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4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李光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 年度簡字第404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光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易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167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光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扣案之剪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更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及附表犯罪地點所記載之「福懋物流有限公司」,均更正為「福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補充「李光明於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尚未發覺附表編號1 、2 、6 之犯罪前,向員警供認該3 次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光明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3頁)。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犯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31日生效。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提高為50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 (二)罪名及罪數:核被告所為,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12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3至1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1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事由: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6 所為,被告於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尚未發覺該部分犯罪前,先向員警供認該3 次犯行,有警詢筆錄可參(見警卷第5 至6 頁),就前開部分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攜帶兇器踰越圍籬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正確觀念,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科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自陳高中畢業、從事碼頭運輸、月收入新臺幣(下同)4 萬元左右,已婚、有3 個小孩(分別為22歲、20歲及11歲)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然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物價值非低,客觀上並無法重情輕而需依刑法59條酌減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緩刑之宣告: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坦承犯錯,有所悔悟,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原諒,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 (一)被告竊盜之物,雖未扣案,然因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75萬7571元,為免過苛,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扣案之剪刀1 把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犯行,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 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修正前),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光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刑之宣告及沒收 │備註 │ ├──┼───────┼─────────┼────────┤ │ 1 │如附件起訴書附│李光明犯攜帶兇器踰│此部分「有」自首│ │ │表編號1 、2 、│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 │6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 │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 2 │如附件起訴書附│李光明犯攜帶兇器踰│此部分「無」自首│ │ │表編號3 至5 、│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 │7 至16 │共拾參罪,各處有期│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 年度偵字第 14069號被 告 李光明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 00 鄰○○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光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攜帶客觀上足為兇器使用之剪刀1 把,至高雄市高雄港117 號碼頭福懋物流有限公司鐵絲網圍籬處,逾越鐵絲網圍籬後,以剪刀將綑綁鋁錠之束帶剪斷並竊取鋁錠共16次,得手後均以AQS-6717號自用小貨車運離現場。嗣經警詢循線查獲全情,並扣得剪刀1 把。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李光明之供詞 │全部犯罪事實 │ ├───┼───────────┼───────────┤ │ 2 │證人張簡淑伶及陳建甫之│全部犯罪事實 │ │ │警詢證詞 │ │ ├───┼───────────┼───────────┤ │ 3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警方查獲之情形 │ │ │表 │ │ ├───┼───────────┼───────────┤ │ 4 │買賣登記表及卷附相關照│被告事後銷贓之情形 │ │ │片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逾越安全設備加重竊盜罪嫌。所為16次犯行,犯意個別,請予分論併罰。扣案剪刀1 把請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檢 察 官 王朝弘 ┌─┬───────┬──────┬──────┬──────┬──────┐ │編│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銷贓地點 │ 犯罪方式 │ 備註 │ │號│ │ │ │ │ │ ├─┼───────┼──────┼──────┼──────┼──────┤ │1 │108 年4 月5 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 │ │ │時間不詳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2 │108 年4 月6 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 │ │ │時間不詳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3 │108 年4 月10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有監視器影像│ │ │21時57分許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4 │108 年4 月12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有監視器影像│ │ │21時20分許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5 │108 年4 月14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有監視器影像│ │ │22時52分許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6 │108 年4 月16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 │ │ │時間不詳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7 │108 年4 月26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有監視器影像│ │ │22時30分許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8 │108 年4 月28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有監視器影像│ │ │20時05分許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9 │108 年5 月22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有監視器影像│ │ │21時26分許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10│108 年5 月24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有監視器影像│ │ │20時48分許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11│108 年5 月26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有監視器影像│ │ │21時11分許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12│108 年5 月28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有監視器影像│ │ │20時22分許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13│108 年6 月1 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有監視器影像│ │ │20時27分許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14│108 年6 月5 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有監視器影像│ │ │21時39分許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15│108 年6 月7 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有監視器影像│ │ │21時13分許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16│108 年6 月9 日│高雄港117 號│收尚高回收場│以剪刀剪斷束│有監視器影像│ │ │20時07分許 │碼頭福懋物流│ │帶,徒手搬運│ │ │ │ │公司鐵絲網圍│ │行竊 │ │ │ │ │籬旁處 │ │ │ │ ├─┴───────┴──────┴──────┴──────┴──────┤ │合計:16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