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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都韻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尤傳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傳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傳傑因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且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書1 紙在卷可參(見執聲卷所附受刑人定刑聲請書)。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而,

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3 年8 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兼衡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罪名、犯罪手法、犯罪時點及侵害法益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之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都韻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編│罪名│   宣告刑   │ (民國) ├─────┬─────┼─────┬─────┤
│號│    │            │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一│毒品│有期徒刑參月│106 年2 月│臺灣高雄地│106 年7 月│臺灣高雄地│106 年8 月│
│  │危害│,如易科罰金│8 日      │方法院106 │31日      │方法院106 │22日      │
│  │防制│,以新臺幣壹│          │年度易字第│          │年度易字第│          │
│  │條例│仟元折算壹日│          │428號     │          │428號     │          │
├─┼──┼──────┼─────┼─────┼─────┼─────┼─────┤
│二│毒品│有期徒刑貳月│106 年2 月│臺灣高雄地│106 年7 月│臺灣高雄地│106 年8 月│
│  │危害│,如易科罰金│10日      │方法院106 │31日      │方法院106 │22日      │
│  │防制│,以新臺幣壹│          │年度易字第│          │年度易字第│          │
│  │條例│仟元折算壹日│          │428號     │          │428號     │          │
├─┼──┼──────┼─────┼─────┼─────┼─────┼─────┤
│三│毒品│有期徒刑參年│105 年9 月│臺灣高雄地│107 年10月│臺灣高雄地│108 年1 月│
│  │危害│捌月        │25日      │方法院106 │12日      │方法院106 │9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406號     │          │406號     │          │
├─┼──┼──────┼─────┼─────┼─────┼─────┼─────┤
│四│毒品│有期徒刑參年│105 年9 月│臺灣高雄地│107 年10月│臺灣高雄地│108 年1 月│
│  │危害│捌月        │28日      │方法院106 │12日      │方法院106 │9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406號     │          │406號     │          │
├─┼──┼──────┼─────┼─────┼─────┼─────┼─────┤
│五│毒品│有期徒刑參年│105 年12月│臺灣高雄地│107 年10月│臺灣高雄地│108 年1 月│
│  │危害│捌月        │3日       │方法院106 │12日      │方法院106 │9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406號     │          │406號     │          │
├─┼──┼──────┼─────┼─────┼─────┼─────┼─────┤
│六│毒品│有期徒刑參年│105 年12月│臺灣高雄地│107 年10月│臺灣高雄地│108 年1 月│
│  │危害│捌月        │9日       │方法院106 │12日      │方法院106 │9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406號     │          │406號     │          │
├─┼──┼──────┼─────┼─────┼─────┼─────┼─────┤
│七│毒品│有期徒刑柒月│106 年1 月│臺灣高雄地│107 年10月│臺灣高雄地│108 年1 月│
│  │危害│            │3 日      │方法院106 │12日      │方法院106 │9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406號     │          │406號     │          │
├─┼──┴──────┴─────┴─────┴─────┴─────┴─────┤
│備│1. 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宣告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確定。             │
│註│2. 附表編號三至七所示之宣告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確定。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3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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