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施君蓉
- 被告郭耘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5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耘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3162 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09 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耘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郭耘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均係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文具、日用品、髮飾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且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自民國108 年6 月2 日前某時起,在中國淘寶購物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不詳價格,購得如附表所示商標之文具、日用品、髮飾等物後,再於上揭時間起至108 年9 月5 日13時18分許警方查獲時止,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透過蝦皮購物網站及FACEBOOK臉書「你還在尋找不到好商品嗎? 夢中好買好時光歡迎大家一起購買」公開社團,分別以賣家「Z0000000000 」及「郭耘夙」身分,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60 至190 元不等價格,兜售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嗣因警方瀏覽臉書社團時發現上情,先與郭耘夙在臉書訊息交談後使用蝦皮購物網站下標購買如附表編號25之仿冒「Chanel」商標之髮夾,將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遂於108 年9 月5 日13時18分許(起訴書誤載時間,應予更正),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始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一、被告郭耘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1009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臉書刊登畫面及對話記錄截圖、統一超商代繳款項收據、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5 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 00000A號函暨蝦皮帳號Z0000000000 申請人資料與交易紀錄、現場搜索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標商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資料、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賴志銘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標商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標商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標商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之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鑑定人洪美芳出具之SAN-X 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 參、論罪科刑: 一、按商標法第97條所稱「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行為人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商標法「陳列」之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並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則當行為人將所欲販售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並挑選所需商品時,行為人既已對於其所侵害之商標圖樣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來源之商標,就商標法所揭示之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之立法目的而言,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屬商標法第97條所稱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並受相同之法律規範,合先敘明。 二、本件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為蒐證取樣,而喬裝成網路買家,於蝦皮購物網站上向被告購買其所刊登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並於取得如附表編號25所示商品將之送鑑,復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如附表編號1 至24所示之商品,已如前述,故員警在被告刊登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網頁內下標購買附表編號25所示商品時,其形式上雖與被告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仍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是被告於斯時出售仿冒如附表編號38所示商品予員警之行為,應僅屬販賣未遂,而商標法又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應僅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另被告自108 年6 月2 日前某日起至108 年9 月5 日13時18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販售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08 年6 月2 日前某時許起,至108 年9 月5 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前揭地點,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其主觀上出於一個犯意,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法律評價上應認屬包括的一行為,僅論以一罪。另被告係同時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係以1 個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竟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舉非但可能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形象受損,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非長、侵權市值及獲利情形均非鉅,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未婚無子女,惟須照顧家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審智易卷第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員警為蒐證而以140 元之對價購入仿Chanel商標商品,對被告而言雖屬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而未加處罰(詳述如前),但被告該次販賣而取得之獲利140 元,仍不失為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建志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扣得商品 │ │ │(註冊審定號)│ │ │ ├──┼───────┼──────┼────────────────┤ │1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手提袋8 個、小包4 個、皮夾1 個、│ │ │(00000000號)│份有限公司 │票夾6個、 │ ├──┼───────┼──────┼────────────────┤ │2 │Hello Kitty │同上 │收納掛袋1個、頸枕1個、枕頭1個、 │ │ │(00000000號)│ │相框1 個、收納盒3 個、檯燈1 件、│ │ │ │ │掛勾1 個、藥盒2 個、鏡子1 個 │ ├──┼───────┼──────┼────────────────┤ │3 │Hello Kitty │同上 │化妝包4個、皮夾1個、零錢包7個、 │ │ │(00000000號)│ │證件掛套6個、 │ │ │ │ │ │ ├──┼───────┼──────┼────────────────┤ │4 │Hello Kitty │同上 │鉛筆盒2個、筆袋2個、鉛筆22枝、原│ │ │(00000000號)│ │子筆4 枝、橡皮擦10個、尺6 支、滑│ │ │ │ │鼠1個、耳機1個、滑鼠墊1個 │ ├──┼───────┼──────┼────────────────┤ │5 │Hello Kitty │同上 │肥皂盒1個、紙杯10組、刷子1支、 │ │ │(00000000號)│ │瓶子2 個、湯匙16支、筷子10雙、叉│ │ │ │ │子10支 │ ├──┼───────┼──────┼────────────────┤ │6 │Hello Kitty │同上 │鐵盒1個 │ │ │(00000000號)│ │ │ ├──┼───────┼──────┼────────────────┤ │7 │Hello Kitty │同上 │削皮器1支、指甲刀3個、 │ │ │(00000000號)│ │ │ ├──┼───────┼──────┼────────────────┤ │8 │Hello Kitty │同上 │眼罩2個 │ │ │(00000000號)│ │ │ ├──┼───────┼──────┼────────────────┤ │9 │Hello Kitty │同上 │髮夾30個、吊飾2 個、護線套2 個、│ │ │(00000000號)│ │髮束38個、 │ ├──┼───────┼──────┼────────────────┤ │19 │Hello Kitty │同上 │杯套2個 │ │ │(00000000號)│ │ │ ├──┼───────┼──────┼────────────────┤ │10 │Hello Kitty │同上 │耳環3對 │ │ │(00000000號)│ │ │ ├──┼───────┼──────┼────────────────┤ │11 │My Melody │同上 │收納掛袋1 個、腳踏墊1 個、零錢包│ │ │俗稱美樂蒂 │ │10個、證件掛套7 個、購物袋1 個、│ │ │(00000000號)│ │吊飾1 個、湯匙3 支、原子筆2 枝 │ │ │(00000000號)│ │ │ ├──┼───────┼──────┼────────────────┤ │12 │My Little Twin│同上 │收納盒1 個 │ │ │Stars │ │ │ │ │俗稱雙子星 │ │ │ │ │(00000000號)│ │ │ ├──┼───────┼──────┼────────────────┤ │13 │DORAEMON │國際影視有限│證件掛套8個 │ │ │俗稱小叮噹、哆│公司 │ │ │ │啦A 夢 │ │ │ │ │(00000000號)│ │ │ ├──┼───────┼──────┼────────────────┤ │14 │DORAEMON │同上 │湯匙24支、叉子6 支 │ │ │俗稱小叮噹、哆│ │ │ │ │啦A 夢 │ │ │ │ │(00000000號)│ │ │ ├──┼───────┼──────┼────────────────┤ │15 │DORAEMON │同上 │筷子6雙 │ │ │(00000000號) │ │ │ ├──┼───────┼──────┼────────────────┤ │16 │DORAEMON │同上 │收納盒2個 │ │ │俗稱小叮噹、哆│ │ │ │ │啦A 夢 │ │ │ │ │(00000000號)│ │ │ ├──┼───────┼──────┼────────────────┤ │17 │DORAEMON │同上 │口罩5個 │ │ │(00000000號) │ │ │ ├──┼───────┼──────┼────────────────┤ │18 │DORAEMON │國際影視有限│髮束3個 │ │ │(00000000號) │公司 │ │ ├──┼───────┼──────┼────────────────┤ │19 │熊大 │日商連股份有│收納盒1個 │ │ │(00000000號)│限公司 │ │ ├──┼───────┼──────┼────────────────┤ │20 │Godetama │日商三麗鷗股│筆袋1個 │ │ │俗稱蛋黃哥 │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號)│ │ │ ├──┼───────┼──────┼────────────────┤ │21 │Rirakkuma │圓創品牌股份│掛套4個 │ │ │俗稱拉拉熊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號)│ │ │ ├──┼───────┼──────┼────────────────┤ │22 │SumikkOguras │同上 │收納盒2個 │ │ │俗稱角落小夥伴│ │ │ │ │(00000000號)│ │ │ ├──┼───────┼──────┼────────────────┤ │23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夾子1個 │ │ │俗稱香奈兒 │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號)│ │ │ ├──┼───────┼──────┼────────────────┤ │24 │Chanel │同上 │耳環9對 │ │ │(00000000號)│ │ │ ├──┼───────┼──────┼────────────────┤ │25 │Chanel │同上 │髮夾1 個(警方蒐證購買) │ │ │(00000000號)│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