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莊珮吟、李貞瑩、洪碩垣
- 當事人黃枝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枝樹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偵字第10564號、107年偵字第11738號、108年偵字第19758號) ,暨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9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枝樹犯如附表一所示捌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共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共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黃枝樹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黃枝樹係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見發公司)、易速達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易速達公司或易速達)、大鵬灣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鵬灣大飯店)實際負責人。林明君係阿渡的店有限公司(簡稱:阿渡的店)負責人,林文賢係勇勝車業負責人,吳政芳係白浪滔滔民宿(簡稱:白浪滔滔)、浪花一朵朵民宿(簡稱:浪花一朵朵)實際負責人(詳附表四)。 二、民國98年起,政府為落實節能減碳,經濟部(工業局)、環保署及地方縣市政府,陸績訂定電動機車補助法規,提供補助予購置合格廠商生產之合格電動機車(包含電動機車車身及電池)之人(詳附表五㈠)。經濟部電動機車發展推動審議會,並於100年3月24日審查通過申請,見發公司為前揭法規之「合格廠商」;暨於102年7月25日、104年12月8日,通過見發公司生產之電動機車,搭配維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維洋公司)、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宇公司)、佐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佐茂公司),為得予補助之「合格電動機車」(車型及得搭配之電池,詳附表五㈡)。 三、黃枝樹、林明君、林文賢、吳政芳,明知依據上開補助辦法,須實際購買合格電動機車之人始可獲得補助。黃枝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於102年11月25 日至105年12月間,藉虛偽買賣合格電動機車之方式,先後7次向各單位申請詐領補助款: ㈠、黃枝樹先後3次,分別以易速達公司、易速達小琉球營業所 、大鵬灣大飯店名義,佯裝向見發公司購買機車。而由黃枝樹指示不知情之公司員工,向受理補助單位申請補助款。致受理申請之單位承辦人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購買合格產品,而核撥補助款(時間、補助單位及金額,詳附表六㈣易速達、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附表十四大鵬灣大飯店),部分補助款再轉匯回見發公司帳戶,暨由黃枝樹支配使用。 ㈡、黃枝樹分別與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林明君、吳政芳、林文賢,先後2次以阿渡的店名義、及1次同時以白浪滔滔民宿及浪花一朵朵民宿名義、暨1次以勇勝車業名義,佯裝向 見發公司購買機車。而由黃枝樹指示不知情之見發公司人員黃婉婷等人製作申請文件,寄予林明君、林文賢、吳政芳用印後,再由見發公司人員及見發公司花蓮代表簡正雄,代為向受理補助單位申請補助。致受理申請之單位承辦人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購買合格產品,而核撥補助款(時間、補助單位及金額,詳附表七阿渡的店、附表八阿渡的店、附表十一及十二白浪滔滔與浪花一朵朵民宿、附表十三勇勝車業)。林明君、吳政芳、林文賢領得上開補助款後,再依約將補助款匯回見發公司帳戶由黃枝樹支配使用。 四、105年3月間,吳政芳協助見發公司申請新台幣(下同)200 萬補助款後,黃枝樹同意給付80萬元佣金予吳政芳。詎黃枝樹為完成前述佣金之入帳,明知彼此間並無租賃關係,亦無任何租賃需求,竟由見發公司總經理黃枝樹以該公司名義,及吳政芳以白浪滔滔及浪花一朵朵民宿之登記名義人吳宜娜及吳郁真名義,於105年4月20日,簽訂虛偽租約,黃枝樹再將上開租約交由不知情之見發公司員工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2紙(浪花一朵朵之傳票號碼:0000000000,白浪滔滔之傳 票號碼:0000000000;日期均為105年4月29日,會計項目均為「應付費用」,摘要均略為「105/0 4至106/04租金…」 ,貸方金額均為「400000」)及登載於會計帳簿。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經臺東縣政府告發,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 ㈠、本案起訴書記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犯意,接續於102年至105年間,……補助1740台電動機車(共需3480組合格電池),補助款共00000000元……,致上開單位受理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業者係真正要購買合格產品而申請補助者,因此核撥上開之補助款」。 ㈡、酌以調查局製作之「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 業者」、「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勇勝車業部分」、「本案業者配合見發公司詐領補助款一覽表」所示,審核通過領取補助之機車數量,易速達等6家業者共1247台、勇勝 車業共493台(268、225),總計1740台,金額共5015萬7300元(詳附表二一之4、5、6)。 ㈢、爰因起訴書已明示犯罪時間起於「102年」,詐欺之機車數 量及實領金額為「1740台、5015萬7300元」,與前揭調查局之表格所載相符。為此,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應不限於「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業者」表之「累計電 池數量差額」欄「已列負數(即102年12月12日以後)之申 請」。亦即表上所列102年12月12日以前,以易速達、大鵬 灣大飯店名義之申請之補助,亦為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 二、按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可分之併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起訴書如有主張,固足為法院審判之參考。然公訴人主張起訴事實屬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審理結果認應屬併罰數罪之關係時,為法院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不受檢察官主張拘束。於認係屬單一性案件情形,因起訴對法院僅生一個訴訟關係,如審理結果,認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他部分不能證明犯罪者,就無罪部分,於判決理由欄敘明不另於判決主文為無罪諭知即可。反之,如認起訴之部分事實,不能證明犯罪,且依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觀之,與其他有罪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應就該部分另為無罪判決。為此,本案起訴書就被告黃枝樹涉嫌詐領1740台機車,雖以接續犯一罪起訴。然本案係藉數家公司及業者之名義申請,申請期間並逾3年(102年至105年),而非均於短時間內密接為之 。為此,應限縮認為「同一申請名義人,於同年度之相近時間內所提申請,屬同一故意所為之申請」。即本案被訴之 1740台機車申請補助,應分為8次故意所為。即附表六易速 達、附表七阿渡的店(102年)、附表八阿渡的店(104年)、附表九大鵬灣大飯店(102年)、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 附表十一及十二白浪滔滔與浪花一朵朵(吳政芳同時申請)、附表十三勇勝車業、附表十四大鵬灣大飯店(103年), 各論1次行為。 貳、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 、辯護人及被告,就林明君、林文賢、吳政芳、簡正雄、黃婉婷、黃啟峰、黃啟仁、陳淑清、吳宜娜、吳郁真、陳俊榮、蘇韋明、鄭淑美、李岳勳、林弘正,具結及調訊偵訊時未具結之陳述,均同意證據能力(院五卷301頁)。審理時又 未提及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及林明君、林文賢、吳政芳、簡正雄、黃婉婷、陳淑清證述在卷。並有附表五㈠所示法令、附表二十所列各次申請補助及不實登載傳票帳冊之證物、附表十七所示扣押物可佐。被告為見發公司、易速達公司、大鵬灣大飯店實際負責人,於前揭時地獨自或共同,以易速達等公司及業者名義,向各該機關申請並獲准補助,相關補助款轉匯入見發公司帳戶(詳如附表二一之8「補助款撥款及 流向」表所示);暨簽訂虛偽租約交由見發公司員工製作不實轉帳傳票及登載於會計帳簿等情,應堪認定。 三、次查: ㈠、見發公司生產之機車,須按機車型號分別搭配維洋、天宇、佐茂公司所產電池,才屬可申請補助之合格產品(詳附表五㈡)。然見發公司向維洋、天宇、佐茂公司購入之電池數量,明顯不足,遠低於申請並實獲補助之見發公司機車所需電池數量。102年12月12日以後,維洋公司更僅實際出貨150組電池,與該期間內申請並獲補助之1078台見發公司CC-999型機車所需2156組電池,相距甚多(詳附表二一之5、6,「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業者」、「電池出貨及 申請補助時序表-勇勝車業部分」表所載)。被告自白以上開1078台CCC-999型機車、493台CCC-999⑵及⑶型機車,詐 領補助款,確非無據,應堪採信。 ㈡、以勇勝車業名義,於105年間陸續申請補助部分:勇勝車業 沒有實際購車,只是出借名義給見發公司,所以補助款匯入勇勝車業林文賢帳戶後,旋即匯回見發公司。被告告訴林文賢,電動機車涉及補助,希望借用勇勝車業名義向見發公司採買,契約只是形式,實際上機車由見發公司找地方存放及辦理掛牌,105年1月先簽約買300台,同年2、3月間再找簽 立另一份300台機車合約等情,業經林文賢證述明確(詳107年5月20日調訊筆錄)。衡諸常情,勇勝車業規模非鉅,應 無於短短2、3個月內簽約購入6百台機車之必要。況且,見 發公司銷售員簡正賢證稱略以:印象中,當時勇勝的機車要到貨,林文賢表示沒倉庫可存放,要求見發公司分攤倉庫租金,所以我先口頭向賴銀德承租位於吉安鄉南海三街有帳篷之倉庫(簡稱:南海倉庫),勇勝車業的150台機車先放在 南海倉庫,後來100台放在另一處永豐倉庫,之後勇勝的機 車分別出貨到該2倉庫等語(詳107年6月11日調訊筆錄), 即勇勝車業所購機車,大多存放於見發公司承租之倉庫,益證渠等虛偽買賣附表十三所示493台機車。 ㈢、以白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名義,於104年12月間同 時申請補助(各100輛)部分:被告告知上開兩間民宿之實 際負責人吳政芳,民宿業可申請電動車補助。出貨時部分機車電池數量不足,吳政芳曾向被告表示每輛車其要收取4千 元,被告同意,80萬元為佣金等情,業經吳政芳證述在卷(詳107年5月30日調訊及偵訊,同年9月11日、11月12日偵訊 筆錄)。衡諸常情,白浪滔滔、浪花一朵朵民宿,各僅有2 間、5間房間,規模甚小,顯無必要各自購入1百台機車。再酌以補助款匯入後,大多旋即匯回見發公司(詳附表二一之8,「補助款撥款及流向」表,調10卷453-454頁);暨花蓮縣環保局於106年3月、10月派員稽查,勇勝車業、白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所買之693輛機車,集中於見發公司 承租之永豐倉庫、南海倉庫,且兩次查核分別有611輛、612輛為無鋰電池之空車等情,有卷附之花蓮縣環保局106年3月10日、同年10月24日查核紀錄(調9卷399、403頁)及審計 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106年12月21日審花縣一字第1060003685號函(調9卷395至397頁)可佐。暨見發公司確曾同意給付佣金80萬元予白浪滔滔、浪花一朵朵民宿負責人吳政芳,亦有相關物證可稽(詳後述)。益證白浪滔滔、浪花一朵朵民宿與見發公司,係虛偽買賣附表十一、十二所示電動機車。 ㈣、以阿渡的店名義,於102年間申請補助(共173輛)及於104 年間申請補助(95輛)部分:上開268輛機車之補助款核發 後,旋再轉匯至見發公司帳戶,且林明君未另付購車尾款。其中,102年度之173輛機車交貨後,依規定該批機車不能立即移離台東縣,因此均閒置而未實際用以營業,2年期滿後 再登記予見發公司:104年之95輛機車經台東環保局驗收後 ,見發公司派人拆走全部電池等情,業經林明君證述在卷(詳偵2卷5-9頁調詢)。益證渠等虛偽買賣附表七、八所示之電動機車。 ㈤、事實欄之四,被告因給付佣金80萬元予吳政芳,而訂虛偽不實租約,再由不知情員工製作不實轉帳傳票等情,有附表二十之42所示物證可佐。該2紙卷附之電動機車協議書,已載 明「甲方(見發)支付40萬元佣金給予乙方(白浪、浪花),由乙方負責開立發票」等語,核與吳政芳所稱80萬元為佣金等語(如前述)相符。又105年間,被告為見發公司總經 理及實際負責人,106年2月原登記之董事長林麗如過逝後,見發公司登記被告為董事長等情,亦有登記資料可佐及經被告自承,暨見發公司員工陳俊榮、蘇韋明、鄭淑美、李岳勳、陳淑清、林弘正於調偵訊時證述明確(詳附表四),參酌公司法第8條2項,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之規定,被告應為商業負責人。從而,益證被告此部分自白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本案經被告自白及有前揭證據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 ㈠、被告所為如附表六㈣、七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及施行,提高法定刑之罰金,修正後規定較不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㈡、按商業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而記帳憑證之種類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為此,事實欄 四見發公司員工填載之「轉帳傳票」,應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會計憑證」。 ㈢、核被告所為,如附表六㈣(102年易速達)、附表七(102年阿渡的店)所示,先後2次申請補助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餘5次申請補助行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四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利用不知情員工遂行本案各次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上開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附表七、 八、十、十一及十二、十三、十四所示6次行為,雖各有多 次申請,但時間密接,甚或係以相同之機車向不同補助單位申請,為接續犯,均各論以1罪;暨均係1行為侵害數不同補助單位財產權而犯同一罪名,依刑法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罪。又被告就事實欄之三㈡所示各次犯行,分別與林明君、吳政芳、林文賢有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六、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審理期間與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各機關簽立調解書,並已分期給付相當款項(詳附表十五),減少各機關人員因相關訴訟或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而須一再出庭應訊之煩累。相較於實務上事證明確之主犯,或經常逃亡,或無意和解甚至飾詞拖延訴訟之情形,被告審理時未飾詞推諉,犯後態度非全無可取,量刑及定刑時,確應有別於飾詞否認犯罪之情形。但檢察官所舉事證明確(合格電池數量明顯不足,並經林明君等人證述),原本就不易否認;況且本案詐欺金額及未還餘額不低,被告迄未賠償全部損害,難僅因被告坦承就認應獲判低度刑。況於調解成立後,被告竟曾遲付數期之分期款予債權人(詳附表十五),暨未依調解筆錄提供債權人具體擔保(詳後述),當不宜再僅科處低度輕刑。兼衡被告教育、工作及經歷、家庭及經濟、健康(均涉隱私,詳卷)、品性(前科,詳卷)。暨迄今被告及見發公司實際賠償552萬元,及另由共犯林明君實付40萬元、林文賢 實付40萬元、吳政芳實付678萬元(詳附表十五),減少各 機關損失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2罪),合併 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6罪),酌定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七、辯護人雖以被告坦承犯行,並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調解成立及依約分期償還,請求為緩刑宣告等語。然被告與工研院、臺東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署雖調解成立(詳附表十六),並約定以見發公司所有如附表十八所示8筆土地,分別設定1492萬3200元、624萬1792元、1548萬6655元、1098萬7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調解筆錄所示之各機關債權。然東港地政事務所於109年10月29日函覆 本院略以:各開土地於109年8月6日另經屏東地院查封,致 未准許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聲請。為此,本院於109 年11月6日函請被告及辯護人儘速陳報,是否辦理登記或另 以其他方式提供債權人擔保。然迄於判決前,被告及辯護人均未陳明。為此,酌以本案詐欺金額及調解筆錄所示之應付款均不低,原即難於法定緩刑期內付清。而附表十八所示8 筆土地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具狀所稱債權額已達000000000元(院二卷255頁該銀行南二區區營運處 109年3月6日書函),上開土地能否具體擔保本案調解筆錄 所示債權,原即有疑。況且,調解成立後被告竟曾遲付數期之分期款予債權人(詳附表十五),又未依調解筆錄提供債權人擔保,本院認不宜從輕量刑,自無從為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八、沒收: ㈠、被告雖與各補助機關成立調解,但被告既曾遲付或短付數期之分期款,又未依約提供具體擔保(如前述)。本院認仍應審酌還款及調解等情,就不實申請所獲之補助款即被告犯罪所得,宣告如附表三所示金額,沒收及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價額(計算明細及說明,詳附表十六)。 ㈡、附表十七所示扣押物,為證物且部分物品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或犯罪所得,不宣告沒收。附表十九所示見發公司帳戶內,雖有金額不多之存款,但顯非本案當初轉入之補助款(詳該附表之備註欄),不予沒收,併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附表六㈠至㈢):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枝樹於102年7月至11月間,以易速達公司名義佯向見發公司購買164台機車,而向工業局詐得補 助款164萬元(詳附表六㈠至㈢)。此部分申請,被告亦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二、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指出之證明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期間,以易速達公司向見發公司購買164 台CC-999型電動機車為由,陸續向工業局申請,並獲得164 萬元補助款等情,雖為被告所自承,並有附表二十之1、2、3所示證據可佐。然102年9月30日以前,見發公司向維洋公 司購買並已取得482組電池,足供搭配241台CC-999型機車。且提出上開申請時,見發公司仍有足量合格電池可搭載上開164台機車(詳附表二一之6,卷附之「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業者」表,調10卷447頁),且乏此164台 機車定為虛假買賣之其他積極明確事證,依罪疑唯輕原則,難遽認此部分申請定為不實。 四、稽諸上開說明,上開部分,被告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刑責,仍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附表六㈣部分,同為102年間以易速達公司名義向工業局申請。 況且,附表六㈢、㈣更係同日(102年11月25日)發函申請 ,及於同日(同年12月27日)獲核撥款項(詳附表六)。應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被告有罪部分具接續犯一罪關係,就此被訴部分,應不另為無罪諭知。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製作不實之80萬元租金發票):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5年4月20日,與吳政芳簽訂虛偽租約後,將上開租約交由不知情之見發公司會計陳淑清製作不實發票。此部分,被告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二、經查:統一發票係由銷售方之營業人(即收得價款者)開立,而起訴意旨所指之105年4月20日統一發票(2紙,品名均 為房租收入,金額均為40萬元,買受人均為見發公司),係由營業人白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開立,有該發票影本可佐(詳調查10卷431頁),且陳淑清於調訊時未曾證稱 由其開立發票。為此,上開2紙發票顯非見發公司所開立, 起訴意旨所稱「被告交由見發公司會計陳淑清製作不實發票」,與卷證不合,難認為真實,然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將房租登載於見發公司轉帳傳票」等部分,有一罪關係,為此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無罪部分(附表九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枝樹於102年10月間,以大鵬灣大飯 店名義佯向見發公司購買5台機車,而向工業局詐得補助款 5萬元,及向屏東縣環保局詐得3萬5千元(詳附表九)。此 部分申請,被告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二、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期間,以大鵬灣大飯店名義向見發公司購買5台CC-999型電動機車為由,陸續向工業局、屏東縣環保 局申請並獲得補助款等情,雖為被告所自承,並有附表二十之12、13所示證據可佐。然於102年9月30日前,見發公司確向維洋公司購買及已取得482組電池。且提出上開申請時, 見發公司仍有足量之合格電池可搭載該5台機車(詳附表二 一之6,卷附之「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業者」表,調10卷447頁)。又乏該5台機車定為虛假買賣之其他積極明確事證,依罪疑唯輕原則,難遽認此部分申請定為不實。 四、稽諸上開說明,依罪疑唯輕原則,被告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刑責,仍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附表十四部分,雖均係以大鵬灣大飯店名義申請補助,然兩次申請相距約1年 且分屬不同年度,難認有接續犯一罪關係。就此被訴部分,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 條、修正前及現行刑法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1項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提起公訴,檢察官蕭琬頤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文和、鄭舒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卓榮杰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現行法)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 │附表一:有罪主文 │ ├─┬──────────────────────┬─────────────────┤ │ │判 決 主 文│犯 罪 事 實 │ ├─┼──────────────────────┼─────────────────┤ │1│黃枝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⑴、附表六㈣,102年間,以易速達名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義申請,獲補助90台。 │ │ │ │⑵、詐得90萬元。 │ ├─┼──────────────────────┼─────────────────┤ │2│黃枝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⑴、附表七,102年間,以阿渡的店名 │ │ │如附表三之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義申請,獲補助173台。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詐得519萬元。 │ ├─┼──────────────────────┼─────────────────┤ │3│黃枝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⑴、附表八,104年間,以阿渡的店名 │ │ │如附表三之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義申請,獲補助95台。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詐得322萬5百元。 │ ├─┼──────────────────────┼─────────────────┤ │4│黃枝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⑴、附表十,104年間,以易速達小琉 │ │ │如附表三之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球名義申請,獲補助400台。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詐得1350萬元。 │ ├─┼──────────────────────┼─────────────────┤ │5│黃枝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⑴、附表十一、十二,104年間,以白 │ │ │ │ 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名義│ │ │ │ ,同時申請,獲補助各100台。 │ │ │ │⑵、詐得678萬元。 │ ├─┼──────────────────────┼─────────────────┤ │6│黃枝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⑴、附表十三,105年間,以勇勝車業 │ │ │如附表三之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名義申請,獲補助493台。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詐得1644萬1800元。 │ ├─┼──────────────────────┼─────────────────┤ │7│黃枝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附表十四,103年間,以大鵬灣大 │ │ │如附表三之7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飯店名義,獲補助120台。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詐得240萬元。 │ ├─┼──────────────────────┼─────────────────┤ │8│黃枝樹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⑴、事實欄之四所示。 │ │ │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附表二:無罪(起訴事實) │ ├─┬────────────────────────────────────────┤ │1│102年10月間,以大鵬灣大飯店名義佯向見發公司購買5台機車,而向工業局詐得補助款5萬 │ │ │元,及向屏東縣環保局詐得3萬5千元(詳附表九)。 │ └─┴────────────────────────────────────────┘ ┌──────────────────────────────────────────┐ │附表三:主文中諭知沒收之犯罪所得 │ ├─┬──────┬─────┬─────────────┬─────────────┤ │ │應沒收犯罪所│對應附表一│具 體 犯 行│計 算 明 細│ │ │得(新台幣)│主 文│ │ │ ├─┼──────┼─────┼─────────────┼─────────────┤ │1│0元 │附表一之1 │附表六㈣:易速達申請 │詳附表十六1 │ ├─┼──────┼─────┼─────────────┼─────────────┤ │2│314萬元 │附表一之2 │附表七:阿渡的店102年申請 │詳附表十六2 │ ├─┼──────┼─────┼─────────────┼─────────────┤ │3│231萬5500元 │附表一之3 │附表八:阿渡的店104年申請 │詳附表十六3 │ ├─┼──────┼─────┼─────────────┼─────────────┤ │4│1290萬元 │附表一之4 │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申請 │詳附表十六4 │ ├─┼──────┼─────┼─────────────┼─────────────┤ │5│0元 │附表一之5 │附表十一、十二:白浪滔滔、│詳附表十六5、6 │ │ │ │ │ 浪花一朵朵申請│ │ ├─┼──────┼─────┼─────────────┼─────────────┤ │6│1537萬6800元│附表一之6 │附表十三:勇勝車業申請 │詳附表十六7 │ ├─┼──────┼─────┼─────────────┼─────────────┤ │7│240萬元 │附表一之7 │附表十四:大鵬灣大飯店申請│詳附表十六8 │ └─┴──────┴─────┴─────────────┴─────────────┘ ┌──────────────────────────────────────────┐ │附表四: │ ├─┬─────┬──────────┬───────┬───────────────┤ │編│名 稱│所 在 地│申請時之負責人│備 註│ │號│ │ ├───┬───┤ │ │ │ │ │(登記)│(實際)│ │ ├─┼─────┼──────────┼───┼───┼───────────────┤ │1│見發公司 │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三路│林麗如│黃枝樹│⑴、黃枝樹原為總經理,林麗如於│ │ │ │137號1、2樓及B1 │ │ │ 106年2月5日過逝後,登記黃 │ │ │ │ │ │ │ 枝樹為董事長(迄今)。 │ │ │ │ │ │ │⑵、院五卷441至451頁登記資料。│ ├─┼─────┼──────────┼───┼───┼───────────────┤ │2│易速達公司│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三路│黃士誠│黃枝樹│⑴、100年5月22日黃士誠為登記之│ │ │ │137號2樓 │黃枝樹│ │ 董事長,黃枝樹為董事。 │ │ │ │ │ │ │⑵、103年5月15日起迄今,黃枝樹│ │ │ │ │ │ │ 為登記之董事長。 │ │ │ │ │ │ │⑶、院五卷453至463頁登記資料。│ ├─┼─────┼──────────┼───┼───┼───────────────┤ │3│大鵬灣大飯│屏東縣 │林麗如│黃枝樹│⑴、100年間,登記董事長事林麗 │ │ │店 │ │ │ │ 如,監察人黃枝樹。106年2月│ │ │ │ │ │ │ 5日林麗如過逝,登記黃枝樹 │ │ │ │ │ │ │ 為董事長。目前登記董事長黃│ │ │ │ │ │ │ 育仁。 │ │ │ │ │ │ │⑵、院五卷465至473頁登記資料。│ ├─┼─────┼──────────┼───┼───┼───────────────┤ │4│阿渡的店 │台東縣 │林明君│林明君│⑴、林明君、林文賢,均經高雄地│ ├─┼─────┼──────────┼───┼───┤ 檢署緩起訴確定(108年偵續字│ │5│勇勝車業 │花蓮縣 │林文賢│林文賢│ 8號、108年偵續字第9號)。 │ ├─┼─────┼──────────┼───┼───┼───────────────┤ │6│白浪滔滔 │花蓮縣 │吳宜娜│吳政芳│⑴、吳政芳經高雄地檢署緩起訴確│ ├─┼─────┼──────────┼───┼───┤ 定(108年偵續字7號)。 │ │7│浪花一朵朵│花蓮縣 │吳郁真│吳政芳│ │ └─┴─────┴──────────┴───┴───┴───────────────┘ ┌──────────────────────────────────────────┐ │附表五㈠ │ ├─┬─┬──┬─────┬──────┬─────┬───┬──────┬─────┤ │編│機│年度│ 補助期間 │補助法人資格│ 補助款 │每輛補│ 法令規定 │ 備註 │ │號│關│ │ │ │ 支付對象 │助金額│ │ │ ├─┼─┼──┼─────┼──────┼─────┼───┼──────┼─────┤ │ │ │ │98/5/5 │國內製造廠、│折抵車款後│3千元 │新購電動自行│ │ │ │ │ │至 │經銷商等不列│,由製造商│ │車補助辦法 │ │ │ │ │ │104/12/31 │入補助 │或經銷商提│ │ │ │ │ │ │ │ │ │出申請後核│ │ │ │ │ │環│ │ │ │撥 │ │ │ │ │1│保├──┼─────┼──────┼─────┼───┼──────┼─────┤ │ │署│ │105/1/1 │國內製造廠、│折抵車款後│2千元 │淘汰二行程機│ │ │ │ │ │至 │經銷商等不列│,由製造商│ │車及新購電動│ │ │ │ │ │106/12/31 │入補助 │或經銷商提│ │二輪車補助辦│ │ │ │ │ │ │ │出申請後核│ │法 │ │ │ │ │ │ │ │撥 │ │ │ │ ├─┼─┼──┼─────┼──────┼─────┼───┼──────┼─────┤ │ │ │ │101/12/5 │國內製造商或│車主 │1萬元 │經濟部發展電│ │ │ │ │ │至 │國外製造商之│ │ │動機車補助及│ │ │ │經│ │102/12/15 │代理商不列入│ │ │獎勵實施要點│ │ │ │濟│ │ │補助 │ │ │ │ │ │2│部├──┼─────┼──────┼─────┼───┼──────┼─────┤ │ │工│ │103/1/1 │國內製造商或│車主 │1萬元 │經濟部發展電│離島每輛補│ │ │業│ │至 │國外製造商之│ │ │動機車產業補│助加碼2萬 │ │ │局│ │106/12/10 │代理商不列入│ │ │助實施要點、│元,共3萬 │ │ │ │ │ │補助 │ │ │第15條修正規│元 │ │ │ │ │ │ │ │ │定 │ │ ├─┼─┼──┼─────┼──────┼─────┼───┼──────┼─────┤ │ │ │102 │102/5/22 │⑴地址登記於│⑴車主 │7千元 │102年度屏東 │ │ │ │ │ │至 │屏東縣之法人│⑵折抵車款│ │縣購買TES認 │ │ │ │ │ │102/12/20 │,每法人五輛│ 者,支付│ │證電動機車第│ │ │ │ │ │ │為限。 │ 予經銷商│ │二次加碼補助│ │ │ │ │ │ │⑵電動機車國│ │ │辦法 │ │ │ │ │ │ │內製造廠或國│ │ │ │ │ │ │ │ │ │外原廠代理商│ │ │ │ │ │ │ │ │ │及其經銷商、│ │ │ │ │ │ │屏│ │ │機車行等不列│ │ │ │ │ │ │東│ │ │入補助。 │ │ │ │ │ │3│縣├──┼─────┼──────┼─────┼───┼──────┼─────┤ │ │環│103 │103/3/11 │登記於屏東縣│⑴車主 │1萬元 │103年度淘汰 │ │ │ │保│ │至 │之法人 │⑵折抵車款│ │二行程機車換│ │ │ │局│ │103/12/20 │ │ 者,支付│ │購或新購TES │ │ │ │ │ │ │ │ 予經銷商│ │認證電動機車│ │ │ │ │ │ │ │ │ │加碼補助辦法│ │ │ │ ├──┼─────┼──────┼─────┼───┼──────┼─────┤ │ │ │104 │104/7/22 │1.登記於屏東│折抵車款後│7千元 │104年度淘汰 │ │ │ │ │ │至 │縣之法人 │,由製造商│ │二行程機車換│ │ │ │ │ │104/12/10 │2.電動二輪車│或經銷商提│ │購或新購電動│ │ │ │ │ │ │國內製造廠及│出申請後核│ │二輪車加碼補│ │ │ │ │ │ │經銷商不得請│撥 │ │助原則 │ │ │ │ │ │ │領補助 │ │ │ │ │ ├─┼─┼──┼─────┼──────┼─────┼───┼──────┼─────┤ │ │ │104 │104/10/15 │⑴設籍登記在│車主 │2萬元 │104年度花蓮 │ │ │ │ │ │至 │花蓮縣之租賃│ │ │縣新購電動機│ │ │ │ │ │104/12/15 │業者。 │ │ │車補助注意事│ │ │ │ │ │ │⑵國內製造廠│ │ │項(花東基金)│ │ │ │ │ │ │、經銷商等不│ │ │ │ │ │ │ │ │ │列入補助。 │ │ │ │ │ │ │ ├──┼─────┼──────┼─────┼───┼──────┼─────┤ │ │ │105 │105/1/15 │⑴設籍登記在│車主 │2萬元 │105年度花蓮 │ │ │ │ │ │至 │花蓮縣之租賃│ │ │縣新購電動機│ │ │ │ │ │105/12/15 │業者。 │ │ │車補助注意事│ │ │ │ │ │ │⑵國內製造廠│ │ │項(花東基金)│ │ │ │ │ │ │、經銷商等不│ │ │ │ │ │ │花│ │ │列入補助。 │ │ │ │ │ │4│蓮├──┼─────┼──────┼─────┼───┼──────┼─────┤ │ │縣│105 │105/1/20 │設籍登記於花│車主 │3萬元 │105年度花蓮 │ │ │ │環│ │至 │蓮縣之租賃業│ │ │縣租賃業者新│ │ │ │保│ │105/12/15 │者 │ │ │購電動機車補│ │ │ │局│ │ │ │ │ │助注意事項 │ │ │ │ ├──┼─────┼──────┼─────┼───┼──────┼─────┤ │ │ │104 │104/7/22 │國內製造商或│折抵車款後│900元 │花蓮縣淘汰二│104年補助 │ │ │ │、 │至 │國外廠原廠代│,由製造商│ │行程機車及新│金額為環保│ │ │ │105 │105/12/31 │理商及其經銷│或經銷商提│ │購電動二輪車│署補助款30│ │ │ │ │ │商不列入補助│出申請後核│ │補助辦法(空 │00元×30%=│ │ │ │ │ │ │撥 │ │汙基金) │900元。 │ │ │ │ │ │ │ │ │ │105年起補 │ │ │ │ │ │ │ │ │ │助金額為環│ │ │ │ │ │ │ │ │ │保署補助款│ │ │ │ │ │ │ │ │ │2000元×30│ │ │ │ │ │ │ │ │ │%=600元。 │ ├─┼─┼──┼─────┼──────┼─────┼───┼──────┼─────┤ │ │ │102 │102/10/7 │⑴設籍登記在│車主 │2萬元 │102年度臺東 │102年臺東 │ │ │ │ │至 │臺東縣之租賃│ │ │縣新購電動機│環保局僅有│ │ │ │ │102/12/15 │業者。 │ │ │車補助注意事│花東基金補│ │ │ │ │ │⑵國內製造廠│ │ │項(花東基金)│助,環保署│ │ │ │ │ │、經銷商等不│ │ │ │3000元及空│ │ │ │ │ │列入補助。 │ │ │ │汙基金900 │ │ │ │ │ │ │ │ │ │元等補助尚│ │ │ │ │ │ │ │ │ │未開始。 │ │5│臺├──┼─────┼──────┼─────┼───┼──────┼─────┤ │ │東│104 │104/1/1 │⑴設籍登記在│車主 │2萬元 │104年度臺東 │ │ │ │縣│ │至 │臺東縣之租賃│ │ │縣新購電動機│ │ │ │環│ │104/11/15 │業者。 │ │ │車補助注意事│ │ │ │保│ │ │⑵國內製造廠│ │ │項(花東基金)│ │ │ │局│ │ │、經銷商等不│ │ │ │ │ │ │ │ │ │列入補助。 │ │ │ │ │ │ │ ├──┼─────┼──────┼─────┼───┼──────┼─────┤ │ │ │104 │104/10/5 │國內製造廠 │折抵車款後│900元 │臺東縣環保局│104年補助 │ │ │ │、 │至 │經銷商等不 │,由製造商│ │淘汰二行程機│金額為環保│ │ │ │105 │105/12/31 │列入補助。 │或經銷商提│ │車及新購電動│署補助款30│ │ │ │ │ │ │出申請後核│ │二輪車補助要│00元×30%=│ │ │ │ │ │ │撥 │ │點(空汙基金)│900元。 │ │ │ │ │ │ │ │ │ │105年起補 │ │ │ │ │ │ │ │ │ │助金額為環│ │ │ │ │ │ │ │ │ │保署補助款│ │ │ │ │ │ │ │ │ │2000元×30│ │ │ │ │ │ │ │ │ │%=600元。 │ └─┴─┴──┴─────┴──────┴─────┴───┴──────┴─────┘ ┌──────────────────────────────────────────┐ │附表五㈡:見發公司經核定得申請補助之合格產品,暨本案實際購入之合格電池數量 │ ├─┬──────┬──────┬──────┬───────────────────┤ │ │核准日期 │見發公司生產│須搭配之電池│說 明│ │ │ │之電動機車 │生產商及數量│ │ ├─┼──────┼──────┼──────┼───────────────────┤ │1│102年7月25日│CC-999型 │維洋公司 │⑴、見發公司實際購買:632組電池 │ │ │(調查6卷584├──────┼──────┤⑵、全案申請補助之CC-999型機車: │ │ │、595頁) │每台機車 │2組電池 │ ①、共1247台,須2494組電池 │ │ │ │ │ │ ②、不足:1862組電池 │ ├─┼──────┼──────┼──────┼───────────────────┤ │2│104年12月8日│CC-999⑵型 │天宇公司 │⑴、見發公司實際購買:33組。 │ │ │(調查6卷619├──────┼──────┤⑵、全案申請補助之CC-999⑵型機車: │ │ │、687頁) │每台機車 │2組電池 │ ①、共268台,須536組電池 │ │ │ │ │ │ ②、不足:503組電池。 │ ├─┼──────┼──────┼──────┼───────────────────┤ │3│104年12月8日│CC-999⑶型 │佐茂公司 │⑴、見發公司實際購買:496組(102年8月 │ │ │(調查6卷619├──────┼──────┤ 至103年2月)。 │ │ │、687頁) │每台機車 │2組電池 │⑵、全案(105年)申請補助之CC-999⑶型 │ │ │ │ │ │ 機車: │ │ │ │ │ │ ①、共225台,須450組電池 │ │ │ │ │ │ ②、不足:0組電池 │ ├─┴──────┴──────┴──────┴───────────────────┤ │備註: │ │一、「說明欄」之統計數量:詳調查局製作之「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業者」 │ │ 、「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勇勝車業部分」表(附表二一之5、6)。 │ │二、見發公司雖曾向臺灣尼爾公司購入未檢驗合格345組及租用868組電池,但非合格得搭配見發│ │ 公司機車之電池,不能申請補助(參調查8卷214頁,經濟部標準局106年10月18日經標六字 │ │ 第00000000000號函)。 │ │三、CC-999型機車(維洋電池)測試報告(調查7卷257、258頁) │ │四、見發公司「電動機車營運服務計畫書(CC-999⑵⑶⑹型機車,104年10月28日)」中之「貳 │ │ 、產品介紹」之「四、關鍵零組件來源」之「鋰電池」的「供應商名稱」為天宇公司、佐 │ │ 茂公司(詳調查6卷623、634頁)。 │ └──────────────────────────────────────────┘ ┌────────────────────────────────────────────┐ │附表六:易速達公司:【㈣90台,有罪,論一罪】、【㈠至㈢:164台,不另為無罪諭知】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2年7月26日發│102年10月1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年11 │ │補 │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電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補助及獎勵│月8日核撥40萬元 │ │助 │ │ │助100台,工研院 │申請表,申請40台│實施要點 │至易速達公司合作│ │40 │ │ │於102年8月1日函 │。 ├───────┤金庫銀行南高雄分│ │台 │ │ │復同意。 │(調1卷79-82頁)│1萬元 │行帳號0000000000│ │ │ │ │(調1卷84頁) │ ├───────┤810號帳戶。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㈡│於102年8月30日發│102年12月4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年12 │ │補 │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電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5日核撥27萬元│ │助 │ │ │助30台,工研院於│申請表,申請27台│實施要點 │至易速達公司上開│ │27 │ │ │102年9月5日函復 │。 ├───────┤帳戶。 │ │台 │ │ │同意。 │(調1卷135-137頁│1萬元 │ │ │ │ │ │(調1卷139頁)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㈢│於102年11月25日 │102年12月9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年12 │左揭97萬│補 │ │ │發函(第00000000│電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7日核撥97萬元│、90萬元│助 │ │ │01號函)向工研院│申請表,申請97台│實施要點 │至易速達公司上開│一併匯款│97 │ │ │申請補助100台, │。 ├───────┤帳戶。 │,合計 │台 │ │ │工研院於102年12 │(調1卷177-183頁│1萬元 │ │187萬元 │ │ │ │月5日函復同意。 │) ├───────┤ │。 │ │ │ │(調1卷188-189頁│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 │ │ │ │ │ ├─┼────────┼────────┼───────┼────────┤ ├──┤ │㈣│於102年11月25日 │102年12月13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年12 │ │補 │ │ │發函(第00000000│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7日核撥90萬元│ │助 │ │ │02號函)向工研院│助申請表,申請90│實施要點 │至易速達公司上開│ │90 │ │ │申請補助100台, │台。 ├───────┤帳戶。 │ │台 │ │ │工研院於102年12 │(調1卷295-300頁│1萬元 │ │ │ │ │ │月10日函復同意。│) ├───────┤ │ │ │ │ │(調1卷305頁)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加註: │ │一、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㈠至㈢經濟部工業局撥付補助款合計164萬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三、本表共向經濟部工業局詐得90萬元(即編號㈣之90台)。 │ └────────────────────────────────────────────┘ ┌────────────────────────────────────────────┐ │附表七:阿渡的店102年度部分,173台(150+23)【㈠至㈣,共173台均有罪,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2年11月20日 │102年12月12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年12 │左揭150 │左 │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7日核撥150萬 │萬、23萬│揭 │ │ │補助150台,工研 │助申請表,申請 │實施要點 │元至阿渡的店臺灣│元一併匯│㈠ │ │ │院於102年11月25 │150台。 ├───────┤企銀臺東分行帳號│款,合計│、 │ │ │日函復同意。 │(調5卷307-316頁│1萬元 │00000000000號帳 │173萬元 │㈢ │ │ │(調5卷320-321頁│) ├───────┤戶 │。 │為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相 │ ├─┼────────┼────────┼───────┼────────┤ │同 │ │㈡│ │102年12月13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年12 │ │之 │ │ │ │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7日核撥23萬元│ │150 │ │ │ │助申請表,申請23│實施要點 │至阿渡的店臺灣企│ │台 │ │ │ │台。 ├───────┤銀臺東分行帳號 │ │。 │ │ │ │(調5卷479-481頁│1萬元 │00000000000號帳 │ │左 │ │ │ │) ├───────┤戶 │ │揭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㈡ │ ├─┼────────┼────────┼───────┼────────┼────┤、 │ │㈢│於102年11月20日 │ │102年度台東縣 │ │ │㈣ │ │ │發函向臺東縣環保│ │新購電動機車補│ │ │為 │ │ │局申請補助150台 │ │助注意事項(花│ │ │相 │ │ │,該局於102年11 │ │東基金) │臺東縣環保局於 │ │同 │ │ │月25日函復同意。│102年12月13日購 │ │103年3月4日匯款 │ │之 │ │ │(調6卷3頁)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346萬元(含匯費 │ │23 │ ├─┼────────┤表,申請173台。 │2萬元 │30元)至阿渡的店│ │台 │ │㈣│於102年12月10日 │(調6卷47頁) │ │臺灣企銀臺東分行│ │︵ │ │ │發函向臺東縣環保│ │ │帳號00000000000 │ │共 │ │ │局申請補助23台,│ ├───────┤號帳戶 │ │173 │ │ │該局於102年12月 │ │臺東縣環保局 │ │ │台 │ │ │12日函復同意。 │ │ │ │ │︶ │ │ │(調6卷31頁) │ │ │ │ │ │ ├─┴────────┴────────┴───────┴────────┴────┴──┤ │加註: │ │一、㈠、㈡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㈢、㈣係以同一份申請表向臺東縣環保局提出補助申請。 │ │三、本表173台,共詐得519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73萬元。 │ │ ⑵臺東縣環保局部分詐得346萬元。 │ └────────────────────────────────────────────┘ ┌────────────────────────────────────────────┐ │附表八:阿渡的店104年部分(95台)【㈠至㈣,共95台均有罪,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4年5月27日發│104年8 月3日新購│104年度臺東縣 │臺東縣環保局於 │ │左 │ │ │函向台東縣環保局│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104年12月1日匯款│ │揭 │ │ │申請補助95台,臺│表,申請95台。 │助注意事項(花│190萬元(含匯費 │ │㈠ │ │ │東縣環保局於104 │(調6卷353頁) │東基金) │30元)至阿渡的店│ │至 │ │ │年6月5日函復同意│ ├───────┤臺東縣鹿野地區農│ │㈣ │ │ │。 │ │2萬元 │會帳號0000000000│ │為 │ │ │(調6卷139頁) │ ├───────┤810號帳戶。 │ │相 │ │ │ │ │臺東縣環保局 │ │ │同 │ ├─┼────────┼────────┼───────┼────────┼────┤之 │ │㈡│ │104年8 月5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4年8月│ │95 │ │ │ │電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產業補助實│18日核撥95萬元至│ │台 │ │ │ │申請表,申請95台│施要點、第15條│阿渡的店臺灣企銀│ │。 │ │ │ │。 │修正規定 │臺東分行帳號7701│ │ │ │ │ │(調5卷513-519頁├───────┤0000000號帳戶。 │ │ │ │ │ │) │1萬元 │ │ │ │ │ │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㈢│ │104年8月26日新購│新購電動自行車│臺東縣環保局於10│ │ │ │ │ │電動二輪車申請表│補助辦法 │4年12月25日匯款 │ │ │ │ │ │,申請41台;104 │ │(54台)162,000 │ │ │ │ │ │年8月26日新購電 ├───────┤元(含匯費30元)│ │ │ │ │ │動二輪車申請表,│3,000元 │、105年3月18日匯│ │ │ │ │ │申請54台,共申請│ │款(41台)123,00│ │ │ │ │ │95台。 ├───────┤0元(含匯費30元 │ │ │ │ │ │(調6卷159、223 │環保署 │)給見發公司合作│ │ │ │ │ │頁) │ │金庫銀行東高雄分│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793號帳戶。 │ │ │ ├─┼────────┼────────┼───────┼────────┼────┤ │ │㈣│ │104年8月26日新購│台東縣環保局淘│臺東縣環保局於10│ │ │ │ │ │電動二輪車補助申│汰二行程機車及│4 年11月10日匯款│ │ │ │ │ │請表,申請95台。│新購電動二輪車│85,500元(含匯費│ │ │ │ │ │(調6卷303頁) │補助要點(空污│30元)給見發公司│ │ │ │ │ │ │基金) │合作金庫銀行東高│ │ │ │ │ │ ├───────┤雄分行帳號526371│ │ │ │ │ │ │900元 │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 │ │ │臺東縣環保局 │ │ │ │ ├─┴────────┴────────┴───────┴────────┴────┴──┤ │加註: │ │一、㈡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㈢、㈣申請人雖為阿渡的店,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故補助款│ │ 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共詐得322萬500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95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28萬5000元; │ │ ⑶臺東縣環保局部分詐得198萬5500元。 │ └────────────────────────────────────────────┘ ┌────────────────────────────────────────────┐ │附表九:大鵬灣大飯店102年部分(5台)【無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2年10月2日發│屏東縣購買TES認 │102年度屏東縣 │屏東縣政府環保局│支出傳票│左 │ │ │函向屏東縣政府環│證電動機車產品補│購買TES認證電 │於102年12月20日 │雖記載匯│揭 │ │ │保局申請補助5台 │助申請表(未載申│動機車第二次加│匯款3萬5,000元(│款42,000│㈠ │ │ │,該局於102年10 │請日),申請5台 │碼補助辦法 │含匯費30元)至大│元,惟匯│、 │ │ │月8日函復同意。 │。 ├───────┤鵬灣大飯店玉山銀│給大鵬灣│㈡ │ │ │(調3卷185頁) │(調3卷11-12頁)│7,000元 │行東港分行帳號09│大飯店僅│為 │ │ │ │ ├───────┤00000000000號帳 │35,000元│相 │ │ │ │ │屏東縣政府環保│戶 │(其餘與│同 │ │ │ │ │局 │ │本案無關│之 │ │ │ │ │ │ │)。 │5 │ ├─┼────────┼────────┼───────┼────────┼────┤台 │ │㈡│於102年10月14日 │102年10月25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4年12 │ │。 │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6日開立支票號 │ │ │ │ │補助5台,工研院 │助申請表,申請5 │實施要點 │碼FG0000000號之 │ │ │ │ │於102年10月22日 │台。 ├───────┤支票給付5萬元。 │ │ │ │ │函復同意。 │(調3卷11-12頁)│1萬元 │ │ │ │ │ │(調3卷17-18頁)│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加註: │ │一、㈡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本表共領得8萬5,000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5萬元; │ │ ⑵屏東縣環保局部分3萬5000元。 │ └────────────────────────────────────────────┘ ┌────────────────────────────────────────────┐ │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104年度(150+250台)【㈠至㈣,共400台均有罪,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 │104年8月31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4年9月│左揭150 │左 │ │ │ │電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產業補助實│18日核撥150萬元 │萬、300 │揭 │ │ │ │申請表,申請150 │施要點、第15條│至易速達小琉球彰│萬元一併│㈠ │ │ │ │台。 │修正規定 │化銀行前鎮分行帳│匯款,合│至 │ │ │ │(調1卷409-419頁├───────┤號00000000000000│計450萬 │㈢ │ │ │於104年7月16日發│) │1萬元 │號帳戶。 │元。 │為 │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 ├───────┤ │ │相 │ │ │助150台,工研院 │ │經濟部工業局 │ │ │同 │ ├─┤於104年8月26日函├────────┼───────┼────────┤ │之 │ │㈡│復同意。 │104年8月31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4年9月│ │150 │ │ │(調1卷431-432頁│離島電動機車產品│機車產業補助實│18日核撥300萬元 │ │台 │ │ │) │補助申請表,申請│施要點、第15條│至易速達小琉球彰│ │車 │ │ │ │150台。 │修正規定(離島│化銀行前鎮分行帳│ │。 │ │ │ │ │加給) │ │ │ │ │ │ │(調2卷3-14頁) ├───────┤號00000000000000│ │ │ │ │ │ │2萬元 │號帳戶。 │ │ │ │ │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㈢│於104年9月3日發 │104年12月10日( │⒈新購電動自行│屏東縣政府環保局│⑴易速達│ │ │ │函(同年12月10日│同年12月18日補收│ 車補助辦法 │於105年1月15日匯│小琉球已│ │ │ │補件)向屏東縣政│件章)補助淘汰二├───────┤款150萬元(含匯 │繳還左揭│ │ │ │府環保局申請補助│行程機車換購及新│ 3,000元 │費30元)至見發公│款項其中│ │ │ │150台,該局於104│購電動二輪車申請├───────┤司臺灣企銀苓雅分│60萬元;│ │ │ │年12月16日函復同│表,申請150台。 │ 環保署 │行帳號0000000000│屏東縣環│ │ │ │意。 │(調2卷402頁) ├───────┤2號帳戶。 │保局復將│ │ │ │(調2卷361頁) │ │⒉104年度淘汰 │ │其中45萬│ │ │ │ │ │ 二行程機車或│ │元繳還環│ │ │ │ │ │ 新購電動二輪│ │保署。 │ │ │ │ │ │ 車加碼補助原│ │⑵屏東縣│ │ │ │ │ │ 則 │ │環保局於│ │ │ │ │ ├───────┤ │訴訟中拋│ │ │ │ │ │ 7,000元 │ │棄其餘90│ │ │ │ │ ├───────┤ │萬元之請│ │ │ │ │ │ 屏東縣環保局│ │求。 │ │ ├─┼────────┼────────┼───────┼────────┼────┼──┤ │㈣│ │104年12月25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年1月│左揭250 │左 │ │ │ │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4日核撥250萬元至│萬、500 │揭 │ │ │ │助申請表,申請 │實施要點 │易速達小琉球彰化│萬元一併│㈣ │ │ │ │250台。 ├───────┤銀行前鎮分行帳號│匯款,合│、 │ │ │於104年12月9日發│(調2卷185-201頁│1萬元 │00000000000000號│計750萬 │㈤ │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 ├───────┤帳戶。 │元。 │為 │ │ │助250台,工研院 │ │經濟部工業局 │ │ │相 │ ├─┤於104年12月18日 ├────────┼───────┼────────┤ │同 │ │㈤│函復同意。 │104年12月25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年1月│ │之 │ │ │(調2卷205、276 │置離島電動機車產│機車補助及獎勵│4日核撥500萬元至│ │250 │ │ │-277頁) │品補助申請表,申│實施要點(離島│易速達小琉球彰化│ │台 │ │ │ │請250台。 │加給) │銀行前鎮分行帳號│ │車 │ │ │ │(調2卷255-272頁├───────┤00000000000000號│ │。 │ │ │ │) │2萬元 │帳戶。 │ │ │ │ │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加註: │ │一、㈠、㈡、㈣、㈤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二、㈢之申請人雖為易速達小琉球,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故補助│ │ 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共詐得1,350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200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45萬元; │ │ ⑶屏東縣環保局部分詐得105萬元。 │ └────────────────────────────────────────────┘ ┌────────────────────────────────────────────┐ │附表十一:白浪滔滔民宿(100台)【附表十一、十二各100台,由吳政芳同時申請,論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分別於104年11月 │104年12月25日新 │104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 │左 │ │ │25日、同年12月15│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105年1月12日匯款│ │揭 │ │ │日發函向花蓮縣環│表,申請100台。 │助注意事項(花│200萬元(含手續 │ │㈠ │ │ │保局各申請補助50│(調5卷109頁) │東基金) │費30元)至白浪滔│ │至 │ │ │台(合計100台) │ ├───────┤滔民宿玉山銀行花│ │㈢ │ │ │,該局分別於同年│ │2萬元 │蓮分行帳號102394│ │為 │ │ │月11日、17日函復│ ├───────┤0000000號帳戶 │ │相 │ │ │同意。 │ │花蓮縣環保局 │ │ │同 │ │ │(調5卷103-107 │ │ │ │ │之 │ │ │頁) │ │ │ │ │100 │ ├─┼────────┼────────┼───────┼────────┼────┤台 │ │㈡│分別於104年12月9│105年1月4日購置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年3月│ │。 │ │ │日、同年月15日發│動機車產品補助申│機車補助及獎勵│18日開立支票號碼│ │ │ │ │函向工研院各申請│請表,申請100台 │實施要點 │FG0000000號之支 │ │ │ │ │補助50台(合計10│。 │ │票給付100萬元( │ │ │ │ │0台),該院分別 │(調5卷59-66頁)├───────┤於105年3月30日入│ │ │ │ │於同年月10日、16│ │1萬元 │帳)。 │ │ │ │ │日函復同意。 │ ├───────┤ │ │ │ │ │(調5卷67-70頁)│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㈢│ │申請100台 │⒈新購電動自行│花蓮縣環保局於10│與附表十│ │ │ │ │(與浪花一朵朵民│ 車補助辦法 │5年2月2日匯款39 │二㈢之款│ │ │ │ │宿之100台同時申 ├───────┤萬元(含手續費30│項一併匯│ │ │ │ │請)。 │ 3,000元 │元)至見發公司合│款,合計│ │ │ │ │(調5卷289-296頁├───────┤作金庫銀行東高雄│78萬元。│ │ │ │ │) │ 環保署 │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03861號帳戶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900元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加註: │ │一、㈡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㈢之申請人雖為白浪滔滔民宿,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故補助│ │ 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共詐得339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00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30萬元; │ │ ⑶花蓮縣環保局部分詐得209萬元。 │ │四、上開金額白浪滔滔民宿已全額返還予工業局之代辦單位工研院、環保署及花蓮縣環保局。 │ └────────────────────────────────────────────┘ ┌────────────────────────────────────────────┐ │附表十二:浪花一朵朵民宿(100台)【附表十一、十二各100台,由吳政芳同時申請,論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分別於104年11月 │104年12月25日新 │104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10│ │左 │ │ │25日、同年12月15│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5年1月12日匯款20│ │揭 │ │ │日發函向花蓮縣環│表,申請100台。 │助注意事項(花│0萬元(含手續費3│ │㈠ │ │ │保局各申請補助50│(調查5卷第209頁│東基金) │0元)至浪花一朵 │ │至 │ │ │台(合計100台) │) ├───────┤朵民宿玉山銀行花│ │㈢ │ │ │,該局分別於同年│ │2萬元 │蓮分行帳號102394│ │為 │ │ │月11日、17日函復│ ├───────┤0000000號帳戶 │ │相 │ │ │同意。 │ │花蓮縣環保局 │ │ │同 │ │ │(調5卷203、207 │ │ │ │ │之 │ │ │頁) │ │ │ │ │100 │ ├─┼────────┼────────┼───────┼────────┼────┤台 │ │㈡│分別於104年12月9│105年1月4日購置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年3月│ │。 │ │ │日、同年月15日發│動機車產品補助申│機車補助及獎勵│18日開立支票號碼│ │ │ │ │函向工研院各申請│請表,申請100台 │實施要點 │FG0000000號之支 │ │ │ │ │補助50台(合計10│。 │ │票給付100萬元( │ │ │ │ │0台),該院分別 │(調查5卷第15-22├───────┤於105年3月30日入│ │ │ │ │於同年月10日、16│頁) │1萬元 │帳)。 │ │ │ │ │日函復同意。 │ ├───────┤ │ │ │ │ │(調5卷26-29頁)│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㈢│ │申請100台 │⒈新購電動自行│花蓮縣環保局於10│與附表十│ │ │ │ │(與白浪滔滔民宿│ 車補助辦法 │5年2月2日匯款39 │一㈢之款│ │ │ │ │之100台同時申請 ├───────┤萬元(含手續費30│項一併匯│ │ │ │ │)。 │ 3,000元 │元)至見發公司合│款,合計│ │ │ │ │(調5卷289-296頁├───────┤作金庫銀行東高雄│78萬元。│ │ │ │ │) │ 環保署 │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03861號帳戶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900元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加註: │ │一、㈡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㈢之申請人雖為浪花一朵朵民宿,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故補│ │ 助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共詐得339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00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30萬元; │ │ ⑶花蓮縣環保局部分詐得209萬元。 │ │四、上開金額浪花一朵朵民宿已全額返還予工業局之代辦單位工研院、環保署及花蓮縣環保局。 │ └────────────────────────────────────────────┘ ┌────────────────────────────────────────────┐ │附表十三:勇勝車業300台(150、150)+193台(150、30、13),共493台【論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5年2月4日及5│105年5月6日租賃 │105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 │左 │ │ │日發函向花蓮縣環│業者新購動機車補│租賃業者新購電│105年8月5日匯入 │ │揭 │ │ │保局申請補助300 │助申請表,申請 │動機車補助注意│450萬元至勇勝車 │ │㈠ │ │ │台,該局於105年2│150台(型號CC-99│事項 │業林文賢臺灣銀行│ │至 │ │ │月26日函復同意先│9⑵75台、CC-999 ├───────┤花蓮分行帳號 │ │㈤ │ │ │購置150台。 │⑶75台)。 │3萬元 │000000000000號帳│ │, │ │ │(調4卷170頁) │(調4卷167頁) ├───────┤戶。 │ │合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計 │ ├─┼────────┼────────┼───────┼────────┼────┤共 │ │㈡│ │105年5月16日申請│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10│ │300 │ │ │ │150台。 │ 車及新購電動│5年6月13日匯款39│ │台 │ │ │ │(調4卷583 -595 │ 二輪車補助辦│萬元(含手續費30│ │︵ │ │ │ │頁) │ 法 │元)至見發公司合│ │㈠ │ │ │ │ ├───────┤作金庫銀行東高雄│ │、 │ │ │ │ │ 2,000元 │分行帳號00000000│ │㈡ │ │ │ │ ├───────┤03861號帳戶。 │ │為 │ │ │ │ │ 環保署 │ │ │相 │ │ │ │ ├───────┤ │ │同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之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150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台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600元 │ │ │㈢ │ │ │ │ ├───────┤ │ │加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㈣ │ ├─┼────────┼────────┼───────┼────────┼────┤共 │ │㈢│ │105年7月20日新購│105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調查局所│150 │ │ │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105年10月27日匯 │製作之「│台 │ │ │ │表,申請70台(型│助注意事項(花│入140萬元(含手 │電池出貨│︶ │ │ │ │號CC-999⑶)。 │東基金) │續費30元)至勇勝│及申請補│; │ │ │ │(調4卷311頁) ├───────┤車業林文賢彰化銀│助時序表│︵ │ │ │ │ │2萬元 │行花蓮分行帳號 │-勇勝車 │㈤ │ │ │ │ ├───────┤00000000000000號│業部分」│之 │ │ │ │ │花蓮縣環保局 │帳戶。 │表格,就│150 │ ├─┼────────┼────────┼───────┼────────┤105/7/20│台 │ │㈣│於105年3月3日發 │105年7月20日租賃│105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之申請數│, │ │ │函向花蓮縣環保局│業者新購電動機車│租賃業者新購電│105年12月27日匯 │量,合併│與 │ │ │申請補助150台, │補助申請表,申請│動機車補助注意│入240萬元(含手 │載為型號│㈢ │ │ │該局於105年7月4 │80台(型號CC-999│事項 │續費30元)至勇勝│CC-999⑵│㈣ │ │ │日函復同意購置 │⑵75台、CC-999⑶├───────┤車業林文賢彰化銀│75台、CC│合 │ │ │80台(型號CC-999│5台)。 │3萬元 │行花蓮分行帳號 │-999⑶75│計 │ │ │⑵40台、CC-999⑶│(調4卷第251頁)├───────┤00000000000000號│台。 │之 │ │ │40台)。 │ │花蓮縣環保局 │帳戶。 │ │150 │ │ │(調4卷253頁) │ │ │ │ │台 │ ├─┼────────┼────────┼───────┼────────┼────┤, │ │㈤│ │105年7月26日申請│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 │ │為 │ │ │ │150台。 │ 車及新購電動│105年8月12日匯款│ │相 │ │ │ │(調4卷583-593、│ 二輪車補助辦│39萬元(含手續費│ │同 │ │ │ │597頁) │ 法 │30元)至見發公司│ │之 │ │ │ │ ├───────┤彰化銀行前鎮分行│ │150 │ │ │ │ │ 2,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 │台 │ │ │ │ ├───────┤00號帳戶。 │ │︶ │ │ │ │ │ 環保署 │ │ │ │ │ │ │ ├───────┤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600元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㈥│於105年2月17日發│105年8月4日購置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年9月│ │與 │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動機車產品補助申│機車產業補助實│21日開立支票號碼│ │上 │ │ │助,該局於105年2│請表,申請300台 │施要點 │FG0000000號之支 │ │開 │ │ │月25日函復同意。│(型號CC-999⑵ ├───────┤票給付300萬元( │ │㈠ │ │ │(調4卷53頁) │150台、CC-999⑶ │1萬元 │於105年10月4日入│ │至 │ │ │ │150台)。 ├───────┤帳至勇勝車業林文│ │㈤ │ │ │ │(調4卷7-27頁) │經濟部工業局 │賢臺灣銀行花蓮分│ │為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相 │ │ │ │ │ │4133號帳戶)。 │ │同 │ │ │ │ │ │ │ │之 │ │ │ │ │ │ │ │300 │ │ │ │ │ │ │ │台 │ │ │ │ │ │ │ │。 │ ├─┼────────┼────────┼───────┼────────┼────┼──┤ │㈦│ │105年11月4日新購│105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 │左 │ │ │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105年11月23日匯 │ │揭 │ │ │ │表,申請150台( │助注意事項(花│入300萬元(含手 │ │㈦ │ │ │ │型號CC-999⑵75台│東基金) │續費30元)至勇勝│ │、 │ │ │ │、CC-999⑶75台)├───────┤車業林文賢彰化銀│ │㈧ │ │ │ │。 │2萬元 │行花蓮分行帳號 │ │為 │ │ │ │(調4卷第375頁)├───────┤00000000000000號│ │相 │ │ │ │ │花蓮縣環保局 │帳戶。 │ │同 │ ├─┼────────┼────────┼───────┼────────┼────┤之 │ │㈧│ │105年11月7日申請│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10│ │150 │ │ │ │150台。 │ 車及新購電動│5年11月23日匯款3│ │台 │ │ │ │(調4卷583-593、│ 二輪車補助辦│9萬元(含手續費3│ │。 │ │ │ │599頁) │ 法 │0元)至見發公司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東高│ │ │ │ │ │ │ 2,000元 │雄分行帳號526371│ │ │ │ │ │ ├───────┤0000000號帳戶。 │ │ │ │ │ │ │ 環保署 │ │ │ │ │ │ │ ├───────┤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600元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㈨│ │105年12月2日新購│105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㈨、、│左 │ │ │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105年12月27日匯 │之補助│揭 │ │ │ │表,申請30台(型│助注意事項(花│入60萬元(含手續│款一併匯│㈨ │ │ │ │號CC-999⑵)。 │東基金) │費30元)至勇勝車│款,合計│、 │ │ │ │(調4卷497頁) ├───────┤業林文賢彰化銀行│86萬元。│㈩ │ │ │ │ │2萬元 │花蓮分行帳號 │ │為 │ │ │ │ ├───────┤00000000000000號│ │相 │ │ │ │ │花蓮縣環保局 │帳戶。 │ │同 │ ├─┼────────┼────────┼───────┼────────┼────┤之 │ │㈩│ │102年12月2日申請│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 │ │30 │ │ │ │30台。 │ 車及新購電動│105年12月22日匯 │ │台 │ │ │ │(調4卷583-593、│ 二輪車補助辦│款7萬8,000元(含│ │。 │ │ │ │601頁) │ 法 │手續費30元)至見│ │ │ │ │ │ ├───────┤發公司合作金庫銀│ │ │ │ │ │ │ 2,000元 │行東高雄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環保署 │帳戶。 │ │ │ │ │ │ ├───────┤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600元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105年12月7日新購│105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㈨、、│左 │ │ │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105年12月27日匯 │之補助│揭 │ │ │ │表,申請12台(型│助注意事項(花│入24萬元、2萬( │款一併匯│ │ │ │ │號CC-999⑵)。 │東基金) │含手續費30元)至│款,合計│ │ │ │ │(調4卷533頁) ├───────┤勇勝車業林文賢彰│86萬元。│合 │ │ │ │ │2萬元 │化銀行花蓮分行帳│ │計 │ │ │ │ ├───────┤號00000000000000│ │13 │ │ │ │ │花蓮縣環保局 │號帳戶。 │ │台 │ ├─┼────────┼────────┼───────┤ │ │; │ ││ │105年12月9日新購│105年度花蓮縣 │ │ │︵ │ │ │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 │ │ │ │ │ │表,申請1 台(型│助注意事項(花│ │ │之 │ │ │ │號CC-999⑵)。 │東基金) │ │ │13 │ │ │ │(調4卷559頁) ├───────┤ │ │台 │ │ │ │ │2萬元 │ │ │, │ │ │ │ ├───────┤ │ │與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 ││ │105年12月9日申請│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 │ │合 │ │ │ │13台。 │ 車及新購電動│106年2月7日匯款 │ │計 │ │ │ │(調4卷583-593、│ 二輪車補助辦│3萬3,800元(含手│ │之 │ │ │ │603頁) │ 法 │續費30元)至見發│ │13 │ │ │ │ ├───────┤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台 │ │ │ │ │ 2,000元 │東高雄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為 │ │ │ │ │ 環保署 │帳戶。 │ │相 │ │ │ │ ├───────┤ │ │同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之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13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台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600元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105年12月1日申請│經濟部發展電動│未核撥。 │ │即 │ │ │ │300台。 │機車產業補助實│ │ │㈦ │ │ │ │(調6卷399、403 │施要點 │ │ │至 │ │ │ │頁) ├───────┤ │ │ │ │ │ │ │1萬元 │ │ │之 │ │ │ │ ├───────┤ │ │193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台 │ ├─┴────────┴────────┴───────┴────────┴────┴──┤ │加註: │ │一、㈥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㈡、㈤、㈧、㈩、之申請人雖為勇勝車業,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 │ 核撥,故補助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㈢、㈦、㈨、、之補助款(263輛×2萬元=526萬元)、編號㈡、㈤、㈧、㈩、之補 │ │ 助款(493輛×2,000元=98萬6,000元、493輛×600元=29萬5,800元)共654萬1,800元,經花蓮│ │ 縣環保局以108年4月9日花環空字第1080008645號函撤銷追繳;編號㈠、㈣之補助款(230輛×3 │ │ 萬元)共690萬元,經花蓮縣環保局以108年5月10日花環空字第1080013431號函撤銷追繳。上開 │ │ 金額總計13,441,800元,即本件108年度附民第414號損害賠償案件原告花蓮縣環保局訴之聲明請│ │ 求金額。 │ │四、本表共詐得1644萬1800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300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98萬6000元; │ │ ⑶花蓮縣環保局部分詐得1245萬5800元。 │ └────────────────────────────────────────────┘ ┌────────────────────────────────────────────┐ │附表十四:大鵬灣大飯店103年部分(50+70台)【論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3年9月12日發│103年10月15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3年10 │ │左 │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31日核撥50萬元│ │揭 │ │ │助50台,工研院於│助申請表,申請50│實施要點 │至大鵬灣大飯店玉│ │㈠ │ │ │103年9月24日函復│台。 ├───────┤山銀行東港分行帳│ │、 │ │ │同意。 │(調3卷29-32頁)│1萬元 │號0000000000000 │ │㈡ │ │ │(調3卷36頁) │ ├───────┤號帳戶 │ │為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相 │ ├─┼────────┼────────┼───────┼────────┼────┤同 │ │㈡│ │103年10月16日屏 │103年度淘汰二 │屏東縣環保局於 │支出傳票│之 │ │ │ │東縣購買TES認證 │行程機車換購或│103年11月10日匯 │雖記載匯│50 │ │ │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TES認證電 │款50萬元(含匯費│款51萬元│台 │ │ │ │表,申請50台。 │動機車加碼補助│30元)至見發公司│,惟匯給│。 │ │ │ │(調3卷315-316頁│辦法 │臺灣企銀苓雅分行│見發公司│ │ │ │ │) ├───────┤帳號00000000000 │僅50萬元│ │ │ │於103年3月18日、│ │1萬元 │號帳戶 │(其餘與│ │ │ │26日發函向屏東縣│ ├───────┤ │本案無關│ │ │ │環保局申請補助 │ │屏東縣環保局 │ │)。 │ │ ├─┤120台,該局於103├────────┼───────┼────────┼────┼──┤ │㈢│年4月8日函復同意│103年11月7日屏東│103年度淘汰二 │屏東縣環保局於 │ │左 │ │ │。 │縣購買TES認證電 │行程機車換購或│103年11月25日匯 │ │揭 │ │ │(調3卷203頁) │動機車補助申請表│新購TES認證電 │款70萬元(含匯費│ │㈢ │ │ │ │,申請70台(調3 │動機車加碼補助│30元)至見發公司│ │、 │ │ │ │卷247-251頁) │辦法 │臺灣企銀苓雅分行│ │㈣ │ │ │ │ ├───────┤帳號00000000000 │ │為 │ │ │ │ │1萬元 │號帳戶 │ │相 │ │ │ │ ├───────┤ │ │同 │ │ │ │ │屏東縣環保局 │ │ │之 │ ├─┼────────┼────────┼───────┼────────┼────┤70 │ │㈣│於103年10月20日 │103年11月5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3年12 │ │台 │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電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補助及獎勵│月5日核撥70萬元 │ │。 │ │ │補助70台,工研院│申請表,申請70台│實施要點 │至大鵬灣大飯店玉│ │ │ │ │於103年10月24日 │。 ├───────┤山銀行東港分行帳│ │ │ │ │函復同意。 │(調3卷95-100頁 │1萬元 │號0000000000000 │ │ │ │ │(調3卷106頁) │ ) ├───────┤號帳戶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說明: │ │一、㈠、㈣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㈡、㈢之車主雖為大鵬灣大飯店,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故補│ │ 助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共詐得240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20萬元。 │ │ ⑵屏東縣環保局部分詐得120萬元。 │ └────────────────────────────────────────────┘ ┌────────────────────────────────────────────┐ │附表十五:和解、訴訟、還款情形 │ ├─┬──┬──┬────┬──────┬─────────┬─────────┬────┤ │編│調解│補助│相對人 │移送調解案號│和解及調解內容略以│ 還款情形 │ 備註 │ │號│案號│機關│ │(卷證頁次)│ │ │ │ ├─┼──┼──┼────┼──────┼─────────┼─────────┼────┤ │㈠│本院│經 │黃枝樹、│109雄司附民 │黃枝樹、見發公司、│黃枝樹總計已返還32│8月、9月│ │ │108 │濟 │見發公司│移調字366號 │易速達公司除已於調│5萬元: │均遲付。│ │ │附民│部 │、易速達│(院卷三65- │解期日前給付完畢 │⒈調解期日前給付完│ │ │ │70 │工 │公司 │67頁) │205萬元外,願再連 │ 畢205萬元。 │ │ │ │號 │業 │(A) │ │帶返還工研院1143萬│⒉109年4至7月均於 │ │ │ │ │局 │ │ │6000元(分期匯款給│ 每月15日前匯款15│ │ │ │ │︵ │ │ │付)。 │ 萬元。 │ │ │ │ │委 │ │ │ │⒊109年9月23日匯款│ │ │ │ │託 │ │ │ │ 45萬元(8、9、10│ │ │ │ │工 │ │ │ │ 月各15萬元)。 │ │ │ │ │研 │ │ │ │⒉109年11月13日匯 │ │ │ │ │院 │ │ │ │ 款15萬元。 │ │ │ │ │︶ │ │ │ │(院卷五364、409、│ │ │ │ │ │ │ │ │419-437頁) │ │ │ │ │ ├────┼──────┼─────────┼─────────┼────┤ │ │ │ │阿渡的店│本院109雄司 │阿渡的店、林明君願│林明君已於109年10 │ │ │ │ │ │、林明君│附民移調字 │連帶給付268萬元( │月23日匯款20萬元予│ │ │ │ │ │ │807號、高雄 │109年10月30日前給 │工研院。 │ │ │ │ │ │ │地檢109雄司 │付20萬元,其餘248 │(院卷五385、427頁│ │ │ │ │ │ │調字第1529號│萬元於黃枝樹、見發│) │ │ │ │ │ │ │(院卷五85- │公司、易速達公司均│ │ │ │ │ │ │ │86頁) │未依調解筆錄履行時│ │ │ │ │ │ │ │ │,就不足額部分分期│ │ │ │ │ │ │ │ │匯款給付)。 │ │ │ │ │ │ ├────┼──────┼─────────┼─────────┼────┤ │ │ │ │林文賢即│109雄司附民 │林文賢即勇勝車業願│林文賢已於109年10 │ │ │ │ │ │勇勝車業│移調字932號 │給付300萬元(109年│月23日匯款20萬元予│ │ │ │ │ │ │(院卷五89- │10月30日前給付20萬│工研院。 │ │ │ │ │ │ │90頁) │元,其餘280萬元於 │(院卷五389、427頁│ │ │ │ │ │ │ │黃枝樹、見發公司、│) │ │ │ │ │ │ │ │易速達公司均未依調│ │ │ │ │ │ │ │ │解筆錄履行時,就不│ │ │ │ │ │ │ │ │足額部分分期匯款給│ │ │ │ │ │ │ │ │付)。 │ │ │ │ ├──┤ ├────┼──────┼─────────┼─────────┼────┤ │ │(無)│ │浪花一朵│(無) │(無) │白浪滔滔、浪花一朵│ │ │ │ │ │朵、白浪│ │ │朵民宿實際負責人吳│ │ │ │ │ │滔滔民宿│ │ │政芳已於107年12月 │ │ │ │ │ │(B、C)│ │ │25日繳回補助款,共│ │ │ │ │ │ │ │ │計200萬元。 │ │ │ │ │ │ │ │ │(院卷五439頁) │ │ ├─┼──┼──┼────┼──────┼─────────┼─────────┼────┤ │㈡│本院│環 │黃枝樹、│109雄司附民 │黃枝樹、見發公司、│黃枝樹總計已返還60│8月、9月│ │ │108 │保 │見發公司│移調字660號 │易速達公司願連帶返│萬元: │及11月均│ │ │附民│署 │、易速達│(院卷三305-│還800萬元(109年8 │⒈109年9月23日匯款│遲付。 │ │ │373 │ │公司 │306頁) │月15日前給付30萬元│ 50萬元(8月30萬 │ │ │ │號 │ │(D) │ │,其餘770萬元分期 │ 元;9、10月各10 │ │ │ │ │ │ │ │匯款給付)。 │ 萬元)。 │ │ │ │ │ │ │ │ │⒉109年11月17日匯 │ │ │ │ │ │ │ │ │ 款10萬元。 │ │ │ │ │ │ │ │ │(院卷五363、375- │ │ │ │ │ │ │ │ │379頁) │ │ ├─┼──┼──┼────┼──────┼─────────┼─────────┼────┤ │㈢│本院│花 │黃枝樹、│109雄司附民 │黃枝樹、見發公司、│黃枝樹總計已返還75│8月、9月│ │ │108 │蓮 │見發公司│移調字661號 │易速達公司願連帶返│萬元: │及11月均│ │ │附民│縣 │、易速達│、書記官處分│還1344萬1800元( │⒈109年9月23日匯款│遲付。 │ │ │414 │環 │公司 │書 │109年8月15日前給付│ 60萬元(8月30萬 │ │ │ │號 │保 │(I) │(院卷三303 │30萬元,其餘1314萬│ ;9、10月各15萬 │ │ │ │ │局 │ │-304、院卷五│1,800元分期匯款給 │ 元)。 │ │ │ │ │ │ │271-277頁) │付)。 │⒉109年11月19日匯 │ │ │ │ │ │ │ │ │ 款15萬元。 │ │ │ │ │ │ │ │ │(院卷五364、383、│ │ │ │ │ │ │ │ │405頁) │ │ │ ├──┤ ├────┼──────┼─────────┼─────────┼────┤ │ │本院│ │林文賢即│109雄司附民 │林文賢即勇勝車業願│林文賢已於109年11 │遲付。 │ │ │109 │ │勇勝車業│移調字934號 │給付1344萬1800元(│月11日匯款20萬元予│ │ │ │附民│ │ │(院卷五91- │109年10月30日前給 │花蓮縣環保局。 │ │ │ │581 │ │ │92、135-137 │付20萬元,其餘1324│(院卷五391頁) │ │ │ │號 │ │ │頁) │萬1800元於黃枝樹、│ │ │ │ │ │ │ │ │見發公司、易速達公│ │ │ │ │ │ │ │ │司均未依調解筆錄履│ │ │ │ │ │ │ │ │行時,就不足額部分│ │ │ │ │ │ │ │ │分期匯款給付)。 │ │ │ │ ├──┤ ├────┼──────┼─────────┼─────────┼────┤ │ │(無)│ │浪花一朵│(無) │(無) │白浪滔滔、浪花一朵│ │ │ │ │ │朵、白浪│ │ │朵民宿實際負責人吳│ │ │ │ │ │滔滔民宿│ │ │政芳已於108年3月25│ │ │ │ │ │(F、G、│ │ │日繳回補助款,花東│ │ │ │ │ │ J、k)│ │ │基金400萬、環保署 │ │ │ │ │ │ │ │ │60萬(即F、G合計60│ │ │ │ │ │ │ │ │萬)、花蓮環保局18│ │ │ │ │ │ │ │ │萬,共計478萬元。 │ │ │ │ │ │ │ │ │(院卷五99-101、 │ │ │ │ │ │ │ │ │133頁) │ │ ├─┼──┼──┼────┼──────┼─────────┼─────────┼────┤ │㈣│本院│臺 │黃枝樹、│109雄司附民 │黃枝樹、見發公司願│黃枝樹總計已返還32│8月、9月│ │ │109 │東 │見發公司│移調字662號 │連帶返還573萬500元│萬元: │及11月均│ │ │附民│縣 │ │(院卷三301 │(109年8月15日前給│⒈109年9月23日匯款│遲付。 │ │ │356 │環 │ │-302頁) │付12萬8000元;其餘│ 25萬6,000元(8月│ │ │ │號 │保 │ │ │560萬2500元分期匯 │ 12萬8,000元、9、│ │ │ │ │局 │ │ │款給付)。 │ 10月各6萬4,000元│ │ │ │ │ │ │ │ │ )。 │ │ │ │ │ │ │ │ │⒉109年11月19日匯 │ │ │ │ │ │ │ │ │ 款6萬4,000元。 │ │ │ │ │ │ │ │ │(院卷五363、403、│ │ │ │ │ │ │ │ │411頁) │ │ │ │ │ ├────┼──────┼─────────┼─────────┼────┤ │ │ │ │阿渡的店│109雄司附民 │阿渡的店、林明君願│林明君已於109年10 │ │ │ │ │ │、林明君│移調字933號 │連帶給付573萬500元│月26日匯款20萬元予│ │ │ │ │ │ │、書記官處分│(109年10月30日前 │臺東縣環保局。 │ │ │ │ │ │ │書 │給付20萬元,其餘 │(院卷五387頁) │ │ │ │ │ │ │(院卷五87- │553萬500元於黃枝樹│ │ │ │ │ │ │ │88頁) │、見發公司、易速達│ │ │ │ │ │ │ │ │公司均未依調解筆錄│ │ │ │ │ │ │ │ │履行時,就不足額部│ │ │ │ │ │ │ │ │分分期匯款給付)。│ │ │ ├─┼──┼──┼────┼──────┼─────────┼─────────┼────┤ │㈤│高雄│屏 │易速達小│高雄高等行政│⒈易速達小琉球返還│易速達小琉球已繳還│ │ │ │高等│東 │琉球 │法院106訴字 │ 60萬元。 │60萬元,屏東縣環保│ │ │ │行政│縣 │(E、H)│176號和解筆 │⒉屏東縣環保局拋棄│局並已將其中45萬元│ │ │ │法院│環 │ │錄 │ 其餘90萬元之請求│繳還環保署。 │ │ │ │106 │保 │ │(院卷三150-│ 。 │(院卷0000-000頁 │ │ │ │訴字│局 │ │151頁) │(院卷0000-000頁 │、院卷0000-000頁 │ │ │ │176 │ │ │ │) │) │ │ │ │號 │ │ │ │ │ │ │ ├─┴──┴──┴────┴──────┴─────────┴─────────┴────┤ │備註: │ │一、被告及其任負責人之見發公司已實付之金額:552萬元(325+60+60+75+32=552) │ │二、共犯實還予補助機關之金額: │ │1、林明君:40萬元(20+20=40)。 │ │2、林文賢:40萬元(20+20=40)。 │ │3、吳政芳:678萬元(200+478=678)。 │ │三、附表中之英文字母,係利與附表十六對照用。 │ └────────────────────────────────────────────┘ ┌────────────────────────────────────────────┐ │附表十六:本案應宣告沒收之金額 │ ├─┬────┬────┬────┬────┬────┬────┬────────────┤ │編│ │ │ │ │ │ │ 計算說明 │ │ │ │ │ │ │ │ │【各欄已還金額-犯罪所得=│ │ │ │①經濟部│②臺東縣│③環保署│④屏東縣│⑤花蓮縣│應沒收之金額 │ │ │ │ 工業局│ 環保局│ │ 環保局│ 環保局├────────────┤ │ │ │ │ │ │ │ │★表應沒收之總額 │ │號│ │ │ │ │ │ │(如附表三所示) │ ├─┼────┼────┼────┼────┼────┼────┼────────────┤ │1│附表六㈣│90萬元 │ │ │ │ │①325萬-90萬=235萬元(│ │ │(易速達)│ │ │ │ │ │ 即90萬元全部已還) │ │ │ │ │ │ │ │ ├────────────┤ │ │ │ │ │ │ │ │★0元。 │ ├─┼────┼────┼────┼────┼────┼────┼────────────┤ │2│附表七 │173萬元 │346萬元 │ │ │ │①235萬-173萬=62萬元(│ │ │(阿渡的│ │ │ │ │ │ 即173萬全部已還) │ │ │店,102 │ │ │ │ │ │②346萬-32萬=314萬元 │ │ │年) │ │ │ │ │ ├────────────┤ │ │ │ │ │ │ │ │★①0元+②314萬元=314 │ │ │ │ │ │ │ │ │ 萬元。 │ ├─┼────┼────┼────┼────┼────┼────┼────────────┤ │3│附表八 │95萬元 │198萬 │28萬 │ │ │①95萬-62萬=33萬元 │ │ │(阿渡的│ │5500元 │5000元 │ │ │③60萬-28萬5000元=31萬│ │ │店,104 │ │ │ │ │ │ 5000元(即28萬5000元全│ │ │年) │ │ │ │ │ │ 部已還) │ │ │ │ │ │ │ │ ├────────────┤ │ │ │ │ │ │ │ │★①33萬+②198萬5500元 │ │ │ │ │ │ │ │ │ +③0元=231萬5500元。│ ├─┼────┼────┼────┼────┼────┼────┼────────────┤ │4│附表十 │1200萬元│ │45萬元 │105萬元 │ │④105萬-15萬=90萬元 │ │ │(易速達 │ │ │(即本表│(屏東縣│ │ (90萬元部分,補助機關 │ │ │小琉球) │ │ │9E已還之│環保局拋│ │ 另案訴訟雖拋棄請求,仍│ │ │ │ │ │金額,爰│棄90萬元│ │ 須諭知沒收) │ │ │ │ │ │以0元計 │請求) │ ├────────────┤ │ │ │ │ │) │ │ │★①1200萬+③0元+④90 │ │ │ │ │ │ │ │ │ 萬元=1290萬元。 │ ├─┼────┼────┼────┼────┼────┼────┼────────────┤ │5│附表十一│100萬元 │ │30萬元 │ │209萬元 │★①0元+③0元+⑤0元=0│ │ │(白浪)│(40萬分│ │(吳政芳│ │(吳政芳│ 元。 │ │ │ │予吳政芳│ │已還清30│ │已還清 │(吳政芳已全額還清) │ │ │ │酬庸,嗣│ │萬元,以│ │209萬元 │ │ │ │ │吳政芳已│ │0元計) │ │,以0元 │ │ │ │ │還清100 │ │ │ │計) │ │ │ │ │萬元,以│ │ │ │ │ │ │ │ │0元計) │ │ │ │ │ │ ├─┼────┼────┼────┼────┼────┼────┼────────────┤ │6│附表十二│100萬元 │ │30萬元 │ │209萬元 │★①0元+③0元+⑤0元= │ │ │(浪花)│(40萬分│ │(吳政芳│ │(吳政芳│ 0元。 │ │ │ │予吳政芳│ │已還清30│ │已還清 │(吳政芳已全額還清) │ │ │ │酬庸。嗣│ │萬元,以│ │209萬元 │ │ │ │ │吳政芳已│ │0元計) │ │,以0元 │ │ │ │ │還清100 │ │ │ │計) │ │ │ │ │萬元,以│ │ │ │ │ │ │ │ │0元計) │ │ │ │ │ │ ├─┼────┼────┼────┼────┼────┼────┼────────────┤ │7│附表十三│300萬元 │ │98萬 │ │1245萬 │③98萬6000元-31萬5000元│ │ │(勇勝車│ │ │6000元 │ │5800元 │ =67萬1000元 │ │ │業) │ │ │ │ │ │⑤1245萬5800元-75萬元=│ │ │ │ │ │ │ │ │ 1170萬5800元 │ │ │ │ │ │ │ │ ├────────────┤ │ │ │ │ │ │ │ │★①300萬+③67萬1000元 │ │ │ │ │ │ │ │ │ +⑤1170萬5800元=1537│ │ │ │ │ │ │ │ │ 萬6800元。 │ ├─┼────┼────┼────┼────┼────┼────┼────────────┤ │8│附表十四│120萬元 │ │ │120萬元 │ │★①120萬+④120萬=240 │ │ │(大鵬灣)│ │ │ │ │ │ 萬元 │ ├─┼────┼────┼────┼────┼────┼────┼────────────┤ │9│被告或見│A.325萬 │32萬元 │D.60萬元│H.15萬元│I.75萬元│被告、見發公司還款情形詳│ │ │發公司,│ 元 │ │E.45萬元│(原匯款│ │附表十五 │ │ │實際已還│ │ │ │60萬元,│ │ │ │ │金 額│ │ │ │惟9E之45│ │ │ │ │ │ │ │ │萬元已匯│ │ │ │ │ │ │ │ │還環保署│ │ │ │ │ │ │ │ │) │ │ │ ├─┼────┼────┼────┼────┼────┼────┼────────────┤ ││補助機關│ │ │ │90萬元(│ │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部分,│ │ │於另案訴│ │ │ │易速達小│ │計算被告應沒收金額時,90│ │ │訟拋棄請│ │ │ │琉球) │ │萬元仍應列計。 │ │ │求之金額│ │ │ │ │ │ │ ├─┼────┼────┼────┼────┼────┼────┼────────────┤ │⒒│共犯已還│阿渡、勇│阿渡匯款│ │ │勇勝匯款│計算被告應沒收之金額時,│ │ │金 額│勝分別匯│20萬元 │ │ │20萬元 │不予扣除。 │ │ │ │款20萬元│ │ │ │ │ │ │ │ ├────┼────┼────┼────┼────┼────────────┤ │ │ │B.100萬 │ │F.30萬元│ │J.209萬 │計算被告應沒收之金額時,│ │ │ │C.100萬 │ │G.30萬元│ │K.209萬 │均已扣除左揭吳政芳已還款│ │ │ │(吳政芳)│ │(吳政芳)│ │(吳政芳)│項。 │ ├─┴────┴────┴────┴────┴────┴────┴────────────┤ │備註: │ │一、被告應沒收金額之計算原則如下: │ │1、被告任負責人之見發公司所還金額,列為被告所還金額;共犯所還金額,不列為被告所還金額。│ │2、附表十一、十二,經濟部工業局、屏東縣環保局、花蓮縣環保局之補助款,已由共犯吳政芳分別│ │ 以白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名義全部償還。雖非被告所還,惟被告日後有遭吳政芳追償其│ │ 內部應分擔額之可能,為免過苛,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上開單位之補助款均不再諭知沒收。 │ │3、補助機關於另案訴訟拋棄請求之金額(90萬元),仍為犯罪所得,計算本案被告應沒收之金額時│ │ ,仍應列計該金額。 │ │4、林明君、林文賢雖曾各償還40萬元予補助機關,因各該補助款僅收回少部分而未全部收回(與前│ │ 揭吳政芳償還全部款項之情形歧異,林明君、林文賢尚無向被告追償其內部分擔額之可能),為│ │ 此計算本案被告應沒收金額時,不予扣除。 │ │二、被告已實際償還予各單位之金額,除上開9E、9H依另案訴訟和解而償還,得特定具體係何次補助│ │ 。其餘各次還款時並未敘明係償還何次補助,為此依所返還之單位,按本附表所列順序逐一扣減│ │ ,計算各次犯行應沒收之金額。 │ └────────────────────────────────────────────┘ ┌────────────────────────────────────────────┐ │附表十七:扣押物品 │ ├─┬──────────────────────────────┬───┬───────┤ │編│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所有人│備 註│ │號│ │ │ │ ├─┼──────────────────────────────┼───┼───────┤ │1│筆記本1本、見發公司庫存資料6張、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黃枝樹│證物,非違禁物│ │ │00000000號)、見發公司請購單5本、文中進貨單2本、應收款及訂購│或見發│,且為犯罪所得│ │ │單1本、阿渡的店相關資料1本、契約書1本、對帳單1本、訂購單1本 │公司 │,不予沒收 │ │ │、庫存盤點紀錄1本、合作意向契約書1本、買買協議合約書1本、盤 │ │ │ │ │點紀錄1本、札記1本、騎威公司拆帳資料1本、筆記本2本、花蓮業者│ │ │ │ │購車資料1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本、文件資料1本、新領牌照及過 │ │ │ │ │戶登記資料1箱、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電腦主機1台、阿渡 │ │ │ │ │的店應收帳款總分類帳及傳票1本、應收帳款總分類帳(各業者)1本│ │ │ │ │、電動機車電池進出貨明細表1本、網路硬碟1個。 │ │ │ ├─┼──────────────────────────────┼───┼───────┤ │2│記事本3本、倉儲暨出貨管理程序1本、委託檢驗相關資料1本、裝配 │李岳勳│證物,且非被告│ │ │作業管理程序1本、製品通知單1本、生產日報表4本、牌照登記書及 │ │所有,不予沒收│ │ │檢驗紀錄表14本 │ │。 │ ├─┼──────────────────────────────┼───┤ │ │3│勇勝電腦資料光碟1片 │林文賢│ │ ├─┼──────────────────────────────┼───┤ │ │4│102年買賣合約書1本、104年買賣合約書1本、見發公司發票1張 │林明君│ │ └─┴──────────────────────────────┴───┴───────┘ ┌────────────────────────────────────────────┐ │附表十八:偵查時,禁止處分之不動產 │ ├─┬─────────────────────────┬────────────────┤ │ │標 的 物│備 註│ ├─┼──┬──────────────────────┼────────────────┤ │1│土地│屏東縣○○鎮○○段000號、965號、784號、814號│109年8月6日經屏東地院屏院進民執 │ │ │ │、815號、816號、817號、818號。 │己字第109司執36832號函辦理查封(│ │ │ │ │詳院五卷373、374頁) │ ├─┼──┼──────────────────────┼────────────────┤ │2│建物│高雄市○鎮區○○○路000號4樓之2 │109年2月10日因拍賣,已移轉所有權│ ├─┴──┴──────────────────────┴────────────────┤ │說明:上開不動產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以107年聲扣字13號裁定扣押(院二卷73至76頁),並經屏 │ │ 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依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7年6月15日調南機防字第10776524130 │ │ 號函,於107年6月15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 └────────────────────────────────────────────┘ ┌────────────────────────────────────────────┐ │附表十九:金流 │ ├─┬───────────────┬──────────────────────────┤ │ │帳戶名稱 │說明 │ ├─┼───────────────┼──────────────────────────┤ │1│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見發公司帳戶│⑴、補助款(轉)匯入,已再轉出。 │ │ │(帳號:0000000000000) │⑵、現餘76元,應非原補助款。 │ │ │ │⑶、詳調10卷63-95頁、院四卷187頁左揭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 │ │ 結果。 │ ├─┼───────────────┼──────────────────────────┤ │2│台灣中小企銀苓雅分行見發公司帳│⑴、補助款(轉)匯入,已再轉出。 │ │ │戶(帳號:00000000000) │⑵、現餘1元,應非原補助款。 │ │ │ │⑶、詳調10卷109頁、院四卷61-179頁左揭帳戶交易明細。 │ ├─┼───────────────┼──────────────────────────┤ │3│彰化銀行前鎮分行見發公司帳戶 │⑴、補助款(轉)匯入,已再轉出。 │ │ │(帳號:00000000000000) │⑵、現餘497元,應非原補助款。 │ │ │ │⑶、詳院一卷421-433頁、院三卷415頁左揭帳戶交易明細表│ ├─┼───────────────┼──────────────────────────┤ │4│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見發公司帳戶│⑴、補助款(轉)匯入,已再轉出。 │ │ │(帳號:0000000000000) │⑵、現餘0元。 │ │ │ │⑵、詳院四卷183頁左揭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 │5│玉山銀行東港分行大鵬灣大飯店帳│⑴、補助款(轉)匯入後,該帳戶尚有多筆金流交易。 │ │ │戶(帳號:0000000000000) │⑵、現餘431,257元,應非原補助款。 │ │ │ │⑵、詳院四卷309-419頁左揭帳戶交易明細表。 │ ├─┴───────────────┴──────────────────────────┤ │備註:附表六至十四之補助款核發後匯入,或再轉匯至上開帳戶(詳附表二一)。 │ └────────────────────────────────────────────┘ ┌────────────────────────────────────────────┐ │附表二十:證據附表 │ ├─┬────┬─────────────────────────────────────┤ │編│對應附表│ 相 關 證 據 及 頁 數 │ │號│ │ │ ├─┼────┼─────────────────────────────────────┤ │1│附表六㈠│⒈102年11月1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40輛)(調查1卷第79-82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卷第84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卷第85-90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卷第92-131頁) │ │ │ │⒌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卷91頁) │ │ │ │⒍工研院102/11/08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69頁) │ │ │ │⒎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287頁) │ ├─┼────┼─────────────────────────────────────┤ │2│附表六㈡│⒈102年12月4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27輛)(調查1卷第135-137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卷第139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卷第140-145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卷第147-173頁) │ │ │ │⒌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卷146頁) │ │ │ │⒍工研院102/12/25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71頁) │ │ │ │⒎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289頁) │ ├─┼────┼─────────────────────────────────────┤ │3│附表六㈢│⒈102年12月9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97輛)(調查1卷第177-183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卷第188-189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卷第191-195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卷第197-293頁) │ │ │ │⒌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卷190頁) │ │ │ │⒍工研院102/12/27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73頁) │ │ │ │⒎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289頁) │ ├─┼────┼─────────────────────────────────────┤ │4│附表六㈣│⒈102年12月13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90輛)(調查1卷295-300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卷第305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卷第306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卷第308-397頁) │ │ │ │⒌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卷第307頁) │ │ │ │⒍工研院102/12/27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73頁) │ │ │ │⒎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289頁) │ ├─┼────┼─────────────────────────────────────┤ │5│附表七㈠│⒈102年12月12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50輛)(調查5卷307-316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5卷第320-321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卷第322-323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卷第325-474頁) │ │ │ │⒌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5卷324頁) │ │ │ │⒍工研院102/12/27電匯付款通知單(調查5卷第301頁) │ │ │ │⒎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406頁) │ ├─┼────┼─────────────────────────────────────┤ │6│附表七㈡│⒈102年12月13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23輛)(調查5卷479-481頁) │ │ │ │⒉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卷第484頁) │ │ │ │⒊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卷第486-508頁) │ │ │ │⒋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5卷485頁) │ │ │ │⒌工研院102/12/27電匯付款通知單(調查5卷第301頁) │ │ │ │⒍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406頁) │ ├─┼────┼─────────────────────────────────────┤ │7│附表七㈢│⒈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2年11月25日同意補助(150輛,每輛2萬元)、102年12月12日│ │ │、㈣ │ 同意補助(23輛,每輛2萬元)函各1份(調查6卷第3、31頁) │ │ │ │⒉102年12月13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73台,調查6卷第47頁) │ │ │ │⒊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調查6 │ │ │ │ 卷第49、57-71、75-133頁) │ │ │ │⒋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6卷51頁) │ │ │ │⒌臺灣銀行匯款103年3月4日匯款申請書(調查6卷第43頁) │ │ │ │⒍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406頁) │ ├─┼────┼─────────────────────────────────────┤ │8│附表八㈠│⒈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4年度電動機車多重補助方案(花東基金補助新購電動機車( │ │ │ │ 輕型),每輛2萬元)(調查6卷第349頁) │ │ │ │⒉臺東縣環保局104年6月5日同意補助(95輛,每輛2萬元)函(調查6卷139頁) │ │ │ │⒊104年8月3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95台)(調查6卷第353頁) │ │ │ │⒋領款收據、切結書、統一發票收執聯、車輛明細、行車執照(調查6卷第354-355、│ │ │ │ 363-398頁) │ │ │ │⒌阿渡的店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6卷362頁)│ │ │ │⒍104年10月23轉帳清冊(190萬元,調查6卷第351頁) │ │ │ │⒎匯款資料清單(調查6卷第151頁) │ │ │ │⒏阿渡的店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91頁) │ ├─┼────┼─────────────────────────────────────┤ │9│附表八㈡│⒈104年8月5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95輛)(調查5卷第513-519頁) │ │ │ │⒉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卷第528頁) │ │ │ │⒊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卷第530-625頁) │ │ │ │⒋阿渡的店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5卷529頁) │ │ │ │⒌工研院104/08/18電匯付款通知單(調查5卷第303頁) │ │ │ │⒍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408頁) │ ├─┼────┼─────────────────────────────────────┤ ││附表八㈢│⒈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4年度電動機車多重補助方案(環保署補助新購電動機車(輕 │ │ │ │ 型),每輛3000 元)(調查6卷第155頁) │ │ │ │⒉104年8月26日新購電動二輪車申請表(申請41台)、104年8月26日新購電動二輪車│ │ │ │ 申請表(申請54台)各1份(共申請95台,調查6卷第159、223頁) │ │ │ │⒊領據、切結書、車輛明細、統一發票收執聯、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照片、行車執│ │ │ │ 照(調查6卷第160-162、170-172、174-220、224-226、238-297頁) │ │ │ │⒋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6卷173頁) │ │ │ │⒌104年12月16轉帳清冊(撥付54台,162,000元,調查6卷第221頁)、104年12月30 │ │ │ │ 日轉帳清冊(撥付41台123,000元,調查6卷第157頁) │ │ │ │⒍匯款資料清單(調查6卷第149頁) │ │ │ │⒎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95頁) │ ├─┼────┼─────────────────────────────────────┤ ││附表八㈣│⒈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4年度電動機車多重補助方案(空汙基金補助新購電動機車( │ │ │ │ 輕型),每輛900元)(調查6卷第299頁) │ │ │ │⒉104年8月26日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申請表(申請95台)(調查6卷第303頁) │ │ │ │⒊領款收據、直接折抵購車費用切結書、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調查6卷304-3│ │ │ │ 05、312-313、315-347頁) │ │ │ │⒋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6卷第314頁) │ │ │ │⒌104年10月23轉帳清冊(85,500元,調查6卷第301頁) │ │ │ │⒍匯款資料清單(調查6卷第153頁) │ │ │ │⒎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95頁) │ ├─┼────┼─────────────────────────────────────┤ ││附表九㈠│⒈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6年7月20日屏環空字第10632558000號函暨所附大鵬灣大飯店 │ │ │ │ 申請補助款相關資料(調查3卷第183至418頁): │ │ │ │⑴大鵬灣大飯店102年10月2日擬申請加碼補助核准函(調查3卷第186頁) │ │ │ │⑵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2年10月8日同意加碼補助(5台)函(調查3卷185頁) │ │ │ │⑶102年度屏東縣購買TES認證電動機車第二次加碼補助領據5份、申請表、新領牌照 │ │ │ │ 登記證、行車執照、統一發票收執聯、切結書(調查3卷第394-397、403-405、407│ │ │ │ -409、411-413、415-417頁) │ │ │ │⑷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3卷398頁) │ │ │ │⑸屏東縣環保局102年12月12日准予核撥補助款(每輛7000元)簽呈(調3卷392頁) │ │ │ │⑹屏東縣環保局102年12月17日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支出傳票(調查3卷391頁) │ │ │ │⑺102年12月20日大宗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查3卷第393頁) │ │ │ │⒉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院卷一413頁) │ ├─┼────┼─────────────────────────────────────┤ ││附表九㈡│⒈102年11月25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5輛)(調查3卷第11-12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3卷第17-18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3卷第25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3卷第20-24頁) │ │ │ │⒌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3卷第19頁)│ ├─┼────┼─────────────────────────────────────┤ ││附表十㈠│⒈104年8月31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50輛)(調查1卷第409-419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卷第431-432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卷第433-435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卷第437-587頁) │ │ │ │⒌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卷436頁)│ │ │ │⒍工研院104/09/18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403頁) │ │ │ │⒎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07頁) │ ├─┼────┼─────────────────────────────────────┤ ││附表十㈡│⒈104年8月31日購置離島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50輛)(調查2卷3-14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2卷第26-27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2卷第28-30頁) │ │ │ │⒋行車執照影本(調查2卷第32-181頁) │ │ │ │⒌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2卷31 │ │ │ │ 頁) │ │ │ │⒍工研院104/09/18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403頁) │ │ │ │⒎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07頁) │ ├─┼────┼─────────────────────────────────────┤ ││附表十㈢│⒈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6年3月29日屏環空字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易速達公司 │ │ │ │ 小琉球營業所申請補助款相關資料(調查2卷第323至650頁): │ │ │ │⑴104年12月10日補助新購電動二輪車申請書、領據、切結書、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新 │ │ │ │ 購電動二輪車補助申請表(調查2卷第402-404、409-421頁) │ │ │ │⑵104年12月10日新購電動二輪車加碼補助領據、切結書(調查2卷第433-443頁) │ │ │ │⑶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年12月10日准予核撥補助款(150輛,3,000+7,000元) │ │ │ │ 簽呈(調查2卷325-326頁) │ │ │ │⑷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年12月16日同意補助函暨所附車輛車牌號碼明細、申請 │ │ │ │ 補助切結書(調查2卷361-363頁) │ │ │ │⑸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4年12月21日准予核撥補助款(45萬元、105萬元)簽呈各1份 │ │ │ │ (調查2卷401、431頁) │ │ │ │⑹屏東縣政府環保局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支出傳票(調查2卷第399頁) │ │ │ │⑺105年1月15日大宗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查2卷第397頁) │ │ │ │⒉屏東縣政府105年9月7日撤銷補助函(限期繳回補助款,調查2卷第365-366頁) │ │ │ │⒊環境保護署106年3月15日環署訴字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調查2卷389-395頁)│ │ │ │⒋見發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159頁) │ ├─┼────┼─────────────────────────────────────┤ ││附表十㈣│⒈104年12月25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250輛)(調查2卷185-201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2卷第205-206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2卷第207-208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2卷第210-251頁) │ │ │ │⒌易速達小琉球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2卷209頁) │ │ │ │⒍工研院105/01/04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405頁) │ │ │ │⒎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07頁) │ ├─┼────┼─────────────────────────────────────┤ ││附表十㈤│⒈104年12月25日購置離島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250輛)調查2卷255-272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2卷第276-277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2卷第278-279頁) │ │ │ │⒋行車執照影本(調查2卷第281-322頁) │ │ │ │⒌易速達小琉球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2卷280頁) │ │ │ │⒍工研院105/01/04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405頁) │ │ │ │⒎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07頁) │ ├─┼────┼─────────────────────────────────────┤ ││附表十一│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4年12月11日同意備查(50輛)104年12月17日同意備查(50輛│ │ │㈠ │ ,共計100輛)函各1份(調查5卷第103、107頁) │ │ │ │⒉104年12月25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調查5卷第109頁) │ │ │ │⒊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調5卷 │ │ │ │ 第117-177、179-181、291-292頁) │ │ │ │⒋白浪滔滔民宿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5卷115頁) │ │ │ │⒌花蓮縣環保局105年1月11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5卷第95頁) │ │ │ │⒍白浪滔滔民宿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358頁)│ │ │ │⒎花蓮縣環保局109年5月22日花環空字第1090014043號函暨該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 │ │ 據(院卷五99-101頁) │ ├─┼────┼─────────────────────────────────────┤ ││附表十一│⒈105年1月4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00輛)(調查5卷第59-66頁) │ │ │㈡ │⒉工研院核准函2份(調查5卷第67-70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卷第75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卷第76-92頁) │ │ │ │⒌白浪滔滔民宿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359頁)│ ├─┼────┼─────────────────────────────────────┤ ││附表十一│⒈花蓮縣環保局106年8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5卷 │ │ │㈢ │ 第289、293-294頁) │ │ │附表十二│⒉花蓮縣環保局105年1月15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5卷295頁) │ │ │㈢ │⒊見發公司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83頁) │ │ │ │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6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90046387號函暨所附花蓮縣環境保護│ │ │ │ 局108年5月24日花環空字第1080012641號函(院卷五第125-126、133頁) │ │ │ │⒌花蓮縣環保局109年5月22日花環空字第1090014043號函暨該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 │ │ 據(院卷五99-101頁) │ ├─┼────┼─────────────────────────────────────┤ ││附表十二│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4年12月11日同意備查(50輛)、104年12月17日同意備查(50│ │ │㈠ │ 輛,共計100輛)函各1份(調查5卷第203、207頁) │ │ │ │⒉104年12月25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調查5卷第209頁) │ │ │ │⒊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調查5 │ │ │ │ 卷217-273、293-294頁) │ │ │ │⒋浪花一朵朵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5卷215頁) │ │ │ │⒌花蓮縣環保局105年1月11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5卷第95頁) │ │ │ │⒍浪花一朵朵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338頁) │ │ │ │⒎花蓮縣環保局109年5月22日花環空字第1090014043號函暨該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 │ │ 據(院卷五99-101頁) │ ├─┼────┼─────────────────────────────────────┤ ││附表十二│⒈105年1月4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00輛)(調查5卷第15-22頁) │ │ │㈡ │⒉工研院核准函2份(調查5卷第26-29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卷第30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卷第33-47頁) │ │ │ │⒌浪花一朵朵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339頁) │ ├─┼────┼─────────────────────────────────────┤ ││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5年2月26日(同意先申購150台)函(調查4卷170頁) │ │ │㈠ │⒉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5年4月18日同意備查(300輛)函(調查4卷第165頁) │ │ │ │⒊105年5月6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50台,每台3萬元,調查4卷109頁) │ │ │ │⒋統一發票收執聯、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行車執照(調查4 │ │ │ │ 卷第188-243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169頁)│ │ │ │⒍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調查4卷第249頁) │ │ │ │⒎勇勝車業林文賢臺灣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10卷318頁) │ ├─┼────┼─────────────────────────────────────┤ ││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年8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卷 │ │ │㈡ │ 583-593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5年5月23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5卷第595頁) │ │ │ │⒊見發公司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87頁) │ ├─┼────┼─────────────────────────────────────┤ ││附表十三│⒈105年7月20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70台,每台2萬元,調查4卷311頁) │ │ │㈢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CC-999⑵70台)、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行車執照(│ │ │ │ 調查4卷315、319、321、327-373頁) │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313頁)│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577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30頁) │ ├─┼────┼─────────────────────────────────────┤ ││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5年7月4日(同意先申購80台)函(調查4卷第253頁) │ │ │㈣ │⒉105年7月20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80台,每台3萬元,調查4卷251頁) │ │ │ │⒊統一發票收執聯(CC-999⑵5台、CC-999⑶75台,共80台)、領款收據、車輛禁止 │ │ │ │ 轉讓切結書、行車執照(調查4卷第269、275-303頁) │ │ │ │⒋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267頁)│ │ │ │⒌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309頁) │ │ │ │⒍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331 │ │ │ │ 頁) │ │ │ │⒎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5年4月18日同意備查(300輛)函(調查4卷第165頁) │ ├─┼────┼─────────────────────────────────────┤ ││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年8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卷 │ │ │㈤ │ 583-593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5年7月29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597頁) │ │ │ │⒊見發公司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院卷一433頁) │ ├─┼────┼─────────────────────────────────────┤ ││附表十三│⒈105年8月3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300輛)(調查4卷第28-48頁) │ │ │㈥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4卷第53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4卷第54-56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4卷第58-157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臺灣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18頁) │ ├─┼────┼─────────────────────────────────────┤ ││附表十三│⒈105年11月4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50台,每台2萬元,調查4卷375頁)│ │ │㈦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行車執照(調查4 │ │ │ │ 卷381-491頁) │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379頁)│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579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30頁) │ ├─┼────┼─────────────────────────────────────┤ ││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年8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卷 │ │ │㈧ │ 第583-593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5年11月10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599頁) │ │ │ │⒊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91頁) │ ├─┼────┼─────────────────────────────────────┤ ││附表十三│⒈105年12月2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30台,每台2萬元,調查4卷497頁) │ │ │㈨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行車執照(調查4 │ │ │ │ 卷501-527頁) │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499頁)│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581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10卷330頁) │ ├─┼────┼─────────────────────────────────────┤ ││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年8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卷 │ │ │㈩ │ 第583-593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5年12月14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601頁) │ │ │ │⒊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93頁) │ ├─┼────┼─────────────────────────────────────┤ ││附表十三│⒈105年12月7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2台,每台2萬元,調查4卷533頁) │ │ │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車輛明細、行車執照、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調查4 │ │ │ │ 卷537-553頁) │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535頁)│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581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30頁) │ ├─┼────┼─────────────────────────────────────┤ ││附表十三│⒈105年12月9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台,2萬元,調查4卷第559頁) │ │ │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調4卷563-571頁)│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561頁)│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581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 │ │ │ 第330頁) │ ├─┼────┼─────────────────────────────────────┤ ││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年8月17日花環空字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卷第 │ │ │ │ 583-593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6年1月17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603頁) │ │ │ │⒊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93頁) │ ├─┼────┼─────────────────────────────────────┤ ││附表十三│工研院106年8月2日工研材字第1060013664號函暨所附統計資料表(調6卷399、 │ │ │ │403頁) │ ├─┼────┼─────────────────────────────────────┤ ││附表十四│⒈103年10月15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50輛)(調查3卷第29-32頁) │ │ │㈠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3卷第36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3卷第37-38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3卷第40-89頁) │ │ │ │⒌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調查3卷39頁) │ │ │ │⒍工研院103/10/31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3卷第5頁) │ │ │ │⒎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院卷一415頁) │ ├─┼────┼─────────────────────────────────────┤ ││附表十四│⒈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年7月20日屏環空字第10632558000號函暨所附大鵬 │ │ │㈡ │ 灣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助款相關資料(調查3卷第183至418頁): │ │ │ │⑴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4月8日同意補助(共120台)函(調查3卷203頁) │ │ │ │⑵103年10月16日新購TES認證電動機車加碼補助領據2份、申請表、車輛明細、切結 │ │ │ │ 書、統一發票收執聯、購車補助折抵切結書(調查3卷第315-324、327-356、361-3│ │ │ │ 64、367-384頁) │ │ │ │⑶見發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3卷325、365頁) │ │ │ │⑷屏東縣環保局103年11月4日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支出傳票(調查3卷第311頁) │ │ │ │⑸103年11月1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查3卷第314頁) │ │ │ │⒉接受政府各機關補助案件資料表(調查3卷第91頁) │ │ │ │⒊見發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131頁) │ ├─┼────┼─────────────────────────────────────┤ ││附表十四│⒈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年7月20日屏環空字第10632558000號函暨所附大鵬灣大 │ │ │㈢ │ 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助款相關資料(調查3卷第183至418頁): │ │ │ │⑴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4月8日同意補助(共120台)函(調查3卷203頁) │ │ │ │⑵103年11月7日新購TES認證電動機車加碼補助領據、申請表、車輛明細、行車執照 │ │ │ │ 、新領牌照登記證、統一發票收執聯、購車補助折抵切結書(調查3卷246-304、30│ │ │ │ 7頁) │ │ │ │⑶見發科技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調查3卷308頁) │ │ │ │⑷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3年11月14日准予核撥補助款(每輛10000元)簽呈(調查3卷 │ │ │ │ 第245頁) │ │ │ │⑷屏東縣環保局103年11月19日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支出傳票(調查3卷243頁) │ │ │ │⑸103年11月2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查3卷第244頁) │ │ │ │⒉接受政府各機關補助案件資料表(調查3卷第181頁) │ │ │ │⒊見發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131頁) │ ├─┼────┼─────────────────────────────────────┤ ││附表十四│⒈103年11月5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50輛)(調查3卷第95-100頁) │ │ │㈣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3卷第106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3卷第107-109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3卷第111-180頁) │ │ │ │⒌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3卷110頁) │ │ │ │⒍工研院103/12/05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3卷第7頁) │ │ │ │⒎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院卷一418頁) │ ├─┼────┼─────────────────────────────────────┤ ││事實欄四│⒈浪花一朵朵民宿與見發公司房屋租賃契約(偵1卷359-368) │ │ │:不實會│⒉白浪滔滔民宿與見發公司房屋租賃契約(偵1卷373-380頁) │ │ │計憑證 │⒊轉帳傳票2紙(偵10卷417、427頁):浪花一朵朵之傳票號碼0000000000,白浪滔 │ │ │ │ 滔之傳票號碼0000000000;日期均為105年4月29日,會計項目均為「應付費用」,│ │ │ │ 摘要均略為「105/0 4至106/04租金…」,貸方金額均為「400000」) │ │ │ │⒋浪花一朵朵開立之房租收入發票(買受人見發公司,金額40萬元)、見發公司請款│ │ │ │ 單(浪花,房租支出40萬元)各1紙(偵10卷419頁) │ │ │ │⒌白浪滔滔開立之房租收入發票(買受人見發公司,金額40萬元)、見發公司請款單│ │ │ │ (白浪,房租支出40萬元)各1紙(偵10卷429頁) │ │ │ │⒍105年4月25日電動機車協議書(略為)見發公司各支付40萬元佣金予浪花一朵朵、│ │ │ │ 白浪滔滔,並由浪花一朵朵、白浪滔滔開立發票(偵1卷253、267頁) │ └─┴────┴─────────────────────────────────────┘ ┌───────────────────────────────────┐ │附表二一:卷附之表格名稱及頁次: │ ├─┬────────────────────────┬────────┤ │ │表 格 名 稱 │卷 證 頁 次 │ ├─┼────────────────────────┼────────┤ │1│法規彙整 │調10卷437頁 │ ├─┼────────────────────────┼────────┤ │2│新購電動機車各式補助款一覽表 │調10卷439頁 │ ├─┼────────────────────────┼────────┤ │3│本案業者申請補助款一覽表 │調10卷441頁 │ ├─┼────────────────────────┼────────┤ │4│本案業者購入電動機車發票、車款、補助款入帳一覽表│調10卷443-445頁 │ ├─┼────────────────────────┼────────┤ │5│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業者 │調10卷447頁 │ ├─┼────────────────────────┼────────┤ │6│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勇勝車業部分 │調10卷449頁 │ ├─┼────────────────────────┼────────┤ │7│本案業者配合見發公司詐領補助款一覽表 │調10卷451頁 │ ├─┼────────────────────────┼────────┤ │8│補助款撥款及流向 │調10卷453-454頁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