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1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寳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8689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8 年度簡字第3125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吳寳質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下午8 時54分許,無故侵入高雄市○○區○○路000 號永豐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之員工宿舍(該處係告訴人陳宏周所有,現由告訴人陳易良管理)1 樓後側廚房內,經報警勸導後始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 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