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2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昇於民國107年5月間經友人吳佳霖之介紹加入址設新北市三重區之「曜鑽企業社」擔任兼任之送貨司機,以遞送「曜鑽企業社」所屬貨物並收取貨款為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竟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於附表各編號所載出貨日,遞送「曜鑽企業社」空調商品至各該客戶處並收取客戶貨款後,即將所收取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68,778元予以侵占入己,而未繳還予「曜鑽企業社」。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原起訴意旨所載犯罪時間,雖與經公訴檢察官更正後之事實有出入(見本院卷第215至216頁),惟告訴人即曜鑽企業社經理人蔡宗揮之告訴範圍始終集中在本判決附表所載合計30份之宅配通出庫單,本院審理時復已多次提示上開出庫單予被告辨認,使其清楚知悉因何事被提起公訴,亦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自得許公訴檢察官於事實同一之範圍內更正起訴事實,本院亦得於此範圍內審理〕。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不免渲染、誇大,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是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尚須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吳佳霖等人之證述,及告訴人提出之30份出庫單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出貨時間,擔任曜鑽企業社之外聘送貨司機,接受告訴人之指示,從事運送貨物、收取貨款等業務。附表所載各客戶向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MOMO)訂購各該編號所載貨物後,MOMO委託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宅配通)負責運送,宅配通除自行運送部分商品外,亦委託曜鑽企業社支援運送業務,被告便受告訴人指示,於各該出貨期日自宅配通桃園觀音倉庫領取附表所載貨物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我向客戶收取之貨款均有繳回曜鑽企業社,若貨物送到客戶指定地點卻被拒收者,我也有將貨物載回宅配通倉庫,我並未侵占任何貨款或貨物等語。經查: ㈠、上述被告坦認部分,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063號卷(下稱偵二卷)第27頁、本院卷第179至183頁、第431至432頁〕,核與告訴人、吳佳霖及證人即宅配通倉管黃灝升之證述相符〔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327號卷(下稱偵一卷)第2、39頁、偵二卷第44頁、第75至76頁、本院卷第239至240頁、第271至273頁、第321至323頁〕,並有附表所示各 該貨品之出庫單、宅配通派車清單及MOMO所檢附之訂單資料、交易紀錄總表(見偵一卷第4至18頁、本院卷第47至87頁 、第199至213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以將自己在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變異持有為所有,為其要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業務侵占罪嫌,自應舉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合於上開要件之具體事實。查證人黃灝升於本院證稱:曜鑽企業社所請的司機在送貨完成後,會將客戶簽收之簽收單繳回宅配通之倉庫,結帳部分則是直接找公司,不會由倉庫處理。如果貨物沒有辦法送達給客戶,或者客戶當場不收要求退貨的話,司機都要將貨物送回倉庫,通常是早上貨物出去,隔天早上簽收單會繳回倉庫,我們當天下午就會結清1次。如果客戶沒有在簽收單簽 收,貨物也沒有回倉庫,宅配通就會跟曜鑽企業社追這筆貨物或貨款,要求他們賠償。如果貨從倉庫出去了,客戶卻沒有收到貨,客戶會直接跟MOMO反應,MOMO會告訴宅配通,我們才會去比對出庫之資料看這筆貨物有無回到倉庫,如果沒有,再問曜鑽企業社的工頭看貨在哪裡等語(見本院卷第324至327頁、第329至334頁、第338至339頁、第345至346頁)。告訴人於本院證稱:如果被告將貨物送到客戶家後,客戶當下拒收,被告當然就收不到代收款,他必須將商品載回倉庫等語(見本院卷第245頁)。吳佳霖於本院亦證稱:基本 上司機將貨物送完後,隔天錢就要回去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74頁),是綜合上述,可知宅配通將MOMO委託之貨物交付 給曜鑽企業社所屬司機運送後,如貨物有順利送達,司機必須將由客戶簽收之簽收單繳回宅配通倉庫、代收之貨款則由曜鑽企業社繳回宅配通公司;若貨物無法實際送達給客戶收受,司機亦必須將簽收單及貨物退回宅配通倉庫,且宅配通之倉庫每日均會結清前1日之簽收單繳回及貨物退回狀況, 並就貨物已出庫但MOMO卻通知客戶反應未收到貨物之情形,查明未送達之貨物是否有繳回倉庫,如已領出之貨物不但未送達客戶,亦未繳回倉庫,便會通知曜鑽企業社查明貨物所在,故必須被告將所收取之代收貨款或無法送達之貨物侵占入己,未繳回宅配通公司,導致曜鑽企業社無法履行其對宅配通公司之契約義務,始能該當於公訴意旨所指犯嫌。然經本院函詢MOMO公司及宅配通公司關於附表所載30筆貨物之實際送達、收款情形,MOMO公司函覆稱:所詢各該商品如因客戶退貨或其他原因而無法送達於客戶,商品均有繳回倉庫,如客戶已先行刷卡付款,則由本公司刷退原商品金額等語;宅配通公司亦函覆稱:所詢各該商品配送狀況,就完成配達部分,代收款項均有繳回公司、配送異常部分,貨品亦有退回倉庫,若有貨物出庫後卻未收回代收款或貨物之情形,本公司會聯繫曜鑽企業社並查明貨物狀況後以做後續處理,但所詢30筆貨物並未發生曜鑽企業社未將代收款繳回或未將貨物退回倉庫之情形等語,有各該公司函文在卷(見本院卷第385頁、第393至405頁),以MOMO、宅配通公司與曜鑽企業 社僅有契約關係,自無可能刻意隱瞞曜鑽企業社所聘僱之司機侵占商品及代收款,造成其等損害之事實,所為上開回函,當可信為真實。足見附表所載30筆貨物,無論是商品之代收款,抑為退貨或無法送達之商品,均已遵期繳回宅配通,宅配通逐日清點入、出庫商品及代收款、簽收單繳回情形,並未發現有何數量不符,或貨物所在不明而需聯繫曜鑽企業社查明貨物所在等情事,更未造成宅配通及MOMO之損失,顯已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載業務侵占之犯行。 ㈢、至檢察官雖主張:被告侵占附表所示貨物及貨款後,是因為曜鑽企業社已經先行賠償完畢,宅配通那邊當然不會有短少之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419頁),惟告訴人於本院時已清 楚證稱:我無法確認卷內派車單上的所有貨物,哪些是被告取走、哪些是吳佳霖取走,反正被告是吳佳霖的外包司機,我就找吳佳霖,我之所以能特定是附表這30張出庫單,是我發現被告繳回的錢與貨物有異常情形後,我核對派車單與繳回之送貨單,欠缺的送貨單我請宅配通再補印1次,我1個1 個打電話去問,才知道有送跟沒送,我再將查明後的狀況回報給宅配通等語(見本院卷第248至249頁、第259至260頁),已堪認定若告訴人所證為真,宅配通必然有相關配送異常及貨物繳回異常之紀錄,焉有可能函覆本院稱貨物繳回及款項收回一切正常?另告訴人於本院又證稱:被告侵占附表所示貨物與商品後,錢是曜鑽企業社自己拿錢出來解決,沒有歸還之冷氣也是曜鑽企業社自己用現金賠償給宅配通等語(見本院卷第252、265頁),更徵告訴人始終堅稱確因貨物遭被告侵占而與宅配通間有金錢之賠償,惟其所述就貨物未配達而代以金錢賠償部分,已與MOMO及宅配通前揭函覆均稱未配達之貨物係原物繳回乙節有重大歧異,告訴人於本案偵審期間亦始終無法提出任何係由曜鑽企業社代替被告賠償宅配通及MOMO遭侵占貨物、貨款損失之證據,自難僅憑告訴人單方證稱:被告就附表所載所收之貨款或退回之貨物,都沒繳回給我,導致曜鑽企業社必須賠償給宅配通等語(見偵一卷第39頁正背面、偵二卷第44頁、本院卷第240頁、第246至249頁、第252頁、第257至259頁、第265頁),即認定被告有 公訴意旨所載業務侵占犯行,僅因曜鑽企業社已先行墊付、賠償完畢,MOMO及宅配通方無任何異常紀錄。 ㈣、又吳佳霖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固證稱:我一開始幫曜鑽企業社送貨時,是我和被告會一起去載貨,後來因為被告每天都會去,我就介紹他和告訴人認識,後來就是被告自己去找告訴人領貨,他也直接跟告訴人結帳。但是大約在107年5、6 月時,發生送回倉庫之貨物數量跟單據對不起來的情形,為避免貨物短少而需賠償,我有跟被告及告訴人相約在觀音的倉庫點貨及點錢,被告跟我說還有一些貨在他車上待送、錢存在他帳戶內,他說會把錢繳回來、貨送回倉庫,結果後來卻失聯等語(見偵二卷第76頁、本院卷第273頁、第276至278頁、第282至284頁),姑不論吳佳霖並無法清楚證稱其所 認知之「貨物及代收款短少」,是否即為本判決附表所載30筆貨物之貨物或代收款,已難僅憑其證述,即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載業務侵占犯行。況吳佳霖亦證稱:我介紹給曜鑽企業社的司機,除了被告外,總共5、6個司機,我和被告去宅配通倉庫載貨後,載到樹林的萊爾富倉庫去分貨,他們之間有時也會相互幫忙送貨等語(見偵二卷第76頁、本院卷第272至273頁、第279頁),更徵能接觸到曜鑽企業社受託運 送貨物之司機,非僅限於被告1人,吳佳霖既無法提出任何 其分配貨物予各司機或司機簽收貨物之書面,復始終無法清楚證稱其係如何特定本判決附表所載30筆貨物,均係由被告所收受並運送,顯難以其前開不明確之證述,補強告訴人上揭證述,2人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述,更與本院前已認定附表 所示30筆貨物之退回及款項繳回情形均無異常此一客觀事實相左,是無論被告與曜鑽企業社間,是否仍有其他貨物或貨款糾紛尚未釐清,均無從據此推認本判決附表所載30筆貨物或其代收款,有遭被告侵占之情事,檢察官所舉相關事證,均無從證明被告有何業務侵占犯行,即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依檢察官起訴所憑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有業務侵占罪嫌,現有證據既有合理之可疑,無法使本院形成有罪確信,自難僅憑推測或擬制方法,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公訴意旨所指貨物之配達、貨款之收回情形一覽表(詳細收貨人及收貨地點均詳卷)】 ┌──┬───────┬─────────┬─────┬─────────┬──────┬─────┬──────┐ │編號│ 收件人 │ 商品名稱及數量 │ 實售金額 │付款方式及付款情形│ 派車日期 │配達及收款│ 證據出處 │ │ ├───────┤ │(新臺幣/ │ │ (出貨日) │情形 │ │ │ │ 收貨地點 │ │元) │ │ │ │ │ ├──┼───────┼─────────┼─────┼─────────┼──────┼─────┼──────┤ │ 1 │ 林○○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6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5月28日│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14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20│ │ │新北市土城區日│-7坪1台 │ │ │ │ │1至202頁、第│ │ │新街某處 │ │ │ │ │ │205頁、第399│ │ │ │ │ │ │ │ │至401頁 │ ├──┼───────┼─────────┼─────┼─────────┼──────┼─────┼──────┤ │ 2 │ 劉○○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8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5月28日│配送異常,│偵一卷第14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無代收款│、本院卷第20│ │ │新北市土城區明│-7坪1台 │ │ │ │冷氣已送回│1至202頁、第│ │ │德路2段某處 │ │ │ │ │ │205頁、第399│ │ │ │ │ │ │ │ │至401頁 │ ├──┼───────┼─────────┼─────┼─────────┼──────┼─────┼──────┤ │ 3 │ 陳○○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800│出貨前已預先刷卡付│107年5月28日│配送異常,│偵一卷第15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款 │ │冷氣已送回│、本院卷第20│ │ │新北市新莊區建│-7坪1台 │ │ │ │ │1至202頁、第│ │ │安街某處 │ │ │ │ │ │205頁、第399│ │ │ │ │ │ │ │ │至401頁 │ ├──┼───────┼─────────┼─────┼─────────┼──────┼─────┼──────┤ │ 4 │ 吳○○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9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5月28日│配送異常,│偵一卷第13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無代收款│、本院卷第20│ │ │新北市板橋區金│-7坪1台 │ │ │ │冷氣已送回│1至202頁、第│ │ │門街某處 │ │ │ │ │ │203頁、第399│ │ │ │ │ │ │ │ │至401頁 │ ├──┼───────┼─────────┼─────┼─────────┼──────┼─────┼──────┤ │ 5 │ 陳○○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9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1日 │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18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20│ │ │新北市新莊區八│-7坪1台 │ │ │ │ │1至202頁、第│ │ │德街某處 │ │ │ │ │ │207頁、第399│ │ │ │ │ │ │ │ │至401頁 │ ├──┼───────┼─────────┼─────┼─────────┼──────┼─────┼──────┤ │ 6 │ 邱○○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900│出貨前已預先刷卡付│107年6月1日 │配送異常,│偵一卷第15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款 │ │,無代收款│、本院卷第20│ │ │台北市大安區安│-7坪1台 │ │ │ │冷氣已送回│1至202頁、第│ │ │和路2段某處 │ │ │ │ │ │209頁、第399│ │ │ │ │ │ │ │ │至401頁 │ ├──┼───────┼─────────┼─────┼─────────┼──────┼─────┼──────┤ │ 7 │ 張○○ │TWT-PH10A【EDISON │ 12,88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1日 │配送異常,│偵一卷第6頁 │ │ ├───────┤愛迪生】5-7坪冷暖 │ │ │ │冷氣已送回│、本院卷第20│ │ │台北市松山區健│清淨除濕移動式空調│ │ │ │ │1至202頁、第│ │ │康路某處 │1台 │ │ │ │ │210頁、第399│ │ │ │ │ │ │ │ │至401頁 │ ├──┼───────┼─────────┼─────┼─────────┼──────┼─────┼──────┤ │ 8 │ 邱○○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400│出貨前已預先刷卡付│107年6月1日 │配送異常,│偵一卷第13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款 │ │,無代收款│、本院卷第20│ │ │台北市大安區安│-7坪1台 │ │ │ │冷氣已送回│1至202頁、第│ │ │和路2段某處 │ │ │ │ │ │211頁、第399│ │ │ │ │ │ │ │ │至401頁 │ ├──┼───────┼─────────┼─────┼─────────┼──────┼─────┼──────┤ │ 9 │ 劉○○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800│出貨前已預先刷卡付│107年6月1日 │配送異常,│偵一卷第6頁 │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款 │ │,無代收款│、本院卷第20│ │ │台北市文山區下│-7坪1台 │ │ │ │冷氣已送回│1至202頁、第│ │ │崙路某處 │ │ │ │ │ │212頁、第399│ │ │ │ │ │ │ │ │至401頁 │ ├──┼───────┼─────────┼─────┼─────────┼──────┼─────┼──────┤ │ 10 │ 彭○○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800│出貨前已預先刷卡付│107年6月9日 │配達 │偵一卷第17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款 │ │ │、本院卷第51│ │ │新北市中和區連│-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城路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11 │ 葉○○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9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9日 │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18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51│ │ │新北市永和區永│-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平路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12 │ 呂○○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8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9日 │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5頁 │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51│ │ │新北市中和區立│-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人街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13 │ 黃○○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1,51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9日 │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7頁 │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51│ │ │新北市中和區中│-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興街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14 │ 王○○ │HPA-2OC禾聯移動式 │ 9,9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9日 │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4頁 │ │ ├───────┤空調1台 │ │ │ │ │、本院卷第55│ │ │新北市新店區光│ │ │ │ │ │頁、第201至2│ │ │明街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15 │ 鄒○○ │MP25FHS【TECO東元 │ 9,999│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9日 │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12頁│ │ ├───────┤】4坪清淨除濕冷暖 │ │ │ │ │、本院卷第55│ │ │新北市永和區仁│移動式空調1台 │ │ │ │ │頁、第201至2│ │ │愛路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16 │ 吳○○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9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9日 │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4頁 │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55│ │ │新北市中和區景│-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新街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17 │ 高○○ │HPA-2OC禾聯移動式 │ 9,4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9日 │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17頁│ │ ├───────┤空調1台 │ │ │ │ │、本院卷第55│ │ │新北市新店區中│ │ │ │ │ │頁、第201至2│ │ │正路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18 │ 朱○○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9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9日 │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11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55│ │ │新北市新店區雙│-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城里安泰路某處│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19 │ 劉○○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9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9日 │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5頁 │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57│ │ │新北市中和區福│-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美路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20 │ 陳○○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9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9日 │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10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59│ │ │新北市中和區忠│-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孝街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21 │ 施○○ │HPA-2OC禾聯移動式 │ 9,8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9日 │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10頁│ │ ├───────┤空調1台 │ │ │ │ │、本院卷第59│ │ │新北市永和區自│ │ │ │ │ │頁、第201至2│ │ │由街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22 │ 石○○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8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9日 │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7頁 │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69│ │ │新北市板橋區僑│-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中一街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23 │ 周○○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9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12日│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8頁 │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77│ │ │台北市大安區和│-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平東路3段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24 │ 陳○○ │MP25FHS【TECO東元 │ 9,999│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12日│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9頁 │ │ ├───────┤】4坪清淨除濕冷暖 │ │ │ │ │、本院卷第77│ │ │台北市大安區仁│移動式空調1台 │ │ │ │ │頁、第201至2│ │ │愛路4段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25 │ 黃○○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8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12日│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16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77│ │ │台北市萬華區中│-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華路2段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26 │ 楊○○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8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12日│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8頁 │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81│ │ │台北市萬華區寶│-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興街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27 │ 吳○○ │HPA-2OC禾聯移動式 │ 9,3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12日│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16頁│ │ ├───────┤空調1台 │ │ │ │ │、本院卷第83│ │ │台北市松山區富│ │ │ │ │ │頁、第201至2│ │ │錦街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28 │ 蔡○○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9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12日│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9頁 │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83│ │ │台北市信義區永│-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吉路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29 │ 李○○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8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12日│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12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87│ │ │台北市松山區南│-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京東路5段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 │ 30 │ 林○○ │HPA-2DC禾聯移動式 │ 12,800│貨到現金付款 │107年6月12日│配達並收款│偵一卷第11頁│ │ ├───────┤空調涼夏凍漲專案4 │ │ │ │ │、本院卷第87│ │ │台北市信義區和│-7坪1台 │ │ │ │ │頁、第201至2│ │ │平東路3段某處 │ │ │ │ │ │02頁、第399 │ │ │ │ │ │ │ │ │至401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