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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149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方錦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1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寳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8689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8 年度簡字第3125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吳寳質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下午8 時54分許,無故侵入高雄市○○區○○路000 號永豐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之員工宿舍(該處係告訴人陳宏周所有,現由告訴人陳易良管理)1 樓後側廚房內,經報警勸導後始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 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錦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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