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藍勉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勉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勉裕因犯施用、持有毒品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藍勉裕因犯施用、持有毒品等3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準此,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時間相近、罪質相同,暨受刑人所需受矯治之必要性等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 ├────────┼──────────┼──────────┼──────────┤ │ │108年3月6日晚間8時20│108年3月11日15時40分│ │ │ 犯 罪 日 期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 108年3月11日 │ │ │96小時內某時許 │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 │ │ │ │權力拘束時間)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98號 │字第1320號、108年度 │字第1320號、108年度 │ │ │ │偵字第5247號 │偵字第5247號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7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54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54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7月23日 │ 108年11月15日 │ 108年11月15日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7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54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54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年08月17日 │ 108年11月15日 │ 108年11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