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原 告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寶島新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被 告 楊文禮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珍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易字第4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