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耀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耀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耀彰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73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