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非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原 告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蔡毓貞律師 劉昱劭律師 被 告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被 告 李宛霞 黃梅雪 陳嵩州 夏志雄 蔡宗昇 林建一 楊孝武 劉尚根 蔡金保 施閔強 上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謝文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八年度智附民字第九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 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 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㈡、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二、經查,本院審理108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損害賠償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因原指定之技術審查官職務異動,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改指派謝文元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3月14日智院駿109技協8字0000000000號函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裁定由謝文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