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0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9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淑裕

      蔡莉甄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5002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9 年度簡字第187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即告訴人翁淑裕與被告即告訴人蔡莉甄為鄰居,雙方因細故素有嫌隙。民國108 年5 月1 日9 時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前,因被告翁淑裕打翻水泥而與被告蔡莉甄發生口角爭執,雙方均基於傷害之犯意,拉扯對方頭髮而扭打。致被告翁淑裕受有後頸、後左肩紅、左手腕擦傷、前胸紅等傷害;另被告蔡莉甄受有右上臂擦傷、併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2 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 人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則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需告訴乃論。經查,本件茲據被告2人於本院中調解成立,並相互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 份、本院調解筆錄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0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