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郭正玠
- 被告
- 簡以珍
潘信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2人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自係包含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在內。
三、本件被告簡以珍、潘信興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就原告郭正玠投資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巨鼎生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案」部分(即上開判決附表三編號21),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渠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須徵收裁判費,本院自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