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6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煒麒 選任辯護人 馮韋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571號、第24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金煒麒明知因其信用不佳無法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乃經由他人介紹而認識不知情之吳○樹、王○斌,被告明知商業負責人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無進銷貨之事實者,不得開立不實之發票與其他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以之扣抵稅額,亦不得自他公司取得不實之發票,作為公司之進項憑證,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而向吳○樹、王○斌取得身分證件、授權簽具相關文件,由被告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尤○雲申請設立長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後遷至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1,下稱長盈 公司),先由吳○樹於民國93年6月25日起至93年10月20日 止擔任該公司股東兼登記負責人,王○斌則於93年10月20日起至94年1月10日止擔任該公司股東兼登記負責人,被告則 為該公司之經理,負責公司業務之執行,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竟與饒○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長盈公司並無實際之進銷貨之事事,竟由被告自93年7月至同年12 月止以長盈公司之名義,先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列管有案12家虛設公司取得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6張,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584,699元,而將該不實發票之內容充作填製長盈公司之不實進項憑證,再由被告連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長盈公司名義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66張,金額合計為42,967,078元,交由附表二所示之13家公司充作進貨憑證,持以虛報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成本扣抵銷項稅額,從而幫助附表二所示之13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合計2,148,35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302 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 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修正前之連續犯(詳後述)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被告行為後之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第1項本身雖經修正,但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 照。查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一。」,修正後刑法第56條則已經刪除。是被告如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於適用新法時應分論併罰,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 ㈡被告與許○明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許○明提供身分證件、授權簽具相關文件,於93年7月5日,由被告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尤○雲申請設立秉豐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嗣於94年7月1日變更組織為秉豐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秉豐餘公司),由許○明擔任該公司股東兼登記負責人;被告則為該公司之經理,負責公司業務之執行,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與許○明明知秉豐餘公司自93年9月起至94年10月止,並無實際之 進銷貨事實,由被告以秉豐餘公司之名義,先後自巧奇富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安強興業有限公司、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瑋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琨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鑫吉利實業有限公司及鈜瑨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金額合計76,561,417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0紙,並將該等不實發票之內容充作秉豐餘公司之進項憑證後,再由被告連續虛偽開立金額合計76,475,597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18紙, 分別交付予守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詩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璟泓實業有限公司、錡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弘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翔實業有限公司、倖利實業有限公司、岡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守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9間公司)、嶔銘有限公司、承業實業 有限公司、茂源國際有限公司、宜昌實業有限公司、新新亞太有限公司、信卡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復經守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9間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 ,以之作為進項憑證,扣抵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上開守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9間公司(納稅義務人) 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共計2,319,004元,而連續犯填載不實 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業經本院於98年6 月16日以97年度訴字第182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以 98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駁回上訴,而於99年4月22日確定(下稱前案),有上開97年度訴 字第1825號判決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 ㈣查本案被告被訴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於93年7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被告前案所 犯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則於93年9月起至94年10月止,其犯罪時間多有重疊,且犯罪 手法均為利用人頭負責人開設公司後,由被告擔任該公司經理,負責公司業務之執行,無實際進銷貨事實,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後,再由被告連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其他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作為進項憑證以抵扣稅額,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其涉犯罪名相同,犯罪手法類似,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應論以連續犯,則其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連續犯行其中一部分之前案既已為有罪判決確定,業如前述,則其裁判上一罪之其餘部分即本案即為判決效力所及,亦經判決確定,依照首開說明,本案依法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一:長盈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進 項 廠 商 │發票期間│張數│銷 售 額│稅 額 │ ├──┼──────┼────┼──┼─────┼─────┤ │ 1 │嘉泰科技股份│93年9月 │ 3 │ 2,840,445│ 142,023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安強興業有限│93年9月 │ 7 │ 6,510,470│ 325,524 │ │ │公司 │~10月 │ │ │ │ ├──┼──────┼────┼──┼─────┼─────┤ │ 3 │捷宇興業有限│93年7月 │ 1 │ 51,300│ 2,565 │ │ │公司 │ │ │ │ │ ├──┼──────┼────┼──┼─────┼─────┤ │ 4 │允松興業有限│93年8月 │ 7 │ 1,133,952│ 56,698 │ │ │公司 │ │ │ │ │ ├──┼──────┼────┼──┼─────┼─────┤ │ 5 │瑞泰國際實業│93年8月 │ 1 │ 113,190│ 5,6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君緯有限公司│93年7月 │ 1 │ 870,294│ 43,515 │ ├──┼──────┼────┼──┼─────┼─────┤ │ 7 │易精進企業有│93年8月 │ 1 │ 2,041,800│ 102,090 │ │ │限公司 │ │ │ │ │ ├──┼──────┼────┼──┼─────┼─────┤ │ 8 │延宙國際有限│93年8月 │ 4 │13,724,460│ 686,223 │ │ │公司 │ │ │ │ │ ├──┼──────┼────┼──┼─────┼─────┤ │ 9 │周文企業行 │93年8月 │ 1 │ 719,280│ 35,964 │ ├──┼──────┼────┼──┼─────┼─────┤ │ │小 計│93年7月 │ 26 │28,005,191│1,400,262 │ │ │ │~10月 │ │ │ │ ├──┼──────┼────┼──┼─────┼─────┤ │ 10 │嘉泰科技股份│93年11月│ 5 │ 8,560,594│ 428,029 │ │ │有限公司 │~12月 │ │ │ │ ├──┼──────┼────┼──┼─────┼─────┤ │ 11 │巧奇富數位科│93年11月│ 4 │ 6,604,629│ 330,233 │ │ │技有限公司 │~12月 │ │ │ │ ├──┼──────┼────┼──┼─────┼─────┤ │ 12 │德燦企業有限│93年11月│ 1 │ 1,414,285│ 70,714 │ │ │公司 │~12月 │ │ │ │ ├──┼──────┼────┼──┼─────┼─────┤ │ │小 計│93年11月│ 10 │16,579,508│ 828,976 │ │ │ │~12月 │ │ │ │ ├──┴──────┴────┼──┼─────┼─────┤ │ 合 計 │ 36 │44,584,699│2,229,238 │ └──────────────┴──┴─────┴─────┘ 附表二:長盈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銷 項 廠 商 │發票期間│張數│銷 售 額│稅 額 │ ├──┼──────┼────┼──┼─────┼─────┤ │ 1 │新新亞太有限│93年9月 │ 7 │ 3,830,000│ 191,500 │ │ │公司 │~10月 │ │ │ │ ├──┼──────┼────┼──┼─────┼─────┤ │ 2 │紀彬企業有限│93年8月 │ 3 │ 556,200│ 27,810 │ │ │公司 │ │ │ │ │ ├──┼──────┼────┼──┼─────┼─────┤ │ 3 │鑫吉利實業有│93年8月 │ 4 │ 2,050,000│ 102,500 │ │ │限公司 │ │ │ │ │ ├──┼──────┼────┼──┼─────┼─────┤ │ 4 │翔鷹實業有限│93年8月 │ 3 │ 2,992,959│ 149,648 │ │ │公司 │ │ │ │ │ ├──┼──────┼────┼──┼─────┼─────┤ │ 5 │德燦企業有限│93年8月 │ 8 │11,098,593│ 554,930 │ │ │公司 │ │ │ │ │ ├──┼──────┼────┼──┼─────┼─────┤ │ 6 │聖麒興業有限│93年9月 │ 2 │ 400,000│ 20,000 │ │ │公司 │~10月 │ │ │ │ ├──┼──────┼────┼──┼─────┼─────┤ │ 7 │守護國際科技│93年9月 │ 7 │ 5,000,400│ 250,0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紳詠有限公司│93年10月│ 1 │ 217,236│ 10,862 │ ├──┼──────┼────┼──┼─────┼─────┤ │ │小 計│93年7月 │ 35 │26,145,388│1,307,270 │ │ │ │~10月 │ │ │ │ ├──┼──────┼────┼──┼─────┼─────┤ │ 9 │宜宏工程行 │93年11月│ 2 │ 2,002,000│ 100,100 │ │ │ │~12月 │ │ │ │ ├──┼──────┼────┼──┼─────┼─────┤ │ 10 │碩品實業有限│93年11月│ 11 │ 2,985,719│ 149,281 │ │ │公司 │~12月 │ │ │ │ ├──┼──────┼────┼──┼─────┼─────┤ │ 11 │財經網股份有│93年11月│ 4 │ 1,911,100│ 95,555 │ │ │限公司 │~12月 │ │ │ │ ├──┼──────┼────┼──┼─────┼─────┤ │ 12 │琿凰實業有限│93年11月│ 11 │ 8,494,300│ 424,715 │ │ │公司 │~12月 │ │ │ │ ├──┼──────┼────┼──┼─────┼─────┤ │ 13 │大雄工程行 │93年11月│ 3 │ 1,428,571│ 71,429 │ │ │ │~12月 │ │ │ │ ├──┼──────┼────┼──┼─────┼─────┤ │ │小 計│93年11月│ 31 │16,821,690│ 841,080 │ │ │ │~12月 │ │ │ │ ├──┴──────┴────┼──┼─────┼─────┤ │ 合 計 │ 66 │42,967,078│2,148,3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