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玠良
- 選任辯護人
- 陳詩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2月14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始為正確,惟上開文字之誤寫,顯然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予以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