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黃淑芬 徐煉揚 林奕均 吳寂嘉 郭��昇 莊利萍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林固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周瑞慶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 訴字第1號),聲請解除禁止處分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就附表一至附表三所 示土地及建物所為禁止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黃淑芬及徐煉揚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拍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開拍賣之法拍屋(建物及土地如附表一所示),業經繳足全部價金,聲請本院撤銷檢察官所為之禁止處分等語。 ㈡聲請人林奕均及吳寂嘉於109年1月13日拍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開拍賣之法拍屋(建物及土地如附表二所示),業經繳足全部價金,聲請本院撤銷檢察官所為之禁止處分等語。 ㈢聲請人郭��昇及莊利萍於109年4月13日拍定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公開拍賣之法拍屋(建物及土地如附表三所示),業經繳足全部價金,聲請本院撤銷檢察官所為之禁止處分等語。 二、經查:被告周瑞慶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經本院以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受理,此有起訴書1份在卷可考。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偵查中為確保將來犯罪所得沒收之執行,聲請就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予以扣押,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12月13日以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准予扣押,此經本院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全卷核閱無誤(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 不動產見該卷附件一財產清冊一覽表【法人】編號2億圓富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編號2及土地、田賦編號2及編號3;財產清冊一覽表【法人】編號5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編號2及、土地、田賦編號2;財產清冊一覽表【法人】編號16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編號6;見該卷第10至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即於105年12月14日,依照刑事訴訟 法第133條第1項、第4項及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以新北檢兆誠105他5186字第60070號函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新北檢兆誠105他5186字第60038號、第60043號函臺北市大 安地政事務所、新北檢兆誠105他5186字第60079號函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請前揭地政事務所分別就所轄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建物及土地,暫停為移轉、轉讓及設定負擔或其他任何處分,此亦有前揭函文在卷可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聲扣字第7號卷三第95頁、第63至64頁、第51頁),應足認定。又附表一所示建物及土地,經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開拍賣,經聲請人黃淑芬及徐煉揚於108年6月11日得標買受,並已繳足全部價金,因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即聲請人黃淑芬及徐煉揚等情,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6月25日新北院輝106司執竹50038字第39278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2份、同院108年7月17日新北院輝106司執竹50038字第44943 號函文2份(本院卷五第215至222頁)、新北市新莊地政事 務所109年7月3日新北莊地資字第1096044013號函文及所附 附表一土地及建物謄本1份(本院卷十五第19至26頁)附卷 ;附表二所示建物及土地,經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開拍賣,第一次至第三次拍賣時,均在拍賣程序拍賣公告之系爭不動產使用情形第5點記 載: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業經新北地檢為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未經原囑託機關辦理塗銷前,拍定人執臺北地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拍定人應自行逕洽各該機關辦理等意旨,經聲請人林奕均及吳寂嘉於109年1月13日得標買受,並已繳足全部價金,因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即聲請人林奕均及吳寂嘉等情,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2月5日北院忠107司執福字第124286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2份(本院卷五第387至388頁、第391至 392頁)、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09年7月1日北市大地籍字第1097010741號函文及附表二登記謄本1份(本院卷十五第7至14頁)、臺北地院109年7月10日北院忠107司執福字第 124286號函及附件1份(本院卷十五第217至245頁)附卷; 附表三所示建物及土地,經債權人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葉祈坤為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開拍賣,拍賣公告備註欄已記載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業經新北地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新北地院不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等旨,經聲請人郭��昇及莊利萍於 109年4月13日得標買受,並已繳足全部價金,因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即聲請人郭��昇及莊利萍等情,亦 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5月7日新北院賢108司執壯136013字第27421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2份(本院卷十第397至398頁、本院卷十一第97至98頁)、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09 年7月2日新北重地資字第1096151663號函文附表三公務用謄本1份(本院卷十五第27至33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109年7月10日新北院賢108司執壯字第136013號函文 及附件1份(本院卷十五第315至325頁)附卷足考。 三、經本院發函詢問檢察官就此有何意見,公訴檢察官於109年 6月23日以雄檢榮柑109蒞713字第1090043301號函所附109年度蒞字第713號補充理由書及雄檢榮柑109蒞714字第1090043303號函所附109年度蒞字第714號補充理由書覆稱:新北地 檢署前以105年度他5186字第60038、60043號函請地政機關 ,就上開函文聲請人聲請書所載之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禁止處分,其效力應及於系爭不動產拍定之全部金額,若聲請人之拍定金額高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金額者,經清償抵押債務後,剩餘之拍定金額,應不得發還予債務人,以達保全沒收、追徵之目的。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新北地檢署所為之禁止處分,是否准許,請鈞院參酌上開意見,依法辦理,此有前揭函文及所附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各1份(本院卷十一第163至173頁)在卷可憑。 四、按刑事扣押程序之目的無非係為保全證據或沒收(追徵)二者,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自明,前者著重 於刑事程序之追訴、審判,後者則在裁判之執行;再同條6 項規定,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已揭示民事執行優先之原則,雖上開規定就扣押處分效力是否及於民事執行中之換價程序,並未明文,惟仍應就刑事審判程序之進行及民事執行程序中善意第三人保護,依其扣押程序啟動目的而異其處理。查本案係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確保將來沒收之執行而發函扣押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而為禁止處分,已如上述,顯係就犯罪所得之執行沒收(追徵)而為刑事扣押。又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並非被告犯罪所得之「原物」,於刑事案件證據之作用有限,其扣押目的本在其財產價值於日後之沒收(追徵)。而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經扣押後,依上開說明,抵押權人仍得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定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時,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同旨),而不影響犯罪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間原有之實體權利秩序。準此,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建物及土地既經債權人聲請拍賣,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定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即聲請人,且檢察官迄本院審結本案,並未指明臺北地院及新北地院所為之拍賣程序有何不符法定程序之處,亦未提及拍定人款項來源恐為本案(或他案)犯罪所得等不得撤銷禁止處分之處,則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土地及建物上之禁止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前述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拍賣所得經聲請人依法行使後之餘額,併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一 (拍定後黃淑芬持分99/100、徐煉揚持分1/100) 原所有權人: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財產) 原委託人:詹森權 ┌──┬───────────────────┬─────┬─────┬──────────┐ │編號│標的 │土地或建物│權利範圍 │地政事務所 │ ├──┼───────────────────┼─────┼─────┼──────────┤ │1 │新北市○○區○○路○段0巷00號2樓 │建物 │全部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 │(建號:421) │ │ │ │ ├──┼───────────────────┼─────┼─────┼──────────┤ │2 │新北市○○區○○路○段0巷00號2樓 │建物 │全部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 │(建號:6103) │ │ │ │ ├──┼───────────────────┼─────┼─────┼──────────┤ │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10000分之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 │ │ │81 │ │ ├──┼───────────────────┼─────┼─────┼──────────┤ │4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 │10000分之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 │ │ │81 │ │ └──┴───────────────────┴─────┴─────┴──────────┘ 附表二 (拍定後吳寂嘉、林奕均持分各1/2) 原所有權人: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信託財產) 原委託人:謝戴惠貞 ┌──┬───────────────────┬─────┬─────┬──────────┐ │編號│標的 │土地或建物│權利範圍 │地政事務所 │ ├──┼───────────────────┼─────┼─────┼──────────┤ │1 │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14樓之│建物 │全部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 │1 │ │ │ │ │ │(建號:952) │ │ │ │ ├──┼───────────────────┼─────┼─────┼──────────┤ │2 │臺北市○○區○○○○段00000地號 │土地 │10000分之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 │ │ │61 │ │ ├──┼───────────────────┼─────┼─────┼──────────┤ │3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 │10000分之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 │ │ │129 │ │ └──┴───────────────────┴─────┴─────┴──────────┘ 附表三 (拍定後郭��昇持分99%、莊利萍持分1%) 原所有權人:葉祈坤(登記原因:判決塗銷) ┌──┬───────────────────┬─────┬─────┬──────────┐ │編號│標的 │土地或建物│權利範圍 │地政事務所 │ ├──┼───────────────────┼─────┼─────┼──────────┤ │1 │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3樓 │建物 │全部 │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 │ │(建號:20251) │ │ │ │ ├──┼───────────────────┼─────┼─────┼──────────┤ │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5分之1 │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