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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莊珮吟黃鳳岐李貞瑩

原告
林淑芬即很多眼鏡行
原告
倪啟明即威視紀眼鏡行
原告
許清國即光大眼鏡行
原告
李明峰即遠東鐘錶眼鏡行
原告
黃萬里即港都眼鏡名店
原告
簡敏全即永明眼鏡行
原告
李明義即紫京眼鏡館
原告
蔡俊成即成視眼鏡行
原告
王秋娥即三友眼鏡行
被告
陳錦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李貞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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