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自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蔣文萱
  •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謝龍隱

  • 當事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林森淋穩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自字第37號自 訴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自訴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林森淋 選任辯護人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穩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謝龍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孔德鈞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富隆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映伶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朱曼瑄律師 李玲玲律師 被   告 昇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龔琮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子茜律師 黃淳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2項定有明 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343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林森淋、穩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龍隱、富隆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陳映伶、昇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龔琮清7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自訴意旨認被告7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罪(自訴狀所 載本案涉犯法條為「著作權法第91條」,並未記載項次,然依自訴狀所載事實,顯然並無可能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 之罪,附此敘明),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自訴人已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具狀撤回自訴,有 刑事撤回自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振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自…」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