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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紀璋洪毓良翁瑄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玠良
選任辯護人
陳詩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2月14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始為正確,惟上開文字之誤寫,顯然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予以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翁瑄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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