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永順
- 選任辯護人
-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436 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事實欄第1行及第7行「107年2月27日」
之記載,均更正為「108年2月27日」。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如有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436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事實欄第1 行及第7 行購買毒品及查獲日期「108 年2 月27日」,誤載為「107 年2 月27日」,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