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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姚億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守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守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守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相關裁判書各1 份在卷足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類型,暨兩罪犯罪相隔時間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億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02 月28日     │108年05月10日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101號 │108年度簡字第2990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13日    │   108年09月26日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101號 │108年度簡字第2990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8年07月12日    │   108年10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8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