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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智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2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智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247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見執聲卷第7 頁至第8 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扣案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物品,依卷內資料,查無鑑定上開扣案物是否為仿冒商標商品之鑑定證明書,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惟係屬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現金270元,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承,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1 份(見執聲卷第5 頁)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應予沒收。至於此部分係警方蒐證所支付之費用,被告交付扣案,縱予沒收,依刑法第38條之3 規定意旨,不影響真正權利人(警方)得以主張之權利,附以說明。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   量 │
├──┼──────────────┼────┤
│ 1  │仿冒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1件    │
│    │PORTER商標之零錢包          │        │
├──┼──────────────┼────┤
│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0件    │
│    │Hello Kitty 商標之保溫杯    │        │
├──┼──────────────┼────┤
│ 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0件    │
│    │Hello Kitty商標之水壺套     │        │
├──┼──────────────┼────┤
│ 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9件    │
│    │Hello Kitty 商標之紙盒      │        │
├──┼──────────────┼────┤
│ 5  │仿冒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件     │
│    │PORTER商標之零錢包(警方蒐證│        │
│    │)                          │        │
├──┼──────────────┼────┤
│ 6  │現金(新臺幣)              │2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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