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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蕙芳黃政忠洪毓良

原告
王韶華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告
李文榮
被告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畢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林鈺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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