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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毛妍懿陳俊宏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永順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436 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事實欄第1行及第7行「107年2月27日」

之記載,均更正為「108年2月27日」。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如有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436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事實欄第1 行及第7 行購買毒品及查獲日期「108 年2 月27日」,誤載為「107 年2 月27日」,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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