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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8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8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陶又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陶又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陶又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施用詐術騙取告訴人之財物,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詐得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第1 項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犯罪所得即其詐取之新臺幣(下同)1,815 元(告訴人付款1,845 元,扣除運費3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9050號
    被      告  陶又瑄  女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號2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陶又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107 年3 月30日21時21分許,透過FACEBOOK臉書社群軟體
    聯繫劉國慶,施詐佯稱:手上有三支功能正常的手機NOTE2
    、NOTE3 、J5,沒有配件沒有盒,電池送別人了,只有J5有
    電池云云,致劉國慶陷於錯誤,開價三支手機新臺幣(下同
    )1800元,經陶又瑄抬高售價為1815元,約定以蝦皮拍賣貨
    到付款方式,寄交至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劉
    國慶於107 年4 月2 日9 時30分付款取貨,俟拆封檢驗,發
    覺三支手機中一隻無法開機,兩支螢幕壞掉均係故障手機,
    再經聯繫多次退貨退款屢遭拒絕,始知受騙。
二、案經劉國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陶又瑄之供述      │1.辯稱:三支手機中,NO│
│      │                      │  TE2 是我奶奶的、NOTE│
│      │                      │  3 是我爸爸的、J5是我│
│      │                      │  的,手機可開機、螢幕│
│      │                      │  正常,三支手機起碼50│
│      │                      │  00元,告訴人說三支18│
│      │                      │  00,我覺得沒關係,我│
│      │                      │  有小朋友,只要補貼奶│
│      │                      │  粉錢云云。          │
│      │                      │2.改辯稱:手機可以開機│
│      │                      │  ,但我不知道可不可以│
│      │                      │  用云云。            │
│      │                      │3.再改辯稱:我猜測故障│
│      │                      │  ,但不能確定是不是故│
│      │                      │  障,因為放了很久所以│
│      │                      │  猜測是故障的,我認為│
│      │                      │  告訴人是手機通訊行,│
│      │                      │  他自己有查證義務云云│
│      │                      │  。                  │
├───┼───────────┼───────────┤
│  2   │告訴人劉國慶之指訴    │1.證明被告施用詐術,佯│
│      │                      │  稱:「手機功能正常、│
│      │                      │  電池送別人了」云云,│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同│
│      │                      │  意購買。            │
│      │                      │2.證明告訴人付款取貨後│
│      │                      │  ,查覺NOTE2 手機不能│
│      │                      │  開機、另兩隻手機J5、│
│      │                      │  NOTE3 螢幕壞掉之事實│
│      │                      │  。                  │
│      │                      │3.證明告訴人查覺手機故│
│      │                      │  障要求退貨,遭被告拒│
│      │                      │  絕取貨後,被告竟告稱│
│      │                      │  :「不是故障的誰會賣│
│      │                      │  你3隻1800」等語。   │
├───┼───────────┼───────────┤
│  3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1.被告以臉書名稱陶瑄瑄│
│      │                      │  之帳號,與告訴人聯絡│
│      │                      │  。                  │
│      │                      │2.被告張貼手機照片後,│
│      │                      │  施詐告稱:「功能正常│
│      │                      │  、電池送別人了」云云│
│      │                      │  。                  │
│      │                      │3.告訴人反應手機現狀,│
│      │                      │  被告卻藉詞託稱:怎麼│
│      │                      │  可能、我朋友跟我說好│
│      │                      │  的云云。            │
│      │                      │4.被告於告訴人寄還貨品│
│      │                      │  後,數度故意不取貨,│
│      │                      │  且告稱:「不是故障的│
│      │                      │  誰會賣你3 隻1800」、│
│      │                      │  「誰會好的手機3 隻  │
│      │                      │  1800」等語。        │
│      │                      │5.佐證壞掉的舊款手機,│
│      │                      │  維修費用都超過3000元│
│      │                      │  ,沒有收購價值。    │
├───┼───────────┼───────────┤
│  4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樂購蝦│蝦皮拍賣annisjsjs 帳號│
│      │皮字第00000000000P號函│為被告使用之事實。    │
│      │暨蝦皮拍賣用戶註冊帳號│                      │
│      │資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  門  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8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