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官川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執聲字第1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官川盟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共三十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官川盟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共37罪,經本院暨橋頭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酌以受酌以附表所示判決書所載各次竊得之金額等量刑因素;及受刑人官川盟因多件竊盜與施用毒品等罪,另經本院109年聲字1824號裁定應執行4年2月,加計本案裁定所定執行刑,已有相當期間令其反省;暨本案所犯竊盜罪侵害財產法益,施用毒品危害受刑人自身健康,定刑時應與實務上就罪質更重之多次販毒、多次詐欺鉅款的定刑取得平衡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1│本院108年審訴字422號、108年審訴字492號、108年審訴字919號判決: ││、│①、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共│②、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五│③、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罪│④、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⑤、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即上開五罪) │├─┼─────────────────────────────────┤│2│橋頭地院108年審易字760號判決: ││、│①、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共│ 元折算壹日。 ││三│②、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罪│③、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④、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上開①、③所示二罪) │├─┼─────────────────────────────────┤│3│本院108年審訴字1334號判決: ││、│①、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共│②、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③、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即上開二罪) ││罪│ │├─┼─────────────────────────────────┤│4│本院108年審訴字1244號判決: ││、│①、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共│②、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十│③、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五│④、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罪│⑤、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⑥、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⑦、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⑧、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⑨、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⑩、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⑪、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⑫、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⑬、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⑭、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⑮、官川盟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⑯、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即上開⑬、⑮所示二罪) ││ │⑰、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即上開①至⑫、││ │ ⑭所示十三罪) │├─┼─────────────────────────────────┤│5│本院109年審訴字111號判決 ││、│①、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共│②、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十│ 元折算壹日。 ││二│③、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罪│④、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⑤、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⑥、官川盟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⑦、官川盟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⑧、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⑨、官川盟犯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⑩、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⑪、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⑫、官川盟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即上開①、③至││ │ ⑨所示八罪) ││ │⑭、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上開②、⑩至⑫,所示四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