ │ │場,接續恐嚇子○○匯款餘款6萬元, │ │ │ │ │經子○○報警後為警查獲。 │ │ ├──┼────┼─────────────────┼───┤ │6 │95年8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癸○○│ │ │20日至同│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年月30日│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癸○○│ │ │ │ │於95年7月30日,透過南投縣仁愛鄉住 │ │ │ │ │處網路與自稱「謝小姐」之女網友進行│ │ │ │ │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癸○○│ │ │ │ │工作處所地址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 │ │ │ │部分未據告訴),嗣後於95年8月20日 │ │ │ │ │癸○○即接到一自稱「阿龍」之男子來│ │ │ │ │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款30萬元,後又│ │ │ │ │改為匯款18萬元並留下「0000000000」│ │ │ │ │之聯絡電話,並接續於95年8月30日由 │ │ │ │ │陳柏菖將上開視訊網愛時之裸照及恐嚇│ │ │ │ │取財錄音光碟一片,送至南投縣仁愛鄉│ │ │ │ │仁和路癸○○工作地點,癸○○因而心│ │ │ │ │生畏懼,惟未匯款。 │ │ ├──┼────┼─────────────────┼───┤ │7 │95年8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申○○│ │ │29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 │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申○○│ │ │ │ │於95年8月8日,透過臺中縣神岡鄉(現│ │ │ │ │改制為臺中市神岡區,下同)公司網路│ │ │ │ │與暱稱「佳宜李」帳號「fdhgfh88fh@y│ │ │ │ │ahoo.com.tw」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 │ │ │ │ │,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申○○公司地址│ │ │ │ │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 │ │ │ │),嗣後申○○即收到由陳柏菖送至臺│ │ │ │ │中縣○○鄉○○路000號公司之上開視 │ │ │ │ │訊網愛時的裸照並留下「0000000000」│ │ │ │ │聯絡電話及署名「林先生」,並接到一│ │ │ │ │不詳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款30│ │ │ │ │萬元,申○○因而心生畏懼,惟未匯款│ │ │ │ │。 │ │ ├──┼────┼─────────────────┼───┤ │8 │95年8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戊○○│ │ │29日、同│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年9月14 │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戊○○│ │ │ │日 │於95年8月初,透過臺北縣石碇鄉(現 │ │ │ │ │改制為新北市石碇區)住處網路與自稱│ │ │ │ │「陳美玲」帳號「BGBBBBJG」之女網友│ │ │ │ │進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周│ │ │ │ │煌輝地址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 │ │ │ │未據告訴),嗣後戊○○即收到上開視│ │ │ │ │訊網愛時之裸照,並接續接到一自稱「│ │ │ │ │阿龍」之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後又接│ │ │ │ │續收到恐嚇信函,要求匯款5萬元,周 │ │ │ │ │煌輝因而心生畏懼,惟未匯款。 │ │ ├──┼────┼─────────────────┼───┤ │9 │95年8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卯○○│ │ │29日至同│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網站即時│ │ │ │年9月14 │通聊天室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丑○○│ │ │日 │,嗣卯○○於95年8月10日至13日在臺 │ │ │ │ │北縣新店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店區)│ │ │ │ │住處與一自稱「梁曉雪」使用「bgbbbb│ │ │ │ │jg」帳號之女網友聊天後,於同年月14│ │ │ │ │日與其進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 │ │ │ │連同卯○○公司地址傳送予姚文政(妨│ │ │ │ │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後姚文政於同│ │ │ │ │年8月29日下午1時許送恐嚇信件及詹志│ │ │ │ │順上開被側錄之裸照光碟至其位於臺北│ │ │ │ │市○○路0段0號9樓之公司(臺灣證券 │ │ │ │ │交易所),卯○○並接到由大陸地區撥│ │ │ │ │出號碼顯示為「0000000000000」及「 │ │ │ │ │0000000000000」自稱「李志清」之男 │ │ │ │ │子接續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其匯款20│ │ │ │ │萬元,陳柏菖復於同年8月31日下午4時│ │ │ │ │56分及晚上8時30分許,分別至卯○○ │ │ │ │ │配偶丑○○位於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43│ │ │ │ │號2樓之公司及卯○○父母住處要找陳 │ │ │ │ │秀鳳,丑○○復於同年9月4日接到由大│ │ │ │ │陸地區撥出號碼顯示為「000000000000│ │ │ │ │6」及「0000000000000」自稱「阿青」│ │ │ │ │及「阿龍」之男子接續來電以言語恐嚇│ │ │ │ │,同年9月14日姚文政復接續郵寄恐嚇 │ │ │ │ │信件予卯○○,卯○○及丑○○因而心│ │ │ │ │生畏懼,惟均未匯款。嗣後於卯○○收│ │ │ │ │受之上開郵件上採得指紋1枚,與姚文 │ │ │ │ │政右手拇指指紋相符而查獲。 │ │ ├──┼────┼─────────────────┼───┤ │10 │95年9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乙○○│ │ │22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微軟MSN網站 │ │ │ │ │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乙○○於│ │ │ │ │95年9月9日至同年月10日,與自稱「陳│ │ │ │ │敏欣」帳號「[email protected]│ │ │ │ │」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 │ │ │ │錄並連同乙○○地址傳送予姚文政(妨│ │ │ │ │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嗣後乙○○即│ │ │ │ │在屏東市○○路000巷00號住處收到由 │ │ │ │ │李慶斌所送之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 │ │ │ │並接到一自稱「李志清」之男子來電以│ │ │ │ │言語恐嚇,要求匯款,並留下「098634│ │ │ │ │6434號、000000000000000號」聯絡電 │ │ │ │ │話,乙○○因而心生畏懼,而接續轉帳│ │ │ │ │2萬元及3萬元至其所指定之寶華銀行(│ │ │ │ │現改為星展銀行)新竹分行帳號「8100│ │ │ │ │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 │ │ ├──┼────┼─────────────────┼───┤ │11 │95年9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丁○○│ │ │23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 │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汪│ │ │ │ │國榮於95年8月上旬,與一自稱「潘曉 │ │ │ │ │語」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 │ │ │ │側錄並連同丁○○地址傳送予姚文政(│ │ │ │ │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嗣後丁○○│ │ │ │ │即於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區○○○路000○0號收到由李慶斌所│ │ │ │ │送之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並接到一│ │ │ │ │自稱「阿清」男子以「0000000000」號│ │ │ │ │電話言語恐嚇,且要求匯款30萬元,汪│ │ │ │ │國榮因而心生畏懼,惟未匯款。 │ │ ├──┼────┼─────────────────┼───┤ │12 │95年9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庚○○│ │ │26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網站隨意│ │ │ │ │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庚○○於95年│ │ │ │ │9月上旬,與真實姓名不詳之女網友進 │ │ │ │ │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林倚│ │ │ │ │玄公司地址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 │ │ │ │分未據告訴),嗣後庚○○即收到由李│ │ │ │ │慶斌駕駛計程車送至臺北市北投區立德│ │ │ │ │路15號公司之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 │ │ │ │並接到一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款│ │ │ │ │,庚○○因心生畏懼,而陸續轉帳7萬 │ │ │ │ │元至其所指定之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 │「000000000000」號「林於柏」之帳戶│ │ │ │ │內,又轉帳3萬元、5萬元及2萬3千元至│ │ │ │ │其所指定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2 │ │ │ │ │000000000」號「孫建祥」之帳戶內。 │ │ ├──┼────┼─────────────────┼───┤ │13 │95年10月│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丙○○│ │ │6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微軟MSN網站 │ │ │ │ │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丙○○於│ │ │ │ │95年10月6日與自稱「蔡秀玲」帳號「t│ │ │ │ │[email protected]」及「tina512│ │ │ │ │[email protected]」之女網友進行視訊 │ │ │ │ │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丙○○地址│ │ │ │ │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 │ │ │ │),嗣後丙○○即接到一自稱「阿清」│ │ │ │ │之男子以「0000000000」電話號碼(李│ │ │ │ │慶斌所申請)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 │ │ │ │款,丙○○因而心生畏懼,轉帳1元至 │ │ │ │ │其所指定之合庫商銀南嘉義分行「0060│ │ │ │ │000000000000」號「林界仁」之帳戶內│ │ │ │ │(此次帳戶係由謝振旺所收購提供使用│ │ │ │ │)。 │ │ ├──┼────┼─────────────────┼───┤ │14 │95年10月│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巳○○│ │ │16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提告│ │ │ │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樊│) │ │ │ │國寶於95年9月間,認識自稱「魏夢婷 │ │ │ │ │」之女網友,於同年10月4日,該女網 │ │ │ │ │友主動要求與巳○○進行視訊網愛,其│ │ │ │ │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巳○○工作處所地址│ │ │ │ │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 │ │ │ │),嗣後巳○○即收到由李慶斌送至臺│ │ │ │ │北縣淡水鎮北新路、登輝大道口工地之│ │ │ │ │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並接到一電話│ │ │ │ │號碼為「0000000000」自稱「李志清」│ │ │ │ │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且要求匯款15萬│ │ │ │ │元,後又改為匯款1萬元,巳○○因心 │ │ │ │ │生畏懼,而轉帳1萬元至其所指定中華 │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 │ │ │ │)板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張│ │ │ │ │意梅」之帳戶內。 │ │ ├──┼────┼─────────────────┼───┤ │15 │95年10月│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甲○○│ │ │16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 │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王│ │ │ │ │政華於95年9月2日利用臺中市西屯區住│ │ │ │ │處網路,認識自稱「王琪琪」帳號為「│ │ │ │ │ananˍ[email protected]」之女網│ │ │ │ │友,並與該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其過│ │ │ │ │程遭側錄並連同甲○○公司地址傳送予│ │ │ │ │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嗣│ │ │ │ │後甲○○即於臺中縣沙鹿鎮(現改制為│ │ │ │ │臺中市沙鹿區)中清路38之3號公司收 │ │ │ │ │到由陳柏菖送來之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 │ │ │ │照,並接到一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要│ │ │ │ │求匯款30萬元,後又改為匯款15萬元,│ │ │ │ │甲○○因而心生畏懼,惟未匯款。 │ │ ├──┼────┼─────────────────┼───┤ │16 │95年10月│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寅○○│ │ │16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 │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黃│ │ │ │ │信豪於95年9月底,於臺中縣豐原市( │ │ │ │ │現改制為臺中市豐原區)住處上網認識│ │ │ │ │一暱稱「徐雨軒268」帳號「menger102│ │ │ │ │[email protected]」之女網友,並與該│ │ │ │ │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 │ │ │ │連同寅○○公司地址傳送予姚文政(妨│ │ │ │ │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嗣後寅○○即│ │ │ │ │於臺中縣○○鄉○○路000號公司收到 │ │ │ │ │由陳柏菖送來之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 │ │ │ │,並接到由大陸地區撥出號碼為「8613│ │ │ │ │000000000」自稱「清哥」男子來電以 │ │ │ │ │言語恐嚇,並留下聯絡電話「00000000│ │ │ │ │27」,且要求匯款25萬元,後又改為匯│ │ │ │ │款15萬元,寅○○因心生畏懼,而轉帳│ │ │ │ │2萬元至其所指定中華郵政公司板橋郵 │ │ │ │ │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張意 │ │ │ │ │梅」之帳戶內。 │ │ ├──┼────┼─────────────────┼───┤ │17 │95年10月│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辰○○│ │ │16日至同│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年月23日│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劉│ │ │ │ │建誠於95年10月初,與自稱「王佳佳」│ │ │ │ │帳號「jiambin520yy」及自稱「林穎希│ │ │ │ │」帳號「emsooj」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 │ │ │ │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辰○○地址傳│ │ │ │ │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 │ │ │ │,嗣後辰○○即收到上開視訊網愛時的│ │ │ │ │裸照,並接到一自稱「阿國」男子來電│ │ │ │ │以言語恐嚇,其聯絡電話為「00000000│ │ │ │ │2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且要 │ │ │ │ │求匯款20萬元,後又改為匯款5萬8千元│ │ │ │ │,辰○○因心生畏懼,而轉帳5萬8千元│ │ │ │ │至其所指定中華郵政公司新豐郵局「00│ │ │ │ │000000000000」號「張舜慈」之帳戶內│ │ │ │ │,又接獲自稱「李志清」之男子來電接│ │ │ │ │續以言語恐嚇,並要求匯款20萬元,惟│ │ │ │ │其未匯款,又接獲自稱「阿國」之男子│ │ │ │ │接續以「0000000000」號碼發出之恐嚇│ │ │ │ │簡訊,並留下「0000000000」之聯絡電│ │ │ │ │話,致辰○○心生畏懼。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相關證據 │主文 │ │ │ │ │ │ ├──┼────┼─────────────┼───────────┤ │1 │附表一編│①告訴人午○○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號1 │述(偵六卷第4-6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②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條、玉山銀行匯款回條、中信│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商銀95年7月25日函(李慶斌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查詢│時,追徵其價額。 │ │ │ │報表)各1份(偵六卷第9-13 │ │ │ │ │頁、第21-47頁) │ │ ├──┼────┼─────────────┼───────────┤ │2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己○○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號2 │述(偵四卷第71-74頁,偵八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卷第155-157頁)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②證人葉金龍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偵四卷第83-85頁) │ │ │ │ │ │ │ │ │ │③匯款申請單1紙、臺企銀竹 │ │ │ │ │北分行95竹北密字第216號函 │ │ │ │ │(吳仕仲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影本)1件、己○○所使用行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1份、盛裝照 │ │ │ │ │片之信封影本1紙、收件人林 │ │ │ │ │芝緯之宅急便寄送資料封面影│ │ │ │ │本1紙、照片影本1紙(偵四卷│ │ │ │ │第75-80頁,偵八卷第135-137│ │ │ │ │頁、第166-168頁) │ │ ├──┼────┼─────────────┼───────────┤ │3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壬○○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號3 │述(偵四卷第99-101頁)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②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表1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張、中國商銀三重分行95年8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月23日95兆銀重字第001號函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許福振中國商銀三重分行客│時,追徵其價額。 │ │ │ │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 │ │ │ │偵四卷第102頁,偵九卷第6-8│ │ │ │ │頁) │ │ ├──┼────┼─────────────┼───────────┤ │4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辛○○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號4 │述(偵四卷第63-66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②匯款申請書回條1張、自動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付款機交易明細表共4紙、收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件人辛○○之宅急便寄送資料│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封面影本1紙、辛○○公司監 │時,追徵其價額。 │ │ │ │視器影像翻拍畫面2張(有姚 │ │ │ │ │文政、陳柏菖、謝振旺3人影 │ │ │ │ │像)、姚文政於臺北縣新莊市│ │ │ │ │統一超商全宏門市寄件予苗偉│ │ │ │ │倫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張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 │ │ │ │年9月29日刑紋字第0000000 │ │ │ │ │821號指紋鑑定鑑驗書1件、照│ │ │ │ │片影本1張、恐嚇信函1紙、盛│ │ │ │ │裝照片及恐嚇信函之信封影本│ │ │ │ │2紙、台新銀行95年8月24日台│ │ │ │ │新作集字第9511236號函(嘉 │ │ │ │ │義分行張順財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資金往來明細)、華僑銀行三│ │ │ │ │重分行95年8月18日95僑銀三 │ │ │ │ │重字第109號函(吳仕仲開戶 │ │ │ │ │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偵四│ │ │ │ │卷第26-28頁、第68-70頁,偵│ │ │ │ │八卷第146-147頁、第195-218│ │ │ │ │頁、第223-226頁 │ │ ├──┼────┼─────────────┼───────────┤ │5 │附表一編│①告訴人子○○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號5 │述(偵七卷第16-21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②子○○公司監視器影像翻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畫面10張、視訊網愛對話內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電腦列印紙、郵政跨行匯款申│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請書、遠東商銀95年8月24日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5)遠銀財富字第1712號函│ │ │ │ │(洪立庭開戶資料)、雅虎國│ │ │ │ │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回覆│ │ │ │ │王若惜帳號資料及APNIC上開 │ │ │ │ │帳戶使用IP資料各1份(偵七 │ │ │ │ │卷第22-31頁、第34頁、第37 │ │ │ │ │-42頁、第58-59頁) │ │ ├──┼────┼─────────────┼───────────┤ │6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癸○○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未│ │ │號6 │述(偵九卷第147-149頁) │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②南投縣警察局仁愛分局受理│仟元折算壹日。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件(偵 │ │ │ │ │九卷第150頁) │ │ ├──┼────┼─────────────┼───────────┤ │7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申○○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未│ │ │號7 │述(偵九卷第155-156頁) │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②照片影本1張、盛裝照片之 │仟元折算壹日。 │ │ │ │信封影本2張(偵九卷第158頁│ │ │ │ │) │ │ ├──┼────┼─────────────┼───────────┤ │8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戊○○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未│ │ │號8 │述(偵九卷第203-204頁) │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②恐嚇信函影本1張(偵九卷 │仟元折算壹日。 │ │ │ │第207頁) │ │ ├──┼────┼─────────────┼───────────┤ │9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卯○○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未│ │ │號9 │述(偵四卷第90-93頁) │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②被害人丑○○於警詢及偵查│仟元折算壹日。 │ │ │ │中之證述(偵四卷第94-96頁 │ │ │ │ │、第173-174頁) │ │ │ │ │ │ │ │ │ │③卯○○公司監視器影像翻拍│ │ │ │ │畫面1張(有姚文政影像)、 │ │ │ │ │丑○○公司監視器影像翻拍畫│ │ │ │ │面1張、卯○○所使用手機門 │ │ │ │ │號之通聯紀錄、內政部警政署│ │ │ │ │刑事警察局95年9月29日刑紋 │ │ │ │ │字第0950146821號指紋鑑定鑑│ │ │ │ │驗書1件、照片影本1張、恐嚇│ │ │ │ │信函1紙、盛裝照片及恐嚇信 │ │ │ │ │函之信封影本1紙(偵四卷第 │ │ │ │ │31-32頁,偵八卷第235、237 │ │ │ │ │-239頁) │ │ ├──┼────┼─────────────┼───────────┤ │10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號10 │述(偵十卷第50-51頁)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②被害人乙○○存摺影本、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易明細表、照片影本各1張(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偵十卷第52-53頁)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丁○○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未│ │ │號11 │述(偵四卷第223-225頁,偵 │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九卷第11-12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照片影本1張(偵九卷第19 │ │ │ │ │頁) │ │ ├──┼────┼─────────────┼───────────┤ │12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庚○○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號12 │述(偵九卷第125-126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3張、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兆 │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 │ │ │豐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95年│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12月11日(95)兆銀北竹發字│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第0103號函(孫建祥開戶基本│。 │ │ │ │資料及全部交易明細)、華南│ │ │ │ │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5年12月14│ │ │ │ │日(95)華桃存字第693號函 │ │ │ │ │(林於柏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偵九卷第129-139頁 │ │ │ │ │、第143-145頁) │ │ ├──┼────┼─────────────┼───────────┤ │13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丙○○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號13 │述(偵十三卷第8-9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②泰山鄉農會自動櫃員機客戶│折算壹日。 │ │ │ │交易明細表1張、合庫商銀南 │ │ │ │ │嘉義分行95年11月7日合金南 │ │ │ │ │嘉字第0950006514號函(林界│ │ │ │ │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 │ │ │ │李慶斌電話申請資料)(偵十│ │ │ │ │三卷第10-17頁) │ │ ├──┼────┼─────────────┼───────────┤ │14 │附表一編│①告訴人巳○○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號14 │述(偵九卷第43-45頁)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照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片影本2張、中華郵政公司95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年12月15日板營字第00000000│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38號函(張意梅帳戶基本資料│時,追徵其價額。 │ │ │ │暨交易明細)(偵九卷第46、│ │ │ │ │52頁、第54-57頁) │ │ ├──┼────┼─────────────┼───────────┤ │15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未│ │ │號15 │述(偵九卷第59-62頁) │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②照片影本2張(偵九卷第65 │仟元折算壹日。 │ │ │ │頁) │ │ ├──┼────┼─────────────┼───────────┤ │16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寅○○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號16 │述(偵九卷第67-68頁)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②玉山銀行ATM轉帳交易明細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表1紙、照片影本1張、中華郵│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政公司95年12月15日板營字第│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0000000000號函(張意梅帳戶│時,追徵其價額。 │ │ │ │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偵九│ │ │ │ │卷第69、72頁、第74-77頁) │ │ ├──┼────┼─────────────┼───────────┤ │17 │附表一編│①被害人辰○○於警詢中之證│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號17 │述(偵九卷第79-80頁)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紙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照片影本1張、中華郵政公 │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司新竹郵局95年12月14日竹營│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字第0950101217號函(張舜慈│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帳戶立帳申請書影本及歷史交│ │ │ │ │易清單)(偵九卷第85、88頁│ │ │ │ │、第90-94頁)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