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方錦源、都韻荃、陳彥霖
- 被告李世強、劉榮欽、呂英招、陳柏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強 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葉信宏律師 被 告 劉榮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被 告 呂英招 陳柏瑋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2486號、108年度偵字第1223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丁○○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佰玖拾捌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欺買賣有價證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即起訴犯罪事實㈣)部分,均無罪。 酉○○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 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辰○○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 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丁○○係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9 樓之1,下稱康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民國102年7月間登 記負責人為左義啟),並為東園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園公司)之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條規範之公司負責人 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忠實執行公司 業務及登載商業會計事項等業務;另酉○○為建昇財稅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下稱建昇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其2人均 明知康力公司股東未實際繳納應收之股款,竟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股東應收股款、以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丁○○於 102年7月4日前某日,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委託酉○○代為辦理康力公司虛偽增資9300萬元之籌措及變更登記 ,酉○○即向不知情之金主丑○○借調9300萬元之短期借款,並 由康力公司不知情之會計午○○及丁○○於102年7月4日,在板 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銀行)新興分行,分別開立第00000000000000號(下稱午○○帳戶)、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丁○○帳戶),復於同日為東園公司、康力公司在元大商 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高雄分行,分別開立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東園公司帳戶)、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康力公司帳戶),且將東園公司帳戶存摺、印鑑交予酉○○保管,旋由丑○○於102年7月8日、9日、10日, 分別匯款1700萬元、1350萬元、6250萬元(共9300萬元)至丁○○帳戶,再分別於同上3日,自丁○○帳戶匯款1500萬元、1 350萬元、6450萬元(共9300萬元)至康力公司帳戶,充作 丁○○等人繳納之股款,並由不知情之善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下稱善餘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李善餘於102年7月10日出具康力公司已收足9300萬元股款之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明康力公司已收足股款後,再於同年月12日自康力公司帳戶1次轉帳9300萬元至東園公司帳戶,復於同年月15日、16 日、17日,分別自東園公司帳戶匯出2700萬元、2900萬元(以上為15日)、2500萬元(16日)、1200萬元(17日,共計9300萬元)至午○○帳戶,旋於同上3日自午○○帳戶分別轉帳5 600萬元、2500萬元、1200萬元(共9300萬元)至丑○○之板 信銀行新興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並委由建昇 會計師事務所某不知情員工於102年7月26日持上開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康力公司帳戶存摺影本等不實資料,連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申請康力公司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認康力公司業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納之股款,符合規定,而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之公文書上,高雄市政府並於102年8月1日函准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 機關對公司管理及公司資本查核之正確性。 二、丁○○明知證券商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 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證券業務,亦明知康力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不包括前揭證券商業務,竟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自103年4月起,以面談等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1、2、32至46、50至53、55至60、275至278所示之購買人表示康力公司刻正研發及銷售牛蒡與牛樟芝相關之保健食品,日後有上櫃計畫,並銷售如附表一前揭編號之康力公司股票予前揭投資人(購買人、出賣人名稱、交割日期、成交股數、成交單價及總價,詳如附表一前揭編號所載),而完成未上櫃股票買賣,共計販售未上櫃之康力公司股票1098張,交易金額為1098萬元。 三、丙○○、辰○○均明知證券商須經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證券業務,亦明知康力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不包括前揭證券商業務,竟與卯○○(另行審結,卯 ○○犯意聯絡之範圍限於附表二編號69至99部分,詳後述)共 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以面談或電話招攬等方式,出售如附表二編號1至27(由丙○○出售)、附表二編 號28至68(由辰○○出售)、附表二編號69至99(由卯○○介紹 友人購買或由卯○○擔任辰○○之人頭過戶給投資人)所示之康 力公司股票(購買人、出賣人名稱、交割日期、成交股數、成交單價及總價,詳如附表二前揭編號所載),而完成未上櫃股票買賣。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之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未援引之證據,則不贅述其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被告丁○○、酉○○共同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 業會 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下稱違反公司法等)部分: ㈠訊據被告丁○○、酉○○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丁○○辯 稱:康力公司確實增資9300萬元,其目的是為了購買東園公司牛樟芝的萃取技術,絕無資本不實之情云云;被告酉○○則 辯稱:我向一位張先生調度9300萬元借給丁○○,作為康力公 司的增資款,並將之匯至東園公司帳戶,作為康力公司向東園公司購買牛樟芝之相關技術與專利之價金,而康力公司確實取得此專利技術,並無不實增資云云。經查: ⒈以下事實,業據被告丁○○(他二卷第266、270至271頁,偵一 卷第118至119頁)、酉○○(他二卷第232至233頁,偵二卷第 70頁)供述在卷,或為其等所不爭執(院一卷第179至180頁),並有高雄市政府102年8月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252738910號函、康力公司102年8月1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102年7月8日股東同意書、102年7月10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2年7月10日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102 年7月23日變更登記申請書、新舊章程對照表、102年7月31 日補正申請書、高雄市政府102年7月29日高市經商公字第10252738900號函、展茂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展茂公司)102年7月10日指派書、日盛財經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公 司)102年7月10日指派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展茂公司101年12月4日變更登記表、日盛公司102年5月17日設立登記表、董事及監察人之國民身分證、康力公司102年7月10日會計師資本查核簽證報告書、102年7月10日委託書、善餘會計師事務所102年7月10日查核報告書、康力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102年1月1日 至102年7月9日試算表、102年7月10日資產負債表、銀行往 來明細、康力公司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及存款對帳單、股東名簿、102年7月10日變更組織通知及公告、元大銀行105年7月22日元銀字第1050004025號函及康力公司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板信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6年4月14日板信集中字第1067403332號函及所附傳票、元大銀行高雄分行108年7月11日(108)元高字第108000019號函及所附康力公司傳票、板信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8年6月27日板信集中0000000000號函所附丁○○帳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108年7月10日板信集中字第 1087416853號函、元大銀行109年9月23日元銀字第1090011136號函、109年10月14日元銀字第1090011927號函及所附交 易明細、109年11月27日元銀字第1090014186號函所附東園 公司匯款申請書、板信銀行作業服務部109年12月14日板信 作服部字第1097426210號函所附午○○開戶資料、109年12月1 7日板信作服部字第1097426514號函及所附午○○帳戶交易明 細、110年1月13日板信作服部字第11074000616號函及所附 丑○○帳戶之基本資料與往來明細(調一卷第255至355、363 至379頁,偵一卷第349至351、359頁,院一卷第101、141至143、193至201、243至245、251至253、349至358頁)在卷 可參,而堪認定: ⑴被告丁○○係康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東園公司之負責人 ,屬公司法第8條規範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被告酉○○則為建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⑵被告丁○○於102年7月4日前某日,委託被告酉○○代為辦理康力 公司變更登記及9300萬元公司資金之籌措,被告酉○○即向金 主丑○○借調9300萬元,並由康力公司之會計午○○及丁○○於10 2年7月4日在板信銀行新興分行,分別開立第00000000000000號(午○○帳戶)、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帳戶) ,且於同日為東園公司、康力公司在元大銀行高雄分行,分別開立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東園公司帳戶)、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康力公司帳戶),旋由金主於102年7月8日、9日、10日,分別匯款1700萬元、1350萬元、6250萬元(共9300萬元)至被告丁○○帳戶,再分別於同日自被 告丁○○帳戶匯款1500萬元、1350萬元、6450萬元(共9300萬 元)至康力公司帳戶,充作被告丁○○等人繳納之股款。 ⑶善餘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李善餘於102年7月10日,出具康力公司已收足9300萬元股款之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表明康力公司已收足股款後,旋於同年月12日自康力公司帳戶1次 轉帳9300萬元至東園公司帳戶,復於同年月15日、16日、17日,分別自東園公司帳戶匯出2700萬元、2900萬元(15日)、2500萬元(16日)、1200萬元(17日,共計9300萬元)至午○○帳戶,再於同上3日自午○○帳戶分別轉帳5600萬元、250 0萬元、1200萬元至金主丑○○之板信銀行新興分行第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⑷被告丁○○委由建昇會計師事務所派員於102年7月26日持上開 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康力公司帳戶存摺影本等資料,連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申請康力公司變更登記,經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102年8月1日函准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簿 之公文書上。 ⒉康力公司102 年7 月10日名下股東並無實際出資增資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股東午○○(康力公司會計)於偵查及審理中( 他一卷第150 、152 頁,院二卷第123 頁)、證人即股東曾銘坤(康力公司總經理)於偵查中(他一卷第191 頁)、證人即股東(康力公司員工)陳郁娟於偵查中(他一卷第206 、208 頁)、證人即股東王劭均(康力公司行政經理)於偵查中(他一卷第224 頁)、證人即股東黎德星(康力公司執行長)於偵查中(他一卷第258 頁)、證人即股東己○○(康 力公司研發人員)於偵查及審理中(他一卷第272 頁,院二卷第203 頁)、證人即股東戴源德(康力公司資訊部總監)於偵查中(他一卷第290 頁)、證人即股東丙○○(共同被告 )於審理中(院二卷第319 頁)、證人即股東辰○○(共同被 告)於審理中(院二卷第333 頁)證述明確,核與被告丁○○ 於警詢中供稱:員工左義啟、午○○、王劭均、戴源德、曾銘 坤、黎德星、陳郁娟、己○○都是未實際出資的名義股東,另 曾向陳郁娟借款,由她指定其本人及女婿顏智勇擔任股東,並曾向庚○○借款,由她指定曾俊偉擔任股東,另曾向康力公 司監察人黃進典借款,由他指定張采綝為股東,所以康力公司102 年增資的全部股款9300萬元是由我存入康力公司的元大銀行帳戶,所有股東都未實際出資等語相符(他二卷第266 至267 、270 頁);參以上開證人登記之出資額均高達百萬元以上,有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調一卷第338頁)在卷 可參,倘若其等確有實際出資,應無故為不利於己而願平白損失數百萬元股款及股東權益之必要,是上開證人之證述應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故康力公司之股東於康力公司102 年辦理增資時均無實際出資之事實,堪以認定。 ⒊被告丁○○借用之9300萬元,業於驗資後數日即返還金主丑○○ 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出借人丑○○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在退 休前從事金融投資,確曾在板信銀行新興分行開戶,並交給公司的王碧蓮處理,細節雖不清楚,但我的板信銀行新興分行帳戶顯示102 年7 月8 日至10日,分別支出1800萬元、1350萬元、6150萬元,我相信是正確的,後來有人於同年月15至17日間,分別轉帳5600萬元、2500萬元、1200萬元到我的板信銀行新興分行帳戶,應該是借貸關係等語明確(院二卷第119 至121 頁),核與被告丁○○於警詢中供稱:康力公司 9300萬元增資款是我委託劉欽榮辦理現金調度,酉○○只叫我 去元大銀行開戶,開戶後就把公司帳戶的存摺、印章交給酉○○,由他處理資金調度事宜,該9300萬元匯入東園公司帳戶 後,有還給金主等語(他二卷第270 頁)、被告酉○○於警詢 中陳稱:康力公司102 年增資股款9300萬元是我介紹資金提供者張先生給丁○○等語(他二卷第232 頁)、證人午○○於審 理中證稱:丁○○要我跟他一起去板信銀行開戶,開戶後沒有 拿到存摺、印章,至於帳戶於102年7月間大筆金額的匯入及匯出都不是我處理的等語(院二卷第124至128頁),及前揭認定9300萬元之金流均一致,足認證人丑○○前揭證述與事實 相符,應堪採信。故康力公司102 年之增資款9300萬元係向證人丑○○所借,旋於驗資後數日即返還證人丑○○之事實,亦 堪認定。 ⒋被告丁○○、酉○○固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若被告丁○○、劉欽榮 所辯康力公司係將9300萬元增資股款作為向東園公司購買牛樟芝之專利及技術為真,因東園公司與證人丑○○並無任何債 權債務關係,此經被告丁○○於審理中供述在卷(院一卷第27 9頁),則東園公司取得該9300萬元後實無將之匯給證人丑○ ○之理,且若康力公司確向東園公司購買任何專利、技術,因被告丁○○係康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東園公司為被告丁 ○○個人之公司,股東實際上僅有其1人,且康力公司及東園 公司之財務均由被告丁○○調度等情,亦據被告丁○○於警詢及 偵查中供述明確(他案卷第265頁,調一卷第4頁,偵一卷第118頁),則被告丁○○大可讓康力公司積欠受讓自東園公司 專利之費用即可,實無大費周章向他人借用高達9300萬元之現金,並支付高達40至50萬元之利息與代辦費(見他二卷第271 頁及偵一卷第118頁,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之必要,且被告丁○○從未辯稱由東園公司將移轉專利權所取 得之對價代償康力公司積欠證人丑○○之借款。何況,被告丁 ○○於偵查中業已坦承辦理增資後隨即將9300萬元歸還金主, 並承認違反公司法乙節(偵一卷第119頁),足見上開9300 萬元先後匯入東園公司及午○○帳戶,僅係被告丁○○欲掩蓋返 還借款予金主之事實,而與專利權之移轉無涉。故被告丁○○ 、酉○○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⒌關於康力公司102 年增資之資本額查核委由李善餘會計師簽證之原因,被告丁○○於警詢中供稱:康力公司長期委託酉○○ 記帳,他是會計師,102 年增資簽證是委託酉○○代辦,我只 提供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給酉○○,其他都是酉○○幫我處 理,所以簽證都是酉○○辦理的,但不知增資登記查核簽證部 分,酉○○要找李善餘作簽證等語(他二卷第271 頁),核與 被告酉○○陳稱:我不知道康力公司102年增資由哪位會計師 查核及何時出具查核報告書等語(他二卷第232 頁),明顯不符。本院審酌:⑴被告酉○○於警詢中供稱:我有幫忙整理 康力公司102 年增資的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整個公文流程是我負責,另康力公司103年增資手續好像是我辦理 的,我應該是查核會計師,康力公司提供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款現金繳款明細表、銀行存摺影本,且康力公司104 年增資手續也是我辦理的等語(他二卷第232 、236頁),可 見在康力公司102年至104年間3次增資手續部分,除102年之資本查核報告非由被告劉榮親簽證外,其餘事項均由被告酉○○及其所屬之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而被告酉○○既為康力公司 多年來配合記帳、簽證之會計師,康力公司實無就102年增 資案委由其他會計師查核之必要。⑵康力公司102年度增資之 9300萬元係透過被告酉○○向金主丑○○調度,已如前述,可見 被告酉○○明知康力公司之股東無實際繳納增股款之事實,且 為減少利息支出,該借款勢必要於極短期內返還丑○○,此資 金一進一出凸顯康力公司虛偽增資之事實,被告酉○○為避開 查核不實之責,刻意尋覓其他會計師簽證,以避開不實簽證之責,尚符趨吉避凶之人性。再者,被告酉○○與丁○○相交多 年,復於康力公司財務困窘之際代為尋覓金主辦理增資,實屬有恩於被告丁○○,被告丁○○應無恩將仇報而為不利被告酉 ○○之不實證述之必要。故被告丁○○前揭供稱本次查核簽證之 會計師李善餘係被告酉○○尋覓等語,應與事實相符,而堪採 信。此益徵被告酉○○明知康力公司之股東無實際出資及會計 師查核簽證不實無誤。 ⒍被告丁○○、酉○○為共同正犯,理由如下: ⑴康力公司於102 年增資前財務不佳,被告丁○○曾向庚○○等人 借款數千萬元,故透過被告酉○○向金主借款9300萬元3 天, 且所有股東均未實際出資,並依被告酉○○指示前往元大銀行 開戶後,將公司帳戶存摺、印章交給被告酉○○轉交金主等情 ,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他二卷第266 、 268 至271 頁,偵一卷第118 頁);而被告酉○○擔任康力公 司之會計師多年,且此次又透過其代尋金主調度資金,可見被告酉○○明知康力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在此情況下,被告酉 ○○為確保金主之借款得以如期歸還,故要求被告丁○○將相關 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付金主,以免遭被告丁○○擅用,亦是符 合常情之舉,此益徵被告酉○○代為尋覓金主時,業已知悉康 力公司亟需短期借款假充股款增資至灼。 ⑵依上可知,被告丁○○、酉○○一開始即知各股東(包含被告丁○ ○自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上開各筆「股款」均是透過被告酉○○向金主短期借貸而來,僅充作帳面紀錄用,一旦取得 公司變更登記所需之股款繳納證明資料後,上開理應作為公司資本額之款項,隨即輾轉匯回丑○○帳戶,足認被告丁○○、 酉○○就股東未實際繳納應收股款卻以文件表明已收足股款、 以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節,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㈡綜上所述,被告丁○○、酉○○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 詞,不足 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酉○ ○上開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本院既認東園公司轉讓專利予康力公司與否,與康力公司虛偽增資無涉,故被告酉○○之辯護人聲 請大仁科技大學提供該校與東園公司合作研發之合約及計畫報告書,用以證明東園公司擁有相關權利乙節,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被告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罪部分: ㈠訊據被告丁○○固坦承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2、32至46、50至5 3、55至60、275至278所示之股票予他人,然矢口否認有何 上開犯行,辯稱:這些股票都是賣給特定人,而非向不特定人招攬,應非經營證券商業務云云。經查: ⒈康力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不包含證券商業務,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證券業務,被告丁○○自103年5月起,以面談之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 1、2、32至46、50至53、55至60、275至278所示之購買人表示康力公司研發及銷售牛蒡與牛樟芝相關之保健食品,日後有上櫃計畫,並出售如附表一前揭編號之康力公司股票(購買人、出賣人名稱、交割日期、成交股數、成交單價及總價,詳如附表一前揭編號所載),而完成未上櫃股票買賣,共計販售未上櫃之康力公司股票1098張,交易金額為1098萬元之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審理中具狀及坦白承認(院一卷第 237頁,院二卷第41頁,院三卷第210頁),並有康力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5日華泰總信託字第1090000748號函所附簽證切結書、有價證券簽證切結書、股票(調一卷第383至395頁,他二卷第25、29、33至46、53至54、67、107至111、113、115、117、161、175、193頁,偵三卷第241至247頁)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丁○○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所謂「經營有價證券買 賣業務」,非以行為人已於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多次行為,或對不特定之人為之,或為公開勸誘為必要,惟倘若行為人以此方式為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仍可作為佐證行為人確有經營有價證券買賣業務之客觀事證。依此,不論被告丁○○銷售 康力公司股票之對象為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只要有反覆多次以營利為目的銷售股票之行為,即可認係經營證券業務,而被告丁○○自103年4月起至104年9月止,多次販賣股票予如附 表一編號1、2、32至46、50至53、55至60、275至278所示之人獲利(共1098張,合計1098萬元),自屬經營證券業務無誤。故被告丁○○前揭所辯,不足採信。 ㈡綜上所述,被告丁○○所辯,純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被告丙○○、辰○○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 營證券業務罪部分: ㈠訊據被告丙○○、辰○○均坦承經營證券業務,而分別出售如附 表二編號1至27、編號28至68所示股票之事實,然就附表二 編號69至99所示股票買賣,則矢口否認與其二人有關,均辯稱:附表二編號69至99的股票,都是以每張1萬5000元之價 格出售給卯○○,再由卯○○轉售給他人云云。經查: ⒈附表二編號1至27、編號28至68所示之股票部分 上開事實,分據被告丙○○(編號1至27)、辰○○(編號28至6 8)於審理中坦承不諱(院二卷第31至32頁),且互核相符 ,並有前揭康力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丙○○、辰○○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⒉附表二編號69至99所示之股票部分 ⑴此部分股票係以共同被告卯○○名義出售之事實,為被告丙○○ 、辰○○所不爭執(院二卷第34頁),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卯 ○○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證述在卷(他二卷第169頁,偵二 卷第82至83頁,院二卷第33、366頁),復有康力公司前揭 股票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⑵關於此部分股票之銷售過程及搭售狀況部分,證人卯○○於警 詢、偵查及審理中證稱:我於102年間某個飯局認識丙○○及 辰○○,丙○○向我介紹康力公司的保健食品,並表示她賣屋投 資康力公司幾千萬元,102年底,丙○○邀請我到康力公司內 湖分公司參觀,現場人員稱呼她為「呂總」,她有出示康力公司及日盛公司的名片,我有向丙○○購買保健食品轉賣,後 來經由丙○○的介紹,在日盛公司擔任業務推銷康力公司股票 ,如果客戶對康力公司的產品有興趣,我就會帶客戶到康力公司內湖分公司參觀,由辰○○介紹公司,丙○○會拿出一疊康 力公司股票向客戶推銷,如果客戶要購買,丙○○會先將股票 過戶到我名下,再過戶到客戶名下,通常是購買3張每股49 元的股票,搭配1張每股15元的股票,由投資人當場付現金 給丙○○或辰○○或匯款到日盛公司帳戶,丙○○需負擔15%的證 券交易所得稅及千分之3的證券交易稅,我介紹的客戶購買 每股49元股票,可獲得每張6000元的佣金,我單純擔任人頭銷售每股49元的股票,可獲得每張1000元的佣金,擔任業務員期間,辰○○曾提供康力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給所有業務員 ,股票出售後一、二天,經辰○○結算後,再與我約在康力公 司外面,以現金方式交付佣金給我,日盛公司是他們母子在負責,除了認識附表二編號72至75、91至92的購買人外,其他編號都是丙○○用我當人頭把股票賣給我不認識的人,都是 先把股票過戶到我名下,然後再過戶給實際購買人等語(他二卷第165至173頁,偵二卷第82至84頁,院二卷第33頁),其中關於介紹他人投資先將股票登記在介紹人名下乙節,核與證人巳○○(編號62購買人)於警詢中證稱:丙○○於102年9 月間說她有康力公司的股票要賣,請我幫她介紹買主,我問到我的朋友陳雪茹有意購買,就把陳雪茹介紹給丙○○認識, 當時丙○○要求先把股票登記在我名下,就是102年9月3日以 每股單價40元,向己○○購買康力公司股票40張,再由陳雪茹 轉賣等語相符(調一卷第22至23頁);另關於康力公司股票搭售之證述部分,核與證人即投資人癸○○於警詢中證稱:我 約於102年12月間接到電話推薦購買康力公司股票,該女性 業務員宣稱該公司股票1年後將上興櫃,前景看好,所以我 一共購買4張股票,每張股票1000股,其中3張股票每股49元,另1張股票每股15元等語(調一卷第147頁),及證人即投資人黃明康於警詢中證稱:日盛公司的林舜欣於103年4月間打電話向我推銷康力公司股票,所以向他購買4張股票,前 面3張每股股價49元,第4張為每股15元等語(調一卷第77頁)均相符。而上開人等互不相識,對於股票過戶及搭售方式之證述不謀而合;再參以證人戌○○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日 盛公司約於102年成立,當時是瑞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瑞康公司)實際負責人丙○○表示,為了要成立一家公司轉 投資康力公司,當時康力公司與瑞康公司在同一棟大樓,且有業務往來,復因辰○○已是瑞康公司登記的負責人,所以要 用我的名義登記為日盛公司的負責人,由丙○○自行出資500 萬元成立,我沒有投資任何款項,但丙○○每月會給我1萬元 的車馬費等語(他一卷第160、166、169頁),核與證人卯○ ○前揭證述擔任被告丙○○任職之日盛公司業務員之證述相符 ,堪認被告丙○○應係日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與被告辰○○ 共同經營日盛公司無誤,可見證人卯○○前揭證述之可信度極 高。 ⑶再者,對照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53、58、61至68(即被告辰○○過戶予卯○○部分),與編號72至86、89至90(即卯○○過 戶予他人部分)可知:編號52、53與編號72至79交割日期均為102年12月19日;編號58與編號80交割日期均為102年12月24日;編號61、62與編號81、82交割日期均為102年12月25 日;編號65與編號83及編號64、63與編號84、85交割日期均為102年12月26日;編號66與編號86交割日期均為102年12月30日;編號67、68與編號89、90交割日期均為102年12月31 日,核與證人卯○○前揭所證:如果客戶要購買股票,丙○○會 先將股票過戶到我名下,再過戶到客戶名下等語相符,故證人卯○○之證述應可採信,堪認附表二編號72至79之股票來自 編號52、53,編號80之股票來自編號58,編號81至86之股票來自編號61至66,編號89、90之股票來自編號67、68至明。何況,關於附表二編號69至99股票交易部分,被告丙○○與辰 ○○先前均供述此部分股票之交易與其等無關(院二卷第34、 325頁),直至111年3月25日審理時,始改稱此部分由卯○○ 過戶給購買人之股票,是由其等先出售給卯○○云云,是其等 事後更易其詞,已難採信,故此部分之股票確係被告丙○○、 辰○○形式上先過戶給卯○○,再以卯○○名義出售獲利無誤。依 此,被告丙○○、辰○○與卯○○共同銷售之事實,應堪認定。被 告丙○○、辰○○前揭所辯,不足採信。 ㈡綜上所述,被告丙○○、辰○○之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至其2人前揭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 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辰○○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丁○○、酉○○行為後,刑法第214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審酌本案適用該條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均無變動,修正內容僅針對科處罰金文字上有所修正,且罰金之金額實質上亦未變動,應認本件並無法律變更而需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⒉另公司法第9條亦於107年8月1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1月1 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內容僅就該條第3項、第4項之文字進行修正,關於被告2人所涉犯該條第1項之條文內容及其刑度均未變更,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均合先敘明。 ㈡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已明定其行為主體為公司負責人,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不實財務報表 罪行為主體亦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則上開犯罪自均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故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之不實財務報表罪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均應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為認定。另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前段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與公司資本確定原則,茍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股款未實際募足,而以暫時借資及人頭股東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款,提出於主管機關,即與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及公司資本確定原則有所違背,無論其借用資金充作股款之時間久暫,自均構成公司法第9 條第1項之犯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7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按,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 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再資產負債表乃商業會計法 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財務報表,而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是核被告丁○○、酉○○就事實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 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酉○○非康力公司之負責人,亦非 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之人員,惟其與具康力公司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丁○○間有共同實行前述未 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所述,是被告酉○○就上開犯行,依刑法第31 條第1項規定,應與被告丁○○成立共同正犯。其等上開犯行 ,係基於為辦理康力公司變更登記之單一決意,而為前述未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復具有事理上關聯性,應認定為一行為較屬允適,是被告丁○○、酉○○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 ,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又被告丁○○、酉○○利用不知情 之會計師李善餘作成康力公司之會計師資本查核簽證報告書,再由建昇會計師事務所不知情之不詳員工持之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康力公司之變更登記,為間接正犯。 ㈢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又證券業務之種類包括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亦經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5條第3款明定。違反本條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論處。是核被告丁○○、丙○○、辰○○就事實、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44條第1項規定,應論以同法第175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 務罪。被告丙○○、辰○○(包含附表二編號1至99)與共同被 告卯○○(限於附表二編號69至99)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丁○○、丙○○、辰○○係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向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居間媒介買賣未上櫃之公司股票,藉以牟利,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此種犯罪形態及證券交易法第44條條文構成要件之內涵,在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質,揆諸前開說明,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特質之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應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僅論以一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即為已足。被告丁○○所犯上開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如下: ⒈被告丁○○、酉○○均否認犯行之態度,既知悉公司應收之股款 並未實際繳納,竟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進而前往主管機關辦理內容不實之變更登記,顯已妨礙國家就公司管理及資本查核之正確性,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監督管理及社會經濟交易安全,所為實屬不該。而被告丁○○係康力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提供自己帳戶並申辦康力公司帳戶以供作為股款繳納之資金證明所用,另被告酉○○代為接洽金主、籌措資 金,並利用其會計師之專業知識,負責康力公司增資變更登記所需文件、證明之準備及遞件申請,更因此獲有報酬5萬 元(詳下述),且刻意迴避康力公司不實增資資本額查核簽證,均有可議之處,然被告丁○○畢竟係主事及獲益之人,其 違反公司法等部分之刑度以重於被告酉○○為適當。 ⒉被告丁○○、丙○○、辰○○向不特定人販售未上櫃之股票,使該 等證券交易行為完全逸脫於主管機關之金融監理之外,且使一般投資大眾受高額報酬吸引,即參與未經主管機關適當管理之該等高風險投資行為,對於國內金融秩序造成之危害匪淺,並對於投資大眾之權益更造成嚴重之侵害,且被告丁○○ 否認犯行,另被告丙○○、辰○○均坦承部分犯行、否認部分犯 行之犯後態度,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罪期間之長短、犯罪所生之危害、所獲取之利益(詳後述)及前科素行,再衡酌被告辰○○之不法所得雖高於被告丙○○數倍,然日盛公 司之主要負責人仍為被告丙○○,並主導康力公司股票之交易 ,其情節較被告辰○○為重;暨考量被告丁○○、酉○○、丙○○、 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家庭情形(詳如院三卷第208 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丁○○違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被告酉○○ 、丙○○、辰○○上開犯行部分,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丁○○違反公司法等部分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而就併科罰金部分,本院審酌: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服勞役以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 日之額數,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項及 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述規定,必須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始得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申言 之,科處罰金之判決,必須其所科處罰金之總額依上述3種 標準(即1千元、2千元、3千元)折算結果,均逾1年之日數者,始得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⑵本院就被告丁○○所諭知併科60萬元之罰金刑,其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若以1千元折算1日,固已逾1年,然若 以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則未逾1年,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即不得諭知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復考 量被告丁○○於本案之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及所得利益等情, 爰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以3千元折算1日之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 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38、40、51條條文,增訂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第40條之2條 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條、第39條、第40條之1 條文,另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條之3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 。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在計算、確定應沒收不法利得範圍及數額時,應注意之問題有二:1.為犯罪所支出之必要成本不應扣除:依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 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本條立法理由五、㈢參照)。亦即,在計算不法利得及應沒收範圍時,行為人為實行犯罪所支出之必要成本,亦應沒收而不予扣除。2.不法利得之計算應正確反映該罪所欲制裁之不法內涵:不法利得之計算固不應扣除成本,但仍應先確認行為人為獲取不法利得所實施之行為,是否包攝於該罪名所欲制裁之不法內涵中。亦即,應先審視該罪所欲制裁之行為其不法內涵為何,據此確定行為人何部分所得係合致於該不法內涵而應予沒收,何部分則否。以非法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而言,私人間交易股票本不在法律禁止之列,法律所禁止者,乃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業務,因此真正能確實反映本罪不法內涵之犯罪所得,係行為人出售股票之獲利,而不包括該股票之取得成本。換言之,在計算本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時,應不包括行為人取得股票之成本而應予扣除。 ㈢關於被告酉○○於本案收受報酬部分,本院審酌:被告丁○○於 審理中供稱:康力公司102年度增資變更登記支付給酉○○的 代辦費應該5萬元左右等語(見院三卷第210頁),而被告酉○○表示對於代辦費之金額,已不復記憶(見院三卷第210頁 );參以被告酉○○於警詢中供稱:我有幫忙康力公司整理10 2年增資的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但最後不是我簽證 的,整個公文流程也是我負責的等語(他二卷第232頁), 可見康力公司102年增資辦理變更登記相關作業及文件,主 要是由被告酉○○負責處理,則其收取5萬元之代辦費,應與 會計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相當,堪認被告酉○○收取之代辦費 為5萬元,而該5萬元之代辦費,屬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丁○○、丙○○、辰○○所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之不法內涵 ,係出售股票之獲利,而不及於取得股票之成本。依前所述,其犯罪所得之計算,應以出售康力公司股票之收入扣除其取得股票成本後之餘額為範圍。經查: ⒈被告丁○○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2、32至46、50至53、55至60 、275至278之康力公司股票共1098張(每張1000股、每股10元,每張以1萬元出售),而被告丁○○銷售之上開股票,不 論原本是登記在其個人或他人名下,均係康力公司於102年 不實增資所原始取得,換言之,被告丁○○取得上開股票並非 因受讓而支出任何成本,故計算被告丁○○之犯罪所得即應以 出售上開股票之價格計算共1098萬元(1098×10000=0000000 0)。 ⒉被告丙○○出售如附表二編號1至27之康力公司股票共58張部分 ,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賣出的這58張股票都是丁 ○○為了擴展北部業務,由我們所代墊的裝潢費、押租金,以 1張股票1萬元的價值作為抵償等語(院二卷第31至32頁),堪可認定被告丙○○每張康力公司股票係以1萬元之代價取得 ,應得以之作為成本計算被告丙○○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共0000 000元(即成交單價扣除10元即為每股之獲利,再乘以1000 股即為每張股票之獲利,計算式詳如附表三)。 ⒊被告辰○○出售如附表二編號28至68股票共100張,被告辰○○於 審理中陳稱:這100張股票是丁○○用來抵償我代墊康力公司 的裝潢費及押租金,是以1張1萬元的價值抵償等語(院二卷第31至32頁),堪可認定被告辰○○每張康力公司股票係以1 萬元之代價取得,應得以之作為成本計算被告辰○○之犯罪所 得共0000000元(即成交單價扣除10元即為每股之獲利,再 乘以1000股即為每張股票之獲利,計算式詳如附表四)。 ⒋被告丙○○、辰○○與卯○○共同出售之如附表二編號69至99所示 康力公司股票部分,因卯○○僅認識編號72至75、91至92之購 買人,此部分屬卯○○介紹之客戶,故銷售每股49元之股票, 每張股票卯○○可獲取6000元之佣金;其餘編號之購買人,則 非卯○○介紹之客戶,卯○○僅係單純之過戶人頭,故銷售此部 分每股49元之股票,每張股票卯○○僅可獲得1000元之佣金, 至於搭售之每股15元之股票,不論係卯○○介紹與否,卯○○均 無佣金,業經認定如前,且此部分主要來自被告辰○○,故計 入被告辰○○之犯罪所得,據此標準認定被告辰○○此部分之犯 罪所得共232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五所示,其中編號71之 每股成交單價雖僅為35元,但係搭售編號70之每股10元;另編號93至95之每股成交單價均為40元,並無搭售單價較低之股票;另編號97之每股成交單價雖達30元,但係與編號96之每股58元搭售,以上均屬被告辰○○出售,故卯○○就編號71、 93至96股票,每張均可獲得佣金1000元,而編號97則無佣金),合計被告辰○○之犯罪所得為0000000元(0000000+00000 00=0000000)。 ⒌以上核屬被告酉○○、丁○○、丙○○、辰○○本案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丁○○明知有價證券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 他人誤信之行為,且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亦明知康力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先於102 年9月間指示酉○○以每股面額10元、每張千股印製未上市櫃 之康力公司實體之有價證券9800張,並至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康力公司既有資本額500萬元及上開虛偽增資9300萬元之股票簽證,將康力公司股票簽證為有價證券,並 發行股票9800張,登記於丁○○(593張)及其指定之曾銘坤(70 0張)、午○○(750張)、王劭均(550張)、戴源德(550張)、張 采綝(792張)、陳郁娟(460張)、黎德星(275張)、左義啟(110張)、亥○○(10張)、顏智勇(450張,陳郁娟之女婿)、己○○( 800張)、曾俊偉(750張,庚○○之友人)、丙○○(500張)、辰○○ (1000張)、黃泉銘(10張)、展茂投資有限公司(1000張,代 表人陳易鴻)、日盛公司(500張,代表人戌○○)等人名下。丁 ○○復於附表一編號3至31、47至49 、54、61至274、279至282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前揭編號 所示之購買人,誆稱康力公司取得HACCP、ISO9002證照、公司獲利能力良好、即將興櫃、上櫃、取得國家認證衛署食字第A00139號國家保證,以及提供虛偽之專利技術鑑價報告等不實資訊,致附表一前揭編號所示之購買人誤信康力公司營業收入可觀,擁有高價專利,因而陸續以附表一前揭編號所示之價格,認購丁○○名下或其以上開股東名義持有之康力公 司股票,丁○○因而詐得共7989萬1980元。因認被告丁○○違反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論處詐欺買賣有價證券、及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 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論處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等罪嫌等語。 ㈡被告丙○○、辰○○明知有價證券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 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且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亦明知康力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 ,於附表二編號100至105所示時間,以舉辦投資說明會、自行以電話招攬、透過業務員隨機撥打電話或委託地下盤商等方式,招攬如附表二編號100至105所示之投資大眾,以附表二編號100至105所示價格,認購康力公司股票,而經營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業務。因認被告丙○○、辰○○違反同法第44條 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論處非證券商經營證券 業務等罪嫌等語。 ㈢被告丁○○明知有價證券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 他人誤信之行為,且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亦明知康力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先在康力公司102 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資產項下虛偽編列9300萬元「其他應收款」,以匿飾康力公司虛偽增資,資本額短缺9300萬元資金缺口,復於103年8月起至同年12月間,以寄發現金增資計畫書及繳款書予康力公司股東,佯稱康力公司為擴大研發及申請專利,擬以每股10元辦理現金增資等不實資訊,致附表六(起訴書誤載為「附件一」)所示之股東陷於錯誤,以每股10元共計認購314萬1100股,並將認購股款3141萬1000元 匯至康力公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股東姓名、繳款日期、繳款金額等詳如附表六)。因認被告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 第171條第1項第1款論處詐欺買賣有價證券、及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論處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檢察官認㈠被告丁○○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丁○○於警 詢及偵查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亥○○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黃進典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庚○○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癸○○於 警詢之證述、證人庚○○提出之委託書、股票記名簽收單、證 人癸○○提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證券交易一般代徵稅 額繳款書、康力公司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康力公司98至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105 年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4年進銷項憑證明細 資料表、康力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103年級104年營業稅申報書、盤商文宣、公司網站資料、衛生福利部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一覽表、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現況、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資料摘要、搜索處所照片、康力公司103年8月10日及103年11月20日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簽到簿、103年12月2日會 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委託書、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變更登記股東繳款現金繳款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存款餘額證明書、高雄市政府103年12月2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35490170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康力公司102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為其論據。 另檢察官認被告丙○○、辰○○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卯 ○○之證述及康力公司之股票交易明細資為資為論據。 四、訊據㈠被告丁○○堅決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康力公司從 未召開投資說明會,亦未出具投資報告書給投資人,或表示康力公司取得HACCP、ISO9002證照,或提供虛偽之專利技術鑑價報告書,而附表一編號3至31、47至49、54、61至274、279至282所示股票移轉,部分係借款之擔保,部分非我所銷售,且103年度增資時,除繳款書外,未寄發現金增資計畫 書給股東認股,並繳款書上亦無擴大研發及申請專利之記載,絕無詐欺康力公司之投資人或股東等語。㈡被告丙○○、辰○ ○均辯稱:辰○○所屬的瑞康公司與丁○○的康力公司於103年4 月18日就終止合作關係,康力公司的股票在當時都交割清楚,不可能於104年還透過卯○○出售康力公司股票等語。 五、關於公訴意旨㈠部分,經查: ㈠被告丁○○於102年9月間指示被告酉○○以每股面額10元、每張 千股印製未上市櫃之康力公司實體之有價證券9800張,並至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康力公司既有資本額500萬 元及上開增資9300萬元之股票簽證,將康力公司股票簽證為有價證券,並發行股票9800張,登記於丁○○(593張)及其指 定之曾銘坤(700張)、午○○(750張)、王劭均(550張)、戴源 德(550張)、張采綝(792張)、陳郁娟(460張)、黎德星(275 張)、左義啟(110張)、亥○○(10張)、顏智勇(450張,陳郁娟 之女婿)、己○○(800張)、曾俊偉(750張,庚○○之友人)、丙○ ○(500張)、辰○○(1000張)、黃泉銘(10張)、展茂投資有限公 司(1000張,代表人陳易鴻)、日盛公司(500張,代表人戌○○ )等人名下之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審理中所不爭執(院二 卷第11頁),並有康力公司股東名簿、股票交易明細表(調一卷第346、383至395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首堪 認定。 ㈡附表一編號3至29、49、54、61、282所示股票部分,被告丁○ ○辯稱係他人所銷售等語。而證人即同案被告寅○○(編號3、 4、6、11、12、24至28購買人)於審理中證稱:我只有在康力公司產品發表說明會見過丁○○,他有上台發言,但不認識 他,買賣康力公司股票未曾與丁○○接觸過,都是透過盤商或 是打電話到康力公司購買,這些股票都是子○○借用我的名義 交易等語(院二卷第376至378、383頁);又包含證人寅○○ 購買之前揭編號在內之編號3至29股票出賣人均為日盛公司 ,而日盛公司實際經營者為丙○○、辰○○母子乙節,業經認定 如前,而前揭編號股票之出賣人既然記載為日盛公司,即無法排除附表一編號3至29所示股票之實際出賣人為日盛公司 。另附表一編號49、54、61之出賣人雖均記載為被告丁○○, 且證人卯○○於審理中證稱:附表一編號49、282股票是向康 力公司購買,其中附表一編號49部分,因為我沒有參加現金增資,他們說可以小買一部份,所以用我女兒名義購買,另附表一編號282部分,是去參加康力公司股東會認識公司的 人,他們說可以用原始股東價格購買,並將股款匯給康力公司等語(院二卷第365、373至375頁)。然證人卯○○另證稱 :當時不是與丁○○洽談股票交易等語(院二卷第373頁), 並附表一編號61之成交單價為17元,而與被告丁○○坦承自售 之成交單價均為10元之價格不符,且證人卯○○無法提出匯款 單證明股款確實交付康力公司;另依證人卯○○110年7月29日 訴求狀之記載,附表二編號100之股票(購買人羅聖賢)係 其以原價讓與羅聖賢(院二卷第71至75頁),而附表一編號54(20張、每張1萬5000元,購買人羅聖賢)及附表二編號100(36張、每張1萬元)之交割日期均為104年4月24日,若 羅聖賢可從卯○○購得較為便宜之股票,應無於同日另以高於 5成之價格向被告丁○○購買之必要,故前揭附表一編號54、 附表二編號100股票是由同一出賣人搭售之情,非無可能, 是附表一編號49、54、61、282之股票,是否為被告丁○○銷 售,尚非無疑。 ㈢附表一編號30、31、47、48、279至281之股票部分,被告丁○ ○辯稱是提供股票給庚○○作為借款之擔保等語。而證人庚○○ 於警詢及審理中證稱:我於101、102年間借給丁○○2700萬元 至3000萬元,有簽立借據及提供本票,因為丁○○無法還款, 所以提供一些康力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其中750張指定登 記給曾俊偉,後來曾俊偉財務發生狀況,我告訴康力公司這件事,康力公司請我提供幾個名字給他們辦過戶,我就提了我兒子劉理偉、我的助理洪依羚與友人李鳳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31、47、48、279至281這些股票不是我的,只是丁○○作為借款的擔保等語(他二卷第220、222至223頁院二 卷第193至195頁),並有證人庚○○提出之委託書、股票記名 簽收單(他二卷第227至229頁)在卷可參,足認此部分之股票應非被告丁○○基於買賣原因交付庚○○。 ㈣附表一編號62至273之股票部分,被告丁○○辯稱之前即出售予 丙○○,但未辦理過戶,逕由丙○○直接以其借名登記之己○○名 義出售等語。而證人巳○○(編號62購買人)於警詢中證稱: 丙○○於102年9月間說她有康力公司的股票要賣,請我幫她介 紹買主,我問到我的朋友陳雪茹有意購買,就把陳雪茹介紹給丙○○認識,當時丙○○要求先把股票登記在我名下,就是10 2年9月3日以每股單價40元,向己○○購買康力公司股票40張 ,再由陳雪茹轉賣等語(調一卷第22至23頁),故此部分之股票是否為被告丁○○銷售,自屬有疑。另證人即同案被告辛 ○○(編號242、243、247、250、260、267購買人)於警詢中 證稱:我不認識丁○○、己○○,這些股票都是洪麗娟出資購買 ,先登記在我名下,然後再過戶給我介紹的朋友,我可以獲取佣金等語(他二卷第186至187頁);而證人洪麗娟則證稱:我不認識丁○○及己○○,且未曾購買康力公司股票,至於辛 ○○向己○○購買康力公司股票,是他自己與康力公司的人員接 觸,與我無關等語(他二卷第12至15頁),是依證人辛○○、 洪麗娟之證述,其2人均不認識被告丁○○,且非被告丁○○與 證人辛○○接洽交易股票,而己○○初始固然是被告丁○○所擁有 康力公司股票之名義上股東,然從附表一編號62至273均為 以己○○名義出售之股票,其中首張股票(即編號62),依證 人巳○○之證述乃丙○○所出售,且大部分是以每股49元、15元 搭售,而與被告丁○○自承每股以10元銷售之價格不同。另證 人申○○於審理中證稱:附表一編號76、77的股票是向1位陳 小姐所購買,他的名片好像是印日盛公司等語(院二卷第485至486頁),且證人申○○提供之付款支票係由日盛公司提示 兌領乙節,有支票影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行111年3月18日華忠孝字第0000000043號函所附客戶資料查詢(院三卷第11、19至21頁)在卷可參,而日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丙○○,已如前述。故此部分之股票是否為被告 丁○○銷售,並非無疑。 ㈤附表一編號274之股票部分,被告丁○○辯稱係因積欠亥○○30萬 元借款,事後才以康力公司股票抵償等語。而證人亥○○於偵 查及審理中固均證稱:當時認為康力公司有前景,才會投資該公司,故在高雄人道酒店交給丁○○30萬元現金購買康力公 司的股票等語(偵四卷第387頁,院二卷第205至208頁), 然依證人亥○○所提康力公司103年股東常會現場照片所示( 院二卷第243頁),開會日期是103年6月間,若其斯時已有 購買康力公司股票之意,衡情應於斯時支付30萬元股款後催促被告丁○○儘速交割股票,卻被動等候至約4個月後即103年 10月27日始完成交割,而與買賣股票貴在及時交易,以便掌握時效伺機脫手之常情不符,故證人亥○○之證述是否可信, 尚非無疑,被告丁○○之前揭所辯,尚非全然無據。 ㈥據上,如附表一編號3至31、47至49、54、61至274、279至28 2所示之股票,未能證明係被告丁○○所銷售,自無公訴意旨 所指被告丁○○誆騙此部分投資人之情。其次,檢察官認被告 丁○○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除於偵查中傳訊告訴人 亥○○ 作證外,並無其他購買人之供述證據足以為憑,且證人亥○○ 交付之30萬元亦未能證明係股款,已如前述,故證人亥○○是 否確因購買康力公司股票而遭被告丁○○所騙,尚非無疑。再 者,遍查卷內亦無檢察官所指被告丁○○向投資人表示康力公 司取得HACCP、ISO9002證照、公司獲利能力良好、即將興櫃、上櫃、取得國家認證衛署食字第A00139號國家保證,以及提供虛偽之專利技術鑑價報告等不實資訊之證據。何況,康力公司之「牛樟芝萃取方法」於103至105年間,陸續取得日本、我國及中國大陸之發明專利,並就牛樟芝新藥之研發與中國數家中藥研究所簽約,此有特許證、專利證書、發明專利證書合作意向書、技術服務合同(偵一卷第323至327頁,偵三卷第173至186頁)在卷,並與大仁科技大學進行多年之產學合作,亦有合作計畫合約數份(院一卷第311至337頁)可參,可見康力公司牛樟芝保健食品之研發,尚非空口無憑,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舉證顯然不足。 六、關於公訴意旨㈡部分,經查: ㈠如附表二編號100至105之股票,係以同案被告卯○○或卯○○之 女蕭心怡之名義出售之事實,為被告丙○○、辰○○所不爭執( 院三卷第211頁),並經證人卯○○證述在卷,復有康力公司 前揭股票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㈡證人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實際出錢以我自己及子女 (蕭呈諺、蕭心怡)的名義向丙○○購買的康力公司股票約13 0張,現在還剩下約110張,其餘約200張是丙○○以我的名義 出售給投資人,而羅聖賢是我的朋友,我有賣股票給他,因為他媽媽生病,他又把股票退給我等語(他二卷第168至169、173至174頁,偵二卷第82至83頁),可見如附表二編號100、103(購買人羅聖賢)所示股票交易,是否為證人卯○○充 當被告丙○○之人頭所為,已非無疑;另附表二編號104、105 (出賣人蕭心怡)所示股票係以證人卯○○子女之名義出售, 均與證人卯○○所證以子女名義購買之康力公司股票是自己出 錢的,以及被告丙○○係以其名義當人頭出售股票之情形不符 ;又附表二編號101、102所示股票之交割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5月27日)均在被告丙○○、辰○○所辯與康力公司終 止合作關係日期(即103年4月18日)之後,復參以證人卯○○ 於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2所示股票交易(交割 日期104年7月2日)是以原始價格向康力公司購買等語(院 二卷第365頁)。依上,前揭附表一編號282(卯○○買入)、 附表二編號101、102(卯○○賣出)股票之交割日期均在104 年4月之後,相距被告丙○○、辰○○所辯與康力公司終止合作 關係而出清該公司股票之時間已有1年之久,是附表二編號101、102股票交易是否與其2人有關,實非無疑。故被告丙○○ 、辰○○辯稱:104年之康力公司股票交易與我們無涉等語, 尚非全然無據。 ㈢據上,此部分股票尚難證明係被告丙○○、辰○○以卯○○之名義 出售,尚難遽為其等不利之認定。 七、關於公訴意旨㈢部分,經查: ㈠康力公司於103年8月起至同年12月間,寄發繳款書予康力公司股東,擬以每股10元辦理現金增資,經附表六所示之股東以每股10元共計認購314萬1100股,並將認購股款3141萬1000元匯至康力公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股東姓名、繳款日期、繳款金額等詳如附表六)之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審理中所不爭執(院二卷第33頁 ),並有高雄市政府103年12月25日高市府經商工字第10354901700號函、康力公司103年12月25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公 司章程、103年12月16日變更登記申請書、103年11月20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3年8月10日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103年11月20日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 事簽到簿、公司新舊章程對照表、103年12月2日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同日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同日資本額變動表、變更登記股東現金繳款明細表(調一卷第173至2473頁)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所謂「經營證券業務」,必須行為人以此為業務,亦即需有預定反覆實施同種類事務,而藉此為營利之意思,而為證券之買賣行為,始足當之。如附表六所示之股權取得乃係康力公司103年增資計畫而來,換言之,康力公司於103年8 月間為增資發行新股,乃寄發繳款書予股東自行認購,而由認購之股東原始取得股權,並非被告丁○○將其自身所有之股 票出售予如附表六所示之人以營利。依前揭說明,自與「經營證券業務」之要件不符。 ㈢檢察官認被告丁○○涉有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罪嫌,除偵查中未 曾傳訊如附表六所示之任一股東為證外,且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足認康力公司連同現金增資計畫書及繳款書一併寄送予股東。再者,部分認購新股之股東於本院審理中有以下證述:⒈證人癸○○(103年8月27日認購35960元)證稱:當時是福邦證 券公司寄繳款書過來,問我要不要認股,沒有其他人打電話給我,除了繳款書外,沒有收到其他文件,每股好像10元,我就按照繳款書上面的帳號匯款,也有收到股票等語(院二卷第472至477頁)。 ⒉證人寅○○(103年9月29日認購100元)證稱:印象中康力公司 有發現金增資的通知給我,我任意買一下,將款項匯到繳款通知書上的帳戶等語(院二卷第379頁)。 ⒊證人未○○(103年9月29日認購120萬元)證稱:我的鄰居好友 丁華興在康力公司上班,是他介紹買康力公司股票,我不認識丁○○,也沒見過丁○○,是有一家輔導單位寄單子給我,我 就匯錢過去,當初是基於人情,所以捧場買了康力公司股票等語(院二卷第478至482頁)。 ⒋證人申○○(103年8月28日認購179840元、103年10月30日認購 380萬元、103年11月26日認購180萬元、103年12月1日認購40萬元)證稱:一開始是1位陳小姐對我陌生開發,她的名片好像是印日盛公司,見面後覺得可以投資就先向陳小姐購買康力公司股票20張,後來參加股東會與現金增資,當時公司剛好要辦現金增資,沒有人向我推銷,而是我主動問公司可否大筆投資,但我的資金不是同一時間進來,所以陸續加碼投入,印象中有發放股利等語(院二卷第483至485頁)。 ⒌證人乙○○(103年10月31日認購1200萬元)證稱:我是透過朋 友壬○○介紹認識丁○○,進而購買康力公司股票,丁○○有介紹 康力公司的運作,有談到牛樟芝,並帶我去看藥廠,我覺得前景不錯值得投資,就加碼1200萬元購買康力公司的股票等語(院二卷第487至489頁)。 ⒍證人壬○○(103年9月18日認購71930元、103年11月4日認購20 0萬元)證稱:我認識丁○○,一開始花30萬元買康力公司股 票,但不是向丁○○購買的,當初有收到傳單,就打電話過去 詢問及參加說明會,然後就買了,也買過產品,吃了有效,後來又收到傳單,所以又匯了200萬元買便宜股票等語(院 二卷第491至493頁)。 ㈢是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收到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東(證人癸○○、寅○○、未○○、壬○○),除收到康力公司寄發之繳款書 外,並未同時收到現金增資計畫書,且從無康力公司人員以任何方式推介認購新股;另證人申○○、乙○○均係自行評估康 力公司前景大好而主動投資,均難謂有何人對其等施以詐術,或使股東陷於錯誤認購新股之情。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丁○○有此 部分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丁○○、丙○○、 辰○○有起訴書所載此部分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之意 旨,本應就附表一編號3至31、47至49、54、61至274、279 至282所示經營證券業務,及附表一所示詐欺買賣有價證券 部分(以上為被告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0至105部分 (被告丙○○、辰○○)為無罪之判決,然檢察官認此部分如成 立犯罪,與有罪部分(即本判決事實被告丁○○銷售如附表 一編號1、2、32至46、50至53、55至60、275至279所示股票部分,及本判決事實被告丙○○、辰○○銷售如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1至99所使股票部分)或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 丁○○、丙○○、辰○○違法經營證券業務),或為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被告丁○○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爰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另就被告丁○○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詐欺買賣有價證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即起訴犯罪事實㈣) 部分,因均不成立犯罪,爰分別為被告丁○○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姜麗儒、戊○○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一 編號 購買人名稱 出賣人名稱 交割日期 成交股數 成交單價 成交總價(元) 1 丙○○ 日盛公司 103/05/22 5000 10 50000 2 丙○○ 日盛公司 103/05/28 4000 10 40000 3 寅○○ 日盛公司 103/05/29 10000 20 200000 4 寅○○ 日盛公司 103/05/30 10000 20 200000 5 李昭玲 日盛公司 103/07/01 2000 41.5 83000 6 寅○○ 日盛公司 103/07/01 25000 20 500000 7 黃國榕 日盛公司 103/07/07 1000 15 15000 8 黃國榕 日盛公司 103/07/07 3000 49 147000 9 林采杏 日盛公司 103/07/07 1000 15 15000 10 林采杏 日盛公司 103/07/07 2000 47 94000 11 寅○○ 日盛公司 103/07/11 30000 17 510000 12 寅○○ 日盛公司 103/07/16 10000 20 200000 13 蔡俊宇 日盛公司 103/07/21 6000 49 294000 14 蔡俊宇 日盛公司 103/07/21 2000 15 30000 15 楊雅靜 日盛公司 103/07/21 3000 49 147000 16 楊雅靜 日盛公司 103/07/21 1000 15 15000 17 翁百和 日盛公司 103/08/11 3000 49 147000 18 翁百和 日盛公司 103/08/11 1000 15 15000 19 宋秀美 日盛公司 103/08/11 3000 49 147000 20 宋秀美 日盛公司 103/08/11 1000 15 15000 21 陳奇智 日盛公司 103/08/15 1000 15 15000 22 陳奇智 日盛公司 103/08/15 5000 49 245000 23 趙國龍 日盛公司 103/09/02 3000 21 63000 24 寅○○ 日盛公司 103/09/16 6000 20 120000 25 寅○○ 日盛公司 103/09/16 13000 23 299000 26 寅○○ 日盛公司 103/09/22 16000 23 368000 27 寅○○ 日盛公司 103/09/24 4000 23 92000 28 寅○○ 日盛公司 103/09/30 5000 23 115000 29 高龔選 日盛公司 103/10/21 1000 10 10000 30 李鳳娥 王劭均 103/05/22 400000 10 0000000 31 曾俊偉 王劭均 103/08/07 50000 10 500000 32 陳祥耀 王劭均 103/10/21 30000 10 300000 33 李驊芳 王劭均 103/10/21 3000 10 30000 34 鄧慧慧 王劭均 103/10/21 1000 10 10000 35 羅紓 王劭均 103/10/21 10000 10 100000 36 李崇義 王劭均 103/10/21 5000 10 50000 37 蘇惠娟 王劭均 103/10/21 1000 10 10000 38 徐淑卿 王劭均 103/10/21 3000 10 30000 39 謝佩芫 王劭均 103/10/21 2000 10 20000 40 陳慶瑜 王劭均 103/10/21 2000 10 20000 41 亥○○ 王劭均 103/10/24 30000 10 300000 42 金泓信 王劭均 103/10/24 50000 10 500000 43 陳美惠 王劭均 103/10/24 50000 10 500000 44 王志弘 王劭均 103/10/24 50000 10 500000 45 林顯榮 王劭均 103/10/24 50000 10 500000 46 宋志純 王劭均 104/08/06 7000 10 70000 47 曾俊偉 丙○○ 103/04/18 400000 10 0000000 48 曾俊偉 丙○○ 103/04/18 100000 10 0000000 49 蕭心怡 丁○○ 103/11/25 20000 17 340000 50 林秋南 丁○○ 104/01/14 102000 10 0000000 51 黃雀屏 丁○○ 104/01/27 50000 10 500000 52 展茂投資有限公司 丁○○ 104/03/10 370000 10 0000000 53 許麗珍 丁○○ 104/04/07 20000 10 200000 54 羅聖賢 丁○○ 104/04/24 20000 15 300000 55 宋志純 丁○○ 104/08/06 3000 10 30000 56 陳偉權 丁○○ 104/08/06 10000 10 100000 57 宋志純 丁○○ 104/08/13 10000 10 100000 58 陳曦 丁○○ 104/08/28 10000 10 100000 59 陳暄 丁○○ 104/08/28 10000 10 100000 60 方秀芬 丁○○ 104/09/02 10000 10 100000 61 王月燕 丁○○ 104/11/25 20000 25 500000 62 巳○○ 己○○ 102/09/03 40000 18 720000 63 黃景寧 己○○ 102/09/09 1000 15 15000 64 黃景寧 己○○ 102/09/09 3000 49 147000 65 楊進丁 己○○ 102/09/11 5000 49 245000 66 粘天文 己○○ 102/09/12 3000 49 147000 67 粘天文 己○○ 102/09/12 1000 15 15000 68 林政憲 己○○ 102/09/14 2000 15 30000 69 林政憲 己○○ 102/09/14 6000 49 294000 70 吳東淵 己○○ 102/09/16 1000 15 15000 71 吳東淵 己○○ 102/09/16 5000 49 245000 72 陳柏洲 己○○ 102/09/16 2000 15 30000 73 陳柏洲 己○○ 102/09/16 6000 49 294000 74 宋明洲 己○○ 102/09/18 3000 49 147000 75 宋明洲 己○○ 102/09/18 1000 15 15000 76 申○○ 己○○ 102/09/23 5000 15 75000 77 申○○ 己○○ 102/09/23 15000 49 735000 78 陳志穎 己○○ 102/09/24 3000 49 147000 79 陳志穎 己○○ 102/09/24 1000 15 15000 80 蔡豐任 己○○ 102/09/26 2000 49 98000 81 黃佐銘 己○○ 102/09/30 1000 15 15000 82 黃佐銘 己○○ 102/09/30 3000 49 147000 83 葉淑如 己○○ 102/10/01 1000 49 49000 84 謝邱瑞香 己○○ 102/10/02 2000 49 98000 85 倪衍霖 己○○ 102/10/02 6000 40.5 243000 86 張聰賢 己○○ 102/10/02 2000 40.5 81000 87 江長曄 己○○ 102/10/04 1000 49 49000 88 陳瑞娟 己○○ 102/10/04 3000 49 147000 89 陳瑞娟 己○○ 102/10/04 1000 15 15000 90 陳建志 己○○ 102/10/04 1000 49 49000 91 謝素娟 己○○ 102/10/07 2000 49 98000 92 韓佩珍 己○○ 102/10/07 1000 49 49000 93 蔡福來 己○○ 102/10/07 1000 49 49000 94 劉天昇 己○○ 102/10/07 1000 49 49000 95 陳淑瓊 己○○ 102/10/07 5000 49 245000 96 林居村 己○○ 102/10/09 3000 15 45000 97 林居村 己○○ 102/10/09 9000 49 441000 98 楊復原 己○○ 102/10/09 1000 15 15000 99 楊復原 己○○ 102/10/09 3000 49 147000 100 宋芸姍 己○○ 102/10/09 1000 49 49000 101 賴彥男 己○○ 102/10/09 1000 15 15000 102 賴彥男 己○○ 102/10/09 3000 49 147000 103 王俊卿 己○○ 102/10/11 2000 15 30000 104 王俊卿 己○○ 102/10/11 6000 49 294000 105 陳嘉裕 己○○ 102/10/11 1000 15 15000 106 陳嘉裕 己○○ 102/10/11 3000 49 147000 107 游耀錫 己○○ 102/10/11 3000 49 147000 108 游耀錫 己○○ 102/10/11 1000 15 15000 109 周美麗 己○○ 102/10/16 1000 49 49000 110 徐祥瑞 己○○ 102/10/16 3000 49 147000 111 徐祥瑞 己○○ 102/10/16 1000 15 15000 112 羅莉嫻 己○○ 102/10/16 1000 49 49000 113 游文欽 己○○ 102/10/16 3000 49 147000 114 游文欽 己○○ 102/10/16 1000 15 15000 115 曾茂成 己○○ 102/10/16 3000 49 147000 116 曾茂成 己○○ 102/10/16 1000 15 15000 117 王權銘 己○○ 102/10/16 1000 15 15000 118 王權銘 己○○ 102/10/16 3000 49 147000 119 潘智儀 己○○ 102/10/16 3000 49 147000 120 潘智儀 己○○ 102/10/16 1000 15 15000 121 張麗端 己○○ 102/10/16 5000 15 75000 122 張麗端 己○○ 102/10/16 15000 49 735000 123 唐一石 己○○ 102/10/18 9000 49 441000 124 唐一石 己○○ 102/10/18 3000 15 45000 125 藍冑軒 己○○ 102/10/18 1000 15 15000 126 藍冑軒 己○○ 102/10/18 3000 49 147000 127 林維明 己○○ 102/10/18 3000 49 147000 128 林維明 己○○ 102/10/18 1000 15 15000 129 余惠平 己○○ 102/10/24 1000 15 15000 130 余惠平 己○○ 102/10/24 3000 49 147000 131 鄭淙仁 己○○ 102/10/24 1000 49 49000 132 陳志郎 己○○ 102/10/24 1000 15 15000 133 陳志郎 己○○ 102/10/24 3000 49 147000 134 林中興 己○○ 102/10/24 1000 15 15000 135 林中興 己○○ 102/10/24 3000 49 147000 136 張治正 己○○ 102/10/25 2000 49 98000 137 高玉綢 己○○ 102/10/29 2000 15 30000 138 高玉綢 己○○ 102/10/29 6000 49 294000 139 凃宣因 己○○ 102/10/29 1000 49 49000 140 葉蔚南 己○○ 102/10/30 1000 49 49000 141 林護 己○○ 102/10/30 1000 49 49000 142 顏彰逸 己○○ 102/10/31 2000 49 98000 143 張文生 己○○ 102/10/31 1000 15 15000 144 張文生 己○○ 102/10/31 3000 49 147000 145 侯國隆 己○○ 102/10/31 1000 15 15000 146 侯國隆 己○○ 102/10/31 3000 49 147000 147 張瓊月 己○○ 102/10/31 1000 15 15000 148 張瓊月 己○○ 102/10/31 3000 49 147000 149 羅寶霖 己○○ 102/11/04 2000 15 30000 150 羅寶霖 己○○ 102/11/04 6000 49 294000 151 王理智 己○○ 102/11/04 2000 15 30000 152 王理智 己○○ 102/11/04 6000 49 294000 153 林婉君 己○○ 102/11/04 1000 30 30000 154 王委臣 己○○ 102/11/04 20000 39 780000 155 林東隆 己○○ 102/11/04 1000 30 30000 156 謝青娟 己○○ 102/11/04 1000 30 30000 157 林姿瑩 己○○ 102/11/04 1000 30 30000 158 鄭清欽 己○○ 102/11/04 1000 15 15000 159 鄭清欽 己○○ 102/11/04 3000 49 147000 160 林英福 己○○ 102/11/05 1000 15 15000 161 林英福 己○○ 102/11/05 3000 49 147000 162 陳玉英 己○○ 102/11/06 1000 15 15000 163 陳玉英 己○○ 102/11/06 3000 49 147000 164 賴翠新 己○○ 102/11/08 3000 49 147000 165 賴翠新 己○○ 102/11/08 1000 15 15000 166 簡銘良 己○○ 102/11/08 9000 49 441000 167 簡銘良 己○○ 102/11/08 3000 15 45000 168 戴季平 己○○ 102/11/08 1000 49 49000 169 黃世綿 己○○ 102/11/11 1000 15 15000 170 黃世綿 己○○ 102/11/11 3000 49 147000 171 陳俊瑋 己○○ 102/11/11 1000 15 15000 172 陳俊瑋 己○○ 102/11/11 3000 49 147000 173 陳韻曲 己○○ 102/11/14 1000 15 15000 174 陳韻曲 己○○ 102/11/14 3000 49 147000 175 謝政凱 己○○ 102/11/15 1000 15 15000 176 謝政凱 己○○ 102/11/15 3000 49 147000 177 方秀鳳 己○○ 102/12/04 50000 22 0000000 178 劉靜枝 己○○ 102/12/05 2000 40.5 81000 179 林詩敏 己○○ 102/12/05 2000 40.5 81000 180 楊健岳 己○○ 102/12/06 3000 15 45000 181 楊健岳 己○○ 102/12/06 9000 49 441000 182 莊茂進 己○○ 102/12/10 5000 49 245000 183 謝素娟 己○○ 102/12/11 1000 15 15000 184 謝素娟 己○○ 102/12/11 1000 49 49000 185 袁明豪 己○○ 102/12/11 16000 37.5 600000 186 林名桐 己○○ 102/12/11 3000 49 147000 187 林名桐 己○○ 102/12/11 1000 15 15000 188 施雅琴 己○○ 102/12/11 3000 15 45000 189 施雅琴 己○○ 102/12/11 9000 49 441000 190 梅紹京 己○○ 102/12/12 3000 49 147000 191 梅紹京 己○○ 102/12/12 1000 15 15000 192 陳信華 己○○ 102/12/12 3000 49 147000 193 陳信華 己○○ 102/12/12 1000 15 15000 194 劉同喜 己○○ 102/12/12 3000 49 147000 195 劉同喜 己○○ 102/12/12 1000 15 15000 196 陳家正 己○○ 102/12/12 1000 15 15000 197 陳家正 己○○ 102/12/12 3000 49 147000 198 邱瑀竹 己○○ 102/12/12 2000 15 30000 199 邱瑀竹 己○○ 102/12/12 6000 49 294000 200 呂明路 己○○ 102/12/12 1000 49 49000 201 王智巧 己○○ 102/12/16 3000 49 147000 202 王智巧 己○○ 102/12/16 1000 15 15000 203 王坤明 己○○ 102/12/16 1000 49 49000 204 癸○○ 己○○ 102/12/16 1000 49 49000 205 林鴻靜 己○○ 102/12/16 2000 49 98000 206 卯○○ 己○○ 102/12/19 30000 20 600000 207 卯○○ 己○○ 102/12/19 2000 10 20000 208 方秀鳳 己○○ 102/12/27 3000 15 45000 209 方秀鳳 己○○ 102/12/27 9000 49 441000 210 卯○○ 己○○ 102/12/31 2000 20 40000 211 卯○○ 己○○ 102/12/31 2000 15 30000 212 卯○○ 己○○ 102/12/31 1000 15 15000 213 卯○○ 己○○ 102/12/31 6000 20 120000 214 方秀鳳 己○○ 102/12/31 1000 49 49000 215 卯○○ 己○○ 103/01/02 2000 20 40000 216 卯○○ 己○○ 103/01/02 2000 20 40000 217 卯○○ 己○○ 103/01/02 2000 20 40000 218 方秀鳳 己○○ 103/01/02 1000 30 30000 219 方秀鳳 己○○ 103/01/02 2000 58 116000 220 卯○○ 己○○ 103/01/06 3000 20 60000 221 方秀鳳 己○○ 103/01/09 1000 15 15000 222 方秀鳳 己○○ 103/01/09 1000 49 49000 223 方秀鳳 己○○ 103/01/09 2000 49 98000 224 方秀鳳 己○○ 103/01/09 1000 15 15000 225 方秀鳳 己○○ 103/01/09 3000 49 147000 226 方秀鳳 己○○ 103/01/14 1000 15 15000 227 方秀鳳 己○○ 103/01/14 3000 49 147000 228 卯○○ 己○○ 103/01/16 2000 20 40000 229 卯○○ 己○○ 103/01/16 1000 15 15000 230 方秀鳳 己○○ 103/01/16 1000 30 30000 231 方秀鳳 己○○ 103/01/16 2000 58 116000 232 方秀鳳 己○○ 103/01/16 2000 49 98000 233 方秀鳳 己○○ 103/01/16 1000 49 49000 234 方秀鳳 己○○ 103/01/16 1000 15 15000 235 卯○○ 己○○ 103/01/20 1000 20 20000 236 方秀鳳 己○○ 103/01/20 3000 49 147000 237 方秀鳳 己○○ 103/01/20 1000 15 15000 238 林姿瑩 己○○ 103/01/23 1000 10 10000 239 方秀鳳 己○○ 103/01/23 2000 30 60000 240 方秀鳳 己○○ 103/01/23 4000 58 232000 241 方秀鳳 己○○ 103/01/24 6000 49 294000 242 辛○○ 己○○ 103/02/06 16000 20.25 324000 243 辛○○ 己○○ 103/02/07 12000 20.25 243000 244 方秀鳳 己○○ 103/02/18 2000 49 98000 245 方秀鳳 己○○ 103/02/18 3000 49 147000 246 方秀鳳 己○○ 103/02/18 1000 15 15000 247 辛○○ 己○○ 103/02/19 8000 20.25 162000 248 方秀鳳 己○○ 103/02/20 1000 15 15000 249 方秀鳳 己○○ 103/02/20 3000 49 147000 250 辛○○ 己○○ 103/02/25 8000 20.25 162000 251 方秀鳳 己○○ 103/02/26 3000 49 147000 252 方秀鳳 己○○ 103/02/26 1000 15 15000 253 方秀鳳 己○○ 103/02/26 3000 49 147000 254 方秀鳳 己○○ 103/02/26 1000 15 15000 255 方秀鳳 己○○ 103/03/03 3000 49 147000 256 方秀鳳 己○○ 103/03/03 1000 15 15000 257 方秀鳳 己○○ 103/03/03 2000 49 98000 258 方秀鳳 己○○ 103/03/03 3000 49 147000 259 方秀鳳 己○○ 103/03/03 1000 15 15000 260 辛○○ 己○○ 103/03/04 4000 20.25 81000 261 方秀鳳 己○○ 103/03/12 3000 49 147000 262 方秀鳳 己○○ 103/03/12 1000 15 15000 263 方秀鳳 己○○ 103/03/20 1000 15 15000 264 方秀鳳 己○○ 103/03/20 1000 15 15000 265 方秀鳳 己○○ 103/03/20 3000 49 147000 266 方秀鳳 己○○ 103/03/20 3000 49 147000 267 辛○○ 己○○ 103/03/27 4000 20.25 81000 268 方秀鳳 己○○ 103/04/17 2000 49 98000 269 寅○○ 己○○ 103/07/28 60000 20 0000000 270 日盛公司 己○○ 103/09/16 15000 10 150000 271 日盛公司 己○○ 103/09/22 15000 10 150000 272 日盛公司 己○○ 103/09/24 4000 10 40000 273 日盛公司 己○○ 103/09/30 5000 10 50000 274 亥○○ 張采綝 103/10/27 30000 10 300000 275 金詮恩 張采綝 103/10/27 50000 10 500000 276 陳美惠 張采綝 103/10/27 50000 10 500000 277 王志弘 張采綝 103/10/27 50000 10 500000 278 林顯榮 張采綝 103/10/27 50000 10 500000 279 洪依羚 辰○○ 103/04/18 900000 10 0000000 280 劉理偉 曾俊偉 104/10/05 0000000 10 00000000 281 李鳳娥 戴源德 103/05/08 400000 10 0000000 282 卯○○ 戴源德 104/07/02 100000 10 0000000 總計 0000000 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購買人名稱 出賣人名稱 交割日期 成交股數 成交單價 成交總價(元) 1 蔡寓祺 丙○○ 103/04/07 1000 10 10000 2 黃明康 丙○○ 103/04/07 1000 15 15000 3 黃明康 丙○○ 103/04/07 3000 49 147000 4 李瑞清 丙○○ 103/04/07 1000 15 15000 5 李瑞清 丙○○ 103/04/07 3000 49 147000 6 劉榮根 丙○○ 103/05/22 1000 15 15000 7 劉榮根 丙○○ 103/05/22 3000 49 147000 8 楊劼衡 丙○○ 103/05/22 1000 49 49000 9 李仙在 丙○○ 103/05/28 3000 49 147000 10 李仙在 丙○○ 103/05/28 1000 15 15000 11 顏上堡 巳○○(下同,均為丙○○交易) 102/09/03 1000 58 58000 12 吳柏均 巳○○ 102/09/03 1000 58 58000 13 賴頴仟 巳○○ 102/09/03 4000 46 184000 14 李幸家 巳○○ 102/09/03 1000 58 58000 15 林藝宸 巳○○ 102/09/23 4000 46 184000 16 李芳儀 巳○○ 102/09/23 2000 58 116000 17 丙○○ 巳○○ 103/04/17 9000 10 90000 18 董璧甄 巳○○ 103/04/17 1000 49 49000 19 董璧甄 巳○○ 103/04/17 1000 15 15000 20 黃俊傑 巳○○ 103/04/21 3000 49 147000 21 黃俊傑 巳○○ 103/04/21 1000 15 15000 22 壬○○ 巳○○ 103/05/02 3000 49 147000 23 壬○○ 巳○○ 103/05/02 1000 15 15000 24 謝雅秝 巳○○ 103/05/02 3000 49 147000 25 謝雅秝 巳○○ 103/05/02 1000 15 15000 26 壬○○ 巳○○ 103/05/08 3000 49 147000 27 壬○○ 巳○○ 103/05/08 1000 15 15000 28 顏彰逸 辰○○ 102/11/20 1000 49 49000 29 顏彰逸 辰○○ 102/11/20 1000 15 15000 30 游榮昌 辰○○ 102/11/20 1000 49 49000 31 林姿瑩 辰○○ 102/11/20 1000 30 30000 32 顏永隆 辰○○ 102/11/25 2000 49 98000 33 張蘇秀蓮 辰○○ 102/11/29 3000 49 147000 34 張蘇秀蓮 辰○○ 102/11/29 1000 15 15000 35 蔡志忠 辰○○ 102/12/02 1000 15 15000 36 蔡志忠 辰○○ 102/12/02 3000 49 147000 37 顏永隆 辰○○ 102/12/04 1000 49 49000 38 顏永隆 辰○○ 102/12/04 1000 15 15000 39 郭美慧 辰○○ 102/12/04 1000 15 15000 40 郭美慧 辰○○ 102/12/04 3000 49 147000 41 徐明輝 辰○○ 102/12/06 1000 15 15000 42 徐明輝 辰○○ 102/12/06 3000 49 147000 43 鄭麗美 辰○○ 102/12/06 1000 15 15000 44 鄭麗美 辰○○ 102/12/06 3000 49 147000 45 林護 辰○○ 102/12/06 2000 49 98000 46 林護 辰○○ 102/12/06 1000 15 15000 47 方秀鳳 辰○○ 102/12/18 1000 15 15000 48 方秀鳳 辰○○ 102/12/18 3000 49 147000 49 方秀鳳 辰○○ 102/12/18 10000 49 490000 50 方秀鳳 辰○○ 102/12/18 3000 49 147000 51 方秀鳳 辰○○ 102/12/18 1000 15 15000 52 卯○○ 辰○○ 102/12/19 15000 20 300000 53 卯○○ 辰○○ 102/12/19 5000 15 75000 54 方秀鳳 辰○○ 102/12/19 6000 49 294000 55 方秀鳳 辰○○ 102/12/19 2000 15 30000 56 方秀鳳 辰○○ 102/12/19 1000 15 15000 57 方秀鳳 辰○○ 102/12/19 3000 49 147000 58 卯○○ 辰○○ 102/12/24 1000 20 20000 59 方秀鳳 辰○○ 102/12/24 3000 49 147000 60 方秀鳳 辰○○ 102/12/24 1000 15 15000 61 卯○○ 辰○○ 102/12/25 1000 15 15000 62 卯○○ 辰○○ 102/12/25 2000 20 40000 63 卯○○ 辰○○ 102/12/26 2000 20 40000 64 卯○○ 辰○○ 102/12/26 1000 15 15000 65 卯○○ 辰○○ 102/12/26 3000 20 60000 66 卯○○ 辰○○ 102/12/30 1000 20 20000 67 卯○○ 辰○○ 102/12/31 3000 20 60000 68 卯○○ 辰○○ 102/12/31 1000 15 15000 69 呂明路 卯○○ 102/01/16 1000 15 15000 70 王委臣 卯○○ 102/12/19 2000 10 20000 71 王委臣 卯○○ 102/12/19 30000 35 0000000 72 林靜宜 卯○○ 102/12/19 6000 49 294000 73 林靜宜 卯○○ 102/12/19 2000 15 30000 74 陳秀李 卯○○ 102/12/19 1000 15 15000 75 陳秀李 卯○○ 102/12/19 3000 49 147000 76 陳韶允 卯○○ 102/12/19 1000 15 15000 77 陳韶允 卯○○ 102/12/19 3000 49 147000 78 柯宏杰 卯○○ 102/12/19 3000 49 147000 79 柯宏杰 卯○○ 102/12/19 1000 15 15000 80 許煌基 卯○○ 102/12/24 1000 49 49000 81 許煌基 卯○○ 102/12/25 1000 15 15000 82 許煌基 卯○○ 102/12/25 2000 49 98000 83 周義雄 卯○○ 102/12/26 3000 49 147000 84 周義雄 卯○○ 102/12/26 1000 15 15000 85 洪仁智 卯○○ 102/12/26 2000 49 98000 86 蔡佳峯 卯○○ 102/12/30 1000 49 49000 87 癸○○ 卯○○ 102/12/31 2000 49 98000 88 癸○○ 卯○○ 102/12/31 1000 15 15000 89 許次正 卯○○ 102/12/31 3000 49 147000 90 許次正 卯○○ 102/12/31 1000 15 15000 91 陳生發 卯○○ 102/12/31 2000 15 30000 92 陳生發 卯○○ 102/12/31 6000 49 294000 93 陳光宏 卯○○ 103/01/02 2000 40 80000 94 陳宛湞 卯○○ 103/01/02 2000 40 80000 95 陳光炫 卯○○ 103/01/02 2000 40 80000 96 黃幸琪 卯○○ 103/01/06 2000 58 116000 97 黃幸琪 卯○○ 103/01/06 1000 30 30000 98 呂明路 卯○○ 103/01/16 2000 49 98000 99 葉淑如 卯○○ 103/01/20 1000 49 49000 100 羅聖賢 卯○○ 104/04/24 36000 10 360000 101 洪仁智 卯○○ 104/04/30 2000 10 20000 102 楊運財 卯○○ 104/05/27 1000 48 48000 103 羅聖賢 卯○○ 104/07/22 40000 10 400000 104 徐宏綸 蕭心怡(卯○○交易) 104/03/12 5000 48 240000 105 謝志新 蕭心怡(卯○○交易) 104/01/30 1000 48 48000 106 周維利 辛○○ 103/02/06 16000 40.5 648000 107 林明貴 辛○○ 103/02/07 12000 40.5 486000 108 林明貴 辛○○ 103/02/19 8000 40.5 324000 109 楊同祐 辛○○ 103/02/25 8000 40.5 324000 110 林景億 辛○○ 103/03/04 4000 40.5 162000 111 游舜顯 辛○○ 103/03/27 4000 40.5 162000 112 林陳清花 寅○○ 103/05/20 1000 65 65000 113 丘菊芬 寅○○ 103/05/20 1000 35 35000 114 丘菊芬 寅○○ 103/05/20 5000 65 325000 115 陳蘭娟 寅○○ 103/05/20 1000 65 65000 116 謝明翰 寅○○ 103/05/23 1000 50 50000 117 張美玉 寅○○ 103/05/23 1000 65 65000 118 呂瑞淇 寅○○ 103/05/23 2000 65 130000 119 林裕笙 寅○○ 103/05/23 2000 65 130000 120 張衛國 寅○○ 103/05/27 1000 35 35000 121 張衛國 寅○○ 103/05/27 5000 65 325000 122 袁慧宜 寅○○ 103/05/27 1000 65 65000 123 曾逸程 寅○○ 103/05/27 1000 65 65000 124 王崇珍 寅○○ 103/05/27 1000 50 50000 125 柴洪淑慧 寅○○ 103/05/30 1000 65 65000 126 陳勝杰 寅○○ 103/05/30 2000 35 70000 127 陳勝杰 寅○○ 103/05/30 10000 65 650000 128 傅文昇 寅○○ 103/05/30 3000 65 195000 129 錢世強 寅○○ 103/07/02 5000 65 325000 130 錢世強 寅○○ 103/07/02 1000 35 35000 131 羅紓 寅○○ 103/07/02 1000 35 35000 132 羅紓 寅○○ 103/07/02 5000 65 325000 133 周遵恕 寅○○ 103/07/02 2000 65 130000 134 徐唯倫 寅○○ 103/07/02 1000 65 65000 135 王建豪 寅○○ 103/07/02 1000 65 65000 136 蔡宗霖 寅○○ 103/07/02 5000 65 325000 137 蔡宗霖 寅○○ 103/07/02 1000 35 35000 138 劉軒誠 寅○○ 103/07/02 1000 65 65000 139 邱碧森 寅○○ 103/07/02 1000 65 65000 140 林裕笙 寅○○ 103/07/02 1000 35 35000 141 林裕笙 寅○○ 103/07/02 3000 65 195000 142 錢世強 寅○○ 103/07/16 6000 30 180000 143 張衛國 寅○○ 103/07/16 6000 30 180000 144 張美玉 寅○○ 103/07/16 1000 30 30000 145 王建豪 寅○○ 103/07/16 1000 30 30000 146 傅文昇 寅○○ 103/07/16 3000 30 90000 147 劉維恩 寅○○ 103/07/16 1000 65 65000 148 林陳清花 寅○○ 103/07/16 1000 30 30000 149 蔡靜怡 寅○○ 103/07/16 5000 65 325000 150 蔡靜怡 寅○○ 103/07/16 1000 35 35000 151 邱碧森 寅○○ 103/07/16 1000 30 30000 152 林裕笙 寅○○ 103/07/16 6000 30 180000 153 丘菊芬 寅○○ 103/07/16 6000 30 180000 154 羅紓 寅○○ 103/07/30 6000 30 180000 155 周遵恕 寅○○ 103/07/30 2000 30 60000 156 徐唯倫 寅○○ 103/07/30 1000 30 30000 157 蕭秀觀 寅○○ 103/07/30 1000 65 65000 158 王澄慧 寅○○ 103/07/30 1000 65 65000 159 呂瑞淇 寅○○ 103/07/30 1000 30 30000 160 廖宜家 寅○○ 103/07/30 1000 65 65000 161 蔡宗霖 寅○○ 103/07/30 6000 30 180000 162 蔡靜怡 寅○○ 103/07/30 6000 30 180000 163 陳信益 寅○○ 103/07/30 10000 30 300000 164 謝明翰 寅○○ 103/08/04 1000 30 30000 165 蕭秀觀 寅○○ 103/08/04 1000 30 30000 166 廖宜家 寅○○ 103/08/04 1000 30 30000 167 洪崇耀 寅○○ 103/08/04 1000 65 65000 168 日盛公司 寅○○ 103/08/12 10000 20 200000 169 陳蘭娟 寅○○ 103/08/12 2000 30 60000 170 陳祥耀 寅○○ 103/08/22 5000 30 150000 171 陳祥耀 寅○○ 103/08/22 5000 65 325000 172 陳慶瑜 寅○○ 103/08/22 1000 65 65000 173 陳慶瑜 寅○○ 103/09/05 1000 30 30000 174 陳祥耀 寅○○ 103/09/16 20000 48 960000 175 鄧慧慧 寅○○ 103/09/16 1000 48 48000 176 羅紓 寅○○ 103/09/22 10000 48 480000 177 李崇義 寅○○ 103/09/22 5000 48 240000 178 蘇惠娟 寅○○ 103/09/22 1000 48 48000 179 徐淑卿 寅○○ 103/09/24 3000 48 144000 180 高龔選 寅○○ 103/09/24 1000 65 65000 181 李驊芳 寅○○ 103/09/30 3000 48 144000 182 謝佩芫 寅○○ 103/09/30 2000 48 96000 總計 599000 00000000 附表三:被告丙○○自售股票獲利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計算式 1 1 無獲利 2 2 15000-(1000×10)=5000 3 3 000000-00000=117000 4 4 00000-00000=5000 5 5 000000-00000=117000 6 6 00000-00000=5000 7 7 000000-00000=117000 8 8 00000-00000=39000 9 9 000000-00000=117000 10 10 00000-00000=5000 11 11 00000-00000=48000 12 12 00000-00000=48000 13 13 000000-00000=144000 14 14 00000-00000=48000 15 15 000000-00000=144000 16 16 000000-00000=96000 17 17 無獲利 18 18 00000-00000=39000 19 19 00000-00000=5000 20 20 000000-00000=117000 21 21 00000-00000=5000 22 22 000000-00000=117000 23 23 00000-00000=5000 24 24 000000-00000=117000 25 25 00000-00000=5000 26 26 000000-00000=117000 27 27 00000-00000=5000 合計 0000000 附表四:被告辰○○出售股票獲利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計算式 1 28 00000-00000=39000 2 29 00000-00000=5000 3 30 00000-00000=39000 4 31 00000-00000=20000 5 32 00000-00000=78000 6 33 000000-00000=117000 7 34 00000-00000=5000 8 35 00000-00000=5000 9 36 000000-00000=117000 10 37 00000-00000=39000 11 38 00000-00000=5000 12 39 00000-00000=5000 13 40 000000-00000=117000 14 41 00000-00000=5000 15 42 000000-00000=117000 16 43 00000-00000=5000 17 44 000000-00000=117000 18 45 00000-00000=78000 19 46 00000-00000=5000 20 47 00000-00000=5000 21 48 000000-00000=117000 22 49 000000-000000=390000 23 50 000000-00000=117000 24 51 00000-00000=5000 25 52 辰○○過戶給卯○○,非實際交易,應無獲利(此15張股票於同日轉售至附表二(下同)編號72、75、77、78,其中編號72、75共9張股票為卯○○介紹他人購買;其餘6張股票過戶給卯○○不認識之編號77、78之人)。 26 53 辰○○過戶給卯○○,非實際交易,應無獲利(此5張股票轉售至編號73、74、76、79之人,其中編號73、74共3張股票為卯○○介紹他人購買,其餘2張股票過戶給卯○○不認識之編號76、79之人)。 27 54 000000-00000=234000 28 55 00000-00000=10000 29 56 00000-00000=5000 30 57 000000-00000=117000 31 58 辰○○先過戶給卯○○,非實際交易,應無獲利(再過戶給卯○○不認識之編號80之人)。 32 59 000000-00000=117000 33 60 00000-00000=5000 34 61 00000-00000=5000 35 62 先過戶給卯○○,非實際交易,應無獲利(再過戶給卯○○不認識之編號82之人)。 36 63 先過戶給卯○○,非實際交易,應無獲利(再過戶給卯○○不認識之編號85之人)。 37 64 先過戶給卯○○,非實際交易,應無獲利(再過戶給卯○○不認識之編號84之人)。 38 65 先過戶給卯○○,非實際交易,應無獲利(再過戶給卯○○不認識之編號83之人)。 39 66 先過戶給卯○○,非實際交易,應無獲利(再過戶給卯○○不認識之編號86之人)。 40 67 先過戶給卯○○,非實際交易,應無獲利(再過戶給卯○○不認識之編號89之人)。 41 68 先過戶給卯○○,非實際交易,應無獲利(再過戶給卯○○不認識之編號90之人)。 合計 0000000 附表五:被告丙○○、辰○○以卯○○名義出售股票獲利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計算式 1 69 00000-00000=5000(每股15元,卯○○無佣金,下同) 2 70 無獲利 3 71 0000000(成交總價)-300000(成本)-1000×30(非卯○○介紹,每張股票可獲取佣金1000元,下同)=720000 4 72(卯○○介紹) 000000-00000-6000×6(卯○○介紹,每張股票可獲取佣金6000元,下同)=198000 5 73(卯○○介紹) 00000-00000=10000 6 74(卯○○介紹) 00000-00000=5000 7 75(卯○○介紹) 000000-00000-6000×3=99000 8 76 00000-00000=5000【來自附表二(下同)編號53】 9 77 000000-00000-1000×3=114000(來自編號52) 10 78 000000-00000-1000×3=114000(來自編號52) 11 79 00000-00000=5000(來自編號53) 12 80 00000-00000-1000=38000(來自編號58) 13 81 00000-00000=5000(來自編號61) 14 82 00000-00000-1000×2=76000(來自編號62) 15 83 000000-00000-1000×3=114000(來自編號65) 16 84 00000-00000=5000(來自編號64) 17 85 00000-00000-1000×2=76000(來自編號63) 18 86 00000-00000-1000=38000(來自編號66) 19 87 00000-00000-1000×2=76000 20 88 00000-00000=5000 21 89 000000-00000-1000×3=114000(來自編號67) 22 90 00000-00000=5000(來自編號68) 23 91(卯○○介紹) 00000-00000=10000 24 92(卯○○介紹) 000000-00000-6000×6=198000 25 93 00000-00000-0000×2 =58000 26 94 00000-00000-0000×2 =58000 27 95 00000-00000-0000×2 =58000 28 96 000000-00000-1000×2 =94000 29 97 00000-00000=20000(與本表編號28搭售,無佣金) 30 98 00000-00000-1000×2 =76000 31 99 00000-00000-1000=38000 合計 0000000 附表六:103年發行新股繳款明細表 編號 姓名 繳款日期 繳納金額(元) 1 左義啟 103年8月15日 1000 2 韓佩珍 103年8月26日 8990 3 莊茂進 103年8月26日 44960 4 江具曄 103年8月26日 8990 5 黃幸琪 103年8月26日 19380 6 林孟儒 103年8月27日 35960 7 林居村 103年8月27日 107900 8 林維明 103年8月27日 35960 9 謝素娟 103年8月27日 35960 10 王俊卿 103年8月27日 71930 11 林裕笙 103年8月27日 107900 12 林明貴 103年8月27日 179840 13 洪仁智 103年8月27日 179840 14 癸○○ 103年8月27日 35960 15 劉同喜 103年8月27日 35960 16 黃世綿 103年8月27日 35960 17 陳志釗 103年8月27日 35960 18 劉天昇 103年8月27日 8990 19 黃許福 103年8月27日 35960 20 李芳儀 103年8月27日 17980 21 廖品竣 103年8月27日 35960 22 潘智儀 103年8月27日 35960 23 謝邱瑞香 103年8月27日 17980 24 蔡豐任 103年8月27日 89920 25 鄭淙仁 103年8月27日 8990 26 張衛國 103年8月27日 107900 27 蘇文啟 103年8月28日 8990 28 葉淑如 103年8月28日 17980 29 鄭清欽 103年8月28日 35960 30 劉維恩 103年8月28日 8990 31 張美玉 103年8月28日 17980 32 周義雄 103年8月28日 35960 33 鄭遵恕 103年8月28日 35960 34 周石溪 103年8月28日 35960 35 唐一石 103年8月28日 107900 36 林詩敏 103年8月28日 17980 37 李幸家 103年8月28日 8990 38 梅紹京 103年8月28日 35960 39 陳信益 103年8月28日 179840 40 羅紓 103年8月28日 107900 41 王澄慧 103年8月28日 8990 42 謝源寅 103年8月28日 8990 43 許次正 103年8月28日 35960 44 康碧霞 103年8月28日 17980 45 陳瑞娟 103年8月28日 35960 46 楊雅靜 103年8月28日 35960 47 郭美慧 103年8月28日 35960 48 趙士明 103年8月28日 35960 49 林名桐 103年8月28日 35960 50 銀進發 103年8月28日 17980 51 黃佐銘 103年8月28日 35960 52 游珮怡 103年8月28日 35960 53 吳清淵 103年8月28日 8990 54 林中興 103年8月28日 35960 55 粘天文 103年8月28日 35960 56 王崇珍 103年8月28日 8990 57 蕭秀觀 103年8月28日 17980 58 許淑穩 103年8月28日 30000 59 申○○ 103年8月28日 179840 60 袁明豪 103年8月28日 143870 61 蔡宗霖 103年8月28日 107900 62 宋秀美 103年8月28日 35960 63 呂瑞淇 103年8月28日 26970 64 陳奇智 103年8月29日 53950 65 丘菊芬 103年8月29日 107900 66 蔡志忠 103年8月29日 35960 67 蔡靜怡 103年8月29日 107900 68 謝明翰 103年8月29日 17980 69 錢世強 103年8月29日 107900 70 楊健岳 103年8月29日 107900 71 賴翠新 103年8月29日 35960 72 陳柏洲 103年8月29日 71930 73 林陳清花 103年8月29日 17980 74 林 護 103年8月29日 35960 75 謝政凱 103年8月29日 35960 76 王建豪 103年8月29日 17980 77 倪衍霖 103年8月29日 71930 78 羅寶霖 103年8月29日 71930 79 邱碧森 103年8月29日 17980 80 陳志郎 103年8月29日 35960 81 藍冑軒 103年8月29日 35960 82 王坤明 103年8月29日 8990 83 許詩穩 103年8月29日 5960 84 高玉綢 103年8月29日 71930 85 宋明洲 103年8月29日 35960 86 廖宜家 103年8月29日 17980 87 顏永隆 103年8月29日 30000 88 簡銘良 103年8月29日 80000 89 楊文宗 103年8月29日 8990 90 盧世偉 103年8月29日 17980 91 陳家正 103年8月29日 35960 92 鄭麗美 103年8月29日 35960 93 游文欽 103年8月29日 35960 94 林政憲 103年8月29日 71930 95 張志銘 103年8月29日 26970 96 徐明輝 103年8月29日 35960 97 林小萍 103年8月29日 53950 98 林藝宸 103年8月29日 35960 99 傅文昇 103年8月29日 53950 100 艾約銘 103年8月29日 8990 101 謝雅秝 103年9月1日 35960 102 李瑞清 103年9月1日 35960 103 余惠平 103年9月1日 35960 104 王重杰 103年9月1日 35960 105 劉靜枝 103年9月2日 17980 106 黃璧甄 103年9月2日 35960 107 陳生發 103年9月3日 35960 108 邱文通 103年9月4日 0000000 109 黃國榕 103年9月4日 35960 110 周維利 103年9月5日 160000 111 林采杏 103年9月10日 35960 112 劉軒誠 103年9月11日 8990 113 張蘇秀蓮 103年9月11日 71930 114 郭怡君 103年9月17日 17980 115 壬○○ 103年9月18日 71930 116 翁百和 103年9月18日 30000 117 李仙在 103年9月19日 44960 118 翁百和 103年9月22日 5960 119 謝佳蓉 103年9月22日 8990 120 潘筱涵 103年9月22日 35960 121 楊 衡 103年9月23日 8990 122 徐唯倫 103年9月23日 17980 123 陳蘭娟 103年9月23日 35960 124 許虔禎 103年9月24日 500000 125 王智巧 103年9月26日 35960 126 王理智 103年9月26日 71930 127 寅○○ 103年9月29日 100 128 未○○ 103年9月29日 0000000 129 陳月英 103年9月30日 107900 130 張聰賢 103年9月30日 17980 131 張傑瑋 103年9月30日 8990 132 高瓊梅 103年10月1日 17980 133 申○○ 103年10月30日 0000000 134 乙○○ 103年10月31日 00000000 135 陳月霞 103年10月31日 90000 136 壬○○ 103年11月4日 0000000 137 陳月霞 103年11月5日 10000 138 王崇珍 103年11月6日 20000 139 王建豪 103年11月10日 20000 140 邱碧森 103年11月10日 30000 141 王崇珍 103年11月18日 30000 142 劉蜀渝 103年11月21日 500000 143 劉郭玉珠 103年11月21日 100000 144 申○○ 103年11月26日 0000000 145 陳月霞 103年11月27日 100000 146 陳柏臣 103年11月27日 500000 147 陳宗興 103年12月1日 200000 148 黃國鵬 103年12月1日 0000000 149 申○○ 103年12月1日 400000 150 己○○ 103年12月2日 151850 合計 0000000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 、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第 44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62 條第 1 項、第 93 條、第 96 條至第 98 條、第 116 條、第 120 條或第 160 條之規定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165 條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43 條第 1 項、 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或違反第 165 條之 1 準用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 165 條 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未經公告而 為公開收購者,依第 1 項規定處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