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原 告 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耀鈺 被 告 鄭智仁 陳信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7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