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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41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詹尚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4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NGUYEN HUU THANH(中文譯名:阮友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 HUU THANH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NGUYEN HUU THANH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被告雖非本國籍人士,然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仍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在酒測值達每公升0.48毫克之情形下,仍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道路,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初次酒駕遭警察查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308號
    被      告  NGUYEN HUU THANH  (越南籍)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高雄市○
                        ○區○○路000巷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NC00000000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HUU THANH(中文名:阮友城)於民國109年2月2日1
    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號泰西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
    於同日13時30分許,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43
    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00號前,不慎自摔倒地受
    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先將其送往瑞生醫院治療,並於同
    日15時43分許施以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UYEN HUU THANH於警詢及偵查中
    均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分隊酒精
    濃度測試值、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照片相片黏貼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
    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高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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