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汝超 選任辯護人 黃宏綱律師 呂富田律師 被 告 莊鴻炎 丘耀東 陳志偉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8680號、第19006號、94年度偵字第77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汝超、莊鴻炎、丘耀東、陳志偉,以及袁惠君、林文正、葉偉文、林海欣、徐詩惠、楊嘉齡、楊秀婷、許美雯、呂紹禎、蘇月伶、林毓純、王文華、洪純梅、柯曉梅、朱家祥、黃瓊鋂、林曉雯、黃郁婷、林靖雯、蔣宜蓁(原名蔣孟君)、吳佩娟《除蘇汝超、莊鴻炎、丘耀東、陳志偉之外,林海欣、徐詩惠已經另案判決確定,洪純梅另由高雄地檢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其餘袁惠君等人則業經判決確定》等及幕後首腦不詳年籍姓名綽號SUNNY 香港籍男子、「金主管」、「謝小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犯意,共同組織成立詐欺犯罪集團,明知經營期貨服務事業及期貨顧問諮詢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竟自民國(下同)92年1月起,迄93年8月間止,分別招攬陳南宏(另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777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王祈人(已歿,業經另案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王源成、林永浤、賈友財、許乃彤、劉育瑞(王源成等5 人業經判決確定)、蔡坤賢(已歿,業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人充當人頭設立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百富發有限公司(下稱百富發公司)、富利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利寶公司)、基高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基高公司)、富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昌公司)、連勝商業有限公司(下稱連勝公司)、興旺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興旺嘉公司)、寶鼎新業有限公司(下稱寶鼎新公司)、明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明績公司)、家多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家多福公司)等空頭公司以為偽裝,上開人頭許乃彤等人明知充當空頭公司之負責人,有可能為非法集團所利用,以遂欺騙不知情之社會大眾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利益之目的,竟意圖按月支領一定數額之金錢,提供身分證件及相關資料,配合詐欺集團袁惠君等人供彼等為空頭公司設立登記,為謀該詐欺集團規避查緝而任負責人,並與該詐欺集團串謀以公司負責人身分向不知情之他人締約承租辦公室,裝潢成為詐騙處所遂行詐騙,並配合至渠等所設立之空頭公司發呆枯坐。而該詐欺集團將上開每一空頭公司所承租來的辦公場所,裝潢區隔成三部分,即(1 )外場(即公司大門)是總機接待及面試人員;(2 )中段隔成十餘間「個人期貨工作室」,內陳設一台電腦螢幕(無主機)、幾台計算機、長桌及幾張椅子,各工作室相互無法聯繫(被害人均被放置於此遂行詐騙,而被害人如欲如廁,須先撥打內線報請櫃檯准許,不可隨意走動);(3 )最內部則是禁區,及集團監控室、首腦行騙的指揮部(在大樓入口、樓梯、電梯入口、電梯內、公司內部走道及個人期貨工作室內均裝設監視系統,全程監看被害人之動態及出入之人員),該詐欺集團於辦公處所裝潢完成後,即於自由時報等報紙媒體分類廣告欄刊登招聘雜事歐巴桑、會計、行政助理、會計助理等廣告,廣為招徠不特定人前來應徵,利用如起訴書附表二所列被害人葉昭儀等渴望求職之心理,經形式面談後即予以錄取,並將被害人帶至上開「個人期貨工作室」,復安排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每組1至3人)充當主管或新進員工,於工作期間充當同事與被害人建立同事間感情並就近探詢被害人投資理財方式,再伺機安排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等充當投資人,持獲利之現金及投資之美元期貨等資料,在被害人面前招搖表示此類投資獲利很高,復由在旁充當同事之詐欺集團成員慫恿被害人共同出資進行投資之方式詐騙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在缺乏「期貨、匯差」投資等專業知識及受多重利誘游說慫恿誆騙之下,陷於錯誤,紛紛出資投資該詐騙集團所虛設未存在之期貨交易,亦即被害人投資之期貨交易均是撥打該詐欺集團預先設置之內線電話投單,實際上電話係由上開禁區之集團監控室內詐欺集團成員接聽,投資狀況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腦畫面傳至被害人所在「個人期貨工作室」內之電腦螢幕,故被害人投資之初期投資回報均是賺錢,惟尚未累積至公司規定之「口數」,無法取回所投資金錢,詐誘被害人續投資金,待被害人將完成一定之「口數」可取回投資金額時,該詐欺集團即將電腦畫面改成投資失利被套牢,致血本無歸,並要求被害人持續加碼投資,持續詐騙被害人,詐得之金錢即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袁惠君等人偕同上開空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匯款至國外,嗣後該犯罪集團即藉故向被害人佯稱維修電腦公司休假幾天云云,旋趁半夜將該空頭公司大舉搬家,人去樓空後,被害人始悉受騙。嗣於93 年9月21日,經警循線在屏東縣○○市○○路000號5樓「寶鼎新業有限公司」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認被告蘇汝超、莊鴻炎、丘耀東、陳志偉涉犯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虛設資本,以文件表明收足進而成立公司、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刪除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等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4 人所涉上開犯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論以刪除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而查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2條雖先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復於105年7月1日再次經修正施行,但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予適用裁判時法。又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40條業於95 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時刪除,刪除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原係指以犯同法第339 條之普通詐欺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其本質乃多數詐欺行為之集合,至於該次修正刑法雖將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但並不影響行為人之行為原係多數詐欺犯罪之本質,自應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亦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改採一罪一罰(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26號判決意旨),於此情形並未較有利於被告4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4人行為時即刪除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 三、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次按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80 條第1項規定大幅延長追訴權消滅時效期間,較之修正前之規定顯不利於被告4 人(如本件適用之該條第2項第2款,追訴權時效自10年延長為20年),至修正後刑法第80 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即縱已開始偵查,但未起訴前,消滅時效期間仍繼續進行),較之修正前刑法規定「第80 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即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放寬追訴權消滅時效進行之事由,雖關於此又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有利被告4人。惟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之較短追訴權時效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追訴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另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四、再按追訴權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修正前刑法第80 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 條第2項前段、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案經提起公訴(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一)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學理上可稱之為實質上一罪,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最高法院85 年台上字第510號、92年度台上字第4959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4人自92年1月起,共同施用詐術詐騙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詐騙時間屆於92 年2月至93年9月之間),迄93年9月21日始為警查獲。是本件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以93 年9月21日為追訴權時效之起算點,首予敘明。 (二)又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所稱追訴權,係對行刑權而言,應指形式的刑罰權,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若已實施偵查,提起公訴,或自訴,事實上在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查本件於93 年9月23日由高雄地檢署分案偵查,實施偵查程序,此有該署93年度偵字第18680號案卷(卷14第4頁)在卷可參。是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自檢察官實施偵查程序時,追訴權已在行使中,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嗣檢察官認被告4人本件涉有重嫌,於94年4月27日偵查終結並向本院提起公訴,移由本院繫屬,經本院於94 年7月26日以94年度訴字第2544號受理,惟因被告4 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本院乃於96年1月5日發布通緝。是被告4人本件被訴之刪除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從一重處斷),其法定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又被告4人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為「93年9月21日」,自斯時開始起算追訴權時效(詳述如前)。而被告4 人於本院審理中逃匿,經本院於96年1月5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83條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 年院字第1963號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應加計因被告4 人通緝致本案審判程序不能開始,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分之1期間,即「2年6月」之期間;另加計檢察官自93年9 月23日開始偵查本案,至本院於96年1月5日發布通緝日止所經過共計「2年3月又14日」之期間(此期間因實施偵查、審判,故不生時效進行問題),並扣除檢察官於94年4月27日提起公訴後,至94年7月26日繫屬於本院前,實際並未進行審判之「3月」期間,是被告4人所犯前開犯嫌,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應於108 年4月5日完成。故被告4 人被訴之本件犯行,其追訴權時效於108年4月5日業已完成,惟被告4人迄今仍未緝獲歸案,是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之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其追訴權即已消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周綉美 起訴書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 │時間 │地點 │負責人 │ ├──┼───────────┼──────┼───────────────┼────┤ │1 │百富發有限公司 │92年1 月間 │高雄市○○區○○○路00號8 樓 │陳南宏 │ ├──┼───────────┼──────┼───────────────┼────┤ │2 │富利寶企業有限公司 │92年5 月間 │高雄市○○區○○○路00號16樓 │王祈人 │ ├──┼───────────┼──────┼───────────────┼────┤ │3 │基高事業有限公司 │92年11月間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王源成 │ ├──┼───────────┼──────┼───────────────┼────┤ │4 │富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12月間 │高雄市○○區○○○路00號3 樓 │ │ ├──┼───────────┼──────┼───────────────┼────┤ │5 │連勝商業有限公司 │93年3 月間 │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 │林永浤 │ ├──┼───────────┼──────┼───────────────┼────┤ │6 │興旺嘉企業有限公司 │93年5 月間 │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1│賈友財 │ ├──┼───────────┼──────┼───────────────┼────┤ │7 │寶鼎新業有限公司 │93年9 月間 │屏東縣○○市○○路000號5樓 │許乃彤 │ ├──┼───────────┼──────┼───────────────┼────┤ │8 │明績企業有限公司 │92年9 月間 │臺南縣永康市689 號7樓 │蔡坤賢 │ ├──┼───────────┼──────┼───────────────┼────┤ │9 │家多福實業有限公司 │93年5 月間 │高雄縣○○鎮○○路00號6 樓 │劉育瑞 │ └──┴───────────┴──────┴───────────────┴────┘ 起訴書附表二: ┌──┬────┬────────┬────┬─────────────┬──────┐ │編號│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公司│指認詐騙集團成員 │詐騙金額(元)│ ├──┼────┼────────┼────┼─────────────┼──────┤ │1 │葉昭儀 │92/02至92/06 │百富發 │許美雯、呂紹禎 │80萬 │ ├──┼────┼────────┼────┼─────────────┼──────┤ │2 │陳洪愛惠│92/08至92/09 │富利寶 │莊鴻炎 │160 │ ├──┼────┼────────┼────┼─────────────┼──────┤ │3 │黃雅娟 │92/07至92/08 │富利寶 │莊鴻炎 │160 │ ├──┼────┼────────┼────┼─────────────┼──────┤ │4 │方淑楨 │92/08至92/09 │富利寶 │莊鴻炎、林海欣 │600 │ ├──┼────┼────────┼────┼─────────────┼──────┤ │5 │吳柏賢 │92/06至92/10 │富利寶 │莊鴻炎、許美雯 │200 │ ├──┼────┼────────┼────┼─────────────┼──────┤ │6 │林秀玲 │92/09至92/11 │富利寶 │莊鴻炎、蘇月伶 │120 │ ├──┼────┼────────┼────┼─────────────┼──────┤ │7 │張玉雪 │92/06至92/09 │富利寶 │蘇汝超、莊鴻炎 │640 │ ├──┼────┼────────┼────┼─────────────┼──────┤ │8 │鍾雅文 │92/04至92/10 │富利寶 │蘇汝超、莊鴻炎、許美雯、許│400 │ │ │ │ │ │乃彤、陳志偉、朱家祥、黃郁│ │ │ │ │ │ │婷、黃瓊鋂 │ │ ├──┼────┼────────┼────┼─────────────┼──────┤ │9 │邱惠苹 │92/07至92/09 │富利寶 │莊鴻炎、林海欣 │50 │ ├──┼────┼────────┼────┼─────────────┼──────┤ │10 │顏玉蓮 │92/12 │富昌 │林文正、林海欣 │120 │ ├──┼────┼────────┼────┼─────────────┼──────┤ │11 │溫小梅 │92/12 │富昌 │林海欣 │80 │ ├──┼────┼────────┼────┼─────────────┼──────┤ │12 │李育慧 │93/02至93/04 │富利寶 │楊嘉齡、丘耀東、林靖雯、吳│480萬 │ │ │ │ │ │佩娟 │ │ ├──┼────┼────────┼────┼─────────────┼──────┤ │13 │黃美雪 │92/07至92/08 │基高 │莊鴻炎 │300 │ ├──┼────┼────────┼────┼─────────────┼──────┤ │14 │李美葉 │92/12至93/04 │基高 │莊鴻炎、蘇月伶、楊嘉齡、許│170 │ │ │ │ │ │美雯、林靖雯 │ │ ├──┼────┼────────┼────┼─────────────┼──────┤ │15 │黃碧玉 │92/12至93/04 │基高 │莊鴻炎、蘇汝超、林靖雯 │200 │ ├──┼────┼────────┼────┼─────────────┼──────┤ │16 │張玉玲 │92/12至93/04 │基高 │莊鴻炎、蘇汝超、林靖雯、吳│160 │ │ │ │ │ │佩娟 │ │ ├──┼────┼────────┼────┼─────────────┼──────┤ │17 │羅素惠 │93/02至04 │基高 │陳志偉、林海欣、蘇月伶、許│360 │ │ │ │ │ │美雯、徐詩惠、林靖雯、林曉│ │ │ │ │ │ │雯、黃郁婷 │ │ ├──┼────┼────────┼────┼─────────────┼──────┤ │18 │陳育平 │93/03至04 │基高 │蘇汝超、呂紹禎、林靖雯、黃│320 │ │ │ │ │ │瓊鋂 │ │ ├──┼────┼────────┼────┼─────────────┼──────┤ │19 │傅寶娟 │93/01至03 │基高 │吳佩娟、蘇汝超、莊鴻炎、許│299 │ │ │ │ │ │美雯、林靖雯、吳佩娟 │ │ ├──┼────┼────────┼────┼─────────────┼──────┤ │20 │徐秋鈴 │93/02至92/04 │基高 │吳佩娟、林靖雯、林曉雯、林│160 │ │ │ │ │ │海欣 │ │ ├──┼────┼────────┼────┼─────────────┼──────┤ │21 │戴秋鸞 │93/05至92/06 │連勝 │陳志偉、蘇汝超、丘耀東 │120 │ ├──┼────┼────────┼────┼─────────────┼──────┤ │22 │張珈鳳 │93/03至93/06 │連勝 │蘇汝超、丘耀東、陳志偉、林│88 │ │ │ │ │ │文正 │ │ ├──┼────┼────────┼────┼─────────────┼──────┤ │23 │顏玉鳳 │93/04至93/06 │連勝 │蘇汝超、丘耀東、林海欣 │280 │ ├──┼────┼────────┼────┼─────────────┼──────┤ │24 │張瓊伶 │93/05至93/08 │興旺嘉 │丘耀東、莊鴻炎、林海欣、陳│80 │ │ │ │ │ │志偉、蘇汝超、賈友財 │ │ ├──┼────┼────────┼────┼─────────────┼──────┤ │25 │鍾依伶 │93/07至93/08 │興旺嘉 │莊鴻炎、丘耀東、葉偉文、徐│120 │ │ │ │ │ │詩惠、柯曉梅 │ │ ├──┼────┼────────┼────┼─────────────┼──────┤ │26 │簡微潔 │93/06至93/08 │興旺嘉 │陳志偉、丘耀東、莊鴻炎、林│160 │ │ │ │ │ │文正、林海欣、徐詩惠 │ │ ├──┼────┼────────┼────┼─────────────┼──────┤ │27 │溫福金 │93/08 │興旺嘉 │莊鴻炎、林文正、陳志偉、柯│160 │ │ │ │ │ │曉梅 │ │ ├──┼────┼────────┼────┼─────────────┼──────┤ │28 │孟寧綺 │93/05至93/08 │興旺嘉 │陳志偉、丘耀東、莊鴻炎、林│130 │ │ │ │ │ │海欣、楊嘉齡 │ │ ├──┼────┼────────┼────┼─────────────┼──────┤ │29 │曾瑩潔 │93/08 │興旺嘉 │莊鴻炎、林海欣 │120 │ ├──┼────┼────────┼────┼─────────────┼──────┤ │30 │黃惠珍 │93/06至93/08 │興旺嘉 │陳志偉、丘耀東、莊鴻炎、林│320 │ │ │ │ │ │文正、楊嘉齡、蘇汝超、徐詩│ │ │ │ │ │ │惠 │ │ ├──┼────┼────────┼────┼─────────────┼──────┤ │31 │楊巫素美│93/07至93/08 │興旺嘉 │莊鴻炎、徐詩惠、呂紹禎、蘇│40 │ │ │ │ │ │汝超、丘耀東、林海欣 │ │ ├──┼────┼────────┼────┼─────────────┼──────┤ │32 │林真珍 │93/07至93/08 │興旺嘉 │莊鴻炎、林文正、林海欣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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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 │寶鼎新 │陳志偉、許美雯、林毓純 │未遂 │ ├──┼────┼────────┼────┼─────────────┼──────┤ │43 │嚴艾萍 │93/09 │寶鼎新 │陳志偉、楊嘉齡、林毓純 │未遂 │ ├──┼────┼────────┼────┼─────────────┼──────┤ │44 │林沈秋主│93/08至93/09 │寶鼎新 │莊鴻炎、丘耀東、蘇月伶、林│60 │ │ │ │ │ │毓純 │ │ ├──┼────┼────────┼────┼─────────────┼──────┤ │45 │朱靜怡 │93/09 │寶鼎新 │蘇汝超、林文正、徐詩惠、林│未遂 │ │ │ │ │ │毓純 │ │ ├──┼────┼────────┼────┼─────────────┼──────┤ │46 │鍾秀錦 │93/08 │興旺嘉 │莊鴻炎、楊嘉齡、林海欣、柯│80 │ │ │ │ │ │曉梅 │ │ ├──┼────┼────────┼────┼─────────────┼──────┤ │47 │林玉美 │93/08至93/09 │寶鼎新 │丘耀東、葉偉文、袁惠君、許│40 │ │ │ │ │ │美雯、柯曉梅 │ │ ├──┼────┼────────┼────┼─────────────┼──────┤ │48 │孫雅柔 │93/09 │寶鼎新 │莊鴻炎、葉偉文、許美雯、洪│未遂 │ │ │ │ │ │純梅 │ │ ├──┼────┼────────┼────┼─────────────┼──────┤ │49 │翁鈺琦 │92/10至92/12 │明績 │朱家祥 │100 │ ├──┼────┼────────┼────┼─────────────┼──────┤ │50 │許玉雯 │92/12 │明績 │朱家祥 │80 │ ├──┼────┼────────┼────┼─────────────┼──────┤ │51 │林金玉 │93/02至93/04 │基高 │林靖雯、吳佩娟 │444 │ ├──┼────┼────────┼────┼─────────────┼──────┤ │52 │王淑慧 │93/02至93/04 │基高 │林靖雯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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