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2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簡紘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11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7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簡紘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收受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11號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上訴人於同年5月2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於109年6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於109年6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等情,亦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案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屆滿,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1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