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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盈吉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審易字第206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學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8790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1862號),嗣因被告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

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

,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8日下午4 時,在刑事審查第三法庭宣

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紀含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呂學鑫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3 至8 、10至13、15、17至20、22至26、28至3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扣案如附表編號33、3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呂學鑫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28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5 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嗣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26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0年6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未知警惕,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 年4 月30日晚上7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2 樓之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5 月1 日晚上11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復經其同意採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其中編號 1、3 至8 、10至13、15、17至20、22至26、28至31所示之白色晶體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見偵二卷第39至5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毒品之外包裝,因與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亦應一併宣告沒收銷毀之。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33、3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二卷第4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 、9 、14、16、21、27、32所示之白色晶體,經送驗結果,未驗出毒品成分,有前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5至37所示之手機3 支,均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形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陳盈吉

    書記官 鄭仕暘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4.933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4.881 公克。│
├──┼───────────┼───┼───────────┤
│2   │白色結晶              │1 包  │未驗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    │                      │      │且難認與被告本案施用毒│
│    │                      │      │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
│    │                      │      │沒收銷燬或沒收。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4.145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4.005 公克。│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1.530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1.396 公克。│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4.785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4.676 公克。│
├──┼───────────┼───┼───────────┤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0.834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0.812 公克。│
├──┼───────────┼───┼───────────┤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3.891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3.797 公克。│
├──┼───────────┼───┼───────────┤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3.873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3.841 公克。│
├──┼───────────┼───┼───────────┤
│9   │白色結晶              │1 包  │未驗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    │                      │      │且難認與被告本案施用毒│
│    │                      │      │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
│    │                      │      │沒收銷燬或沒收。      │
├──┼───────────┼───┼───────────┤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4.251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4.174 公克。│
├──┼───────────┼───┼───────────┤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10.287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10.183公克。│
├──┼───────────┼───┼───────────┤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6.584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6.448 公克。│
├──┼───────────┼───┼───────────┤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6.553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4.445 公克。│
├──┼───────────┼───┼───────────┤
│14  │白色結晶              │1 包  │未驗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    │                      │      │且難認與被告本案施用毒│
│    │                      │      │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
│    │                      │      │沒收銷燬或沒收。      │
├──┼───────────┼───┼───────────┤
│1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8.157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8.001 公克。│
├──┼───────────┼───┼───────────┤
│16  │白色結晶              │1 包  │未驗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    │                      │      │且難認與被告本案施用毒│
│    │                      │      │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
│    │                      │      │沒收銷燬或沒收。      │
├──┼───────────┼───┼───────────┤
│1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7.409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7.207 公克。│
├──┼───────────┼───┼───────────┤
│1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0.400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0.280 公克。│
├──┼───────────┼───┼───────────┤
│1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4.163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4.035 公克。│
├──┼───────────┼───┼───────────┤
│2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68.624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68.499公克。│
├──┼───────────┼───┼───────────┤
│21  │白色結晶              │1 包  │未驗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    │                      │      │且難認與被告本案施用毒│
│    │                      │      │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
│    │                      │      │沒收銷燬或沒收。      │
├──┼───────────┼───┼───────────┤
│2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3.403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3.272 公克。│
├──┼───────────┼───┼───────────┤
│2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7.173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6.962 公克。│
├──┼───────────┼───┼───────────┤
│2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2.820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2.689 公克。│
├──┼───────────┼───┼───────────┤
│2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9.394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9.041 公克。│
├──┼───────────┼───┼───────────┤
│2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8.799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8.654 公克。│
├──┼───────────┼───┼───────────┤
│27  │白色結晶              │1 包  │未驗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    │                      │      │且難認與被告本案施用毒│
│    │                      │      │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
│    │                      │      │沒收銷燬或沒收。      │
├──┼───────────┼───┼───────────┤
│2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9.011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8.870 公克。│
├──┼───────────┼───┼───────────┤
│2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8.250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8.085 公克。│
├──┼───────────┼───┼───────────┤
│3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3.650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3.550 公克。│
├──┼───────────┼───┼───────────┤
│3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檢驗前淨重4.985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4.864公克。 │
├──┼───────────┼───┼───────────┤
│32  │白色結晶              │1 包  │未驗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    │                      │      │且難認與被告本案施用毒│
│    │                      │      │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
│    │                      │      │沒收銷燬或沒收。      │
├──┼───────────┼───┼───────────┤
│33  │玻璃球吸食器          │1 個  │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
│    │                      │      │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予│
│34  │小型電子磅秤          │1 個  │以宣告沒收之。        │
│    │                      │      │                      │
├──┼───────────┼───┼───────────┤
│35  │ASUS牌手機            │1 支  │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
├──┼───────────┼───┤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銷│
│36  │HTC 牌手機            │1 支  │燬或沒收。            │
├──┼───────────┼───┤                      │
│37  │BENTEN牌手機          │1 支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6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