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易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易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銀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41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金銀明知「也罷」、「無剩」、「今仔日」、「作陣彼一暝」、「我的阿娜達」、「情難斷夢抹醒」、「今夜又擱想起你」、「醉歸晚」等7 首音樂著作,係告訴人達比音樂影音有限公司(下稱達比公司)經黃信達專屬授權,未經達比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出租之方式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詎黃金銀竟未經達比公司之同意,基於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0幾年間某不詳時間,將安裝有上述歌曲之「點將家」伴唱機,連同另一台獲有授權之「小咪」伴唱機,以每個月新臺幣(下同)6500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知情之吳阿嬌,由吳阿嬌置於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之「阿嬌卡拉OK」供該店內不特定人消費點唱播放,而侵害達比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為達比公司人員查悉後於108 年3 月27日至現場蒐證並報警處理,因此查獲。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