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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莊珮吟李貞瑩洪碩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受扣押人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訴人
上一人之法
公訴人
定代理人兼
被告
黃枝樹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黃枝樹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07年偵字10564號、107年偵字1173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之「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均更正為「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暨主文欄及理由欄內之「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均更正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及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及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將「臺東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誤載為「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前開說明,應裁定更正為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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