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林淑芬即很多眼鏡行 簡惠玲即米堤隱型眼鏡行 詹富淵即世博眼鏡行 阮博文即聯達鐘錶眼鏡行 王善富即天明眼鏡行 倪啟明即威視紀眼鏡行 許清國即光大眼鏡行 李明峰即遠東鐘錶眼鏡行 謝孟茹即第乙眼鏡行 黃萬里即港都眼鏡名店 簡敏全即永明眼鏡行 李明義即紫京眼鏡館 蔡俊成即成視眼鏡行 黃芳苑即喬安眼鏡行 王秋娥即三友眼鏡行 被 告 陳紹銘 潘何依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