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48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74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9年度偵字第4946號、第18314號、第21006號、第24922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66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緝字第241號),本院合併審理,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嘉興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嘉興明知其並無線上遊戲帳號、遊戲幣或虛擬寶物等商品可資出售,亦無履約之真意,竟分別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為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江孟熙、吳宗霖、謝曜丞、廖振甫、魏菖毅、邱豐銘、陳冠伯、林宏洲、楊仕毓、黃振發、廖晨祐、洪建華、徐品軒、李文、梁桂典、楊文豪、蔡承諺、柳致齊、邱翊銘、陳璽帆、王騰、劉哲維等人(下稱江孟熙等22人)陷於錯誤,誤信蔡嘉興有販售如附表所示線上遊戲帳號、遊戲幣或虛擬寶物等商品之真意,遂同意交易,並匯款至蔡嘉興所指示如附表所示不知情善意第三方帳戶中,再由蔡嘉興依如附表所示方式收取款項。嗣因蔡嘉興未依約履行且聯絡無著,江孟熙等22人始悉受騙,經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江孟熙、吳宗霖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謝曜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廖振甫、魏菖毅、邱豐銘、陳冠伯、林宏洲、黃振發、廖晨祐、洪建華、徐品軒、李文、梁桂典、楊文豪、蔡承諺、柳致齊、邱翊銘、陳璽帆、王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劉哲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嘉興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劉韋辰、陳瑞隆、陳思彣、陳幸琳、謝縈姃、王丹妤、郭乃瑩、證人即告訴人江孟熙、吳宗霖、謝曜丞、廖振甫、魏菖毅、邱豐銘、陳冠伯、林宏洲、黃振發、廖晨祐、洪建華、徐品軒、李文、梁桂典、楊文豪、蔡承諺、柳致齊、邱翊銘、陳璽帆、王騰、劉哲維、證人即被害人楊仕毓之證述相符,並有Line對話紀錄、Facebook Messennger對話紀錄、汎辰公 司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吳宗霖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江孟熙之元大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謝曜丞之永豐銀行西囤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汎辰公司之玉山銀行顧客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民國 108年10月2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汎辰公司基本資料、汎辰公司之玉山銀行澄清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通聯調閱查詢單、陳瑞隆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廖振甫之華南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明細資料、Facebook社團貼文擷取照片、魏菖毅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邱豐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冠伯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林宏洲之中國信託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臺幣活存明細、被告手機聯絡人擷取報告、蔡鴻榮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黃振發之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廖晨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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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瑩姃謝」張貼販賣遊戲幣、虛擬寶物及遊戲帳號之犯行,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瀏覽之公開平台上刊登不實之訊息,並藉以施用詐術,詐騙廖振甫、魏菖毅、徐品軒,屬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以遂行其詐欺行為,自該當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另被告就附表編號1、2、3、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固主張被告此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然查,附表編號1、2、3、7之告訴人吳宗霖、江孟熙、謝曜丞、陳冠伯均係透過他人介紹或主動於網路上詢問被告之方式並加LINE聯繫後,始約定交易細節乙情,業據證人吳宗霖、江孟熙、謝曜丞、陳冠伯證稱在卷,有渠4人 警詢筆錄可參,復參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陳稱其沒有主動貼文等語,另遍查全卷,並無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2、3 、7所示時間有張貼對公眾散布販售虛擬寶物、遊戲幣、 遊戲帳號訊息之任何資料可資佐證,尚難遽認被告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犯詐欺取財罪,是認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自得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二)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緝字第241號併辦意旨雖認如附表編號16所示犯行,陳幸琳與被告間為共犯關係,然查,被告係向陳幸琳謊稱其提款卡遺失,假借欲請友人匯款至陳幸琳之彰化銀行帳戶,陳幸琳始提供其彰化銀行帳戶與被告,被告復轉供楊文豪匯入,陳幸琳嗣後亦將楊文豪匯入之款項全數轉交予被告乙節,是以,卷內無積極證據足證陳幸琳對於被告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詐騙行為有所明知或預見之情形下,實難以排除被告單獨一人為詐欺犯行之可能,故本院無從以此推斷陳幸琳有與被告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性,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6至12、14至22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4、5、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詐得如附表編號16、19至21所示告訴人各多次匯款至本件人頭帳戶,分別均係利用各告訴人誤信被告之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所為,,且分別侵害各告訴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利用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不知情之人頭帳 戶提供匯款帳號之部分,均屬間接正犯。被告所犯上開2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0年度偵緝字第24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0年度偵字 第665號),分別與本案起訴如附表編號16、22部分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546號 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8年7月26日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22罪,俱為累犯。而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 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參照)。被告所犯本件犯行,依其犯罪情節,認尚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認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起訴意旨漏 論累犯部分,應予補充。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任意對他人為詐欺取財犯行,對他人財產權益毫不尊重,價值觀念顯然嚴重偏差,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各次犯行之手段、因本件犯行獲得之利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被告犯罪行為及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故於定應執行刑時,應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爰於被告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各刑中最長刑以上,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復有規定。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各次犯行告訴人所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卷內均無被告已實際返還或賠償之事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非本案犯罪所得,亦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緝字第241號併辦意旨認被告本件附表編號16犯行,尚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等語。惟查,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而本件不知情之陳幸琳提領款項轉交予被告,係屬將被告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轉置於被告實力支配下之舉,應視為詐欺取財犯罪行為分擔之一部,該行為不足以使贓款來源合法化,亦非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秩序,被告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所為犯罪行為之金流軌跡明確,其所為舉動,無從掩飾、隱匿或切斷該財物與詐欺取財犯罪之關聯性,故被告本案犯行,僅足評價為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行為,尚難遽論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第1項罪責,此部分原應為無罪判 決之諭知。惟併辦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蕭琬頤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智偉、林恒翠移送併辦,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靖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 宣告刑 │ │ │ │ │匯款金額/ │ │ │ │ │ │匯款帳戶 │ │ ├──┼───┼───────────┼─────┼───────┤ │ 1 │江孟熙│於108年9月27日20時14分│108年9月27│蔡嘉興犯詐欺取│ │(11│ │許,在高雄市新興區八德│日21時3分 │財罪,累犯,處│ │0年 │ │路某網咖,以電腦連結網├─────┤有期徒刑參月,│ │度審│ │際網路,分別以暱稱「小│3,2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緝│ │淽」、「嚕啦啦」之帳號├─────┤新臺幣壹仟元折│ │字第│ │登入遊戲「魔力寶貝M」 │中國信託銀│算壹日。未扣案│ │12號│ │、通訊軟體LINE,在LINE│行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中,向江孟熙佯稱:可以│6148號帳戶│幣叁仟貳佰元沒│ │事實│ │新臺幣(下同)3,200元 │(戶名:陳│收,於全部或一│ │一㈠│ │出售「月滴杖」云云,致│瑞隆)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江孟熙陷於錯誤而同意購│ │宜執行沒收時,│ │ │ │買,並於右揭時間,在臺│ │追徵其價額。 │ │ │ │南市○○區○○路00號統│ │ │ │ │ │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 │ │ │ │ │轉帳右揭金額至不知情之│ │ │ │ │ │陳瑞隆右揭帳戶,陳瑞隆│ │ │ │ │ │提領後旋轉交蔡嘉興。 │ │ │ ├──┼───┼───────────┼─────┼───────┤ │ 2 │吳宗霖│於108年9月30日12時13分│108年9月30│蔡嘉興犯詐欺取│ │(11│ │許,在高雄市新興區八德│日12時46分│財罪,累犯,處│ │0年 │ │路某網咖,以電腦連結網├─────┤有期徒刑肆月,│ │度審│ │際網路,以暱稱「嚕啦啦│10,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緝│ │」之帳號登入通訊軟體LI├─────┤新臺幣壹仟元折│ │字第│ │NE,在遊戲「魔力寶貝M │中國信託銀│算壹日。未扣案│ │12號│ │」及LINE中,向吳宗霖佯│行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稱:可以1萬元出售鑽石5│6148號帳戶│幣壹萬元沒收,│ │事實│ │萬云云,致吳宗霖陷於錯│(戶名:陳│於全部或一部不│ │一㈡│ │誤而同意購買,並於右揭│瑞隆)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時間,在臺中市沙鹿區南│ │行沒收時,追徵│ │ │ │陽路439號統一超商內之 │ │其價額。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右揭金│ │ │ │ │ │額至不知情之陳瑞隆右揭│ │ │ │ │ │帳戶,陳瑞隆提領後旋轉│ │ │ │ │ │交蔡嘉興。 │ │ │ ├──┼───┼───────────┼─────┼───────┤ │ 3 │謝曜丞│於108年10月18日16時30 │108年10月 │蔡嘉興犯詐欺取│ │(11│ │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成│18日20時58│財罪,累犯,處│ │0年 │ │功二路8-10號住處,以電│分 │有期徒刑伍月,│ │度審│ │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如易科罰金,以│ │訴緝│ │暱稱「嚕啦啦」之帳號登│20,00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 │字第│ │入通訊軟體LINE,並向謝├─────┤算壹日。未扣案│ │12號│ │曜丞佯稱:可以2萬元出 │玉山銀行07│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售「魔力寶貝M」之遊戲 │0000000000│幣貳萬元沒收,│ │事實│ │帳號云云,致謝曜丞陷於│7號帳戶( │於全部或一部不│ │一㈢│ │錯誤而同意購買,復於同│戶名:汎辰│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日19時26分許,蔡嘉興又│通訊科技有│行沒收時,追徵│ │ │ │以臉書暱稱Yu Han Wang │限公司) │其價額。 │ │ │ │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 │ │ │ │ │佯以向汎辰通訊科技有限│ │ │ │ │ │公司(下稱汎辰公司)訂│ │ │ │ │ │購價值2萬2,000元之ipho│ │ │ │ │ │ne兩支,致汎辰公司負責│ │ │ │ │ │人劉韋辰陷於錯誤,告知│ │ │ │ │ │汎辰公司申辦之右揭帳戶│ │ │ │ │ │,蔡嘉興要求訂購遊戲帳│ │ │ │ │ │號之謝曜丞轉帳至右揭帳│ │ │ │ │ │戶,謝曜丞遂於右揭時間│ │ │ │ │ │,在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 │ │ │ │ │一段228號萊爾富超商內 │ │ │ │ │ │之自動櫃員機,轉帳右揭│ │ │ │ │ │金額至右揭帳戶,蔡嘉興│ │ │ │ │ │則於同日21時15分許,前│ │ │ │ │ │往汎辰公司支付餘款2,00│ │ │ │ │ │0元並取走iphone手機2支│ │ │ │ │ │,隨後變賣花用殆盡。 │ │ │ ├──┼───┼───────────┼─────┼───────┤ │ 4 │廖振甫│於108年10月25日5時41分│108年10月 │蔡嘉興犯以網際│ │(10│ │許,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28日 │網路對公眾散布│ │9年 │ │一路267號電競人文網咖 ├─────┤而犯詐欺取財罪│ │度審│ │內操作電腦設備在臉書社│2,000元 │,累犯,處有期│ │訴字│ │團「魔力寶貝M手機版討 ├─────┤徒刑壹年貳月。│ │第14│ │論區」內以臉書暱稱「Yu│中國信託銀│未扣案之犯罪所│ │48號│ │Han Wang」張貼公開販售│行00000000│得新臺幣貳仟元│ │犯罪│ │魔力寶貝遊戲幣貼文,經│5321號帳戶│沒收,於全部或│ │事實│ │廖振甫於同日9時42分許 │(戶名:黃│一部不能沒收或│ │附表│ │看到該則公開貼文即透過│彥勛) │不宜執行沒收時│ │編號│ │FB Messenger向蔡嘉興聯│ │,追徵其價額。│ │1) │ │繫,雙方談妥以2,000元 │ │ │ │ │ │由廖振甫向蔡嘉興購買85│ │ │ │ │ │00鑽石之遊戲幣,廖振甫│ │ │ │ │ │因而陷於錯誤遂依蔡嘉興│ │ │ │ │ │指示,自其所有之華南銀│ │ │ │ │ │行帳戶使用網路轉帳匯款│ │ │ │ │ │右揭金額至不知情之黃彥│ │ │ │ │ │勛右揭帳戶。蔡嘉興知悉│ │ │ │ │ │廖振甫匯款後,即向黃彥│ │ │ │ │ │勳謊稱提款卡遺失、當日│ │ │ │ │ │提領額度已滿等理由,假│ │ │ │ │ │借欲匯款至黃彥勳之右揭│ │ │ │ │ │帳戶,再請黃彥勳代為領│ │ │ │ │ │出。 │ │ │ ├──┼───┼───────────┼─────┼───────┤ │ 5 │魏菖毅│於108年10月28日前某時 │108年10月 │蔡嘉興犯以網際│ │(10│ │許,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28日22時17│網路對公眾散布│ │9年 │ │一路267號電競人文網咖 │分 │而犯詐欺取財罪│ │度審│ │內操作電腦設備在臉書社├─────┤,累犯,處有期│ │訴字│ │團「魔力寶貝M手機版討 │7,100元 │徒刑壹年肆月。│ │第14│ │論區」內以臉書暱稱「Yu├─────┤未扣案之犯罪所│ │48號│ │Han Wang」張貼公開販售│中國信託銀│得新臺幣柒仟壹│ │犯罪│ │魔力寶貝虛擬寶物貼文,│行00000000│佰元沒收,於全│ │事實│ │經魏菖毅於108年10月28 │5321號帳戶│部或一部不能沒│ │附表│ │日22時17分許,看到該則│(戶名:黃│收或不宜執行沒│ │編號│ │公開貼文即透過FB Messe│彥勛) │收時,追徵其價│ │2) │ │nger向蔡嘉興聯繫,雙方│ │額。 │ │ │ │談妥以7,100元由魏菖毅 │ │ │ │ │ │向蔡嘉興購買虛擬寶物,│ │ │ │ │ │魏菖毅因而陷於錯誤遂依│ │ │ │ │ │蔡嘉興指示,至嘉義縣00 0 0 0 0 00鄉○○路000號中埔後 │ │ │ │ │ │庄郵局ATM,自其所有之 │ │ │ │ │ │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揭金│ │ │ │ │ │額至不知情之黃彥勛右揭│ │ │ │ │ │帳戶。蔡嘉興知悉魏菖毅│ │ │ │ │ │匯款後,即向黃彥勳謊稱│ │ │ │ │ │提款卡遺失、當日提領額│ │ │ │ │ │度已滿等理由,假借欲匯│ │ │ │ │ │款至黃彥勳右揭帳戶,再│ │ │ │ │ │請黃彥勳代為領出。 │ │ │ ├──┼───┼───────────┼─────┼───────┤ │ 6 │邱豐銘│於109年4月29日17時許,│109年5月1 │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日20時1分 │財罪,累犯,處│ │9年 │ │267號電競人文網咖內操 ├─────┤有期徒刑參月,│ │度審│ │作電腦設備在手機遊戲「│5,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魔力寶貝M」內以帳號「o├─────┤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阿洛o」與邱豐銘對話欲 │中國信託銀│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販售魔力寶貝遊戲幣事宜│行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雙方後續以LINE聯繫(│4245號帳戶│幣伍仟元沒收,│ │事實│ │蔡嘉興LINEID:asdf978 │(戶名:曾│於全部或一部不│ │附表│ │),雙方談妥以5,000元 │靜媛) │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號│ │由邱豐銘向蔡嘉興購買 │ │行沒收時,追徵│ │3) │ │22500鑽石之遊戲幣,邱 │ │其價額。 │ │ │ │豐銘因而陷於錯誤遂依蔡│ │ │ │ │ │嘉興指示,於109年5月1 │ │ │ │ │ │日20時1分許至臺中市臺 │ │ │ │ │ │中公園旁之統一超商ATM │ │ │ │ │ │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右揭│ │ │ │ │ │金額至不知情之曾靜媛右│ │ │ │ │ │揭帳戶。第三方賣家曾靜│ │ │ │ │ │媛誤以為收到蔡嘉興向其│ │ │ │ │ │購買手機遊戲雀神麻將之│ │ │ │ │ │匯款,便將蔡嘉興向其購│ │ │ │ │ │買之遊戲幣出貨給蔡嘉興│ │ │ │ │ │。 │ │ │ ├──┼───┼───────────┼─────┼───────┤ │ 7 │陳冠伯│於109年5月14日某時許,│109年5月14│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日18時1分 │財罪,累犯,處│ │9年 │ │267號電競人文網咖內操 ├─────┤有期徒刑伍月,│ │度審│ │作電腦設備在臉書社團內│20,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以臉書暱稱「Yu Han ├─────┤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Wang」與陳冠伯對話欲販│中國信託銀│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售「RO:守護永恆的愛」│行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遊戲帳號事宜,雙方後續│0682號帳戶│幣貳萬元沒收,│ │事實│ │以LINE聯繫,雙方談妥以│(戶名:黃│於全部或一部不│ │附表│ │20,000元由陳冠伯向蔡嘉│子嫣) │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號│ │興購買線上遊戲帳號,陳│ │行沒收時,追徵│ │4) │ │冠伯因而陷於錯誤遂依蔡│ │其價額。 │ │ │ │嘉興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 │在基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 │ │ │ │ │陸橋下之OK超商ATM,自 │ │ │ │ │ │其所有之郵局帳戶匯款右│ │ │ │ │ │揭金額至不知情之黃子嫣│ │ │ │ │ │右揭帳戶。第三方賣家黃│ │ │ │ │ │子嫣以為收到蔡嘉興向其│ │ │ │ │ │購買手機遊戲金合發麻將│ │ │ │ │ │遊戲幣之匯款,便將蔡嘉│ │ │ │ │ │興向其購買之遊戲幣出貨│ │ │ │ │ │給蔡嘉興。 │ │ │ ├──┼───┼───────────┼─────┼───────┤ │ 8 │林宏州│於109年5月17日13時許,│109年5月17│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日16時5分 │財罪,累犯,處│ │9年 │ │267號電競人文網咖內操 ├─────┤有期徒刑伍月,│ │度審│ │作電腦設備使用LINE暱稱│20,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Shing」與林宏州透過 ├─────┤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LINE聯繫,雙方談妥以 │中國信託銀│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100,000元由林宏州向蔡 │行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嘉興購買21萬鑽石之遊戲│0682號帳戶│幣貳萬元沒收,│ │事實│ │幣,林宏洲因而陷於錯誤│(戶名:黃│於全部或一部不│ │附表│ │依蔡嘉興指示於右揭時間│子嫣) │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號│ │,使用網路銀行,自其所│ │行沒收時,追徵│ │5) │ │有之中國信託帳戶轉帳匯│ │其價額。 │ │ │ │款右揭金額之訂金至不知│ │ │ │ │ │情之黃子嫣右揭帳戶。第│ │ │ │ │ │三方賣家黃子嫣以為收到│ │ │ │ │ │蔡嘉興向其購買手機遊戲│ │ │ │ │ │金和發麻將遊戲幣之匯款│ │ │ │ │ │,便將蔡嘉興向其購買之│ │ │ │ │ │遊戲幣出貨給蔡嘉興。 │ │ │ ├──┼───┼───────────┼─────┼───────┤ │ 9 │楊仕毓│於109年5月30日前某時許│109年5月30│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日20時44分│財罪,累犯,處│ │9年 │ │路267號電競人文網咖, ├─────┤有期徒刑肆月,│ │度審│ │與楊仕毓聯繫販售「RO」│11,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線上遊戲帳號,雙方談妥├─────┤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以1萬1,000元由楊仕毓向│中國信託銀│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蔡嘉興購買「RO」線上遊│行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戲帳號,楊仕毓因而陷於│3532號帳戶│幣壹萬壹仟元沒│ │事實│ │錯誤依蔡嘉興指示於右揭│(戶名:蔡│收,於全部或一│ │附表│ │時間,使用網路銀行轉帳│鴻榮) │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號│ │匯款右揭金額至蔡鴻榮右│ │宜執行沒收時,│ │6) │ │揭帳戶。 │ │追徵其價額。 │ ├──┼───┼───────────┼─────┼───────┤ │ │黃振發│於109年6月1日某時許, │109年6月1 │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日1時18分 │財罪,累犯,處│ │9年 │ │267號電競人文網咖內操 ├─────┤有期徒刑陸月,│ │度審│ │作電腦設備在臉書社團內│32,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見黃振發於臉書社團上收├─────┤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購「魔力寶貝M」遊戲帳 │中國信託銀│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號,便以暱稱「Jia Shin│行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g Cai」以臉書Messenger│0849號帳戶│幣叁萬貳仟元沒│ │事實│ │向黃振發私訊,雙方談妥│(戶名:蔡│收,於全部或一│ │附表│ │以3萬2,000元由黃振發向│郁玟) │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號│ │蔡嘉興購買遊戲帳號,黃│ │宜執行沒收時,│ │7) │ │振發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 │追徵其價額。 │ │ │ │時間,遂依蔡嘉興指示,│ │ │ │ │ │自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 │ │ │ │ │帳戶匯款右揭金額至不知│ │ │ │ │ │情之蔡郁玟右揭帳戶。蔡│ │ │ │ │ │嘉興知悉黃振發匯款後,│ │ │ │ │ │即向蔡郁玟謊稱提款卡遺│ │ │ │ │ │失、當日提領額度已滿等│ │ │ │ │ │理由,假借欲匯款至蔡郁│ │ │ │ │ │玟之右揭帳戶,再請蔡郁│ │ │ │ │ │玟代為領出。 │ │ │ ├──┼───┼───────────┼─────┼───────┤ │ │廖晨祐│於109年6月13日某時許,│109年6月13│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日20時44分│財罪,累犯,處│ │9年 │ │267號電競人文網咖內操 ├─────┤有期徒刑參月,│ │度審│ │作電腦設備,以暱稱「縈│2,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姃謝」以臉書Messenger ├─────┤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向廖晨祐私訊,雙方談妥│中國信託銀│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以4,000元由廖晨祐向蔡 │行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嘉興購買遊戲帳號,廖晨│3285號帳戶│幣貳仟元沒收,│ │事實│ │祐因而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戶名:孫│於全部或一部不│ │附表│ │時間在臺中市南屯區大聖│悟空萬事通│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號│ │街269號依蔡嘉興指示, │股份有限公│行沒收時,追徵│ │8) │ │使用網路自其所有之台新│司) │其價額。 │ │ │ │銀行帳戶匯款右揭金額之│ │ │ │ │ │訂金至不知情之孫悟空萬│ │ │ │ │ │事通股份有限公司右揭帳│ │ │ │ │ │戶。第三方賣家孫悟空萬│ │ │ │ │ │事通股份有限公司以為收│ │ │ │ │ │到蔡嘉興向其購買手機遊│ │ │ │ │ │戲遊戲幣之匯款,便將蔡│ │ │ │ │ │嘉興向其購買之遊戲幣出│ │ │ │ │ │貨給蔡嘉興。 │ │ │ ├──┼───┼───────────┼─────┼───────┤ │ │洪建華│於109年6月11日某時許,│109年6月16│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日18時2分 │財罪,累犯,處│ │9年 │ │267號電競人文網咖內操 ├─────┤有期徒刑肆月,│ │度審│ │作電腦設備,便以暱稱「│10,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縈姃謝」以臉書Messenge├─────┤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r向洪建華私訊再以電話 │中國信託銀│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聯繫,雙方談妥以2萬2, │行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000元由洪建華向蔡嘉興 │6025號帳戶│幣壹萬元沒收,│ │事實│ │購買「天堂M」遊戲帳號 │(戶名:吳│於全部或一部不│ │附表│ │,洪建華因而陷於錯誤遂│郁凱) │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號│ │於右揭時間,依蔡嘉興指│ │行沒收時,追徵│ │9) │ │示,自其所有之中國信託│ │其價額。 │ │ │ │銀行帳戶匯款右揭金額之│ │ │ │ │ │訂金至不知情之吳郁凱右│ │ │ │ │ │揭帳戶。蔡嘉興知悉洪建│ │ │ │ │ │華匯款後,即向吳郁凱謊│ │ │ │ │ │稱提款卡遺失、當日提領│ │ │ │ │ │額度已滿等理由,假借欲│ │ │ │ │ │匯款至吳郁凱之右揭帳戶│ │ │ │ │ │,再請吳郁凱代為領出。│ │ │ ├──┼───┼───────────┼─────┼───────┤ │ │徐品軒│於109年6月19日23時前某│109年6月20│蔡嘉興犯以網際│ │(10│ │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日14時30分│網路對公眾散布│ │9年 │ │森一路267號電競人文網 ├─────┤而犯詐欺取財罪│ │度審│ │咖內操作電腦設備在「RO│9,000元 │,累犯,處有期│ │訴字│ │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徒刑壹年肆月。│ │第14│ │『交易群』」臉書粉絲專│中國信託銀│未扣案之犯罪所│ │48號│ │頁社團內以臉書暱稱「縈│行00000000│得新臺幣玖仟元│ │犯罪│ │姃謝」張貼公開販售「RO│7984號帳戶│沒收,於全部或│ │事實│ │仙境傳說遊戲」帳號貼文│(戶名:李│一部不能沒收或│ │附表│ │,經徐品軒看到該則公開│淳彥) │不宜執行沒收時│ │編號│ │貼文即透過FB Messenger│ │,追徵其價額。│ │10)│ │向蔡嘉興聯繫,雙方談妥│ │ │ │ │ │以9,000元由徐品軒向蔡 │ │ │ │ │ │嘉興購買遊戲帳戶,徐品│ │ │ │ │ │軒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 │ │ │ │ │間在國防部一樓台新銀行│ │ │ │ │ │ATM依蔡嘉興指示,自其 │ │ │ │ │ │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匯款│ │ │ │ │ │右揭金額至不知情之李淳│ │ │ │ │ │彥右揭帳戶。第三方賣家│ │ │ │ │ │李淳彥以為收到蔡嘉興向│ │ │ │ │ │其購買手機之匯款,便將│ │ │ │ │ │蔡嘉興向其購買之手機出│ │ │ │ │ │貨給蔡嘉興。 │ │ │ ├──┼───┼───────────┼─────┼───────┤ │ │李文 │於109年6月22日19時許,│109年6月22│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日22時57分│財罪,累犯,處│ │9年 │ │267號電競人文網咖內操 ├─────┤有期徒刑陸月,│ │度審│ │作電腦設備在臉書社團內│25,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見李文於臉書社團上收購├─────┤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天堂M」遊戲帳號,便 │中國信託銀│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以暱稱「謝縈姃」以臉書│行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Messenger向李文私訊, │1825號帳戶│幣貳萬伍仟元沒│ │事實│ │雙方談妥以2萬5,000元由│(戶名:陳│收,於全部或一│ │附表│ │李文向蔡嘉興購買「天堂│思彣) │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號│ │M」遊戲帳號,李文因而 │ │宜執行沒收時,│ │11)│ │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在新│ │追徵其價額。 │ │ │ │竹市○○路000號統一超 │ │ │ │ │ │商篤民門市操作ATM依蔡 │ │ │ │ │ │嘉興指示,以無摺存款之│ │ │ │ │ │方式將右揭金額存入不知│ │ │ │ │ │情之陳思彣右揭帳戶。蔡│ │ │ │ │ │嘉興知悉李文匯款後,即│ │ │ │ │ │向陳思彣謊稱提款卡遺失│ │ │ │ │ │理由,假借欲匯款至陳思│ │ │ │ │ │彣之右揭帳戶,再請陳思│ │ │ │ │ │彣代為領出。 │ │ │ ├──┼───┼───────────┼─────┼───────┤ │ │梁桂典│於109年6月23日8時許, │109年6月25│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日7時14分 │財罪,累犯,處│ │9年 │ │267號電競人文網咖內操 ├─────┤有期徒刑肆月,│ │度審│ │作電腦設備在臉書社團內│10,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見梁桂典於臉書社團上收├─────┤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購「魔力寶貝」遊戲帳號│彰化銀行81│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便以暱稱「謝縈姃」以│00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臉書Messenger向梁桂典 │00號帳戶(│幣壹萬元沒收,│ │事實│ │私訊,雙方談妥以10,000│戶名:陳幸│於全部或一部不│ │附表│ │元由梁桂典向蔡嘉興購買│琳) │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號│ │「魔力寶貝」遊戲帳號,│ │行沒收時,追徵│ │12)│ │梁桂典因而陷於錯誤以網│ │其價額。 │ │ │ │路銀行依蔡嘉興指示,於│ │ │ │ │ │右揭時間自其所有之兆豐│ │ │ │ │ │銀行帳戶匯款右揭金額至│ │ │ │ │ │不知情之陳幸琳右揭帳戶│ │ │ │ │ │。蔡嘉興知悉梁桂典匯款│ │ │ │ │ │後,即向陳幸琳謊稱提款│ │ │ │ │ │卡遺失、當日提領額度已│ │ │ │ │ │滿等理由,假借欲匯款至│ │ │ │ │ │陳幸琳之右揭帳戶,再請│ │ │ │ │ │陳幸琳代為領出。 │ │ │ ├──┼───┼───────────┼─────┼───────┤ │ │楊文豪│於109年6月25日11時40分│109年6月25│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許,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日13時45分│財罪,累犯,處│ │9年 │ │一路267號電競人文網咖 ├─────┤有期徒刑陸月,│ │度審│ │內操作電腦設備在臉書社│20,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團內見楊文豪於「RO仙境├─────┤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傳說:守護永恆的愛『交│109年6月25│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易群』」臉書社團上發文│日13時46分│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欲收購RO仙境傳說遊戲帳├─────┤幣貳萬伍仟元沒│ │事實│ │號,蔡嘉興遂以暱稱「縈│5,000元 │收,於全部或一│ │附表│ │姃謝」以臉書Messenger ├─────┤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號│ │向楊文豪私訊,雙方談妥│彰化銀行81│宜執行沒收時,│ │13)│ │以2萬5,000元由楊文豪向│00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 │ │蔡嘉興購買「RO仙境傳說│00號帳戶(│ │ │ │ │」遊戲帳號,楊文豪因而│戶名:陳幸│ │ │ │ │陷於錯誤依蔡嘉興指示於│琳) │ │ │ │ │右揭時間,至彰化縣000 0 0 0 0 0鎮○○路○段000號統一 │ │ │ │ │ │超商二溪門市使用ATM, │ │ │ │ │ │自其所有之華南、第一銀│ │ │ │ │ │行帳戶分別匯款右揭金額│ │ │ │ │ │至不知情之陳幸琳右揭帳│ │ │ │ │ │戶。蔡嘉興知悉楊文豪匯│ │ │ │ │ │款後,即向陳幸琳謊稱提│ │ │ │ │ │款卡遺失、當日提領額度│ │ │ │ │ │已滿等理由,假借欲匯款│ │ │ │ │ │至陳幸琳之右揭帳戶,再│ │ │ │ │ │請陳幸琳代為領出。 │ │ │ ├──┼───┼───────────┼─────┼───────┤ │ │蔡承諺│於109年6月28日7時52分 │109年6月28│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許,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日14時36分│財罪,累犯,處│ │9年 │ │一路267號電競人文網咖 ├─────┤有期徒刑陸月,│ │度審│ │內操作電腦設備在臉書社│24,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團內見蔡承諺於「RO仙境├─────┤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傳說:守護永恆的愛〔夢│中國信託銀│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想天空〕交流‧交易區」│行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臉書社團上張貼收購「RO│0601號帳戶│幣貳萬肆仟元沒│ │事實│ │仙境傳說」遊戲帳號,蔡│(戶名:李│收,於全部或一│ │附表│ │嘉興以暱稱「縈姃謝」以│枳璇) │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號│ │臉書Messenger向蔡承諺 │ │宜執行沒收時,│ │14)│ │私訊,雙方談妥以2萬4,0│ │追徵其價額。 │ │ │ │00元由蔡承諺向蔡嘉興購│ │ │ │ │ │買「RO仙境傳說」遊戲帳│ │ │ │ │ │號,蔡承諺因而陷於錯誤│ │ │ │ │ │依蔡嘉興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 │,在新北市土城區永豐路│ │ │ │ │ │135巷9號公司內,使用網│ │ │ │ │ │路銀行自其所有之中國信│ │ │ │ │ │託銀行帳戶匯款右揭金額│ │ │ │ │ │至不知情之李枳璇右揭帳│ │ │ │ │ │戶。第三方賣家李枳璇以│ │ │ │ │ │為收到蔡嘉興向其購買手│ │ │ │ │ │機、手錶之匯款,便將蔡│ │ │ │ │ │嘉興向其購買之手機、手│ │ │ │ │ │錶出貨給蔡嘉興。 │ │ │ ├──┼───┼───────────┼─────┼───────┤ │ │柳致齊│於109年7月2日14時許, │109年7月3 │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 │9年 │ │267號電競人文網咖內操 ├─────┤有期徒刑參月,│ │度審│ │作電腦設備在臉書社團內│5,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見柳致齊於「天堂M交易 ├─────┤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群」臉書社團上張貼收購│合作金庫銀│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天堂M」遊戲帳號,蔡 │行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嘉興遂以暱稱「謝縈姃」│25603號帳 │幣伍仟元沒收,│ │事實│ │以臉書Messenger向柳致 │戶(戶名:│於全部或一部不│ │附表│ │齊私訊,雙方談妥以5,00│潘鈺樺) │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號│ │0元由柳致齊向蔡嘉興購 │ │行沒收時,追徵│ │15)│ │買「天堂M」遊戲帳號, │ │其價額。 │ │ │ │柳致齊因而陷於錯誤依蔡│ │ │ │ │ │嘉興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 │在其住處使用網路銀行,│ │ │ │ │ │自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 │ │ │ │ │帳戶匯款右揭金額至不知│ │ │ │ │ │情之潘鈺樺右揭帳戶。蔡│ │ │ │ │ │嘉興知悉柳致齊匯款後,│ │ │ │ │ │即向潘鈺樺謊稱提款卡遺│ │ │ │ │ │失、當日提領額度已滿等│ │ │ │ │ │理由,假借欲匯款至潘鈺│ │ │ │ │ │樺之右揭帳戶,再請潘鈺│ │ │ │ │ │樺代為領出。 │ │ │ ├──┼───┼───────────┼─────┼───────┤ │ │邱翊銘│於109年7月3日3時8分許 │109年7月3 │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日 │財罪,累犯,處│ │9年 │ │路267號電競人文網咖內 ├─────┤有期徒刑參月,│ │度審│ │操作電腦設備,在「天堂│2,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M買賣交易版」臉書社團 ├─────┤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內見邱翊銘於上開社團張│2,000元 │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貼收購「天堂M」遊戲帳 ├─────┤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號,蔡嘉興便以暱稱「謝│合作金庫銀│幣肆仟元沒收,│ │事實│ │縈姃」以臉書Messenger │行0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 │附表│ │向邱翊銘私訊,雙方談妥│25603號帳 │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號│ │以4,000元由邱翊銘向蔡 │戶(戶名:│行沒收時,追徵│ │16)│ │嘉興購買「天堂M」遊戲 │潘鈺樺) │其價額。 │ │ │ │帳號,邱翊銘遂依蔡嘉興│ │ │ │ │ │指示於右揭時間,自朋友│ │ │ │ │ │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分別匯款右揭金額至不知│ │ │ │ │ │情之潘鈺樺右揭帳戶。蔡│ │ │ │ │ │嘉興知悉邱翊銘匯款後,│ │ │ │ │ │即向潘鈺樺謊稱提款卡遺│ │ │ │ │ │失、當日提領額度已滿等│ │ │ │ │ │理由,假借欲匯款至潘鈺│ │ │ │ │ │樺之右揭帳戶,再請潘鈺│ │ │ │ │ │樺代為領出。 │ │ │ ├──┼───┼───────────┼─────┼───────┤ │ │陳璽帆│於109年7月18日22時許,│109年7月18│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日 │財罪,累犯,處│ │9年 │ │267號電競人文網咖內操 ├─────┤有期徒刑陸月,│ │度審│ │作電腦設備在臉書社團內│2,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見陳璽帆於「天堂M台服 ├─────┤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買賣交易版」臉書社團上│華南銀行64│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張貼收購「天堂M」遊戲 │00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帳號,蔡嘉興便以暱稱「│號帳戶(戶│幣叁萬貳仟元沒│ │事實│ │謝拉拉」以臉書Messenge│名:謝縈姃│收,於全部或一│ │附表│ │r向陳璽帆私訊,雙方談 │) │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號│ │妥以3萬2,000元由陳璽帆├─────┤宜執行沒收時,│ │17)│ │向蔡嘉興購買天堂M遊戲 │30,000元 │追徵其價額。 │ │ │ │帳號,陳璽帆遂依蔡嘉興├─────┤ │ │ │ │指示於右揭時間使用手機│臺灣中小企│ │ │ │ │網路銀行轉帳,自其所有│業銀行4826│ │ │ │ │之華南銀行帳戶分別匯款│0000000號 │ │ │ │ │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蔡│帳戶(戶名│ │ │ │ │嘉興知悉陳璽帆匯款後,│:王丹妤)│ │ │ │ │即向不知情之謝縈姃、王│ │ │ │ │ │丹妤謊稱當日提領額度已│ │ │ │ │ │滿理由,假借欲匯款至2 │ │ │ │ │ │人右揭帳戶,再請2人代 │ │ │ │ │ │為領出。 │ │ │ ├──┼───┼───────────┼─────┼───────┤ │ │王騰│於109年8月10日12時許,│109年8月10│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日12時47分│財罪,累犯,處│ │9年 │ │267號電競人文網咖內, ├─────┤有期徒刑陸月,│ │度審│ │以LINE暱稱「紐約下水道│12,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訴字│ │」與王騰聯繫販售「RO├─────┤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4│ │仙境傳說」手遊帳號,雙│109年8月10│算壹日。未扣案│ │48號│ │方談妥以2萬元由王騰 │日12時55分│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向蔡嘉興購買遊戲帳戶及├─────┤幣貳萬元沒收,│ │事實│ │遊戲幣,王騰因而陷於│8,000元 │於全部或一部不│ │附表│ │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號│ │自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00│行沒收時,追徵│ │18)│ │帳戶分別匯款右揭金額至│0000000000│其價額。 │ │ │ │不知情之吳羿翰右揭帳戶│21號帳戶(│ │ │ │ │。蔡嘉興知悉王騰匯款│戶名:吳羿│ │ │ │ │後,即向吳羿翰謊稱提款│翰) │ │ │ │ │卡遺失、當日提領額度已│ │ │ │ │ │滿等理由,假借欲匯款至│ │ │ │ │ │吳羿翰之右揭帳戶,再請│ │ │ │ │ │吳羿翰代為領出。 │ │ │ ├──┼───┼───────────┼─────┼───────┤ │ │劉哲維│於109年9月27日8時許, │109年9月28│蔡嘉興犯詐欺取│ │(10│ │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日20時16分│財罪,累犯,處│ │9年 │ │在臉書社團「殭屍來了(├─────┤有期徒刑伍月,│ │度審│ │買賣帳號估價交流區)」│18,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 │易字│ │內發現劉哲維發文欲購買├─────┤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7│ │遊戲帳號,蔡嘉興見狀認│中國信託銀│算壹日。未扣案│ │44號│ │有機可乘,遂以臉書暱稱│行0000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 │犯罪│ │「謝縈姃」、「謝拉拉」│2252號帳戶│幣壹萬捌仟元沒│ │事實│ │向劉哲維以臉書通訊軟體│(戶名:郭│收,於全部或一│ │) │ │聯繫,雙方談妥以1萬8,0│乃瑩)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00元向蔡嘉興購買遊戲帳│ │宜執行沒收時,│ │ │ │號,劉哲維因而陷於錯誤│ │追徵其價額。 │ │ │ │遂依蔡嘉興指示,於右揭│ │ │ │ │ │時間,自其所有之郵局帳│ │ │ │ │ │戶使用網路轉帳匯款右揭│ │ │ │ │ │金額至不知情之郭乃瑩右│ │ │ │ │ │揭帳戶。蔡嘉興知悉劉哲│ │ │ │ │ │維即將匯款後,即向郭乃│ │ │ │ │ │瑩謊稱先前借款欲還錢,│ │ │ │ │ │請郭乃瑩提供右揭帳戶供│ │ │ │ │ │其匯款為由,再請其代為│ │ │ │ │ │領出多匯的款項,並於10│ │ │ │ │ │9年9月28日21時14分許,│ │ │ │ │ │在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23│ │ │ │ │ │8號統一超商孝豐門市將 │ │ │ │ │ │其中的款項1萬1,000元交│ │ │ │ │ │與蔡嘉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