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扣押人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 定代理人兼 被 告 黃枝樹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黃枝樹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07年偵 字10564號、107年偵字1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八筆土地,准予設定各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金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債權人即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理 由 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10564號、107年偵字11738號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枝樹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見發公司)、易速達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易速達公司)、大鵬灣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鵬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枝樹明知見發公司未購入足量之合格電動機車電池,竟基於詐欺犯意,將見發公司生產而未搭配合格電池之電動機車,虛偽販賣予易速達公司等多人,並向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簡稱:工研院)、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簡稱:臺東縣環保局)、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簡稱:花蓮縣環保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行政院環保署)等單位,請領補助款,涉犯詐欺取財等罪,現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案件審理,核先敘明。 二、按: ㈠、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4項、第6項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不動產,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扣押並具禁止處分之效力。 ㈡、不動產經扣押登記後,於撤銷扣押前,得否經法院裁定准許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刑事訴訟法雖無直接明文規定。但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同法第142條之1第1項亦規定:「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 ,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且該條之立法理由略為:「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實均賦予法院為符合扣押之目的,得以裁定就扣押物為適當處分之權限。為此,為保全沒收或追徵而扣押之不動產,於撤銷扣押前,法院應得於不違背扣押目的之範圍,依扣押物所有權人及檢察官起訴所指主要被害人之約定與意願,裁定准許設定抵押權予被害人。 三、經查: ㈠、本案於被告黃枝樹之偵查期間,檢察官以有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必要,向本院聲請扣押如附表一所示見發公司所有之土地。經本院審酌後,於107年6月12日以107年聲扣字13 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准予扣押附 表一所示見發公司所有之八筆土地。再經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函請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詳附表一)。 ㈡、被告黃枝樹經起訴後,於本案審理期間,被告黃枝樹、見發公司、易速達公司,與提供補助款之工研院、臺東縣環保局、花蓮縣環保局、行政院環保署,經本院調解成立。並均以「附表一所示見發公司所有經扣押之八筆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工研院、臺東縣環保局、花蓮縣環保局、行政院環保署」為調解成立之條件(詳附表三編號1至4)。 ㈢、酌以「依附表三之調解筆錄,以前揭經扣押之見發公司八筆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提供本案補助款之工研院、臺東縣環保局、花蓮縣環保局、行政院環保署」,與「為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而扣押附表一所示八筆土地」之目的相符,應屬適當。及就以扣押物設定抵押權予附民原告,檢察官亦稱無意見(院一卷307頁)。稽諸前揭說明,裁定 如主文。 四、本裁定雖准許設定如主文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但並未撤銷扣押。即本院107年聲扣字13號裁定就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扣 押效力仍存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 │附表一: │ ├─┬────────────┬────┬──┬────────┬────┤ │編│土 地 地 號 │面 積│權利│土 地 登 記 │所有權人│ │號│ │平方公尺│範圍│謄 本 │ │ ├─┼────────────┼────┼──┼────────┼────┤ │1│屏東縣○○鎮○○段000號 │ 23.11 │全部│院二卷311至313頁│見發公司│ ├─┼────────────┼────┼──┼────────┼────┤ │2│屏東縣○○鎮○○段000號 │ 63.20 │全部│院二卷315至317頁│見發公司│ ├─┼────────────┼────┼──┼────────┼────┤ │3│屏東縣○○鎮○○段000號 │3885.37 │全部│院二卷275至279頁│見發公司│ ├─┼────────────┼────┼──┼────────┼────┤ │4│屏東縣○○鎮○○段000號 │ 1.83 │全部│院二卷281至285頁│見發公司│ ├─┼────────────┼────┼──┼────────┼────┤ │5│屏東縣○○鎮○○段000號 │ 12.20 │全部│院二卷287至291頁│見發公司│ ├─┼────────────┼────┼──┼────────┼────┤ │6│屏東縣○○鎮○○段000號 │ 145.09 │全部│院二卷293至297頁│見發公司│ ├─┼────────────┼────┼──┼────────┼────┤ │7│屏東縣○○鎮○○段000號 │ 242.33 │全部│院二卷299至303頁│見發公司│ ├─┼────────────┼────┼──┼────────┼────┤ │8│屏東縣○○鎮○○段000號 │ 53.77 │全部│院二卷305至309頁│見發公司│ ├─┴────────────┴────┴──┴────────┴────┤ │備註:上開八筆不動產,經本院裁定扣押及執行扣押情形: │ │一、本院107年聲扣字13號裁定,扣押上開八筆不動產(院二卷73至76頁裁定)。 │ │二、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依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7年6月15日調南機防│ │ 字第10776524130號函,於107年6月15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相關證物如下: │ │1、院二卷275、281、287、293、299、305、311、315頁,登記謄本。 │ │2、院二卷57頁,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7年6月25日調南機防字0000000000│ │ 0號函。 │ │3、院二卷59至67頁,東港地政事務107年6月19日屏港地一字00000000000號函。 │ └────────────────────────────────────┘ ┌────────────────────────────────────┐ │附表二: │ ├─┬────────┬──────┬──────────────────┤ │編│債 權 人│准予設定最高│本院之調解筆錄及案號 │ │號│ │限額抵押權金│ │ │ │ │額(新台幣)│ │ ├─┼────────┼──────┼──────────────────┤ │1│財團法人工業技術│1492萬3200元│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0號109年3月20日 │ │ │研究院 │ │調解筆錄(詳附表三編號1) │ ├─┼────────┼──────┼──────────────────┤ │2│臺東縣環境保護局│624萬1792元 │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56號109年5月22日│ │ │ │ │調解筆錄(詳附表三編號2) │ ├─┼────────┼──────┼──────────────────┤ │3│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548萬6655元│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14號109年5月22日│ │ │ │ │調解筆錄(詳附表三編號3) │ ├─┼────────┼──────┼──────────────────┤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8萬7000元│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73號109年5月22日│ │ │ │ │調解筆錄(詳附表三編號4) │ └─┴────────┴──────┴──────────────────┘ ┌────────────────────────────────────┐ │附表三:相關之調解筆錄 │ ├─┬─────────────────────────┬────────┤ │1│本院108年附民字70號,109年3月20日調解筆錄之內容: │院三卷65-67頁 │ │、│一、相對人黃枝樹、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 │財│ 相對人易速達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除前已於調解期│ │ │團│ 日前給付完畢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元外,願再│ │ │法│ 連帶返還聲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因系爭案件│ │ │人│ 所涉補助款計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叁萬陸仟元。 │ │ │工│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如下: │ │ │業│ 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給付日期分別│ │ │技│ 為:自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5日止,│ │ │術│ 共分為28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 │ │研│ 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3 │ │ │究│ 年6月15日止,共分為23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 │ │ │院│ 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元;113年7月15日前給│ │ │ │ 付壹拾萬陸仟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 │ │ │ 全部到期,另給付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壹佰萬元│ │ │ │ 違約金。 │ │ │ │三、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下列八筆土地供│ │ │ │ 擔保屏東縣東港鎮鎮東新段784、814、815、816、81│ │ │ │ 7、818地號土地及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 │ │ │ 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壹仟肆佰玖拾貳萬叁仟貳佰元予聲請人財團法人工業│ │ │ │ 技術研究院。 │ │ │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 │ │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 │ ├─┼─────────────────────────┼────────┤ │2│本院108年附民字356號,109年5月22日調解筆錄: │院三卷301-302頁 │ │、│一、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枝樹願連帶返│ │ │臺│ 還聲請人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 │ │東│ 叁萬零伍佰元。 │ │ │縣│二、給付方式如下: │ │ │環│㈠、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前給付壹拾貳萬捌仟元。 │ │ │境│㈡、餘款伍佰陸拾萬貳仟伍佰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 │ │保│ 請人指定帳戶,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15日起至民│ │ │護│ 國112年7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 │ │局│ 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元;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民│ │ │ │ 國114年6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 │ │ │ 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最後一期於114年7月15│ │ │ │ 日前給付肆拾壹萬捌仟伍佰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 │ │ │ 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給付聲請人捌拾柒萬壹仟│ │ │ │ 貳佰玖拾貳元之違約金。 │ │ │ │三、相對人黃枝樹及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願│ │ │ │ 以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下列八筆│ │ │ │ 土地供擔保「屏東縣東港鎮鎮東新段784、814、815 │ │ │ │ 、816、817、818地號土地」及「屏東縣東港鎮新孝 │ │ │ │ 段964、965地號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 │ │ │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陸佰貳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予│ │ │ │ 聲請人臺東縣環境保護局。 │ │ │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 │ │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 │ ├─┼─────────────────────────┼────────┤ │3│本院108年附民字414號,109年5月22日調解筆錄 │院三卷303-304頁 │ │、│一、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易速達休│ │ │花│ 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枝樹願連帶返還聲請人行政│ │ │蓮│ 院環境保護署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肆拾肆萬壹仟│ │ │縣│ 捌佰元。 │ │ │環│二、給付方式如下: │ │ │境│㈠、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前給付叁拾萬元。 │ │ │保│㈡、餘款壹仟叁佰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元,以匯款方式分期│ │ │護│ 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15日│ │ │局│ 起至民國112年7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 │ │ │ 15日前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112年8月15日│ │ │ │ 起至民國114年6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 │ │ │ 15日前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最後一期於114年7月15│ │ │ │ 日前給付玖拾玖萬壹仟捌佰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 │ │ │ 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給付聲請人貳佰肆萬肆仟│ │ │ │ 捌佰伍拾伍元之違約金。 │ │ │ │三、相對人黃枝樹及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願│ │ │ │ 以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下列八筆│ │ │ │ 土地供擔保「屏東縣東港鎮鎮東新段784、814、815 │ │ │ │ 、816、817、818地號土地」及「屏東縣東港鎮新孝 │ │ │ │ 段964、965地號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 │ │ │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壹仟伍佰肆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伍│ │ │ │ 元予聲請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 │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 │ │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 │ ├─┼─────────────────────────┼────────┤ │4│本院108年附民字373號,109年5月22日調解筆錄 │院三卷305-306頁 │ │、│一、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易速達休│ │ │行│ 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枝樹願連帶返還聲請人行政│ │ │政│ 院環境保護署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 │ │ │院│二、給付方式如下: │ │ │環│㈠、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前給付叁拾萬元。 │ │ │境│㈡、餘款柒佰柒拾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 │ │保│ 帳戶,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 │ │ │護│ 7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 │ │ │署│ 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6│ │ │ │ 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 │ │ │ 幣壹拾伍萬元;最後一期於114年7月15日前給付柒拾│ │ │ │ 伍萬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 │ ,另給付聲請人壹佰壹拾伍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違約│ │ │ │ 金。 │ │ │ │三、相對人黃枝樹及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願│ │ │ │ 以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下列八筆│ │ │ │ 土地供擔保「屏東縣東港鎮鎮東新段784、814、815 │ │ │ │ 、816、817、818地號土地」及「屏東縣東港鎮新孝 │ │ │ │ 段964、965地號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 │ │ │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壹仟玖拾捌萬柒仟元予聲請人行政│ │ │ │ 院環境保護署。 │ │ │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 │ │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