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8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陶又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陶又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陶又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施用詐術騙取告訴人之財物,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詐得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第1 項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犯罪所得即其詐取之新臺幣(下同)1,815 元(告訴人付款1,845 元,扣除運費3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9050號
被 告 陶又瑄 女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號2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陶又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107 年3 月30日21時21分許,透過FACEBOOK臉書社群軟體
聯繫劉國慶,施詐佯稱:手上有三支功能正常的手機NOTE2
、NOTE3 、J5,沒有配件沒有盒,電池送別人了,只有J5有
電池云云,致劉國慶陷於錯誤,開價三支手機新臺幣(下同
)1800元,經陶又瑄抬高售價為1815元,約定以蝦皮拍賣貨
到付款方式,寄交至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劉
國慶於107 年4 月2 日9 時30分付款取貨,俟拆封檢驗,發
覺三支手機中一隻無法開機,兩支螢幕壞掉均係故障手機,
再經聯繫多次退貨退款屢遭拒絕,始知受騙。
二、案經劉國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陶又瑄之供述 │1.辯稱:三支手機中,NO│
│ │ │ TE2 是我奶奶的、NOTE│
│ │ │ 3 是我爸爸的、J5是我│
│ │ │ 的,手機可開機、螢幕│
│ │ │ 正常,三支手機起碼50│
│ │ │ 00元,告訴人說三支18│
│ │ │ 00,我覺得沒關係,我│
│ │ │ 有小朋友,只要補貼奶│
│ │ │ 粉錢云云。 │
│ │ │2.改辯稱:手機可以開機│
│ │ │ ,但我不知道可不可以│
│ │ │ 用云云。 │
│ │ │3.再改辯稱:我猜測故障│
│ │ │ ,但不能確定是不是故│
│ │ │ 障,因為放了很久所以│
│ │ │ 猜測是故障的,我認為│
│ │ │ 告訴人是手機通訊行,│
│ │ │ 他自己有查證義務云云│
│ │ │ 。 │
├───┼───────────┼───────────┤
│ 2 │告訴人劉國慶之指訴 │1.證明被告施用詐術,佯│
│ │ │ 稱:「手機功能正常、│
│ │ │ 電池送別人了」云云,│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同│
│ │ │ 意購買。 │
│ │ │2.證明告訴人付款取貨後│
│ │ │ ,查覺NOTE2 手機不能│
│ │ │ 開機、另兩隻手機J5、│
│ │ │ NOTE3 螢幕壞掉之事實│
│ │ │ 。 │
│ │ │3.證明告訴人查覺手機故│
│ │ │ 障要求退貨,遭被告拒│
│ │ │ 絕取貨後,被告竟告稱│
│ │ │ :「不是故障的誰會賣│
│ │ │ 你3隻1800」等語。 │
├───┼───────────┼───────────┤
│ 3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1.被告以臉書名稱陶瑄瑄│
│ │ │ 之帳號,與告訴人聯絡│
│ │ │ 。 │
│ │ │2.被告張貼手機照片後,│
│ │ │ 施詐告稱:「功能正常│
│ │ │ 、電池送別人了」云云│
│ │ │ 。 │
│ │ │3.告訴人反應手機現狀,│
│ │ │ 被告卻藉詞託稱:怎麼│
│ │ │ 可能、我朋友跟我說好│
│ │ │ 的云云。 │
│ │ │4.被告於告訴人寄還貨品│
│ │ │ 後,數度故意不取貨,│
│ │ │ 且告稱:「不是故障的│
│ │ │ 誰會賣你3 隻1800」、│
│ │ │ 「誰會好的手機3 隻 │
│ │ │ 1800」等語。 │
│ │ │5.佐證壞掉的舊款手機,│
│ │ │ 維修費用都超過3000元│
│ │ │ ,沒有收購價值。 │
├───┼───────────┼───────────┤
│ 4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樂購蝦│蝦皮拍賣annisjsjs 帳號│
│ │皮字第00000000000P號函│為被告使用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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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 門 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