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7號自 訴 人 承暘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全暘 自 訴 人 謝千瑩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李守蕾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陳里己律師、陳勁宇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上開律師嗣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具狀 陳報解除委任,自訴人現未委任律師進行自訴程序,自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前揭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