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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662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 年度簡字第166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國禎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83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201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戴國禎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

1.起訴書附表一之1 編號2 、張數欄「5 、2 」更正為「6、3 」。

2.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2 、張數欄「11」更正為「12」;編號3 、張數欄「2 」更正為「3 」。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戴國禎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37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於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1 至6 所示不同申報期間犯上開犯行(共6 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本當遵守國家稅制,誠實納稅,竟自其他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逃漏萬冠公司之營業稅,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科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自陳高雄工專畢業,現無業,已婚,小孩已成年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其所犯6 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逃漏稅捐所為,雖使萬冠公司因此獲得逃漏稅捐之不法利益,惟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依法追繳稅款、科處罰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項第5 款參照),如於本案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        主文                │
├──┼──────────┼──────────────┤
│1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    │1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    │2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    │3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    │4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    │5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    │6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833號
    被      告  戴國禎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上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國禎(原名戴鑛霽,其餘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
    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自民國102 年9
    月16日起為萬冠防盜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
    ○區○○街00號3 樓之3 ,下稱萬冠公司)之負責人,為公
    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詎其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
    2 年11月至103 年12月間,明知萬冠公司與如附表一之1 所
    示之5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之交易,竟取得如附表一之1 所
    示5 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3張,金額共為新臺幣(
    下同)407 萬6800元,用以充當萬冠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分
    別於如附表一之2 所示期間,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萬冠公
    司營業稅時,藉以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
    逃漏如附表一之2 所示之營業稅共計20萬3840元,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戴國禎於偵查中│⑴證明萬冠公司原為其弟戴│
│    │之供述            │  國強擔任負責人,戴國強│
│    │                  │  於102 年8 月去世後,由│
│    │                  │  其擔任負責人之事實。  │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提供維修│
│    │                  │  服務,且與增耀科技有限│
│    │                  │  公司有實際交易,惟除此│
│    │                  │  之外,並無其他營業活動│
│    │                  │  。                    │
├──┼─────────┼────────────┤
│2   │證人劉淑華之證述  │⑴證明其係戴國強之配偶,│
│    │                  │  被告為萬冠公司實際負責│
│    │                  │  人之事實。            │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
│    │                  │  之事實。              │
├──┼─────────┼────────────┤
│3   │證人張家榮之證述  │⑴證明其係萬冠公司員工,│
│    │                  │  被告為萬冠公司實際負責│
│    │                  │  人之事實。            │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
│    │                  │  之事實。              │
│    │                  │⑶證明萬冠公司營業項目係│
│    │                  │  對講機、防盜器材相關產│
│    │                  │  品之生產及安裝,並無販│
│    │                  │  賣電話儲值卡及預付卡之│
│    │                  │  事實。                │
│    │                  │⑷證明萬冠公司財務會計係│
│    │                  │  由被告二姊戴宜靜負責之│
│    │                  │  事實。                │
├──┼─────────┼────────────┤
│4   │證人吳明娟之證述  │證明其係日捷記帳士事務所│
│    │                  │記帳士,自101 、102 年開│
│    │                  │始到104 年萬冠公司停業,│
│    │                  │期間替萬冠公司記帳,一開│
│    │                  │始係與被告接洽,之後均與│
│    │                  │戴宜靜聯絡,且由戴宜靜或│
│    │                  │戴呈叡(即被告之子)送發│
│    │                  │票至其事務所之事實。    │
│    │                  │                        │
├──┼─────────┼────────────┤
│5   │證人戴宜靜之證述  │⑴證明其係於戴國強過世後│
│    │                  │  ,進入萬冠公司協助被告│
│    │                  │  ,被告為萬冠公司實際負│
│    │                  │  責人,其依被告指示處理│
│    │                  │  公司大小事,包括開發票│
│    │                  │  ,無其他人協助被告管理│
│    │                  │  公司之事實。          │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
│    │                  │  之事實。              │
│    │                  │⑶證明萬冠公司業務項目為│
│    │                  │  對講機、安裝監視器、弱│
│    │                  │  電工程維修,不知悉有電│
│    │                  │  話預付卡之事實。      │
│    │                  │⑷證明記帳士吳明娟係由其│
│    │                  │  聯絡,且由其或戴呈叡送│
│    │                  │  發票予記帳士之事實。  │
├──┼─────────┼────────────┤
│6   │證人吳艾臻之證述  │⑴證明被告為萬冠公司實際│
│    │                  │  負責人之事實。        │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
│    │                  │  之事實。              │
│    │                  │⑶證明萬冠公司業務項目為│
│    │                  │  對講機及弱電工程之事實│
│    │                  │  。                    │
├──┼─────────┼────────────┤
│7   │萬冠公司營業稅稅籍│證明被告自102 年9 月16日│
│    │資料查詢作業、營業│起為萬冠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人變更登記查簽表、│。                      │
│    │營業人設立(變更)│                        │
│    │登記申請書、股份有│                        │
│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
│    │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                        │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    │調查問卷(蔡明錫、│                        │
│    │吳明娟、劉淑華)、│                        │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談│                        │
│    │話紀錄紙(張家榮、│                        │
│    │劉淑華)。【國稅局│                        │
│    │第1卷第123頁到第12│                        │
│    │6頁、第181頁、182 │                        │
│    │頁、第192頁到第194│                        │
│    │頁、第198頁、國稅 │                        │
│    │局第2卷第245頁、第│                        │
│    │246頁、第302頁、第│                        │
│    │303頁、第331頁、第│                        │
│    │336頁、第337頁、第│                        │
│    │349頁、第350頁、第│                        │
│    │358頁、第359頁】  │                        │
├──┼─────────┼────────────┤
│8   │萬冠公司102 至104 │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之│
│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事實。                  │
│    │給付清單、財政部高│                        │
│    │雄國稅局調查問卷(│                        │
│    │蔡明錫)、財政部高│                        │
│    │雄國稅局談話紀錄紙│                        │
│    │(張家)。【國稅│                        │
│    │局第1 卷第86到88頁│                        │
│    │、國稅局第2 卷第  │                        │
│    │245 頁、第246 頁、│                        │
│    │第302 頁、第303 頁│                        │
│    │】                │                        │
├──┼─────────┼────────────┤
│9   │萬冠公司102 年1 月│證明萬冠公司於102 年11月│
│    │至104 年2 月「營業│至103 年12月間,取得如附│
│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表一所示公司開立金額共計│
│    │加明細表(進項來源│407 萬6800元之不實統一發│
│    │)」、專案申請調檔│票共23張,逃漏營業稅稅額│
│    │查核清單【國稅局第│共20萬3840元等事實。    │
│    │1 卷第66頁到第76頁│                        │
│    │、第97頁到第102 頁│                        │
│    │】                │                        │
├──┼─────────┼────────────┤
│10  │科爾資訊有限公司營│證明科爾資訊有限公司為列│
│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管之虛設行號,其進銷交易│
│    │業、財政部中區國稅│對象多有營業異常之營業人│
│    │局大智稽徵所103 年│,與萬冠公司間無實際交易│
│    │4 月1 日中區國稅大│之事實。                │
│    │智銷售字第00000000│                        │
│    │2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                        │
│    │第831 號刑事判決書│                        │
│    │、進銷項交易對象彙│                        │
│    │加明細表【國稅局第│                        │
│    │5 卷第1052頁到第  │                        │
│    │1099頁、第1106頁至│                        │
│    │1120頁】          │                        │
├──┼─────────┼────────────┤
│11  │元井國際有限公司營│證明元井國際有限公司為列│
│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管之虛設行號,其進銷交易│
│    │業、進銷項交易對象│對象多有營業異常之營業人│
│    │彙加明細表【國稅局│,與萬冠公司間無實際交易│
│    │第5 卷第1122頁到第│之事實。                │
│    │1128頁、第1133頁到│                        │
│    │1145頁】、財政部高│                        │
│    │雄國稅局108 年2 月│                        │
│    │1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                        │
│    │第0000000000號刑事│                        │
│    │案件告發書        │                        │
├──┼─────────┼────────────┤
│12  │誼豊企業有限公司營│證明誼豊企業有限公司開立│
│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予萬冠公司之發票交易商品│
│    │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為電話預付卡,惟該交易所│
│    │稅局三民分局談話筆│有過程包括開立發票、資金│
│    │錄(高碧蓬、許填在│流向等事宜,全數由案外人│
│    │)【國稅局第5 卷第│黃成富(涉犯違反稅捐稽徵│
│    │1147頁到第1158頁】│法部分,現由臺灣高雄地方│
│    │、本署108 年度偵字│法院審理中)處理,並未實│
│    │第8826號移送併辦意│際透過誼豊企業有限公司,│
│    │旨書              │顯見誼豊企業有限公司與萬│
│    │                  │冠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
│    │                  │實。                    │
├──┼─────────┼────────────┤
│13  │昱徉興業有限公司營│證明昱徉興業有限公司為列│
│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管之虛設行號,其進銷交易│
│    │業、財政部高雄國稅│對象多有營業異常之營業人│
│    │局106 年12月4 日財│,與萬冠公司間無實際交易│
│    │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之事實。                │
│    │001042號刑事案件告│                        │
│    │發書【國稅局第6 卷│                        │
│    │第1375頁到第1380頁│                        │
│    │、第1387頁到第1433│                        │
│    │頁】、本署108 年度│                        │
│    │偵字第5041號移送併│                        │
│    │辦意旨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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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松富國際企業有限公│證明松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為列管之虛設行號,其進銷│
│    │詢作業、財政部高雄│交易對象多有營業異常之營│
│    │國稅局106 年4 月14│業人,與萬冠公司間無實際│
│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交易之事實。            │
│    │00 00000000 號刑事│                        │
│    │案件告發書【國稅局│                        │
│    │第6 卷第1435頁到第│                        │
│    │1439頁、第1445頁到│                        │
│    │1474頁】、本署107 │                        │
│    │年度偵字第8543號起│                        │
│    │訴書              │                        │
└──┴─────────┴────────────┘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係將為納稅義務人之公
    司逃漏稅捐時,其受罰責任於應處徒刑之範圍內,轉嫁於公
    司負責人,犯罪主體仍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僅屬受罰主體,
    為代罰性質,故被告取得不實發票使萬冠公司逃漏如附表一
    之2 所示營業稅之行為,係以萬冠公司負責人身分轉嫁受罰
    。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
    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萬冠公司先後6
    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㈡所示之營業稅,被告亦應負
    6 次之代罰責任,請分論併罰。未扣案之逃漏營業稅20萬38
    4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甘雨軒
附表一之1 :萬冠公司於102 年9 月16日以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開立不實發票│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銷  售  額  │稅額      │
│    │之營業人名稱│              │    │            │          │
├──┼──────┼───────┼──┼──────┼─────┤
│1   │科爾資訊有限│102 年11、12月│  2 │35萬元      │1萬7500元 │
│    │公司        ├───────┼──┼──────┼─────┤
│    │            │103 年9、10月 │  5 │100 萬600元 │5萬30元   │
├──┼──────┼───────┼──┼──────┼─────┤
│2   │元井國際有限│103 年1、2月  │  5 │100 萬2900元│5萬145元  │
│    │公司        ├───────┼──┼──────┼─────┤
│    │            │103 年3、4月  │  2 │21萬2000元  │1萬600元  │
├──┼──────┼───────┼──┼──────┼─────┤
│3   │誼豊企業有限│103 年1、2月  │  6 │101 萬1000元│5萬550元  │
│    │公司        │              │    │            │          │
├──┼──────┼───────┼──┼──────┼─────┤
│4   │昱徉興業有限│103 年8月     │  2 │30萬1300元  │1萬5065元 │
│    │公司        │              │    │            │          │
├──┼──────┼───────┼──┼──────┼─────┤
│5   │松富國際企業│103年12月     │  1 │19萬9000元  │995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23 │407 萬6800元│20 萬 3840│
│                                  │    │            │元        │
└─────────────────┴──┴──────┴─────┘
附表一之2 :萬冠公司於102 年9 月16日以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一覽表:
┌──┬──────────┬──┬────────┬─────┐
│編號│營業稅所屬年度、月份│張數│進項總額        │扣抵稅額  │
├──┼──────────┼──┼────────┼─────┤
│1   │102年11、12月       │  2 │35萬元          │1萬7500元 │
├──┼──────────┼──┼────────┼─────┤
│2   │103年1、2月         │ 11 │201萬3900元     │10萬695元 │
├──┼──────────┼──┼────────┼─────┤
│3   │103年3、4月         │  2 │21萬2000元      │1萬600元  │
├──┼──────────┼──┼────────┼─────┤
│4   │103年7、8月         │  2 │30萬1300元      │1萬5065元 │
├──┼──────────┼──┼────────┼─────┤
│5   │103年9、10月        │  5 │100萬600元      │5萬30元   │
├──┼──────────┼──┼────────┼─────┤
│6   │103年11、12月       │  1 │19萬9000元      │995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66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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