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4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蔡書瑜李承曄楊甯伃

上訴人
即被告
丘展嘉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14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丘展嘉,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嗣被告於111年7月4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楊甯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