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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翔文

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2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翔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如手槍、子彈等物品,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 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所列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 條定有明文,而持有非制式槍砲、子彈者,同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亦分別定有刑責,足徵該條例第4 條所列之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均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訴字第636 號判決判處被告無罪,檢察官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928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各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請鑑定後,其鑑定結果認:「

一、送鑑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二、送鑑子彈5 顆:㈠子彈3 顆,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㈡子彈2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8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三、送鑑彈殼1 顆,認係非制式金屬彈殼;四、送鑑彈匣1 個,認係金屬彈匣。」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5 月2 日刑鑑字第1070027996號鑑定書在卷可證(見107 年度偵字第6019號卷第13至15頁)。又前開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彈匣1個,認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乙節,亦有前開函文附卷可參。是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手槍1 支(彈匣共2 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2 顆、非制式子彈1 顆,均係違禁物無訛。至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彈殼,是前揭業經試射擊發所餘彈殼,其火藥已因擊發燃燒殆盡,並解裂為彈頭與彈殼,均不具殺傷力,其性質已非屬違禁物。此外,扣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彈殼,因已喪失子彈結構,客觀上亦無殺傷力,自非屬違禁物。

四、綜上所述,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手槍1 支(彈匣共2 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2 顆、非制式子彈1 顆,既均屬違禁物,業據說明如前,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故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所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餘經試射之彈殼2 顆(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及非制式金屬彈殼1 顆(如附表編號六所示),難認均屬違禁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附註            │
├──┼──────┼──┼──────────┼────────┤
│一  │改造手槍(含│1 支│具殺傷力,屬違禁物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彈匣1個)   │    │                    │保安警察大隊107 │
│    │槍枝管制編號│    │                    │年度槍保字第77號│
│    │:0000000000│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1               │
├──┼──────┼──┼──────────┼────────┤
│二  │未經試射之口│2顆 │具殺傷力,均屬違禁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徑9mm 制式子│    │                    │保安警察大隊107 │
│    │彈          │    │                    │年度彈保字第77號│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1               │
├──┼──────┼──┼──────────┼────────┤
│三  │未經試射之非│1顆 │具殺傷力,屬違禁物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制式子彈    │    │                    │保安警察大隊107 │
│    │            │    │                    │年度彈保字第77號│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2               │
├──┼──────┼──┼──────────┼────────┤
│四  │彈匣        │1個 │金屬彈匣,為內政部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保安警察大隊107 │
│    │            │    │,屬違禁物          │年度槍保字第77號│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2               │
├──┼──────┼──┼──────────┼────────┤
│五  │業經試射之彈│2顆 │經試射後所餘彈殼已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殼(制式、非│    │具殺傷力,非違禁物。│保安警察大隊107 │
│    │制式各1 顆)│    │                    │年度彈保字第77號│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3 、4           │
├──┼──────┼──┼──────────┼────────┤
│六  │彈殼(非制式│1顆 │已喪失子彈結構,非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禁物。              │保安警察大隊107 │
│    │            │    │                    │年度彈保字第77號│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4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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