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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英奇陳鑕靂黃傳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宏亮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0 年6 月25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17938 號、107 年度偵字第20284 號;併辦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7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宏亮於民國110 年7 月5 日收受判決後,雖於110 年7 月14日逕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所提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可憑,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黃傳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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