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4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44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育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潘育霖之父潘志強為宇陞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宇陞公司)之負責人,宇陞公司前承攬告訴人呂俊華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之新建工程,告訴人後與潘志強為工程款給付一事而生有糾紛。被告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13時51分許,至告訴人前揭住處,欲將已施工完成之樓梯拆除而進入告訴人住處內,遂與告訴人發生糾紛,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手掐住告訴人脖子而進入屋內,致告訴人受有前頸紅腫、壓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