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陳美芳
- 被告吳秀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5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秀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3762號、108年度偵字第5711號、108年度偵字第7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秀娟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吳秀娟於警詢均坦承不諱」應予刪除,「告訴人鄭紹成於警詢證述」更正為「被害人鄭紹成於警詢證述」,附表編號4被害人欄更正為「 寶靖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鄭紹成(未提出告訴)」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上開四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多次竊取店家之商品,危害社會治安,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財物價值及數量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下簡稱附表)所示,另斟酌所竊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盛香珍歐式午茶禮盒共18盒均已發還各該被害人,並已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在卷可稽(警二卷第12、16頁、警三卷第25、26、30頁、偵一卷第37頁),所生損害已獲彌補,兼衡其自述教育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於偵訊自陳因扶養多重障礙孩子,為滿足孩子所需而偷竊之犯罪動機,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警三卷第31頁)、罹患重度憂鬱症(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其犯罪時間、罪名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冷凍虱目魚肚5包、冷凍雞腿1包 ,雖均未扣案,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因被告已賠償2萬 元予告訴人以填補損害,有和解書為證(偵一卷第37頁),應已足以剝奪其犯罪所得,若再沒收、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其竊得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盛香珍歐式午茶禮盒共18盒,雖屬犯罪所得,但均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762號108年度偵字第5711號108年度偵字第7140號被 告 吳秀娟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台南市○○區○○路○段00號 送達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秀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為附表發現人欄所示之人發覺,報警調閱監視錄影紀錄而循線查獲,並扣得盛香珍歐式午茶禮盒18盒(業已發還高幸如、陳儀鳳、鄭紹成)。 二、案經旺來昌公司、寶凱生活館有限公司及鄭紹成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及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秀娟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政頡、高幸如、陳儀鳳於警詢證述之情節、證人即告訴人鄭紹成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錄影光碟4片、監視錄影擷取畫面14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3張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先後4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檢察官 游淑玟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所竊之物 │被害人 │發現人│ │ │ │ │ │ │ │ ├──┼───────┼──────┼───────┼────┼───┤ │ 1 │107年10月18日 │高雄市前鎮區│冷凍虱目魚肚5 │旺來昌公│李政頡│ │ │16時35分許 │公正路181號 │包、冷凍雞腿1 │司(提出 │ │ │ │ │之旺來昌實業│包(共價值新臺│告訴) │ │ │ │ │股份有限公司│幣【下同】800 │ │ │ │ │ │(下稱旺來昌│元) │ │ │ │ │ │公司) │ │ │ │ ├──┼───────┼──────┼───────┼────┼───┤ │ 2 │108年1月14日 │高雄市鳳山區│盛香珍歐式午茶│寶隆生活│高幸如│ │ │16時10分許 │新富路430號 │禮盒6盒(價值 │館有限公│ │ │ │ │之小北百貨新│2100元) │司(提出│ │ │ │ │富店 │ │告訴) │ │ ├──┼───────┼──────┼───────┼────┼───┤ │ 3 │108年1月21日10│高雄市小港區│盛香珍歐式午茶│寶凱生活│陳儀鳳│ │ │時12分許 │宏平路664號 │禮盒6盒(價值 │館有限公│ │ │ │ │之小北百貨宏│1614元) │司(提出│ │ │ │ │平店 │ │告訴) │ │ ├──┼───────┼──────┼───────┼────┼───┤ │ 4 │108年1月21日 │高雄市小港區│盛香珍歐式午茶│寶靖生活│鄭紹成│ │ │15時33分許 │漢民路15號之│禮盒6盒(價值 │館股份有│ │ │ │ │小北百貨漢民│1614元) │限公司、│ │ │ │ │店 │ │鄭紹成(│ │ │ │ │ │ │提出告訴│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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