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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育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育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核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規定,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犯罪手法、時間相隔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8日        │106年10月22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107年度偵緝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67號           │字第197號           │
│                │                    │                    │
├───┬────┼──────────┼──────────┤
│      │        │                    │                    │
│      │法    院│      屏東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221號 │108年度簡字第4370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9月25日    │   108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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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法    院│      屏東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221號 │108年度簡字第4370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7年11月29日    │   109年02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