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洪碩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易字第4號

被告
樂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建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 1項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