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呂明燕、胡家瑋、李爭春
- 當事人王凱詳、謝建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1號原 告 王凱詳 被 告 謝建忠 諾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妮 上列被告因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28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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