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受扣押人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訴人
- 上一人之法
- 公訴人
- 定代理人兼
- 被告
- 黃枝樹
- 選任辯護人
-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黃枝樹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07年偵字10564號、107年偵字1173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之「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均更正為「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暨主文欄及理由欄內之「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均更正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及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及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將「臺東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誤載為「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前開說明,應裁定更正為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